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改造的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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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社会改造的检察
分类号: D916.7
页数: 3
页码: 140-142
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交其所在生产队、单位、街道办事处群众加以监督改造,这种改造工作,称之谓社会改造。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被列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之一。
关键词: 社会改造 检察工作

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交其所在生产队、单位、街道办事处群众加以监督改造,这种改造工作,称之谓社会改造。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被列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之一。检察对象是那些不收监的定性带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及不捕、不起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社会改造检察(以下简称社改检察)一是检察公安机关在社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是掌握社会改造对象的思想动向和变化情况,是否认罪伏法,接受改造;三是检察包改包教组织是否落实,措施、制度是否严密得当。
  1958年,为了适应大跃进的形势,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强对地、富、反、坏分子的改造。(1)全区普遍办了集训班,集训时间大多为5一10天或半个月,共集训地主分子4268名,富农2625名,反革命1283名,坏分子2377名,刑事犯248名,流窜犯86名,合计10887名。此外,还集训了一批不良分子、巫婆神汉204名,懒汉、二流子940名,偷窃分子139名;(2)贯彻群众性的监督改造,实行“一订、三包、四定”,“一订”是所有地、富、反、坏分子中的二三类分子,被管制分子普遍订立守法改造公约。“三包”是由乡、社、队负责包管、包教、包改造。“四定”是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汇报,定期评审,定额劳动;(3)个别地方举办了民办教养。临川县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民办劳动教养”,共收容了不服监督改造的各种反、坏分子1517人,占全县改造人数的2.34%。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劳动生产和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运用了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家属支持三方面结合的管理方法,效果很好,因此,干部、社员群众、家属都满意。
  1959年,社改检察工作是我们对敌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主要方法之一。据统计,全区有地、富、反、坏(以下简称四类分子)34999名,通过大力开展社改检察工作,把他们之中绝大多数改造好,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依靠和发动群众采取“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三包一保证”的办法,贯彻执行“劳动生产和思想改造相结合,惩罚管制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做到“月查、季评、年升降”。因此使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向好的方面转化,年终评审,摘掉帽子成为正式社员的由1958的10038名增到11211名,上升11.8%。南城县反革命分子卢景祥将隐藏十多年的反动伪军政书籍、证件交给了政府,揭发了其他人所隐藏的政治历史问题,还检举了造谣破坏材料20余件。对于错划四类分子的人员,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也予以纠正。黎川县白沙管理区第三生产队把地主郭条富的儿子、媳妇都划为地主分子,列为改造对象,这是界限不清的错误,立即予以纠正。
  1960年,在社改检察中抓住改造和反改造这个中心环节,对四类分子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掌握四类分子的思想动态,活动规律,同时打击抗拒改造,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据金溪县院统计,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惩处了83人,占总数5.59%。对41名守法好的四类分子摘了政治帽子,占总数的2.76%。
  1961年,第9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后,全区各检察院在加强对四类分子是否认罪守法、老实接受改造进行检察的同时,着重对确定社改对象摘、带帽子是否正确,在政治上是否划清了界限,经济上是否实行同工同酬,有奖有惩、有升有降等进行检察。全区共纠正错划社改对象184名,漏划180名,使党的政策得到了正确贯彻。
  1962年,社改检察进一步贯彻执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三包一保证”和月考、季评、年升降的工作措施,要求在政治上进一步分化瓦解他们,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对于那些顽固不化,坚持反动立场,抗拒劳动改造,进行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分子坚决予以逮捕法办,以起到打击少数,分化瓦解争取改造大多数的作用。全区惩处了社改对象326名,其中逮捕45名,管制31名,劳动教养12名,交群众批斗238名。因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分子认为时机已到,6、7月份发生反攻倒算14起。南城姑山公社地主分子曾国忠要夺回分给社员邱老仂的土地。黎川县湖坊公社湖坊大队地主黄长才,土改时被没收了六间房子,分给复员军人李火孙,扬言要归还,对这些不法分子县院给予了坚决打击。
  1964年至1966年,社改检察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对社改对象进行监督,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对四类分子采取“三抓”,即抓思想改造、抓劳动守法、抓改造程度。在生活上给出路,合理分配劳动定额,实行同工同酬,严禁各种体罚行为和无偿劳动。抚州镇反革命分子余镇,曾被关押、教养、斗批多次,但仍进行造谣、盗窃、投机倒把等破坏活动。经过充分发动群众,进行说理斗争,他回家后写了五条保证贴在大门上,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检察人员三次回访考察,表现很好,每月出工24天以上,有一次生产队跑了一头牛,他在请假外出的路上碰到了,放弃上街办事,主动把丢失的牛牵回来交给了生产队。
  检察机关对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宣布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地经过评审,摘去绝大多数地主、富农分子的政治帽子,改造反动阶级的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因此,重建后的检察机关没有再承担社会改造检察任务。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情况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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