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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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分类号: D630.9
页数: 6
页码: 128-133
摘要: 2004年6月至2005年初,抚州市院遵照高检院、省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组成专项检查组,先后对131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对重点案件全面复查,深入到13个看守所进行核实。到20余名被违法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家中逐一进行核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1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对检查核实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齐等问题,监督有关机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收监,并对金溪县看守所所长聂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进行了初查。同时,完善了一些监督机制。
关键词: 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 监督管理

内容

一、监内执行的监督
  1910(清宣统二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对刑事判决之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对减刑的罪犯,由检察官造名册,述案由,报省提法使转呈法部上奏批准后执行。
  1915年,《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公布后,省高等检察厅通知各检察分厅,对同级审判厅判决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指挥执行;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下级检察厅分别执行;本厅受理的案件由本厅主任检察官办理。
  1916年,死刑案件改由民国政府司法部复准。
  1923年,民国政府制定《刑事诉讼法》后,死刑案件判决由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复核,并随案卷报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审核,转呈司法部批准。执行死刑时,检察官莅视并命书记官在场,除经检察官或监狱长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入刑场。
  1932年至1934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禁刑期较长的犯人,判决和执行由裁判部行使,检察员监督。
  1952年,抚州检察分署认真贯彻狱政政策,对东乡县监狱进行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很差,造成了犯人死亡的严重现象,即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防止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1953年,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南昌市检察署和抚州检察分署派员重点检查了6个劳改单位监管及犯人原判情况,清查处理“三错”工作,着重是错捕、错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临川县七区龙溪镇万国安以杀死人命和活占生妻为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不服,经实地调查结果:被杀者是群众痛恨的日本侵占时期的伪乡长,是被愤怒的群众打死的。万国安只是其中一份子,不能作为命案追究,活占生妻是万国兴与妻子离婚后,其妻再嫁给万国安的。这是一起错案。临川县邹炳林因“械斗杀死”邹隆生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邹不服,经查证,案发时邹炳林尚在九江市读书未归,是其父亲参加械斗后逃走而嫁罪于他。对邹炳林的错判予以纠正,及时释放。
  1955年,分院对各县劳改队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黎川县号房晚上不上锁,也不巡逻,劳改队的管教干部还帮劳改犯人买肉吃等等。南丰县劳改队由于管教干部右倾麻痹思想严重,在监督犯人劳动时脱管,造成服刑犯人鄢老源在劳动时逃跑,回到家中吊颈自杀身亡的后果。
  1956年,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检查积案的联合指示》精神,分院会同各县(市)院对劳改队进行检查,全区共检查劳改队23次。南丰县劳改队犯人中缺少判决书和执行书的有45名,对刑满犯人不按时释放的有10名。罪犯周发生原判5年后改判教育释放,本应于当年8月4日释放却一直延迟到12月7日才执行。南丰县劳改队犯人林安庆,解放前系伪保长,解放后均作了交待并受过三年管制处分,属一般历史问题,1956年公安局又重算老帐,以反革命罪将其逮捕并判处徒刑8年,经检查,予以改正、释放。
  1958年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配合劳改部门的大跃进,为加速对劳改犯人的改造,分院与抚州公安处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南丰县司前钢铁厂的劳改犯中,开展交心交物运动。共交出反动思想1513条,隐瞒的历史问题66条,血债1条,包庇罪2件,盗窃罪2件,贪污罪1件,偷、漏税8件、企图组织集体逃跑5人,企图自杀4人,交出手榴弹1枚、鸟枪3枝、子弹177发、军刀2把、反动证件105件。通过这一运动,犯人遵守管教纪律更好了,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崇仁县劳改队在犯人中开展“三比”(比思想改造好、比劳动生产好,比坦白检举好)、“四反”(反破坏,反不认罪服法、反抗拒改造,反消极怠工)、“四回忆”(回忆自己罪恶是否交待清楚,回忆过去接触的人,回忆亲戚朋友,回忆入狱前接触过的人)、“一立”(立功)为内容的政治攻势。这一政治攻势,收到坦白材料27份,检举材料271份。加刑处理了犯人20名,整顿了劳改场所的秩序。1960年7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对东乡钢铁厂劳改犯、劳教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少数犯人法律手续不全,抗拒改造,逃跑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是监管不严、管理失控。东乡钢铁厂在省检察院和省劳改局派员协助下,在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中开展以“反逃跑、反盗窃、反破坏、反怠工”为中心内容的“四反”运动;在留场就业人员中开展以“查思想、查干劲、查纪律”为中心的“三查”运动。运动中收到坦白材料1189件,检举材料1612件,有各种反动思想言行的有3004人(就业人员444人,劳改犯1719人,教养人员843人)。通过检举揭发开展斗争,绝大部分三类人员都受到一次深刻教育,从而打击了犯罪,并推动了生产。
  1961年7月1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公安厅下发《关于复查与处理劳改犯起诉加刑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指示》。同月5日为认真贯彻联合指示,省检察院在东乡县检察院召开了全省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东乡县检察院在会上介绍了《认真办理劳改加刑案件,正确执行政策》的经验。10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三类人员的指示》,省检察院又派员检查、总结转发《东乡县检察院配合钢铁厂清理三类人员,结合办案的经验、作法》。
  1962年至1963年,在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尖锐复杂的情况下,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顽固分子乘机活动,监所检察部门把对犯人的戒备情况作为监督判决、裁定执行工作的重点,及时检察纠正一些劳改单位放松管理,执法不严,看管不紧的思想麻痹现象,消除隐患,打击了犯人的破坏活动,维护了监管秩序。1963年,乐安县新乐农场就业人员陈民安公开写反动标语贴在犯人阅报栏内。劳改犯黄贵孙、杨育林书写反动诗词进行煽动,并组织人员逃跑。新乐农场上半年发生人犯逃跑10名,比1962年同期上升40.2%。其中组织集体逃跑2起,比1962年同期上升100%,同时还有14名人犯企图逃跑。乐安县检察院根据犯人活动的特点,分别给予了打击,63年,起诉加刑了10名犯人,记过7名,警告3名。
  1964年1月,为加强劳改检察工作,履行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职能,省检察院党组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小组报送《关于在大型劳改场(厂)设立检察和法院机构的请示报告》。2月17日,经省委同意批准在东乡铜矿设立检察组。
  1964年,分院对劳改队的犯人和就业人员的改造、反改造情况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一年来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2件,对一般情节轻微的进行说理斗争。7月下旬,在抚州地区建新砖瓦厂,分院派出检察人员配合管教部门,对越狱逃跑的犯人李旺春进行了说理斗争的试点,收获很大,这个曾经逃跑3次,由3年徒刑加到10年徒刑的顽固犯被制服了。他主动找事干,而且教育了其他犯人。犯人熊俊华说:“对李旺春的处理,摆事实,讲道理,体现了政府的人道主义,我很受感动,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上去”。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当时,抚州地区进贤县有二个劳改单位,即江西农业药械厂和永桥农场。1979年至1983年,分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精神,分别对这二个劳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处理。江西农业药械厂全部是就业人员,共446人,其中有帽子的34人,79年重新犯罪的4人。检察人员受理三类人员申诉28件28人,已纠正10件10人,维持原判8件8人;清理老弱病残44人,尚有80余人等待处理。江西永桥农场以劳动教养为主,各类在册人员1808人,教养人员1377人,留砀就业人员384人,特赦人员47人。该农场存在“五风”、“一紧张”状况:即上海籍就业人员回沪成风,赌博成风,偷窃成风,流氓斗殴成风,逃跑成风;“一紧张”是与当地群众关系紧张。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永桥农场建议,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就业人员、教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办,尽快地扭转歪风。
  1980年5月30日,永桥农场就业人员黄炳昌向江西省委申诉,他在1960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企图下海投敌的反革命罪名判刑5年是冤枉的,1962年调江西进贤永桥农场劳改,刑满后又带上反革命分子帽子,被迫留厂就业。分院会同进贤县院到永桥劳改农场审查案卷,经历3个多月内查外调,终于查明这确实是一起冤案,经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予以平反,安置工作。
  1981年,分院配合省院监所处和进贤县院对永桥农场和农业药械厂进行多次检查,办理了劳改劳教人员逃跑案件9起9人,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262件,大多数转原判单位和有关单位处理,对有冤、假、错的案件作了调卷复查,对无理申诉的进行了驳回。
  1982年,分院、进贤县院、省第一劳动教养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就《关于江西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采石中队劳动教养人员李保新非正常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进行讨论,一致通过《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管教干部易兴荣殴打教养人员李保新致死,已触犯刑律而追究法律责任,后被依法起诉、判处了徒刑。
  1983年,进贤县划归南昌市管辖,抚州地区的监内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做好看守所及留所劳改犯的检察。
   二、监外执行监督
  民国政权的监外执行有缓刑、假释、保释和保外服役四种,由各级检察官办理法律手续、呈报省检察处核准。1939年,时值抗日战争,根据《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规定,省检察处通知各级检察官加速清理疏通监狱,对已决犯,依法办理假释、保释及保外服役手续。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以前,人民检察院把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列入社会改造检察的内容。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除了对监狱、劳改场所及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情况实行监督外,还要监督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罪犯(简称五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是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四是被判处徒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罪犯;五是裁定假释的罪犯。一方面监督罪犯所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和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二是考察监改对象是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
  1983年“严打”斗争开展后,全区各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强了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力度。各县(市)凡有监外执行罪犯的地方,均成立了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措施,建立思想汇报和外出请假制度。临川县粮食部门一名职工因犯流氓罪被判管制2年。交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管改造。该单位安排了人员对其进行帮教,经常找他谈话,要求他每个星期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在生活上给予关心,鼓励他放下包袱,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并安排他担任粮食仓库保管员。该职工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精心保管,所负责的仓库被评为全县粮食系统“六无”(无鼠、虫、霉、变、盗、少)仓库。南丰县朱根田,因赌博罪被判缓刑。经县检察院多次教育后,决心改正,成为当地勤劳致富的种植专业户。
  1984年至1987年,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深入开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列为搞好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1984年全区有“五种人”190名,其中管制26名,缓刑29名,假释2名,保外就医133名。各县(市)院组织力量深入到乡、镇、场、矿进行检察,协助落实帮教措施。资溪县院二次深入到七个乡、镇和四个县属单位对19名监管人员进行考察,根据监管对象的改造表现,协助监管组织制定和完善了帮教措施和制度,做到了对每一个犯了罪的人帮教有始有终,负责到底。临川县检察院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办法,专门抽调干警12名分成6个小组由检察长亲自指挥,深入到17个公社(镇)和县属9个单位,对“五种人”进行检察。在45名被监管人员中,表现好的有18名占40%,表现一般的有25名占54%,表现差的有2名占4.4%。同时,进一步帮助监管单位建立和完善了改造措施。金溪县院采取三见面的形式即:同犯人所在地的干部、群众见面,同其亲属见面,同本人见面,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配合单位协商解决,使他们工作有着落,思想有人帮,生产安心。这些人中95%以上表现很好,没出现重新犯罪。
  1985年,东乡县院狠抓对“五种人”的改造工作,凡是有“五种人”的单位都派出检察干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察,帮助监管单位落实帮教措施,掌握“五种人”的改造情况。东乡县食品厂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徐良贵,在春节前的一个晚上,该厂电线被风刮断,深夜徐良贵独自冒着风雪把电线接好,恢复了生产,为工厂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元。
  1986年,乐安县政府确定一名副县长亲自抓对监管人员的帮教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合理安排工作,大胆使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假释人员黄国柱是一名本科大学生,被乐安县委党校聘为哲学教员,工作积极负责,表现很好,多次受到表扬。
  1987年,原抚州市院对全市30名“五种人”的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察,表现好的有7名,占检查总数的23.3%,表现一般的有18名占60%,表现差的有5名占16.7%,这些罪犯分布在4个街道,二个乡的11个基层组织和二个企事业单位,有7个单位和一个乡的基层组织对13名罪犯建立了监管小组,有一部分罪犯严重脱管。为加强对“五种人”的监管改造,搞好综合治理,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了每年一次的联合检查制度。
  1989年至1990年,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9)高检监字第10号《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的检察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力量,对十年来全区监外执行改造人员进行了57次检查,找监外执行人员谈话346人次,帮助监管单位健全监管组织127个,协助有关单位落实监管措施188条,帮助25名被监管人员安排工作,其中有15人成了生产致富的专业户。抚州市院于1989年5月
  11日至7月17日依法深入到公安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存在脱管、漏管以及在执行中是否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43名,其中回原籍的4名,重点检查了在抚州市范围内的39名。其中,宣告缓刑的21名,暂予监外执行的18名,39名罪犯中表现好的5名,占13.2%。抚州地区五交化公司监外执行罪犯廖建祥因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回原单位执行。一年多来,廖建祥工作认真负责,没出现过差错,并发现油漆被盗,及时找回六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元。廖所在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给廖减刑。表现一般的27名占71%,表现差的6名5.8%。从检查的39名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的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18个基层组织和10个工厂企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监管组织,落实了监管措施。江西计算机二厂、抚州棉纺织厂、赣东化工厂、抚州印染厂等单位都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之一,做到“三有”,即有监管组织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和内容,1988年以来无一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安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8月15日,分院为了加强执行监督、确保保外就医人员合法化,组织监所科、技术科联合对全区保外就医的24名罪犯进行了检查。通过对人犯疾病进行物理检查、抽血化验、拍x光片等医学检查,查实:保外就医正确并可继续保外的有11名占46%,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疾病已治愈而应当收监的有13名占54%。从检查情况看,一是对保外就医条件掌握不严;二是保外期限掌握不严;三是保外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分院建议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立即收监。有关部门采纳了意见。
  1996年,分院对全区1995年以来被减刑、假释罪犯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查阅减刑、假释人员的案卷材料,核实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走访经办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人员,询问减刑、假释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听取看管人员对被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的汇报等方法检查了减刑、假释罪犯66人,其中减刑18人,假释48人。通过检查发现,多数减刑、假释都履行了手续,符合条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减刑、假释案件材料不全,依据不足,一些县(市)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按规定收集符合条件的材料,案卷内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历次减刑、假释裁定书、罪犯立功表现等等;二是一些减刑、假释案件标准掌握不严,少数法院将一些尚未执行完二分之一刑期的罪犯裁定假释,乐安县两罪犯判刑三年,法院裁定该犯假释二年一个月,实际执行刑罚不到三分之一;三是一些看守所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不邀请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又不征求驻所检察人员的意见,使一些减刑、假释罪犯在法律监督上出现空漏;四是少数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裁定书不注明罪犯假释期间的考察期,同时一些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不送达检察机关;五是个别县法院向被减刑罪犯收取减刑费,造成被减刑人员交不起减刑费而得不到减刑。广昌县呈报四名减刑罪犯,只有1人交纳了减刑费而被减刑,,其他3人因交不起减刑费,而没有被减刑。
  1997年根据抚州地委政法委员会安排,抚州地区公、检、法、司四家共10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对全区保外就医罪犯61人进行检查。发现接近60岁或60岁以上的罪犯多数未发现严重疾病,而由劳改部门保外。保外罪犯中应规定保外期限的有46人,而其中25人却没有规定期限;还有4名罪犯保外期限已满却没有办理续保手续而继续保外。还发现南丰县罪犯付长泉以他人空洞性肺结核片冒名顶替办理保外就医,临川县罪犯龚凯华以伪造的化验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通过检查,对照有关规定,对保外条件已消失的19人予以收监,占31%,可续保的42名罪犯都规定了半年至一年的保外期限。
  1997年分院下发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要点》,要求各县(市)院监所科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并全面进行考察,并配合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和落实帮教措施。黎川县院严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报请审核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看守所将留所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向公安局呈报决定之前,都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送驻所检察室审核,由驻所检察室签署意见后,公安局才研究决定是否向中级法院报送,这一程序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从呈报开始把关,预防和减少了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现象,避免和减少了事后监督的麻烦,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质量。
  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以来,抚州市检察院(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重点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监督,纠正了一起不当减刑刑事裁定。2001年5月15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临川第二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廖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减刑4个月。经市检察院监所科调查核实,罪犯廖华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送酒给在押犯人被禁闭一个月,又因吸毒被禁闭一个月,明显没有悔改诚意,对罪犯廖华的减刑裁定实属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市检察院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6月1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罪犯廖华不具备减刑条件,撤消原减刑4个月的裁定。
  2001年至2002年,抚州市院要求全市各县(区)检察院坚持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2001年9月份,宜黄县院对全县22名被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坚持“四个结合”确保监外执行监督效果。一是坚持开展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不断深入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二是开展考察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着重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提高认识;三是坚持开展考察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罪犯接受监管,改过自新;四是坚持开展考察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2003年抚州市院按省院和抚州市委政法委的布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全市监外执行罪犯70余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20余人。4月份检查中发现部分监管单位漏管、失控问题比较突出。有8人失控,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2人。8月份,进行复查。漏管及失控人员明显减少,漏管的有3人,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的1人。南城县罪犯刘强,1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2年2月10日因患肌炎投劳拒收后,被保外就医。南城县院多次考察未见其人,2003年9月21日,南城县院在办理另一案件中查证刘强参与一起聚众闹事事件,遂向县公安局发出对刘强予以收监意见书,县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将罪犯刘强抓获,并于10月23日将其送少教所改造。
  2004年6月至2005年初,抚州市院遵照高检院、省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组成专项检查组,先后对131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对重点案件全面复查,深入到13个看守所进行核实。到20余名被违法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家中逐一进行核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1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对检查核实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齐等问题,监督有关机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收监,并对金溪县看守所所长聂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进行了初查。同时,完善了一些监督机制。
  2005年初,抚州市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综合情况通报会,并就如何规范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交换了意见。法院出台了《减刑、假释的庭审、听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中如何行使监督职能。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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