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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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2
页码: 143-154
摘要: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联系群众的纽带,是了解群众心声的“窗口”,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监督职能,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及接受犯罪人自首来实施的。
关键词: 控告申诉 监督管理 人民检察院

内容

控告申诉检察是人民检察院联系群众的纽带,是了解群众心声的“窗口”,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监督职能,是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及接受犯罪人自首来实施的。根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细则的规定,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任务是:1、统一受理来信,控告来访,处理涉及刑事问题的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2、承办分管的控告、申诉案件。3、结合处理来信来访和办案工作,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处理可能激化矛盾的控告申诉,预防犯罪,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4、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反映信息,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案件线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是:1、依靠群众,对人民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3、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4、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制。5、把来信来访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全区检察机关控申检察部门在处理群众信访的工作中,本着为民申冤、为民解忧的责任感,以满腔的热情,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基本上做到了来信必复,来访必见,有问必答,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第一节控告举报
  民国时期江西检察机构成立之初,开始利用信访、控告,检举查处犯罪案件。江西省高等法院检察处设有密告箱、检举箱,“以便利人民以言词告诉、告发或自首”,并一直沿用至1949年4月。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政府成立,工农检察部建立了信访检举制度,规定在政府各部室及各县、区、乡政府设立群众检举箱,指派检察干部分期分批下到各地检察各种贪污腐化、违法乱纪、失职渎职行为,调查落实群众的各种检举材料。1932年初,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开展检举运动的训令,同年12月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发布《关于检举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的训令。
  1955年,抚州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信访举报工作同步开展。据抚州检察分院、抚州市院、黎川、乐安县院不完全统计,7至9月共受理来信来访80件。
  1956年6月省院制定下发《关于受理来信、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全区检察机关加强信访工作,明确信访举报工作由负责一般监督的工作人员管理,健全制度,加强领导,信访工作有了发展,全区共受理来信来访检举材料770件,帮助检察机关发现了一批违法犯罪线索。临川县温圳贸易公司职工吴家祥的揭发材料,协助县检察院立案查办了龚大来挪用公款、变相贪污案。
  1957年3月28日省院下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处理群众控诉工作的通知》强调,“正确有效地处理群众控诉工作,不仅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调节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也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经常的重要的工作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对人民来信来访检举工作进一步加强,配备了专人,建立健全了来信来访登记、转办、催办、立卷、记录等制度。分院设立了“人民检举接待室”,固定专人负责接待,建立每周星期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分院和各县(市)院共设立了检举意见箱37个,受理来信822件,来访130次,其中检举揭发反革命案26件,盗窃案44件,贪污案126件,强奸案38件,侮辱妇女案13件,虐待小孩案14件,侵犯人权案81件,破坏生产案48件,纵火案6件,偷税漏税案9件,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意见358件等。当年检察机关直接处理结案28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586件,结案率达91.5%。南丰县曾某控告王文卿的强奸问题,经调查取证,核实王确已构成犯罪,及时批准逮捕判刑。金溪县院接到丰产高级社的来信反映种植的大批萝卜无法销售、将要霉烂,及时向县委反映,并与县商业局积极协调组织力量突击收购,解决了农民的实际困难,受到群众的赞扬。1958年至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由于受“有事办政法,无事办生产”的“左”的思想影响,公、检、法机构合署办公,信访工作受到削弱。
  1961年至1963年信访检举工作得到加强,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来信接待来访逐年增加。1961年受理来信来访656件,1962年958件,比1961年增加302件,上升46%;1963年受理来信来访1181件,比1962年增加223件,上升19%。根据地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指示,分院和县(镇)院固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建立了信访的登记、处理、转办、催办、结案、归档制度,规定半月一检查,一月一统计,一季一总结,重大信访案件,院领导参加办理。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保证了信访、检举案件的准确及时处理。1963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的来信1022件,接待来访159次,合计1181件,其中检举刑事犯罪143件,占总数的12.1%;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508件,占总数的43%。检察机关直接查办356件,占31.7%;转有关部门查处817件,占67.7%。乐安县院在处理来信来访中发现了一名潜逃的反革命分子,会同公安机关查证后及时追捕归案。临川县院根据群众检举,查办了凤岗公社一生产队会计邱爱茂非法搜查、捆绑、吊打逼死人命案。崇仁县院查处了秋溪公社大桥大队主任兼保管许吉祥造假花名册贪污800元救济款案,逮捕了贪污犯,救济款及时发给了五保户和困难户。宜黄县院接到群众来信控告县公安局副股长黄辉生刑讯逼供、制造假案后,在县委领导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排除阻力,深入群众,认真调查研究,查清了案件真相,推翻了假盗窃案,平反了李先保、李家玉等七人的冤案,逮捕了真正的盗窃犯李拱茂,追缴了赃款,县委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安干部黄辉生给予留党察看和撤职处分。宜黄县院对这起控告检举案的公正处理,受到群众的赞扬,得到省院和分院的肯定。省院于8月7日向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发出通报,介绍了宜黄县院的办案经验。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人民内部纠纷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本着解决矛盾、增强团结、促进生产的目的,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深入实地调解矛盾。南城县院根据临川县茅排公社南际大队来信,反映南城县岳口公社双港大队与他们的山林分界线划分不清,经常出现争砍松树的纠纷,主动会同两县检察、林业部门到实地调查研究,主持双方有关人员划清了山界,明确了林权,解决了多年未解决的山林权纠纷。临川县安岗公社吴家生产队与抚州市城西公社罗坊生产队在早稻插秧时发生水利纠纷,抚州检察分院检察长吴英带领工作组,深入基层调查,召开双方有关人员座谈商量,又举行群众大会进行宣传教育,通过调解,建立了水利公约,解决了纠纷,加强了团结,促进了生产。
  1964年至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积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信访检举工作。对揭发刑事犯罪,控告基层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群众要求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以及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检察机关派人深入基层,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按照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妥善处理,做到矛盾不上交。仅1964年全区共受理来信707件,接待来访149次,合计856件(次),其中揭发刑事犯罪的67件,检举基层干部违法乱纪的447件,占52.2%。对这些信访案件,检察机关自行调查处理316件,转其他有关部门处理449件。东乡县院为做好信访工作,建立了每月二、五、八逢县城当集日为检察长接待群众日的制度,据统计1964年上半年检察长接待群众来访44次,参加调查处理14件。1965年南丰县院直接处理信访案件49件,其中有26件是派专人下去调查处理的,仅9月份南丰县院便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在用10天内调查处理了18件信访案件。该县洽村公社铁器社社员涂三根欠公款190元,涂以自行车抵押还款,公社发现后不同意自行车抵押,要现金还债,因此发生纠纷,公社领导便指示粮管所停止供应涂的口粮,对此,涂控告到抚州检察分院,经南丰县院派人到洽村调查,及时解决了债务纠纷,供应了涂的口粮,防止了矛盾激化。6月份,南丰县院收到长陂垦殖场临时工游福政来信反映有100元工钱没有得到后,多次电话、信函联系,垦殖场以游违犯劳动纪律为由拒不解决。经深入实地调查证实,游并没有违犯劳动纪律,在南丰县院协调之下,垦殖场当即补发了游的100元工钱,解决了一个普通群众的实际困难。
  1967年至1977年“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信访工作中断。
  1978年至1980年,随着检察机关重建,信访工作得到加强,来信来访逐年增加,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拨乱反正,肃清“左”的影响,信访案件大量增加。全区检察机关1979年受理来信1345件,接待来访333次,合计1678件(次)。1980年受理来信2185件,接待来访457次,合计2642件(次),比1979年增加964件,上升57.4%。信访的主要内容:一是控告检举“文化大革命”中的打砸抢分子;二是申诉“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三是下放干部、下乡知青要求落实政策和回城就业;四是揭发刑事犯罪。1980年4月,分院召开了各县(市)院办公室主任会议,专题研究了信访工作。6月份分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处理信访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加强信访工作,在处理来信、接待来访中要做到:1、认真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工作,对来信及时登记,认真审阅,做到经办人有意见,领导有批示,件件有着落;对来访者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事事有交待。2、加强请示汇报,对信访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领导,认真查办。3、深入调查研究,为民排忧解难。1979年7月中旬,抚州市院收到江西省安福县公安局干部来信,检举揭发抚州地区百货公司仓库保管员周绳祖,在原籍安福县山庄公社黄田大队,盖了一栋二层楼房,共22间,500多平方米,造价达2万元左右,周每月工资45.50元,全家11人生活,经济来源不清,有重大贪污盗窃嫌疑。这一封检举信,引起了分院和市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中共抚州地委的统一领导下,从地、市公安、检察机关抽调了十六名干警组成专案组,侦破了这起特大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周绳祖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981年、1982年全区信访工作有了很大发展,仅1982年便受理来信1361件,来访298人(次),共1659件(次)。信访中揭发经济犯罪线索较多,其中揭发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线索116件,检举渎职案线索9件,控告侵权案24件,举报刑事犯罪46件。1981年4月,分院召开全区信访工作会,会上学习了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处理控告、申诉的规定》、《信访厅工作任务和工作制度》和分院《关于处理信访工作的几项规定》,汇报了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研究了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分院配备了三个兼职信访干部,进一步健全了登记、接待、查处、转办、督办、答复等制度。对一些大要案和“老上访户”,分院都派专人下基层调查处理。南丰县一群众来信来访控告南丰县公安局刑警队把邓水生迫害致死,县院、分院先后派人进行调查,认为邓水生盗窃他人财物被拘留审查,公安局属正常执法行为;在审查时邓乘人不备跳楼自杀身亡,其责任自负;经尸体检验没有发现其他伤痕,不存在刑讯逼供。同时建议邓所在工厂对邓的后事作出妥善处理,检察机关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受到各方欢迎。宜黄县黎溪公社群众控告公社卫生院医生吴和香调戏妇女,殴打他人一案,经县院查证吴和香自1970年至1980年利用行医之机,先后奸淫病妇5人,调戏侮辱妇女8人,起诉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根据省检察院转来黎川县干部邓某“控告县公安局干部杜子云枉法不诉包庇犯罪”的来信,分院检察长郑华亲自批阅来信,多次接待邓某来访,认真听取意见,派出法纪科长周桂兰等三人,会同地区公安局和黎川县院先后两次深入调查,历时21天,审查了杜子云等承办的饶金水打死妻子一案的全部材料,调查了有关办案人、知情人、当事人计41人(次),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未发现杜子云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对打死妻子的饶金水按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正确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重点抓了三件事:一是解决了老上访户问题。全区共有老上访户8户,分院调查处理了4户,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了3户。南城县里塔公社农民谢英明因其妻与同村妇女吵嘴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多年来经常不断到北京、省、地、县上访告状。1983年初,谢再次到县检察院上访,县院领导与信访干部研究,从解决实际困难入手,一方面做好谢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到基层,与公社领导一道深入农村,帮助谢调整责任田,并给了一定的困难补助费,使其家庭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谢表示一定好好劳动,报答党和政府。二是对上访人员做好思想疏导工作,调解好群众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安定。三是围绕“严打”斗争做好信访工作。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举报、控告信访案件大幅度增加,自8月至12月受理信访案701件,占全年1454件的48.2%,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4%,增加量居全省第一。崇仁县院接到相山公社双坑大队一举报信后,及时组织力量查清了大队综合厂副厂长吴某、邹某贪污公款3000余元的经济案件。7、8月份省院派员会同分院先后到抚州、临川等七个县(市)院进行调研,听取汇报、审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对信访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1984年,“严打”斗争不断深入,信访案件继续增加,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来信来访2166件,比上年1454件增加712件,上升49%。这些信访案件为全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了各类犯罪案件线索624件,其中检察机关立案查办143件。临川县院从一封匿名举报信中获取线索,查办了连城粮管所黄某、范某等人贪污粮油款7614元的经济案件。宜黄县院上半年受理来信来访58件,其中检举刑事犯罪的18件,占31%,揭发经济犯罪17件,占29.4%,反映一般违法的9件,占15%。根据群众检举,宜黄县院副检察长周尚武带领干警,深入实际,依靠群众,侦破了以邹长春为首的犯罪团伙,查清了该团伙的抢劫、流氓、伤害、敲诈、盗窃等犯罪事实,追捕的4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彻底摧毁这个为害一方的犯罪团伙;接到县委转来刘某的检举信后,县院正、副检察长带领8名干警,很快侦破了梨溪公社农具厂党支部书记兼厂长邹国才及副厂长、会计、出纳、采购员等五人共同贪污一万二千余元的重大经济案件,追缴了全部赃款。宜黄县院在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情况,省院给予充分肯定,并专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厅作了汇报。
  1985年4月,抚州分院在黎川县院召开全区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全省第二次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会后有六个县院成立了信访机构,全区增加了专职信访干部十人,建立了信访工作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区受理信访件1279件,为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253条。南丰县院根据群众来信检举,查处了赵火龙贪污、索贿2216元的经济案件。通过信访干部的调解,处理了15起纠纷案,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团结。
  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关于信访工作的“决定”和“规定”,坚持正、副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共受理来信来访1051件,其中院领导批阅来信590件,接待来访157件,合计747件,占信访总数的71%;亲自参加调查处理信访案件36件。县(市)院的信访工作取得了好的成绩,摸索了一些工作经验,临川县院总结的“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工作经验在全省分、市院控告、申诉工作会上作了介绍,受到好评。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依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积极开展控告、申诉信访工作,共受理来信来访1045件,其中控告信访540件,占51.7%,申诉信访304件,占29.1%,重复信访200件,占19.2%。在控告信访的540件中,检举贪污77件,破坏经济秩序37件,渎职16件,侵权74件,重大责任事故6件,重婚5件,刑事犯罪179件,一般违法145件。县(市)院领导带头,挂牌设点,巡回办案,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南丰县院检察长带领信访干部到山区乡村挂牌设点,直接与群众对话,接受群众的控告申诉和法律咨询,收到举报信8件。
  1988年8月31日,抚州分院经济罪案举报中心正式成立,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专用举报信箱,先归口办公室,后归口经济检察科。此后,县(市)院相继建立了举报中心和举报接待室,全区配备了专职信访干部21人,进一步健全了接待制度,各地采取张贴公告,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全年共受理来信来访904件,其中检察机关自行查办256件,转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处理447件。通过开展举报活动,为检察机关和有关单位提供案件线索275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法纪案件线索109件,经初查已立案侦查19件,接待投案自首10人。
  1989年“两高”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全区检察机关围绕《通告》开展法制宣传,做好信访接待工作,举报经济犯罪案件信访显著增多。共受理来信来访1241件,为检察机关提供案件线索503件,其中举报贪污391件,渎职33件,侵权51件,破坏经济秩序128件。
  1990年8月,按照高检院提出的“方便群众,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分院和县(市)院先后建立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归口控告申诉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职责是:统一受理人民群众控告、检举、申诉、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急访和集体上访案件;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不捕、不诉、免诉、申诉案件的复查、复核。受理对已执行完毕的法院判决裁定的可能出现错误的申诉案件;统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的信函、电话、来访和接待投案自首人员。对举报线索不明、难于归口的案件由举报中心负责初查。对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刑事赔偿案件进行复查、复核。当年全区共受理群众举报806件,控申部门初查67件,检察机关立案36件。全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6人,发放奖金1380元,查处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12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3件,作其他处理的9件,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1991、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第四次全国、全省控申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控申检察机构建设,不断完善和加强文明接待工作,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控申工作逐步完成由信访型向办案型的转变。据1992年统计,受理举报503件,其中贪污163件,贿赂113件。经控申检察部门初查118件,移送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立案4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72件。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遵照党中央关于惩治腐败的指示精神,把举报工作放在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龙头”位置来抓,加强举报宣传,做好信访控告工作。5月份,分院召开了全区举报工作会议,总结了五年来的举报工作经验,研究了举报工作任务,分院会同抚州地区中级法院、行署公安处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分院和县(市)院检察长相继发表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加强了举报接待工作,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接待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调动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举报的线索逐月上升。全年收到举报线索755件,比1992年受理503件增加232件,上升46.1%。仅7至10月份,全区就受理举报350件,其中贪污127件,贿赂65件,挪用公款35件,其他犯罪线索127件,举报涉及县级领导干部2人,科级干部43人,一般干部29人,企业单位负责人137人。全区还广泛开展了文明接待活动,广昌县院举报接待室被评为全省先进文明接待室。
  1994年至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广泛开展举报宣传,1996年5月份分院在《抚州日报》设专版宣传举报工作,检察长刘志高、副检察长傅燕怀分别发表署名文章和电视讲话,公布了举报范围、方式和电话。1995年全区受理举报955件,比1994年受理616件增长319件,上升51.8%,举报中心初查207件,检察机关立案30件。乐安县院近五年来实行巡回接待、文明接待,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为了确保“检察长接待日”制度的落实,县院建立和完善了监督措施,一是将接待日的具体安排、投诉指南、来访须知、接待任务和范围、处理来访工作程序、接待人员岗位责任、保护公民举报权利规定、文明接待公约等内容公告于接待室,接受来访群众的监督;二是实行检察长接待通知、签到制度;三是实行考核制度,每月底由控申部门按规定进行考核,接受监督。当年四位正、副检察长共参与接待297天,接待来访人员163人(次),处理举报线索374件,参与举报初查64件。
  1997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举报承诺服务。10月份分院在《抚州日报》上开设专版,刊登分院和县(市)院检察长署名文章,开通了分院及县(市)院举报电话网络,印制了二万余份宣传材料散发给群众,并派员深入基层开展巡回宣传、接待工作,推动了举报工作的开展。广昌县院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结合检察工作特点,以举报中心为示范窗口,向社会推出了七项承诺措施:
  1、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绝对禁止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2、实行举报接待预约制,群众举报既可来访来信举报或电话举报,也可约定方式和地点举报;
  3、每月逢五、十日为检察长接待日;
  4、凡举报案件,必须在七日内办理,转办案件三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5、最迟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处情况;
  6、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7、结案后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兑现奖励。
  1998年举报中心成立十周年,全区检察机关广泛开展举报宣传活动,分院于5月8日和10月23日分别在《抚州日报》和《江西法制报》上宣传全区举报工作成绩,公布举报电话,推出当面举报、电话举报、预约举报等多种举报形式,激励群众举报热情,推动了举报工作的开展。7月22日,分院和县(市)检察院领导带领干警270余人,走向街头设立咨询点,开展举报工作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在统一的宣传活动中,散发宣传材料7710份,接待群众803人,受理举报材料46份。全年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举报线索509件,当年初查212件,检察机关立案67件,其中贪污案25件,贿赂案16件。广昌县院在大力开展举报宣传工作的同时,以实际行动兑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承诺,仅1997年、1998年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12人,发奖金37729元。
   “举报宣传周”活动期间,检察官走上街头接受群众举报
  1999年全区检察机关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板报等形式,广泛进行举报宣传,6月20日至25日分院和县(市)院统一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散发宣传材料三万余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二千余人。全区共受理群众举报780件,比上年受理509件,增加271件,上升53.2%。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线索来源。3月8日,南城县院为方便群众举报,在县电信局的支持下,开通了“178”举报专用电话,“178”取“要揭发”的谐音,电话号码简明、容易记、拨打方便。“178”举报专用电话的服务内容是:受理群众的控告和举报;接受群众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的举报和监督;向社会各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78”设在检察院举报中心,每天24小时值班接听。分院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原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总经理吴英良贪污9万元,挪用公款70万元的经济案件。宜黄县院接到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余振锋盗窃两辆摩托车,公安机关未作处理。县院通过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余振锋在两个月先后盗窃两辆摩托车,价值4500元,已构成盗窃罪,5月31日通知县公安局立案查处。5月4日,崇仁县白露乡花园村一些农民到崇仁县院举报中心反映,村委会干部有贪污、挪用救灾款物嫌疑,表示如不及时查处就上访。县院一副检察长带领三名干部及时赶到白露乡进行调查,发现花园村委会对救灾款物在发放前没有召开村民小组长会通报情况,又未张榜公布,让群众知道,工作缺乏透明度,以致引起群众的怀疑和不满,但村干部不存在贪污、挪用救灾款物行为。县院将调查情况向乡政府通报,并协助乡政府做好群众的说服教育、解释工作,从而平息了可能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
  2000年5月25日,抚州检察分院转发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通知》和《关于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6月26日至6月30日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立案标准,举报须知,署名举报,件件答复”为主题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分院和县(市)院有34位正、副检察长、106位干警参加了“举报宣传周”活动,设立法律宣传咨询点36个,设置宣传展板152块,出动宣传车27辆,散发举报、立案标准材料32500份,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7200人,深入国有企业等单位宣传35次,召开座谈会14次。分院在赣东大道设立了两个宣传点,接待法律咨询群众1400余人。宜黄、乐安、金溪、资溪等县检察院出动宣传车到乡镇农村开展巡回举报宣传活动。举报宣传周期间,全区检察机关领导发表电视广播讲话25篇,在报刊上发表举报宣传消息5篇,形成了反腐倡廉积极举报,严厉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氛围。全区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1055件,比上年同期上升35.1%,属检察机关管辖的706件,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线索560件,渎职案件线索67件,举报中心初查201件,移送立案16件。广昌县纺织器材厂部分工人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县检察院举报原厂长、经销人员的经济问题,并有越级上访引发群体事件的苗头,县院对此案极为重视,组织专案组清查帐目,走访群众,在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两次派人到广州、南京调查取证。在查清案情后会同县审计局、经委于年底到厂里召开群众会,反馈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将被挪用的超利润奖金2万元当场交给工作代表,受到全厂工人的欢迎,及时平息了越级上访的苗头。
  2001年,市院与县(区)院继续深化开展举报宣传活动,6月中旬举报宣传周活动中,围绕“责任重于泰山,依法惩处渎职犯罪”的主题,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全市检察机关有37名正、副检察长,278名干警参加举报宣传周活动,设立宣传和法律咨询点24个,市院领导分别在《抚州日报》、《抚州电视台》发表文章和讲话,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举报常识,激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全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受理举报线索1110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738件,其中贪污贿赂595件,挪用公款70件,渎职侵权70件,举报中心初查342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62件,市院和临川区院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查办了利群集团公司财务科长曾炳荣挪用公款100万元的经济大案。“严打”斗争开展以来,控申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窗口”作用,对有关举报、控告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暴力犯罪有关线索,及时分流、移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反馈情况。高检院督办的以黄涛为首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案,市院控申处收到有关举报材料后及时移送到公诉处和渎检处,为及时有力打击黑社会组织团伙犯罪和“保护伞”提供了线索。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全市检察机关把推行首办责任制作为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认真处理好属于本院管辖的首次信访,对不属本院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即谁接待谁负责。首办责任人承担接待、联系、催办、反馈一办到底的职责。通过推行首办责任制,增强了干警的责任心,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全市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100件,其中属检察机关管辖的818件,举报中心初查578件,比上年初查342件多查236件,上升67%,移送自侦部门立案193件,是上年立案62件的3.1倍。年初根据高检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就上访老户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市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集中清理控告、申诉积压线索58件,经初查处理积压举报线索57件,其中反贪部门初查29件,渎检初查13件,举报中心初查11件,初查后立贪污贿赂案4件,办结了一件久诉不息的老上访户案件,维护了社会稳定。7月,临川区院控申科长接待了抚州市利群机械厂120名职工集体上访,上访职工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派员查处部分厂领导违法乱纪、中饱私囊的行为,在市委的重视下,市院和区院联合组织专案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了调查,给了群众满意的答复,防止了事态的扩大和越级上访,稳定了群众的情绪,保障了工厂改制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2003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创建文明接待室为契机,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依法解决了一批控告、举报案件。全市共受理控告、上访案1414件,举报中心初查1162件,比上年578件多查584件,上升101%,移送自侦部门立案230件,比上年上升20%,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万元。其中市院受理各种举报线索131件,初查31件,移送立案11件,其中立大案6件,立要案1件。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与全面落实首办责任制相结合,对群众上访有充分理由的事情,坚决依法给予解决;对已经解决或没有根据的上访,耐心做好说服教育息诉工作。全市共接待群众上访499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其中处理了集体上访、告急上访31件,处理越级上访6件,息诉6件。南丰县紫霄镇农民罗某等六人到县院举报中心反映,他们因向镇纪检举报村干部王某经济问题,遭到王某及其家人的殴打报复,县院控申干警立即与当地派出所、镇纪检取得联系,并派人到基层协助调查,在24小时内对王某治安拘留,保护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2月,全国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电视电话会议后,市院迅速成立了以赵恩洪检察长为组长,陈金志副检察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领导小组,制定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实施方案》,把处理群众涉法上访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各县(区)院坚持实行首办责任制,坚持将涉法涉检上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访阶段,全市受理涉法涉检上访案13件,全部得到妥善处理。临川区云山镇罗某反映镇政府克扣其低保费,并称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就越级上访,区院接访后,及时派人调查,与镇政府交涉,镇政府补发了罗某的低保费,罗表示感谢,平息了一起可能引起的越级上访。市院在市电信局、邮政局的支持下,在市、县(区)院先后开通了“×××2000”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抚州检察网站“JC2000”举报信箱和举报绿色通道“2000”专用举报信箱,形成电话、信件、英特网三位一体的立体举报网络,为群众举报犯罪提供了一条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绿色通道。凡寄到市、县(区)检察院“2000”信箱的举报信件免贴邮票,免付邮资。市院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制定了《关于职务犯罪举报线索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奖励和保护举报人的规定》和《文明接待制度》。全市共受理群众举报912件,举报中心初查783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125件。南丰县院根据群众举报侦破了白舍镇党委副书记危伟挪用公款30万元案。市院举报接待室,临川区院、南城县院举报接待室,成绩显著,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工作深入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继续加大举报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在充分发挥电话、信件、英特网三位一体的立体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抚州日报》刊登文章,在抚州电视台设立法制专栏进行法制宣传。6月20日至24日,全市检察机关统一举办“举报宣传周”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15个,散发宣传材料6000余份,现场接受群众咨询580人(次),受理举报59件。临川区院在金巢社区建立联系点,派检察官每周三到金巢接待室开展法律咨询,接受群众举报。通过开展举报宣传活动,激发了群众的举报热情,扩大了举报线索来源。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555件,举报中心初查344件,移送自侦部门立案80件。5月,金溪县浒湾镇农民20余人集体来市检察院上访,举报镇党委书记洪飞鹏涉嫌贪污救灾款、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马武金副检察长接待后,及时从控申处、反贪局抽调干警组成办案组,会同金溪县院到浒湾进行初查,经五天时间的内查外调,侦破了镇党委书记洪飞鹏、县交通局长黄某、副局长王某共同贪污10万元大案。三被告人起诉后,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当地群众鸣放鞭炮以示庆贺。在处理群众上访中,有选择的吸收举报人参与调查,实行阳光办案。抚州市肉联厂10多名工人到市检察院举报,反映该厂出卖设备款没有入帐,被厂领导贪污了,同时反映厂领导有冒领停薪留职人员工资的嫌疑,并称如果解决不好就赴省进京上访。市院受理后,迅速组织干警调取帐目审查,邀请举报人派代表参与查帐,经查帐没有发现厂领导有职务犯罪情况,反馈后,消除了举报人的疑惑,平息了群众的不满情绪。市、县(区)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在开通“电话、信件、英特网举报绿色通道”后,又建立了由政法委牵头的司法机关涉法信访案件通报制度,与重点防控单位建立了涉检信访联系制度。全市共接待涉法涉检上访21件,其中涉检13件,均已办结,息诉率100%,实现了涉检进京“零上访”。7月临川区检察院受理受害人李琦不服区院2002年作出的不捕王莉霞涉嫌诈骗罪决定的涉检信访案件,办案人员通过复查发现,王莉霞诈骗已构成犯罪,原决定不批准逮捕确有错误。检察长听取汇报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作出的不捕决定,重新批准逮捕王莉霞,王莉霞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检察院办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作风,受到群众赞誉。市院《创阳光息诉工作机制设绿色涉检信访通道》被高检院转发,《抚州涉检上访做到进京零上访》被省检察院转发。抚州市、临川区院、南城县院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抚州市院、临川区院,南城、乐安、金溪、崇仁县院获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荣誉称号。抚州市院控申处胡善庆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先进个人。东乡县院胡敏琦、黎川县院王华文获全省检察机关“优秀接待员”称号。第二节申诉检察与刑事赔偿
  1953年至1955年人民检察署初建,申诉检察工作尚未开展。
  1956年,全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由负责一般监督的检察干部负责管理。重大的控告申诉案由检察长接待处理。全区共受理了申诉案8件,经检察机关调查都作了妥善处理,被告人黄启森在专区医院任内科医生时,借检查病为由侮辱妇女二人,1955年11月25日,被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刑10年,被告人黄启森之妻潘坤真不服法院判决,先后向省法院、省检察院、《人民日报》社申诉。1956年1月14日,抚州检察分院、中级法院联合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经省法院审理改判黄启森训戒。
  1957年,根据省院下发《关于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办法》和高检院发出《关于加强处理群众控申工作的通知》,抚州检察分院设立了“接待室”,固定了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建立了星期三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申诉案96件,其中犯人申诉的86件,犯人家属申诉的6件,其他人申诉4件。经调查复核改判的9件。
  1958年、1959年“大跃进”期间,控告申诉案件由公、检、法联合办公调查处理。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一般的转办,重大的查处。
  1960年至1966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精神和“依靠群众专政、少捕人、矛盾不上交”的方针,矛盾解决在基层,申诉案件少,全区受理申诉案134件,平均每年22件。按照健全制度,加强责任心的要求,各县(市)院普遍建立了接待、登记、处理(或转办、催办)、结案、归档的制度,使申诉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1978年至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重建伊始,控告、申诉检察尚未成立机构,其职责由办公室兼管。这期间群众申诉内容大量的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及其以前“左”的思想影响所造成的冤假错案。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通知精神,复查申诉案件主要抓住五个重点:(1)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否可能有错误;(2)证据是否确实、充分;(3)定性是否准确;(4)刑事处罚是否恰当;(5)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央(78)78号、省委(79)16号文件精神,全区检察机关及时派人参与法院、公安机关复查,平反、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1966年至1978年全区共判处各种刑事案件3375件4109人,复查3355件4070人,占所判案件的99.1%,通过复查,共发现有问题的案件479件563人,占复查数的14.3%,本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精神,对有问题的案件分别作了处理,属于全错予以平反的323件352人,占有问题案件的67.4%,部分错改判的156件211人,占32.6%。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高检院《关于处理控告、申诉的规定》,受理申诉案201件。黎川县樟村公社农民章某因不服黎川县院对被告人龚国清奸淫幼女案免予起诉决定,先后于1981年5月25日、9月11日、11月24日向抚州分院、省院、高检院申诉。抚州分院对章某的申诉信极为重视,派专人深入基层进行了调查,审查了全案材料,通过复查证实,被告人龚国清(时年26岁),1979年4月21日在樟村粮管所上班时,乘无人之机,对章某之女(时年9岁)进行奸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触犯《刑法》第139条之规定,构成奸淫幼女罪。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奸淫幼女罪是历来打击的重点,黎川县院对被告人龚国清奸淫案免诉实属错误,应予纠正,遂于1981年8月27日书面通知黎川县院撤销免诉决定,重新起诉,县法院于1982年5月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龚国清有期徒刑4年,并经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1983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围绕“严打”斗争,认真做好申诉检察工作,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1983年8月在“严打”斗争第一战役第一仗中,黎川县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了被告人吴福安,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服,多次向县院提出书面和口头申诉,“说受害人的眼睛原来就有毛病,不是他打伤的。”周围群众反映也大,要求检察院查清案情,公正处理。县院对此申诉案极为重视,在“严打”办案工作繁忙的情况下,派出专人调查案情,又带受害人到南昌检察伤情,通过调查和鉴定证实了受害人的眼睛看不清东西是原来就有的毛病,不是被打伤的,排除了吴福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经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被告人吴福安无罪释放。吴福安释放后,其本人及亲友满意,邻居也高兴,自动鸣放鞭炮,感谢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的通知精神,对检察机关重建以前的免诉案件进行了复查。为确保免诉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分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为组长的复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院亦相应成立了临时机构,抽调了工作人员,自1986年6月至1987年2月,历时9个月,采取学习文件,统一认识,查阅档案,走访知情人,做好笔录,写出审查报告的方法,全区共复查了免诉案件53件65人,其中反革命案13件13人,刑事案30件38人,经济案10件14人。经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原免予起诉决定的14件21人,改变案件定性的1件,维持原免诉决定的38件43人。资溪县原百货公司营业员徐峰琴1956年8月因盘点短款180元被认定为贪污罪,被县院免予起诉,徐当年就向县院提出申诉,未得到解决。这次在复查免诉案件时,县院检察干部认真查找历史档案,在1958年另一案件中发现原认定徐贪污的180元为当年与徐一道工作的营业员周兆仔所贪污(周因贪污罪当年被法院判刑二年)。资溪县院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高检院通知要求,依法决定撤销对徐峰琴的免诉决定。分院于87年2月16日至2月21日抽调4位检察干部与县(市)院复查免诉案件的干部集中进行了检查验收。
  1988年至1991年,按照高检院、省院提出的“方便群众,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先后建立健全了控告申诉机构,充实了干部队伍,坚持了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四年来全区共受理申诉案件305件,对申诉案件,控申部门都做到接待、登记、转办、查办,并适时反馈给申诉人,对久诉不息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疏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1991年分院受理申诉案11件15人,全部进行了调查处理,其中:决定纠正的5件6人,维持原决定的1件1人。临川县七里岗乡小渡村医师黄顺祥趁少女尧××到其家中看病打针之机,用氯丙嗪(安眠类药)注射,致少女昏睡而强奸(按病情需要本应注射连霉素),案发后,被害人家长法制观念淡薄,自行与被告人“私了”,导致被告人前后翻供,临川县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捕。县公安局于1991年2月15日,提请分院复核,分院控申科认真审阅了全案材料,提问了被告人,并深入实地调查,证实被告人黄顺祥强奸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临川县院不捕的决定,决定批准逮捕被告人黄顺祥,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顺祥有期徒刑6年。
  1992年,控申部门重点查办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的申诉案17件,其中不服免诉的10件,不服不捕案2件。6月,原抚州市印刷厂厂长王大友(国家干部)因不服抚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免诉决定,向抚州检察分院申诉,分院控申科调查复核了申诉人王大友玩忽职守免诉一案。1984年至1985年原造纸厂工人吴启明承包的纸盒车间,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生产浪费严重,造成亏损91284元。经复核认为申诉人王大友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经分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对申诉人王大友的免予起诉决定。
  1993年、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认真做好申诉案件的复核工作,仅抚州检察分院控申科调查复核的申诉案达13件19人,经研究改变原决定的3件4人,占23%,维持原决定的10件15人,占77%。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刑事申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02件,立案复查9件,经复查改变原处理决定的1件,维持原结论的8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月13日,申诉人王某因不服宜黄县院对吴尉涉嫌强奸一案作出的不诉决定,提出刑事申诉。县院控申科立案复查,对申诉人提供的内裤上的精斑送公安部作了DNA检测,确认“送检内裤上的精斑为犯罪嫌疑人吴尉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99%,认定了吴尉的强奸犯罪事实,经县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撤销原不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分院受理了原抚州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要求返还财产的赔偿案。控申处认真复核了原有证据,查清有关事实,分院检察委员会先后四次研究,对刑事判决涉及的财产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不予返还,对没收部分中证据不足的部分共计币19700元,依法退还给周贺元本人。
  2001年、2002年,全市控申检察部门坚持“有案必办,有错必纠”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办好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切实解决一些案件申诉难、纠正难和赔偿难的问题,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二年来全市共受理刑事申诉、赔偿案134件,控申部门立案复查27件,转其他部门处理76件。经控申部门立案复查的案件,其中改变原决定的2件,刑事赔偿件2件,息诉2件。临川区公安局干部饶某因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市院提起公诉,2001年11月21日,被抚州中级法院判刑3年。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饶无罪。2002年10月14日市院和市中级法院根据省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依法作出共同赔偿决定,11月22日,市院通知饶某将赔偿金8063.65元领走。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规范化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全市受理申诉案件60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13件,立案复查10件,其中市院控申处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2件,立案办理刑事赔偿案2件。立案复查的10件刑事申诉案件,均已息诉。
  2004年,抚州市院制定了《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工作的规定》,南城县院制定了《首办责任制的制度》和《点名接待制的制度》,使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办案速度加快,办案质量得到提高。全市受理刑事申诉案件15件,立案复查9件,所办案件均已息诉。5月,全市检察机关根据省院的工作部署,开展了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的专项复查活动,市院成立了以陈金志副检察长为组长的抚州市院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复查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在复查工作中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的原则,不受原检察委员会意见的束缚,采取个人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集体讨论的方法共复查了全市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85件94人(含市院不起诉案件14件15人)。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24件24人中,贪污贿赂案件18件18人,渎职侵权案件6件6人。通过专项复查工作,所办案件全部合格,对个别案件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原因,提出了改进意见。
  2005年,全市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申诉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定人员、定方案、定时间办结。全市受理申诉案件13件,经复查,改变原决定2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2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办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控申检察部门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效果。5月6日宜黄县黄陂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县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吴永芳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受到死者亲属围攻、拉扯至酒楼,嫌疑人陈学标(不是死者亲属)当听说其母在酒店摔倒,误认为是吴永芳所为,遂对吴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乙级。县公安局以嫌疑人陈学标殴打他人治安拘留15天,又以陈学标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罪向县院报捕。县院研究认为嫌疑人陈学标没有参与围攻、拉扯,主观上没有妨害执行公务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决定不批准逮捕。吴永芳不服提出申诉,县院控申科经立案复查,报县院检委会研究维持原决定。申诉人吴永芳仍不服,向抚州市院申诉,经复查研究后,12月31日,市院副检察长马武金带领控申处负责人在宜黄县院主持召开听证会上,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法院听证员、新闻单位记者及市、县交警部门干部、各县(区)院控申科长等共计40余人参加,听证会上,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讲述了申诉理由,案件原承办人和复查人介绍了案情,说明法律适用情况,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质询,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认为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是正确的,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致同意听证员的意见,通过听证,申诉人吴永芳表示愿意接受县院的不捕决定。全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情况统计表
   单位: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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