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看守所管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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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看守所管理的监督
分类号: D631.7
页数: 6
页码: 133-138
摘要: 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和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留所执行人犯的场所。看守所检察是检察收押、释放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押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检察是否将已决犯、未决犯,男犯和女犯以及共同犯罪的各个案犯实行分管分押;检察监管设施和制度是否安全严密,防止人犯脱逃、行凶、自杀、闹监、串供等事故的发生;对人犯的提审、押解、接见、通信以及监管人员使用武器、戒具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看守所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犯中的再犯罪活动。
关键词: 看守所 监督管理

内容

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和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留所执行人犯的场所。看守所检察是检察收押、释放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押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检察是否将已决犯、未决犯,男犯和女犯以及共同犯罪的各个案犯实行分管分押;检察监管设施和制度是否安全严密,防止人犯脱逃、行凶、自杀、闹监、串供等事故的发生;对人犯的提审、押解、接见、通信以及监管人员使用武器、戒具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看守所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犯中的再犯罪活动。
  民国时期称“视察监所。”1943年,据省检察处“本处三十三年政绩比较表”中所称“视察监所,经派员视察临川、金溪、南城、南丰、广昌等地监所,有些被告久押监所,数年不结,检察之威信益坠”。
  1932年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看守所,监禁未决犯和短刑犯,由裁判部管理。
  建国后,根据《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法通则》规定,江西检察机关重点地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但把它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检察业务工作,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普遍的、全面检察监督,还是在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
  1955年,抚州检察分院对各县(市)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发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人犯74名,后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绝大部分得到妥善处理。
  1956年,对照最高检察院第44号文件“关于检查劳改机关不依法律规定按期释放犯人情况报告”的通报,分院对全区看守所羁押人犯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检察。临川县疑犯邹报综,1955年10月拘留,次日通知释放,而该县看守所直至1956年5月才放人,使邹报综被无辜关押7个月之久。
  1960年至1963年,分院将少数看守所放松监管导致发生事故的情况列为检察的重点,对各县看守所在押人犯的认罪服法和遵守监规进行检察。抚州镇人犯丁祥林辱骂民警,在提审时向提审干警行凶,被严肃处理。临川县看守所人犯辛仲明为首,组织逃跑集团,计划越狱偷渡香港,他们经过很久策划后于6月10日晚打破监门,逃跑4人,被及时发觉后捕回。检察机关会同看守所整理材料转交法院加重处罚。
  1963年3月份,全区在押人犯346名,而未决的占78%,关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占80%。7月份,关押人犯达432名。因天热容易发生疾病,抚州政法三家以检察院为主,组织专案小组,清理未决犯,处理积案。仅一个月左右时间,清理了在押人犯185名,清理、解决了一些久押未决的老大难案件。宜黄县李佩玉毒害案,已关押了2年多,经组织力量,深入查证,终于结案。宜黄县法院于1963年7月29日,判处被告人李佩玉有期徒刑10年。
  南丰县院5月份结合内部的“五反”运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看守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看守所历年来的经济帐目,人犯入狱时的赃款、物件等进行清查,发现仅1962年就缺少人犯口粮300多斤、食油20余斤,用米喂猪5000多斤。县院对此事进行了整顿处置。
  1964年,各县看守所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监管活动和在押人犯的认罪守法列为检察重点。这一时期,少数看守所监管不严,思想麻痹,制度松驰。临川县看守所所长朱广兴曾几次掉落监门锁匙,被监所服刑犯拾到送回,他有时还叫犯人代锁监狱门,造成盗窃犯宋有生乘机脱逃。宜黄县看守所在押犯人外出劳动,无人看管,犯人乘机上街买东西吃或回家。南城县看守所已决犯程祥生等人经常外出,私自接见亲友,进馆子炒菜喝酒等。南丰县看守所常叫犯人为公安局食堂买菜购物,进出无人看押。由于丧失警惕,全区致使6名犯人逃跑。
  1964年,抚州分院根据8月份省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业务座谈会精神,于9月8日召开了全区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会议,10月份对全区各县(市)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1—10月份全区共关押人犯480名,比1963年同期下降22%。2月29日,乐安县59名教育释放的拘留犯中,错捕和不应拘留的占49%。乐安县法院将经过离婚又办了结婚手续的董桂金认为是非法同居进行关押。纵火嫌犯龚兴和,因路过牛栏发现栏内起火即去报告看牛人,由于风起火盛、无法抢救,烧死耕牛6头,看牛人误认为是龚兴和放的火,报公安机关将龚以纵火犯予以拘留,经审查实属冤案。临川县看守所民警杜某与女犯封某一见钟情,暗结“夫妻”,在看守所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对杜某作了行政处理。
  1965年至1966年,抚州分院要求各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都要坚持1个月对看守所检查1-2次,节、假日重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人犯的服法教育、遵守监规教育也更加规范化。
  1966年,崇仁县有5名人犯拘留未登记,也未办任何手续,周云道、徐森生赌博被关押未办任何手续,直至报公安处未批才放人。对仿造公章犯陈居仁拘留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县检察院向公安局提出建议后才依法进行了处理。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职能。1979年至1980年,全区各县(市)监所检察由法纪科负责,1979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抚州分院在4、5、6三个月配合公安局、法院清理了在押犯207名,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的现象逐步改正。在已捕人犯中,有13人久押未决,其中2人关押2年以上,5人关押1年以上,6人关押半年以上,这一现象得到了解决。在使用戒具上不当,罪犯吴振中因家庭成份是地主没有被学校录取,故而把地主份子的父亲打死而被捕,收监后,被带脚镣达半年之久,经这次检查,解除了戒具。被关押的人犯绝大多数能认罪服法,但也有少数不服从管教,违犯监规,在监房内用纸做棋子赌博,赢了的挣饭吃。宜黄县反动一字门主犯管世昌自知罪大,先后两次吊颈自杀获救。
  1980年元月,抚州分院召开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4月份,抚州分院在临川县看守所进行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的试点工作,初步摸索了一些经验,作了介绍推广。两年来,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坚持对看守所一个月检查1-2次的制度。具体做法:听取预审科、看守所、武装中队负责同志介绍情况,查阅三证(逮捕证、拘留证、释放证)并对人犯伙食帐目的开支、狱政管理情况,犯人的管教制度,卫生状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各县看守所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关押的未决犯、已决犯超过法律期限较为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案久押未决;二是人犯违犯监规现象常有发生,如人犯之间的体罚、虐待,少数人犯乘外出劳动之机将香烟、火柴等违禁品带入监内,并为在押人犯传递案情;三是少数干警用人犯干私活,人犯伙食未达到规定标准。根据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组织看守人员和监所检察干警进一步学习《刑法》、《刑诉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提高法律和政策观念;二是做好在押人犯的清理结案工作,对久押未决案件,催促承办单位组织力量抓紧处理,已判决的人犯要及时交付劳改机关执行,对年老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该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该保外就医的就保外就医;三是健全监所管理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98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精神,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监所检察科。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配了监所检察专职干部共24名,并加强了对监所检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南丰、进贤、乐安等县院还确定一名副检察长分管这项工作。各县(市)院监所科普遍对所属看守所的检察做到了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每月有报表,每三天检查一次,每月全面检查一次,节、假日和对六类大要案犯重点检查。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情况进行检察。在监号内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实行人道主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抚州市强奸犯林建华,法院判决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监所检察干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经过教育,林犯表示今后在服行期间遵守纪律,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1983年8月16日,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全面铺开,在押人犯达到历史最高峰,监所检察工作较为繁重,抚州分院于9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院认真研究,落实措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关押场所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983年至1984年,为贯彻执行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县(市)院监所科均派出检察干警与看守人员一道检查监号,对重刑犯实行昼夜看守。同时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协助看守人员加强看守和管理。宜黄、东乡、乐安等县及时揭露了正在实施的集体越狱犯罪活动。号召人犯交待余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抚州市院监所科在1983年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挖出了隐藏在武警中队的流氓集团成员叶长水,防止了不测事故的发生。在监管方面,保证人犯能吃饱饭,睡好觉,喝上开水,有病及时治疗,监所检察干警经常到伙房查看食品,餐具卫生,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第一仗期间3名重病人犯得到及时的治疗。十月份,人犯缪早发突发剧烈腹痛,监所检察干警发现后,立即协助看守所将其送医院,诊断为急性肠道病,抢救后脱险。
  1985年,分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地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1-8月份,全区监所检察干警深入看守所检察1169次,协助看守所制止人犯逃跑、自杀、闹事等事件27起31人,深入看守所讲课45次,找人犯个别谈话456人次。
  全区监所检察干警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精神,5月份,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留所已决犯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对全区5月底原留所一年以上的已决犯88人,清理送入劳改场所12人,对久拖未决的13名人犯,督促办案单位审结了9人。
  1986年,根据最高检察院指示,全区各县(市)院先后在看守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开展了驻所检察工作。建立了羁押人犯入监卡,及时了解案情,掌握办案进度,主动催办、督办案件所到的诉讼单位,严格按法律时限办案。同时对入监人犯进行“四教育”,即入监教育、认罪伏法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同时通过对少数顽固分子进行打击,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进一步促使罪犯认罪伏法。
  1986年4月,崇仁县驻所检察干部纠正了一起看守所以批准休假为名,违法提前释放4名留所服刑犯的案件。12月份,抚州市看守所发生了看守员刘武达指使在押流氓、强奸、盗窃未决犯刑清,打死同监号人犯唐国传的严重违法事件,抚州市检察院以刘武达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起诉,抚州市法院判处刘武达有期徒刑10年。此事发生后,抚州市看守所在驻所检察干部的积极协助下,改变了落后面貌,1987年被评为先进看守所。
  1987年6月22日至24日分院召开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同时邀请了公安、法院、武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出席。会上传达了全国第二次监所工作会议精神,抚州市检察院等单位介绍了驻所检察工作做法和经验。元月份抚州市院派出检察员到看守所进行驻所检察,及时准确地纠正了一些违法问题,同时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了一些监管制度,监号秩序得到好转,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月份市院驻所人员发现盗窃犯章财和从1986年9月25日批准逮捕,一直无人过问,经了解,是因为办案人员生病而没将案件移交他人办理,在驻所检察人员的督促下,此案按时结了案。人犯万庆平在监号内喝酒吸烟,驻所人员及时追查,是武警战士黎某利用值勤机会购烟、酒给万犯享受,遂及时向武警支队反映,对黎某进行了处分。
  1988年分院针对全区监所检察实际情况,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国第二次监所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执法大检查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对看守所羁押人犯执法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的通知》。经检查,全区共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199起268人,其中纠正打骂体罚人犯34起34人,超期关押98起105人,混管混押16起26人,应送劳教而没投教的27人,提前释放5起7人,防止自杀自残自伤事故26起26人,企图逃跑17起32人,制止集体越狱3起11人。分院针对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编写了题为《树立法制观念,接受惩罚改造》和《认清形势、抓紧时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的讲稿,发至各县(市)院作为讲课参考。全区检察机关共向在押犯讲课78余次,找人犯谈话909人次,通过教育取得较好的效果,有20多名留所劳改犯被减刑、假释。
  1988年之后,监所检察工作一度有所削弱,至1992年全区只有南城县院保留监所科,其它县、市院的监所检察科有的和刑检科合并,有的和控申科合并,到1993年各县、市院才又单独成立监所科。1994年按看守所检察规范化标准全部达标。
  1990年5月上旬,高检院和省院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1月至5月上旬,全区看守所监管秩序基本上是稳定的,但也有少数看守所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2月12日,宜黄县看守所将未决犯廖桂英放出监号帮公安局洗被子,由于思想麻痹,无人看管,致使廖犯乘机脱逃,3月27日才抓获归案。崇仁、乐安、临川等县看守所出现了“牢头狱霸”的势头。全区共发现“牢头狱霸”6人,崇仁县看守所抢劫犯祝国泉、潘建华于3月21日晚指使同监号6名人犯殴打盗窃犯章海学达半小时之久,经鉴定属轻伤乙级。黎川、崇仁、临川、抚州市等看守所出现在押人犯绝食对抗,全区共有15名在押犯绝食,黎川县看守所抢劫、盗窃犯黄少林,唆使同监号和收审人员绝食七天,黄犯为骗取取保,连续绝食达十一天之久,以上事件的发生,破坏了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分院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加强对看守所执行法律、政策的检察。
  1994年10月乐安县院监所检察中查获一起重大纵逃罪犯案,1994年8月,乐安县看守所在押诈骗犯钟秀梅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该犯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县公安局领导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强调,不准放钟秀梅出监号。由于诈骗犯钟秀梅近100万元诈骗款一直未能查明下落,看守所干警王二生、陈逢顺在得到钟秀梅给予“回报”的许诺后,决定铤而走险。1994年10月4日晚,王二生、陈逢顺将钟秀梅从监号提出来带到值班室要钟套被子,然后让留所服刑犯杨明辉将钟接应出去逃走,王、陈二人便一起喝酒,装出玩忽职守的样子,在钟逃走两小时后再向公安局领导报告。当晚县公安局出动了大批警力追捕。7日将两逃犯捕获。王、陈二人均构成私放罪犯罪,王二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逢顺被判处有期刑徒2年,缓刑3年。《江西检察》特为此案配发了侦破通讯《罪犯在这里被纵逃》。
  1995年,全区各县(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检察力度,一年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0余次,纠正各种违法事件184起226人,其中纠正无证关押45起58人,超期羁押75起83人,混关混押38起49人,纠正看守所武警战士违法行为14起21人,受理发生在看守所内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2件15人(其中立案侦查6件6人),消除隐患200余次,给武警战士上法制课20余次,受教育战士400多人次。1995年还制止了一起人犯越狱事件。6月22日上午10时许,东乡县看守所十一号监室死刑犯徐泽民逼迫同监室人犯钻入床底凿墙挖洞,并威胁不准报告。东乡县院驻所检察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协助看守所干警及武警对十一号监室进行彻底清查,及时制止了一起人犯预谋越狱逃跑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驻所检察人员加强对在押人犯的执法监督,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维护监管秩序,打击牢头狱霸。6月份,南城县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监号时,发现在押犯黄某浑身发抖,经查实是抢劫犯匡某指使同监号人犯印某拉尿给黄某喝,黄被迫喝尿后,因尿中有杂质吐在地上,匡某、邱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造成黄某被打伤,经侦查,对匡某以侮辱罪、抢劫罪一并起诉,法院判处匡某有期徒刑七年。
  1996年6月,分院指导临川市院侦办了临川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看守员杨作荣徇私舞弊案、黄桂红包庇案。被告人黄桂红之子邹文才因犯抢劫杀人罪被临川市公安局拘留,关押在第二看守所一监号。看守员杨作荣在接受了黄桂红的请吃和香烟、现金贿赂后,便在邹文才和黄桂红之间传递案情,黄桂红根据案情找人作伪证,企图包庇邹文才的杀人罪行。此案的相关人员分别依法受到了惩罚。
  1997年抚州检察机关严肃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超期羁押的问题。全区共侦办各类案件18件20人,纠正各种违法135次。金溪县院不仅纠正了38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问题,还对拘留时间长达数月之久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陈国祥提出了纠正意见。崇仁县院对犯有盗窃罪、流氓罪的人犯吴云,在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公安部门已准备留所劳改时,对其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认为若将此犯留所将影响监管秩序,建议送劳改农场监督改造,看守所采纳了该建议。
  1999年,分院监所处会同地区公安局、地区武警支队分二个组对全市十二个看守所进行“三个一遍”的联合检查,即对执勤目标检查一遍,对看守所、武警中队、监所检察部门走访一遍,对看守、执勤、监所检察工作分析研究一遍。联合检查采取了听汇报、实地察看、交叉走访、座谈了解、综合分析、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通过检查,增强了对看守目标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加强了协调作用。宜黄县驻所检察人员在公安、检察、武警三家联席会上提出了四条监所管理不安全隐患。(一)放风间天窗网稀疏,外面地势高,可随意向监号内抛进物品;(二)被关押人与亲友接见时,无接见室,容易夹带危禁物品进监号;(三)留所劳改犯人无明显标志不便于管理;(四)监号内铺板质量太差,可随意用手指剥落、抠洞藏匿危禁品,也可躲在铺板下挖地洞潜逃。在驻所检察人员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整改。
  2000年,全区监所检察部门围绕纠正超期羁押、保证监管场所安全、解决刑罚执行问题开展了调研,并向省检察院上报了13篇调研报告。当年,公安部、国家武警总队、高检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的通知。抚州市(撤地改市)在具体实施时选择金溪县作为试点,不久便在全区推广。
  2001年,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了确保“严打”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抚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安全检察消灭安全隐患。“严打”之初,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了安全、清监大检查。驻所检察干警对监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查,发现问题疑点反复查。通过各种检察发现隐患多起,发出检察建议148件;二、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脱管失控。“严打”以来共纠正违法留所19人,纠正不当提请、裁定、减刑9人,建议收监执行4人;三、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苗头;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人犯遵守监规,充分利用与在押犯谈话,上法制课的机会,开展强大的政治攻势,“严打”以来共挖出犯罪线索20多条,全市的监管场所安全有序。
  2002年,抚州市监所检察工作,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检查242次,找人犯谈话837人次,上法制课80次;口头检察建议195次,纠正106人次;书面建议138件次,纠正124件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3起。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6件次,纠正168件次,其中无证关押13人,应释放而未放的17人,严重违法49件,一般违法89件。
  2003年,抚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3月10日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公安局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管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联网工作,加强配合主动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专项经费的支持,创造条件,确保全面实现联网。
  2004年,抚州市检察院为配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部署的“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的开展,举行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提出了四项措施,向社会作出了四项承诺。
  四项措施是:(一)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县、区院按照高检院2003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全面规范业务管理,调整和加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确保今年之内有60%以上驻所检察室达到三级以上驻所检察室标准。(二)加强网络化建设,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崇仁县检察院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基础上,向全市辐射,积极与公安协调,力争今年再实现三个以上联网。通过与公安机关工作信息联网,实现公共信息共享,网上交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三)建立和完善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三项制度:(1)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2)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3)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推出三项便民利民措施:(1)建立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2)设立法律咨询电话供在押人员家属咨询;(3)与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设立亲情电话和定期会见制度,允许表现好的留所服刑人员与家属通电话和会见,进一步做好在押人员的转化工作。(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和健全与公安机关工作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纠正结果反馈制度,并协助看守所建立适合本所特点的安全保障机制,深挖犯罪机制、教育改造机制,确保看守所安全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四项承诺是:(一)在看守所开辟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申诉举报“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接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举报。(二)在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共同设立《超期羁押案件曝光牌》,全面及时公开刑事诉讼环节超期羁押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接受社会各界和在押人员家属的监督。(三)对受理的申诉、举报在七日内进行初查,并将调查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四)每半年将看守所的执法情况及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从看守所收押、释放和对罪犯交付执行及纠正违法留所入手,抓好监督工作。临川区院驻所人员,日常监号巡查时,发现第11监号(女监)有一老年妇女席地而坐,问话不答,同监号在押人员反映该人自昨天晚上因偷窃入监以来,通宵不眠,胡言乱语,随地大小便,不能与人沟通,精神不正常。经检查,该犯确患有精神病史,临川区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宜关押的意见,当日,公安机关将该人释放。4月份,乐安县检察院驻所人员在检查监号时,发现在押人员黄某情绪反常,经了解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移交法院,法院对黄予以逮捕而黄想不通欲撞墙自杀。检察院驻所人员会同看守所干警对其进行了二个多小时的谈话、教育,从法律和亲情的角度向其阐明所犯罪行的后果,使他放下了思想包袱,及时制止和防范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抚州市院加大监管场所监管的监督力度,实行不告知的深入各看守所进行检查监督,抚州市院分管监所检察的领导和监所检察干警先后18次未事先通知,直接到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和掌握了不少情况,要求全市各县、区检察院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院监督的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并实行每月一次向公安机关通报监所检查工作的情况,保障横向监管信息的畅通和纠正问题及时有力。4月份,抚州市院重新完善了《驻所检察人员工作制度》,制作了规范化驻所检察工作流程,同时,监所处(科)长与驻所检察人员签订了《工作责任状》,明确看守所出现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对各监所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使监所和驻所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形成强烈的责任意识,强化了监所和驻所检察人员自觉、严格、认真地依法履行监督检察的职责。
   市院监所处检察官在检查看守所监管情况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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