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抚州检察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30001643 |
| 颗粒名称: | 二、监外执行监督 |
| 分类号: | D926.4 |
| 页数: | 4 |
| 页码: | 130-133 |
| 摘要: |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除了对监狱、劳改场所及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情况实行监督外,还要监督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罪犯(简称五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是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四是被判处徒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罪犯;五是裁定假释的罪犯。一方面监督罪犯所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和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二是考察监改对象是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 |
| 关键词: | 监外执行 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