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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监内执行的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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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2
颗粒名称:
一、监内执行的监督
分类号:
D926.4
页数:
3
页码:
128-130
摘要:
1932年至1934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禁刑期较长的犯人,判决和执行由裁判部行使,检察员监督。1952年,抚州检察分署认真贯彻狱政政策,对东乡县监狱进行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很差,造成了犯人死亡的严重现象,即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防止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关键词:
监内执行
监督管理
内容
1910(清宣统二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对刑事判决之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对减刑的罪犯,由检察官造名册,述案由,报省提法使转呈法部上奏批准后执行。
1915年,《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公布后,省高等检察厅通知各检察分厅,对同级审判厅判决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指挥执行;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下级检察厅分别执行;本厅受理的案件由本厅主任检察官办理。
1916年,死刑案件改由民国政府司法部复准。
1923年,民国政府制定《刑事诉讼法》后,死刑案件判决由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复核,并随案卷报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审核,转呈司法部批准。执行死刑时,检察官莅视并命书记官在场,除经检察官或监狱长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入刑场。
1932年至1934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禁刑期较长的犯人,判决和执行由裁判部行使,检察员监督。
1952年,抚州检察分署认真贯彻狱政政策,对东乡县监狱进行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很差,造成了犯人死亡的严重现象,即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防止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1953年,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南昌市检察署和抚州检察分署派员重点检查了6个劳改单位监管及犯人原判情况,清查处理“三错”工作,着重是错捕、错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临川县七区龙溪镇万国安以杀死人命和活占生妻为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不服,经实地调查结果:被杀者是群众痛恨的日本侵占时期的伪乡长,是被愤怒的群众打死的。万国安只是其中一份子,不能作为命案追究,活占生妻是万国兴与妻子离婚后,其妻再嫁给万国安的。这是一起错案。临川县邹炳林因“械斗杀死”邹隆生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邹不服,经查证,案发时邹炳林尚在九江市读书未归,是其父亲参加械斗后逃走而嫁罪于他。对邹炳林的错判予以纠正,及时释放。
1955年,分院对各县劳改队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黎川县号房晚上不上锁,也不巡逻,劳改队的管教干部还帮劳改犯人买肉吃等等。南丰县劳改队由于管教干部右倾麻痹思想严重,在监督犯人劳动时脱管,造成服刑犯人鄢老源在劳动时逃跑,回到家中吊颈自杀身亡的后果。
1956年,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检查积案的联合指示》精神,分院会同各县(市)院对劳改队进行检查,全区共检查劳改队23次。南丰县劳改队犯人中缺少判决书和执行书的有45名,对刑满犯人不按时释放的有10名。罪犯周发生原判5年后改判教育释放,本应于当年8月4日释放却一直延迟到12月7日才执行。南丰县劳改队犯人林安庆,解放前系伪保长,解放后均作了交待并受过三年管制处分,属一般历史问题,1956年公安局又重算老帐,以反革命罪将其逮捕并判处徒刑8年,经检查,予以改正、释放。
1958年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配合劳改部门的大跃进,为加速对劳改犯人的改造,分院与抚州公安处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南丰县司前钢铁厂的劳改犯中,开展交心交物运动。共交出反动思想1513条,隐瞒的历史问题66条,血债1条,包庇罪2件,盗窃罪2件,贪污罪1件,偷、漏税8件、企图组织集体逃跑5人,企图自杀4人,交出手榴弹1枚、鸟枪3枝、子弹177发、军刀2把、反动证件105件。通过这一运动,犯人遵守管教纪律更好了,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崇仁县劳改队在犯人中开展“三比”(比思想改造好、比劳动生产好,比坦白检举好)、“四反”(反破坏,反不认罪服法、反抗拒改造,反消极怠工)、“四回忆”(回忆自己罪恶是否交待清楚,回忆过去接触的人,回忆亲戚朋友,回忆入狱前接触过的人)、“一立”(立功)为内容的政治攻势。这一政治攻势,收到坦白材料27份,检举材料271份。加刑处理了犯人20名,整顿了劳改场所的秩序。1960年7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对东乡钢铁厂劳改犯、劳教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少数犯人法律手续不全,抗拒改造,逃跑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是监管不严、管理失控。东乡钢铁厂在省检察院和省劳改局派员协助下,在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中开展以“反逃跑、反盗窃、反破坏、反怠工”为中心内容的“四反”运动;在留场就业人员中开展以“查思想、查干劲、查纪律”为中心的“三查”运动。运动中收到坦白材料1189件,检举材料1612件,有各种反动思想言行的有3004人(就业人员444人,劳改犯1719人,教养人员843人)。通过检举揭发开展斗争,绝大部分三类人员都受到一次深刻教育,从而打击了犯罪,并推动了生产。
1961年7月1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公安厅下发《关于复查与处理劳改犯起诉加刑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指示》。同月5日为认真贯彻联合指示,省检察院在东乡县检察院召开了全省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东乡县检察院在会上介绍了《认真办理劳改加刑案件,正确执行政策》的经验。10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三类人员的指示》,省检察院又派员检查、总结转发《东乡县检察院配合钢铁厂清理三类人员,结合办案的经验、作法》。
1962年至1963年,在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尖锐复杂的情况下,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顽固分子乘机活动,监所检察部门把对犯人的戒备情况作为监督判决、裁定执行工作的重点,及时检察纠正一些劳改单位放松管理,执法不严,看管不紧的思想麻痹现象,消除隐患,打击了犯人的破坏活动,维护了监管秩序。1963年,乐安县新乐农场就业人员陈民安公开写反动标语贴在犯人阅报栏内。劳改犯黄贵孙、杨育林书写反动诗词进行煽动,并组织人员逃跑。新乐农场上半年发生人犯逃跑10名,比1962年同期上升40.2%。其中组织集体逃跑2起,比1962年同期上升100%,同时还有14名人犯企图逃跑。乐安县检察院根据犯人活动的特点,分别给予了打击,63年,起诉加刑了10名犯人,记过7名,警告3名。
1964年1月,为加强劳改检察工作,履行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职能,省检察院党组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小组报送《关于在大型劳改场(厂)设立检察和法院机构的请示报告》。2月17日,经省委同意批准在东乡铜矿设立检察组。
1964年,分院对劳改队的犯人和就业人员的改造、反改造情况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一年来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2件,对一般情节轻微的进行说理斗争。7月下旬,在抚州地区建新砖瓦厂,分院派出检察人员配合管教部门,对越狱逃跑的犯人李旺春进行了说理斗争的试点,收获很大,这个曾经逃跑3次,由3年徒刑加到10年徒刑的顽固犯被制服了。他主动找事干,而且教育了其他犯人。犯人熊俊华说:“对李旺春的处理,摆事实,讲道理,体现了政府的人道主义,我很受感动,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上去”。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当时,抚州地区进贤县有二个劳改单位,即江西农业药械厂和永桥农场。1979年至1983年,分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精神,分别对这二个劳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处理。江西农业药械厂全部是就业人员,共446人,其中有帽子的34人,79年重新犯罪的4人。检察人员受理三类人员申诉28件28人,已纠正10件10人,维持原判8件8人;清理老弱病残44人,尚有80余人等待处理。江西永桥农场以劳动教养为主,各类在册人员1808人,教养人员1377人,留砀就业人员384人,特赦人员47人。该农场存在“五风”、“一紧张”状况:即上海籍就业人员回沪成风,赌博成风,偷窃成风,流氓斗殴成风,逃跑成风;“一紧张”是与当地群众关系紧张。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永桥农场建议,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就业人员、教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办,尽快地扭转歪风。
1980年5月30日,永桥农场就业人员黄炳昌向江西省委申诉,他在1960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企图下海投敌的反革命罪名判刑5年是冤枉的,1962年调江西进贤永桥农场劳改,刑满后又带上反革命分子帽子,被迫留厂就业。分院会同进贤县院到永桥劳改农场审查案卷,经历3个多月内查外调,终于查明这确实是一起冤案,经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予以平反,安置工作。
1981年,分院配合省院监所处和进贤县院对永桥农场和农业药械厂进行多次检查,办理了劳改劳教人员逃跑案件9起9人,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262件,大多数转原判单位和有关单位处理,对有冤、假、错的案件作了调卷复查,对无理申诉的进行了驳回。
1982年,分院、进贤县院、省第一劳动教养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就《关于江西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采石中队劳动教养人员李保新非正常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进行讨论,一致通过《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管教干部易兴荣殴打教养人员李保新致死,已触犯刑律而追究法律责任,后被依法起诉、判处了徒刑。
1983年,进贤县划归南昌市管辖,抚州地区的监内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做好看守所及留所劳改犯的检察。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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