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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被监管人员再犯罪的查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被监管人员再犯罪的查处
分类号:
D914.1
页数:
3
页码:
138-140
摘要:
对被监管人员的重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并且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保障良好的改造环境。
关键词:
被监管人员
再犯罪
监督管理
内容
对被监管人员的重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并且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保障良好的改造环境。
民国时期对犯人再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主管,报经法院裁定,检察官监督。
1951年至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在监管期再违法犯罪的,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检察机关监督犯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对暴动、行凶、脱逃等重新犯罪的分子,及时同劳改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法院加刑。
1956年至196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检察职能分工,全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受理、查处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限于监管改造场所之内具有下列主体犯罪的案件:1、正在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2、正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再犯罪。3、罪犯刑满后和劳教人员期满后被留下安置就业人员的犯罪。
1957年,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犯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犯人不认罪伏法、抗拒改造重新犯罪者,予以严厉打击。全区一年共受理要求加刑的案件49件,决定起诉18件。乐安县新乐农场罪犯万挑生1955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投劳后不服管教,用棍将管教干部打伤。1957年8月11日被判处死刑,12月2日执行。黎川县劳改队反革命犯邱春生思想反动,造谣惑众,不服管教,被加刑2年。
1958年至1960年,按照省院《关于协助劳改机关制止犯人逃跑问题的通报》,全区各县检察院对监所、劳改场所进行检察,打击脱逃犯罪活动,根据再犯从严的精神,及时起诉加刑。抚州建新砖瓦厂劳改犯马正昌(反革命分子)行凶杀人,分院会同抚州市院及时取证,审查、起诉、移交法院判处,加刑3年。宜黄谭坊钢铁厂劳改犯梁付贵、饶光泽等坚持反动立场,暗藏大、小刀5把,企图杀害管教干部,进行暴动、集体逃跑。后加判梁付贵、饶光泽各有期徒刑2年。据统计,全区对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62件。
1961年,各级检察机关配合“两劳”单位清理“三类”人员,打击现行破坏活动。10月,省院会同东乡县院在该县钢铁厂就清理和办案如何结合进行试点,根据政策规定先后起诉26名犯罪分子,并将此作法转发全省各地。
1964年,抚州分院对劳改犯及就业人员的改造反改造情况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打击了抗拒改造的重新犯罪分子,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32名,对一般情节略轻的重新犯罪分子进行教育14名。
1979年,分院对江西永桥农场教养人员改造情况进行检察,对为非作歹重新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劳教人员戴建平为试自己的拳头是否厉害,残忍的对准一教养分子的眼睛猛击一拳,致使其眼珠脱落,造成重伤残废,被起诉判刑。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达后,11月,抚州分院、进贤县院配合江西省第一劳教所贯彻决定精神,在劳教人员中开展反逃跑、反违法、整顿所规秩序活动,广泛宣传“决定”,组织劳教人员对照检查,在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后,经过调查核实,兑现政策。期间逮捕起诉犯罪分子4人,延长教养期42人,注销城市户口9人。对有功人员提前解除教养28人。
1982年6月,根据高检院《关于办理监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精神,全区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干警深入实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押经济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教育,开展政治攻势,抚州市看守所一名在押贪污人犯拒不交待罪行,抚州市院检察长找其谈话,交待政策,指明前途,经于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赃款3500余元,使该案及时审结。
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开展后,全区各县(市)院监所检察科深入各监管场所,与看守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对在监管场所重新犯罪分子依法打击。11月21日下午,乐安县院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预谋集体越狱脱逃事件。由湘慈等22名人犯利用放风的机会采取低声叫喊,做手势,小跑步,举鞋子,点点头等动作,互相暗示,互相联络,密谋策划逃跑,并煽动全看守所人犯脱逃。检察院与看守所掌握这一情况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一是对预谋策划的主犯加上了刑具,二是增加了二个岗哨,晚上加强巡逻,三是把关押的人犯变动了监号,对重刑犯加强了重点看管。预防了不测事件的发生。
崇仁县院及时、主动配合看守所依法打击俞荣、梁志强的重新犯罪行为。二犯认为自己已作了判决,在监房内胡作非为,肆意欺压、摧残同监犯,毁坏财物,在监内称霸,造成极坏影响。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二犯均构成重新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予以加刑,判处俞荣无期徒刑,梁志强有期徒刑14年,并将这一判决用广播向全监人犯宣读,对一些跃跃欲试的人犯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1984年至1985年,为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打击现行,深挖犯罪。崇仁县看守所在押盗窃犯刘小旺在监所检察干警的教育下,检举1起重大盗窃案件,经县公安局侦破逮捕犯罪分子8人,刘小旺被检察机关作了免予起诉决定。南丰县看守所销赃犯赖立夏,不仅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而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主犯抓获,被南丰县院宣布免予起诉。抚州市看守所关押的流氓集团主犯刘茂富,在监号内不遵守监规,称王称霸,有时自己不吃饭,也不允许同监号人犯吃饭,并且将关在同一监号的一名犯人打伤,根据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及时整理了材料,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刘犯死刑。为兑现政策,各地在查证核实后都及时召开宽严大会,对坦白、检举好的给予宽大处理。对抗拒交待、表现不好的在法定期限内从严处理。
1984年,乐安县罪犯陈逢财因犯重婚罪被判刑二年,1986年释放回原籍后,又和原姘妇通奸并要求与其结为夫妻,当其非法要求遭到女方拒绝后,陈逢财便将女方杀死,经侦查终结起诉到法院,1986年8月24日陈逢财被抚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1989年9月20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监管改造场所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发动被监管人员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犯罪,通知规定,对“两劳”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坦白、检举线索,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转送催办防止丢失,注意保密。对被监管人员中坦白交待的余罪,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给予减刑。接通知后,我区两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立即行动,分赴各监管场所宣讲《通告》。此间,分院检察长到抚州市看守所宣讲《通告》,组织被监管人员学习,使其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交待罪行,揭发犯罪,走坦白、检举从宽之路。抚州市看守所有5名在押经济犯交待、检举线索33条,其中万元以上大案6起,要案1起,经查证构成犯罪的8起。南丰县院检察长在《通告》发布当晚,就用录音机到县看守所内播放。县看守所在押人犯焦良义学习《通告》后,把贪污6万多元、投机倒把暴利13万元赃款全部退清,得到了宽大处理。省检察院及时总结和推广了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贯彻《通告》中的做法和经验。
1990年至1996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教育、感化在押罪犯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1996年12月份,对在黎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又犯流氓罪的杨春才起诉加刑四年,确保了监所秩序的稳定。
1998年,临川市院查处了一起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徐学林、杨帆、吴团报、徐献明殴打犯罪嫌疑人尧某,致使尧重伤甲级,四名罪犯均被加刑。抚州分院办理了地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徐长瑞脱逃案,按照审判管辖权限,移送临川市院监所科审查起诉,徐长瑞被加判有期徒刑1年。
1999年,乐安县查处了一起牢头狱霸案件,6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二年零六个月的张习群,要同监号的罗某抓蚊子,后又强令罗吃掉蚊子,还要罗某做“发电报”、“开飞机”、“做吊死鬼”、“老牛耕田”等进行体罚和侮辱人格的所谓“游戏”,后又借故殴打罗某,造成罗轻伤甲级。乐安县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起诉,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习群有期徒刑4年。
2002年,南城县犯罪嫌疑人吴双平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留县看守所服刑。同年5月7日,对同监号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强迫被监管人员纹身,跳裸体舞,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监所科经初查,确认犯罪事实清楚,应当立案。2002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吴双平刑事拘留,9月6日监所科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依法对吴双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02年12月3日对吴双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4年10月,崇仁县院监所检察人员在检查监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头上、手上有伤情,经调查核实是被同一监号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刘彬多次殴打所致,并指使其它人员强迫吴某喝尿做杂事等。崇仁县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对刘彬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起诉。崇仁县法院判处刘彬有期徒刑1年。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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