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外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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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3
颗粒名称: 二、监外执行监督
分类号: D926.4
页数: 4
页码: 130-133
摘要: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除了对监狱、劳改场所及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情况实行监督外,还要监督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罪犯(简称五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是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四是被判处徒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罪犯;五是裁定假释的罪犯。一方面监督罪犯所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和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二是考察监改对象是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
关键词: 监外执行 监督管理

内容

民国政权的监外执行有缓刑、假释、保释和保外服役四种,由各级检察官办理法律手续、呈报省检察处核准。1939年,时值抗日战争,根据《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规定,省检察处通知各级检察官加速清理疏通监狱,对已决犯,依法办理假释、保释及保外服役手续。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以前,人民检察院把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列入社会改造检察的内容。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除了对监狱、劳改场所及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情况实行监督外,还要监督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罪犯(简称五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是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四是被判处徒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罪犯;五是裁定假释的罪犯。一方面监督罪犯所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和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二是考察监改对象是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
  1983年“严打”斗争开展后,全区各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强了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力度。各县(市)凡有监外执行罪犯的地方,均成立了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措施,建立思想汇报和外出请假制度。临川县粮食部门一名职工因犯流氓罪被判管制2年。交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管改造。该单位安排了人员对其进行帮教,经常找他谈话,要求他每个星期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在生活上给予关心,鼓励他放下包袱,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并安排他担任粮食仓库保管员。该职工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精心保管,所负责的仓库被评为全县粮食系统“六无”(无鼠、虫、霉、变、盗、少)仓库。南丰县朱根田,因赌博罪被判缓刑。经县检察院多次教育后,决心改正,成为当地勤劳致富的种植专业户。
  1984年至1987年,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深入开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列为搞好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1984年全区有“五种人”190名,其中管制26名,缓刑29名,假释2名,保外就医133名。各县(市)院组织力量深入到乡、镇、场、矿进行检察,协助落实帮教措施。资溪县院二次深入到七个乡、镇和四个县属单位对19名监管人员进行考察,根据监管对象的改造表现,协助监管组织制定和完善了帮教措施和制度,做到了对每一个犯了罪的人帮教有始有终,负责到底。临川县检察院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办法,专门抽调干警12名分成6个小组由检察长亲自指挥,深入到17个公社(镇)和县属9个单位,对“五种人”进行检察。在45名被监管人员中,表现好的有18名占40%,表现一般的有25名占54%,表现差的有2名占4.4%。同时,进一步帮助监管单位建立和完善了改造措施。金溪县院采取三见面的形式即:同犯人所在地的干部、群众见面,同其亲属见面,同本人见面,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配合单位协商解决,使他们工作有着落,思想有人帮,生产安心。这些人中95%以上表现很好,没出现重新犯罪。
  1985年,东乡县院狠抓对“五种人”的改造工作,凡是有“五种人”的单位都派出检察干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察,帮助监管单位落实帮教措施,掌握“五种人”的改造情况。东乡县食品厂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徐良贵,在春节前的一个晚上,该厂电线被风刮断,深夜徐良贵独自冒着风雪把电线接好,恢复了生产,为工厂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元。
  1986年,乐安县政府确定一名副县长亲自抓对监管人员的帮教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合理安排工作,大胆使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假释人员黄国柱是一名本科大学生,被乐安县委党校聘为哲学教员,工作积极负责,表现很好,多次受到表扬。
  1987年,原抚州市院对全市30名“五种人”的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察,表现好的有7名,占检查总数的23.3%,表现一般的有18名占60%,表现差的有5名占16.7%,这些罪犯分布在4个街道,二个乡的11个基层组织和二个企事业单位,有7个单位和一个乡的基层组织对13名罪犯建立了监管小组,有一部分罪犯严重脱管。为加强对“五种人”的监管改造,搞好综合治理,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了每年一次的联合检查制度。
  1989年至1990年,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9)高检监字第10号《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的检察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力量,对十年来全区监外执行改造人员进行了57次检查,找监外执行人员谈话346人次,帮助监管单位健全监管组织127个,协助有关单位落实监管措施188条,帮助25名被监管人员安排工作,其中有15人成了生产致富的专业户。抚州市院于1989年5月
  11日至7月17日依法深入到公安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存在脱管、漏管以及在执行中是否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43名,其中回原籍的4名,重点检查了在抚州市范围内的39名。其中,宣告缓刑的21名,暂予监外执行的18名,39名罪犯中表现好的5名,占13.2%。抚州地区五交化公司监外执行罪犯廖建祥因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回原单位执行。一年多来,廖建祥工作认真负责,没出现过差错,并发现油漆被盗,及时找回六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元。廖所在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给廖减刑。表现一般的27名占71%,表现差的6名5.8%。从检查的39名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的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18个基层组织和10个工厂企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监管组织,落实了监管措施。江西计算机二厂、抚州棉纺织厂、赣东化工厂、抚州印染厂等单位都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之一,做到“三有”,即有监管组织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和内容,1988年以来无一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安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8月15日,分院为了加强执行监督、确保保外就医人员合法化,组织监所科、技术科联合对全区保外就医的24名罪犯进行了检查。通过对人犯疾病进行物理检查、抽血化验、拍x光片等医学检查,查实:保外就医正确并可继续保外的有11名占46%,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疾病已治愈而应当收监的有13名占54%。从检查情况看,一是对保外就医条件掌握不严;二是保外期限掌握不严;三是保外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分院建议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立即收监。有关部门采纳了意见。
  1996年,分院对全区1995年以来被减刑、假释罪犯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查阅减刑、假释人员的案卷材料,核实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走访经办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人员,询问减刑、假释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听取看管人员对被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的汇报等方法检查了减刑、假释罪犯66人,其中减刑18人,假释48人。通过检查发现,多数减刑、假释都履行了手续,符合条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减刑、假释案件材料不全,依据不足,一些县(市)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按规定收集符合条件的材料,案卷内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历次减刑、假释裁定书、罪犯立功表现等等;二是一些减刑、假释案件标准掌握不严,少数法院将一些尚未执行完二分之一刑期的罪犯裁定假释,乐安县两罪犯判刑三年,法院裁定该犯假释二年一个月,实际执行刑罚不到三分之一;三是一些看守所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不邀请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又不征求驻所检察人员的意见,使一些减刑、假释罪犯在法律监督上出现空漏;四是少数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裁定书不注明罪犯假释期间的考察期,同时一些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不送达检察机关;五是个别县法院向被减刑罪犯收取减刑费,造成被减刑人员交不起减刑费而得不到减刑。广昌县呈报四名减刑罪犯,只有1人交纳了减刑费而被减刑,,其他3人因交不起减刑费,而没有被减刑。
  1997年根据抚州地委政法委员会安排,抚州地区公、检、法、司四家共10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对全区保外就医罪犯61人进行检查。发现接近60岁或60岁以上的罪犯多数未发现严重疾病,而由劳改部门保外。保外罪犯中应规定保外期限的有46人,而其中25人却没有规定期限;还有4名罪犯保外期限已满却没有办理续保手续而继续保外。还发现南丰县罪犯付长泉以他人空洞性肺结核片冒名顶替办理保外就医,临川县罪犯龚凯华以伪造的化验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通过检查,对照有关规定,对保外条件已消失的19人予以收监,占31%,可续保的42名罪犯都规定了半年至一年的保外期限。
  1997年分院下发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要点》,要求各县(市)院监所科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并全面进行考察,并配合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和落实帮教措施。黎川县院严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报请审核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看守所将留所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向公安局呈报决定之前,都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送驻所检察室审核,由驻所检察室签署意见后,公安局才研究决定是否向中级法院报送,这一程序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从呈报开始把关,预防和减少了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现象,避免和减少了事后监督的麻烦,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质量。
  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以来,抚州市检察院(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重点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监督,纠正了一起不当减刑刑事裁定。2001年5月15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临川第二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廖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减刑4个月。经市检察院监所科调查核实,罪犯廖华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送酒给在押犯人被禁闭一个月,又因吸毒被禁闭一个月,明显没有悔改诚意,对罪犯廖华的减刑裁定实属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市检察院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6月1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罪犯廖华不具备减刑条件,撤消原减刑4个月的裁定。
  2001年至2002年,抚州市院要求全市各县(区)检察院坚持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2001年9月份,宜黄县院对全县22名被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坚持“四个结合”确保监外执行监督效果。一是坚持开展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不断深入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二是开展考察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着重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提高认识;三是坚持开展考察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罪犯接受监管,改过自新;四是坚持开展考察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2003年抚州市院按省院和抚州市委政法委的布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全市监外执行罪犯70余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20余人。4月份检查中发现部分监管单位漏管、失控问题比较突出。有8人失控,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2人。8月份,进行复查。漏管及失控人员明显减少,漏管的有3人,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的1人。南城县罪犯刘强,1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2年2月10日因患肌炎投劳拒收后,被保外就医。南城县院多次考察未见其人,2003年9月21日,南城县院在办理另一案件中查证刘强参与一起聚众闹事事件,遂向县公安局发出对刘强予以收监意见书,县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将罪犯刘强抓获,并于10月23日将其送少教所改造。
  2004年6月至2005年初,抚州市院遵照高检院、省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组成专项检查组,先后对131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对重点案件全面复查,深入到13个看守所进行核实。到20余名被违法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家中逐一进行核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1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对检查核实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齐等问题,监督有关机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收监,并对金溪县看守所所长聂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进行了初查。同时,完善了一些监督机制。
  2005年初,抚州市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综合情况通报会,并就如何规范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交换了意见。法院出台了《减刑、假释的庭审、听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中如何行使监督职能。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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