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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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40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监所检察
分类号: D926.7
页数: 15
页码: 128-142
摘要: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活动和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关键词: 监所检察 监督管理 人民检察院

内容

监所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活动和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被监管人员犯罪活动;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诉;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改造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一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一、监内执行的监督
  1910(清宣统二年),《各级检察厅通则》规定,对刑事判决之执行,由检察官指挥。对减刑的罪犯,由检察官造名册,述案由,报省提法使转呈法部上奏批准后执行。
  1915年,《高等检察厅暂行处务规则》公布后,省高等检察厅通知各检察分厅,对同级审判厅判决的案件,由主任检察官指挥执行;驳回上诉的案件,由下级检察厅分别执行;本厅受理的案件由本厅主任检察官办理。
  1916年,死刑案件改由民国政府司法部复准。
  1923年,民国政府制定《刑事诉讼法》后,死刑案件判决由省高等法院检察处复核,并随案卷报送最高法院检察署审核,转呈司法部批准。执行死刑时,检察官莅视并命书记官在场,除经检察官或监狱长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入刑场。
  1932年至1934年,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在建立了苏维埃政权的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监禁刑期较长的犯人,判决和执行由裁判部行使,检察员监督。
  1952年,抚州检察分署认真贯彻狱政政策,对东乡县监狱进行检查,发现卫生条件很差,造成了犯人死亡的严重现象,即提出具体的改正意见,防止再有类似情况的发生。
  1953年,江西省人民检察署、南昌市检察署和抚州检察分署派员重点检查了6个劳改单位监管及犯人原判情况,清查处理“三错”工作,着重是错捕、错判、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临川县七区龙溪镇万国安以杀死人命和活占生妻为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本人不服,经实地调查结果:被杀者是群众痛恨的日本侵占时期的伪乡长,是被愤怒的群众打死的。万国安只是其中一份子,不能作为命案追究,活占生妻是万国兴与妻子离婚后,其妻再嫁给万国安的。这是一起错案。临川县邹炳林因“械斗杀死”邹隆生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邹不服,经查证,案发时邹炳林尚在九江市读书未归,是其父亲参加械斗后逃走而嫁罪于他。对邹炳林的错判予以纠正,及时释放。
  1955年,分院对各县劳改队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黎川县号房晚上不上锁,也不巡逻,劳改队的管教干部还帮劳改犯人买肉吃等等。南丰县劳改队由于管教干部右倾麻痹思想严重,在监督犯人劳动时脱管,造成服刑犯人鄢老源在劳动时逃跑,回到家中吊颈自杀身亡的后果。
  1956年,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检查积案的联合指示》精神,分院会同各县(市)院对劳改队进行检查,全区共检查劳改队23次。南丰县劳改队犯人中缺少判决书和执行书的有45名,对刑满犯人不按时释放的有10名。罪犯周发生原判5年后改判教育释放,本应于当年8月4日释放却一直延迟到12月7日才执行。南丰县劳改队犯人林安庆,解放前系伪保长,解放后均作了交待并受过三年管制处分,属一般历史问题,1956年公安局又重算老帐,以反革命罪将其逮捕并判处徒刑8年,经检查,予以改正、释放。
  1958年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配合劳改部门的大跃进,为加速对劳改犯人的改造,分院与抚州公安处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在南丰县司前钢铁厂的劳改犯中,开展交心交物运动。共交出反动思想1513条,隐瞒的历史问题66条,血债1条,包庇罪2件,盗窃罪2件,贪污罪1件,偷、漏税8件、企图组织集体逃跑5人,企图自杀4人,交出手榴弹1枚、鸟枪3枝、子弹177发、军刀2把、反动证件105件。通过这一运动,犯人遵守管教纪律更好了,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崇仁县劳改队在犯人中开展“三比”(比思想改造好、比劳动生产好,比坦白检举好)、“四反”(反破坏,反不认罪服法、反抗拒改造,反消极怠工)、“四回忆”(回忆自己罪恶是否交待清楚,回忆过去接触的人,回忆亲戚朋友,回忆入狱前接触过的人)、“一立”(立功)为内容的政治攻势。这一政治攻势,收到坦白材料27份,检举材料271份。加刑处理了犯人20名,整顿了劳改场所的秩序。1960年7月,省检察院会同省公安厅对东乡钢铁厂劳改犯、劳教人员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少数犯人法律手续不全,抗拒改造,逃跑事件时有发生,主要是监管不严、管理失控。东乡钢铁厂在省检察院和省劳改局派员协助下,在劳改犯人和劳教人员中开展以“反逃跑、反盗窃、反破坏、反怠工”为中心内容的“四反”运动;在留场就业人员中开展以“查思想、查干劲、查纪律”为中心的“三查”运动。运动中收到坦白材料1189件,检举材料1612件,有各种反动思想言行的有3004人(就业人员444人,劳改犯1719人,教养人员843人)。通过检举揭发开展斗争,绝大部分三类人员都受到一次深刻教育,从而打击了犯罪,并推动了生产。
  1961年7月1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公安厅下发《关于复查与处理劳改犯起诉加刑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联合指示》。同月5日为认真贯彻联合指示,省检察院在东乡县检察院召开了全省劳改检察工作会议,东乡县检察院在会上介绍了《认真办理劳改加刑案件,正确执行政策》的经验。10月,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三类人员的指示》,省检察院又派员检查、总结转发《东乡县检察院配合钢铁厂清理三类人员,结合办案的经验、作法》。
  1962年至1963年,在国际国内阶级斗争尖锐复杂的情况下,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顽固分子乘机活动,监所检察部门把对犯人的戒备情况作为监督判决、裁定执行工作的重点,及时检察纠正一些劳改单位放松管理,执法不严,看管不紧的思想麻痹现象,消除隐患,打击了犯人的破坏活动,维护了监管秩序。1963年,乐安县新乐农场就业人员陈民安公开写反动标语贴在犯人阅报栏内。劳改犯黄贵孙、杨育林书写反动诗词进行煽动,并组织人员逃跑。新乐农场上半年发生人犯逃跑10名,比1962年同期上升40.2%。其中组织集体逃跑2起,比1962年同期上升100%,同时还有14名人犯企图逃跑。乐安县检察院根据犯人活动的特点,分别给予了打击,63年,起诉加刑了10名犯人,记过7名,警告3名。
  1964年1月,为加强劳改检察工作,履行对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职能,省检察院党组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小组报送《关于在大型劳改场(厂)设立检察和法院机构的请示报告》。2月17日,经省委同意批准在东乡铜矿设立检察组。
  1964年,分院对劳改队的犯人和就业人员的改造、反改造情况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一年来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2件,对一般情节轻微的进行说理斗争。7月下旬,在抚州地区建新砖瓦厂,分院派出检察人员配合管教部门,对越狱逃跑的犯人李旺春进行了说理斗争的试点,收获很大,这个曾经逃跑3次,由3年徒刑加到10年徒刑的顽固犯被制服了。他主动找事干,而且教育了其他犯人。犯人熊俊华说:“对李旺春的处理,摆事实,讲道理,体现了政府的人道主义,我很受感动,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上去”。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监所检察工作得到加强,当时,抚州地区进贤县有二个劳改单位,即江西农业药械厂和永桥农场。1979年至1983年,分院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清理老弱病残犯和精神病犯的联合通知》精神,分别对这二个劳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予以解决处理。江西农业药械厂全部是就业人员,共446人,其中有帽子的34人,79年重新犯罪的4人。检察人员受理三类人员申诉28件28人,已纠正10件10人,维持原判8件8人;清理老弱病残44人,尚有80余人等待处理。江西永桥农场以劳动教养为主,各类在册人员1808人,教养人员1377人,留砀就业人员384人,特赦人员47人。该农场存在“五风”、“一紧张”状况:即上海籍就业人员回沪成风,赌博成风,偷窃成风,流氓斗殴成风,逃跑成风;“一紧张”是与当地群众关系紧张。针对检查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永桥农场建议,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就业人员、教养人员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办,尽快地扭转歪风。
  1980年5月30日,永桥农场就业人员黄炳昌向江西省委申诉,他在1960年8月被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企图下海投敌的反革命罪名判刑5年是冤枉的,1962年调江西进贤永桥农场劳改,刑满后又带上反革命分子帽子,被迫留厂就业。分院会同进贤县院到永桥劳改农场审查案卷,经历3个多月内查外调,终于查明这确实是一起冤案,经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予以平反,安置工作。
  1981年,分院配合省院监所处和进贤县院对永桥农场和农业药械厂进行多次检查,办理了劳改劳教人员逃跑案件9起9人,受理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申诉262件,大多数转原判单位和有关单位处理,对有冤、假、错的案件作了调卷复查,对无理申诉的进行了驳回。
  1982年,分院、进贤县院、省第一劳动教养所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工作组就《关于江西省第一劳动教养管理所采石中队劳动教养人员李保新非正常死亡情况调查报告》进行讨论,一致通过《报告》中提出的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管教干部易兴荣殴打教养人员李保新致死,已触犯刑律而追究法律责任,后被依法起诉、判处了徒刑。
  1983年,进贤县划归南昌市管辖,抚州地区的监内执行的监督主要是做好看守所及留所劳改犯的检察。
   二、监外执行监督
  民国政权的监外执行有缓刑、假释、保释和保外服役四种,由各级检察官办理法律手续、呈报省检察处核准。1939年,时值抗日战争,根据《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规定,省检察处通知各级检察官加速清理疏通监狱,对已决犯,依法办理假释、保释及保外服役手续。
   建国后至文化大革命以前,人民检察院把监外执行监督工作列入社会改造检察的内容。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的监督除了对监狱、劳改场所及看守所内执行刑罚的情况实行监督外,还要监督在社会上执行刑罚的五种罪犯(简称五种人):一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二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三是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四是被判处徒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的罪犯;五是裁定假释的罪犯。一方面监督罪犯所在单位、乡、镇、街道认真执行政策法律和落实监管措施的情况;二是考察监改对象是否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接受改造。
  1983年“严打”斗争开展后,全区各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强了监外执行的检察工作力度。各县(市)凡有监外执行罪犯的地方,均成立了监督考察小组,落实措施,建立思想汇报和外出请假制度。临川县粮食部门一名职工因犯流氓罪被判管制2年。交其所在单位进行监管改造。该单位安排了人员对其进行帮教,经常找他谈话,要求他每个星期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在生活上给予关心,鼓励他放下包袱,认真改造,重新做人,并安排他担任粮食仓库保管员。该职工在任职期间,工作负责,精心保管,所负责的仓库被评为全县粮食系统“六无”(无鼠、虫、霉、变、盗、少)仓库。南丰县朱根田,因赌博罪被判缓刑。经县检察院多次教育后,决心改正,成为当地勤劳致富的种植专业户。
  1984年至1987年,随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深入开展,对监外执行的检察列为搞好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1984年全区有“五种人”190名,其中管制26名,缓刑29名,假释2名,保外就医133名。各县(市)院组织力量深入到乡、镇、场、矿进行检察,协助落实帮教措施。资溪县院二次深入到七个乡、镇和四个县属单位对19名监管人员进行考察,根据监管对象的改造表现,协助监管组织制定和完善了帮教措施和制度,做到了对每一个犯了罪的人帮教有始有终,负责到底。临川县检察院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办法,专门抽调干警12名分成6个小组由检察长亲自指挥,深入到17个公社(镇)和县属9个单位,对“五种人”进行检察。在45名被监管人员中,表现好的有18名占40%,表现一般的有25名占54%,表现差的有2名占4.4%。同时,进一步帮助监管单位建立和完善了改造措施。金溪县院采取三见面的形式即:同犯人所在地的干部、群众见面,同其亲属见面,同本人见面,对他们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具体问题,配合单位协商解决,使他们工作有着落,思想有人帮,生产安心。这些人中95%以上表现很好,没出现重新犯罪。
  1985年,东乡县院狠抓对“五种人”的改造工作,凡是有“五种人”的单位都派出检察干警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察,帮助监管单位落实帮教措施,掌握“五种人”的改造情况。东乡县食品厂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徐良贵,在春节前的一个晚上,该厂电线被风刮断,深夜徐良贵独自冒着风雪把电线接好,恢复了生产,为工厂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元。
  1986年,乐安县政府确定一名副县长亲自抓对监管人员的帮教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合理安排工作,大胆使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假释人员黄国柱是一名本科大学生,被乐安县委党校聘为哲学教员,工作积极负责,表现很好,多次受到表扬。
  1987年,原抚州市院对全市30名“五种人”的监管情况进行全面检察,表现好的有7名,占检查总数的23.3%,表现一般的有18名占60%,表现差的有5名占16.7%,这些罪犯分布在4个街道,二个乡的11个基层组织和二个企事业单位,有7个单位和一个乡的基层组织对13名罪犯建立了监管小组,有一部分罪犯严重脱管。为加强对“五种人”的监管改造,搞好综合治理,市委政法委员会牵头,遵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了每年一次的联合检查制度。
  1989年至1990年,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89)高检监字第10号《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监外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情况的检察工作》文件精神,组织力量,对十年来全区监外执行改造人员进行了57次检查,找监外执行人员谈话346人次,帮助监管单位健全监管组织127个,协助有关单位落实监管措施188条,帮助25名被监管人员安排工作,其中有15人成了生产致富的专业户。抚州市院于1989年5月
  11日至7月17日依法深入到公安派出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对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存在脱管、漏管以及在执行中是否正确执行政策和法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全市共有监外执行罪犯43名,其中回原籍的4名,重点检查了在抚州市范围内的39名。其中,宣告缓刑的21名,暂予监外执行的18名,39名罪犯中表现好的5名,占13.2%。抚州地区五交化公司监外执行罪犯廖建祥因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回原单位执行。一年多来,廖建祥工作认真负责,没出现过差错,并发现油漆被盗,及时找回六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00余元。廖所在单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求给廖减刑。表现一般的27名占71%,表现差的6名5.8%。从检查的39名监外执行罪犯所在地的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18个基层组织和10个工厂企事业单位中,绝大多数都建立了监管组织,落实了监管措施。江西计算机二厂、抚州棉纺织厂、赣东化工厂、抚州印染厂等单位都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之一,做到“三有”,即有监管组织和措施,有专人负责,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和内容,1988年以来无一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预防重新犯罪,安定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95年8月15日,分院为了加强执行监督、确保保外就医人员合法化,组织监所科、技术科联合对全区保外就医的24名罪犯进行了检查。通过对人犯疾病进行物理检查、抽血化验、拍x光片等医学检查,查实:保外就医正确并可继续保外的有11名占46%,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或疾病已治愈而应当收监的有13名占54%。从检查情况看,一是对保外就医条件掌握不严;二是保外期限掌握不严;三是保外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分院建议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立即收监。有关部门采纳了意见。
  1996年,分院对全区1995年以来被减刑、假释罪犯进行了专项检查。通过查阅减刑、假释人员的案卷材料,核实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走访经办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人员,询问减刑、假释的法律及事实依据,听取看管人员对被减刑、假释罪犯的改造情况的汇报等方法检查了减刑、假释罪犯66人,其中减刑18人,假释48人。通过检查发现,多数减刑、假释都履行了手续,符合条件,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减刑、假释案件材料不全,依据不足,一些县(市)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没有按规定收集符合条件的材料,案卷内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历次减刑、假释裁定书、罪犯立功表现等等;二是一些减刑、假释案件标准掌握不严,少数法院将一些尚未执行完二分之一刑期的罪犯裁定假释,乐安县两罪犯判刑三年,法院裁定该犯假释二年一个月,实际执行刑罚不到三分之一;三是一些看守所研究讨论罪犯减刑、假释不邀请驻所检察人员列席参加,又不征求驻所检察人员的意见,使一些减刑、假释罪犯在法律监督上出现空漏;四是少数法院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存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裁定书不注明罪犯假释期间的考察期,同时一些减刑、假释案件的裁定书不送达检察机关;五是个别县法院向被减刑罪犯收取减刑费,造成被减刑人员交不起减刑费而得不到减刑。广昌县呈报四名减刑罪犯,只有1人交纳了减刑费而被减刑,,其他3人因交不起减刑费,而没有被减刑。
  1997年根据抚州地委政法委员会安排,抚州地区公、检、法、司四家共10名干部组成调查组,对全区保外就医罪犯61人进行检查。发现接近60岁或60岁以上的罪犯多数未发现严重疾病,而由劳改部门保外。保外罪犯中应规定保外期限的有46人,而其中25人却没有规定期限;还有4名罪犯保外期限已满却没有办理续保手续而继续保外。还发现南丰县罪犯付长泉以他人空洞性肺结核片冒名顶替办理保外就医,临川县罪犯龚凯华以伪造的化验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通过检查,对照有关规定,对保外条件已消失的19人予以收监,占31%,可续保的42名罪犯都规定了半年至一年的保外期限。
  1997年分院下发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要点》,要求各县(市)院监所科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并全面进行考察,并配合监管单位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和落实帮教措施。黎川县院严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报请审核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看守所将留所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材料向公安局呈报决定之前,都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材料送驻所检察室审核,由驻所检察室签署意见后,公安局才研究决定是否向中级法院报送,这一程序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定下来。从呈报开始把关,预防和减少了可能发生的徇私舞弊现象,避免和减少了事后监督的麻烦,确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的质量。
  2001年,“严打”整治斗争以来,抚州市检察院(2000年10月抚州撤地设市)重点加强对罪犯减刑、假释的监督,纠正了一起不当减刑刑事裁定。2001年5月15日,抚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临川第二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廖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减刑4个月。经市检察院监所科调查核实,罪犯廖华在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送酒给在押犯人被禁闭一个月,又因吸毒被禁闭一个月,明显没有悔改诚意,对罪犯廖华的减刑裁定实属不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2条之规定,市检察院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6月18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罪犯廖华不具备减刑条件,撤消原减刑4个月的裁定。
  2001年至2002年,抚州市院要求全市各县(区)检察院坚持开展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2001年9月份,宜黄县院对全县22名被判处缓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了一次全面考察,坚持“四个结合”确保监外执行监督效果。一是坚持开展考察与推动“严打”整治斗争不断深入相结合,巩固“严打”成果;二是开展考察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着重帮助罪犯转化思想,提高认识;三是坚持开展考察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罪犯接受监管,改过自新;四是坚持开展考察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2003年抚州市院按省院和抚州市委政法委的布置,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两次监外执行专项检查。全市监外执行罪犯70余人,其中暂予监外执行20余人。4月份检查中发现部分监管单位漏管、失控问题比较突出。有8人失控,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2人。8月份,进行复查。漏管及失控人员明显减少,漏管的有3人,监外执行条件消失而未收监的1人。南城县罪犯刘强,17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2年2月10日因患肌炎投劳拒收后,被保外就医。南城县院多次考察未见其人,2003年9月21日,南城县院在办理另一案件中查证刘强参与一起聚众闹事事件,遂向县公安局发出对刘强予以收监意见书,县公安局立即采取行动,将罪犯刘强抓获,并于10月23日将其送少教所改造。
  2004年6月至2005年初,抚州市院遵照高检院、省院关于“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组成专项检查组,先后对131件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进行了检查。对重点案件全面复查,深入到13个看守所进行核实。到20余名被违法违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人员家中逐一进行核实,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处理。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1条,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对检查核实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存在的法律文书不齐等问题,监督有关机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监督公安机关对4名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罪犯及时收监,并对金溪县看守所所长聂某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进行了初查。同时,完善了一些监督机制。
  2005年初,抚州市院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综合情况通报会,并就如何规范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交换了意见。法院出台了《减刑、假释的庭审、听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法院裁定减刑、假释工作中如何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节看守所管理的监督
  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被逮捕、拘留的人犯和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留所执行人犯的场所。看守所检察是检察收押、释放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关押人犯是否遵守法定时限;检察是否将已决犯、未决犯,男犯和女犯以及共同犯罪的各个案犯实行分管分押;检察监管设施和制度是否安全严密,防止人犯脱逃、行凶、自杀、闹监、串供等事故的发生;对人犯的提审、押解、接见、通信以及监管人员使用武器、戒具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办理看守所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打击在押人犯中的再犯罪活动。
  民国时期称“视察监所。”1943年,据省检察处“本处三十三年政绩比较表”中所称“视察监所,经派员视察临川、金溪、南城、南丰、广昌等地监所,有些被告久押监所,数年不结,检察之威信益坠”。
  1932年在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县苏维埃裁判部,设立看守所,监禁未决犯和短刑犯,由裁判部管理。
  建国后,根据《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法通则》规定,江西检察机关重点地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实行监督,但把它作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检察业务工作,对看守所监管活动进行普遍的、全面检察监督,还是在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
  1955年,抚州检察分院对各县(市)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大检查,发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超期羁押人犯74名,后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绝大部分得到妥善处理。
  1956年,对照最高检察院第44号文件“关于检查劳改机关不依法律规定按期释放犯人情况报告”的通报,分院对全区看守所羁押人犯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检察。临川县疑犯邹报综,1955年10月拘留,次日通知释放,而该县看守所直至1956年5月才放人,使邹报综被无辜关押7个月之久。
  1960年至1963年,分院将少数看守所放松监管导致发生事故的情况列为检察的重点,对各县看守所在押人犯的认罪服法和遵守监规进行检察。抚州镇人犯丁祥林辱骂民警,在提审时向提审干警行凶,被严肃处理。临川县看守所人犯辛仲明为首,组织逃跑集团,计划越狱偷渡香港,他们经过很久策划后于6月10日晚打破监门,逃跑4人,被及时发觉后捕回。检察机关会同看守所整理材料转交法院加重处罚。
  1963年3月份,全区在押人犯346名,而未决的占78%,关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占80%。7月份,关押人犯达432名。因天热容易发生疾病,抚州政法三家以检察院为主,组织专案小组,清理未决犯,处理积案。仅一个月左右时间,清理了在押人犯185名,清理、解决了一些久押未决的老大难案件。宜黄县李佩玉毒害案,已关押了2年多,经组织力量,深入查证,终于结案。宜黄县法院于1963年7月29日,判处被告人李佩玉有期徒刑10年。
  南丰县院5月份结合内部的“五反”运动,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组织力量对看守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对看守所历年来的经济帐目,人犯入狱时的赃款、物件等进行清查,发现仅1962年就缺少人犯口粮300多斤、食油20余斤,用米喂猪5000多斤。县院对此事进行了整顿处置。
  1964年,各县看守所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监管活动和在押人犯的认罪守法列为检察重点。这一时期,少数看守所监管不严,思想麻痹,制度松驰。临川县看守所所长朱广兴曾几次掉落监门锁匙,被监所服刑犯拾到送回,他有时还叫犯人代锁监狱门,造成盗窃犯宋有生乘机脱逃。宜黄县看守所在押犯人外出劳动,无人看管,犯人乘机上街买东西吃或回家。南城县看守所已决犯程祥生等人经常外出,私自接见亲友,进馆子炒菜喝酒等。南丰县看守所常叫犯人为公安局食堂买菜购物,进出无人看押。由于丧失警惕,全区致使6名犯人逃跑。
  1964年,抚州分院根据8月份省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业务座谈会精神,于9月8日召开了全区劳改、监所检察工作会议,10月份对全区各县(市)看守所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1—10月份全区共关押人犯480名,比1963年同期下降22%。2月29日,乐安县59名教育释放的拘留犯中,错捕和不应拘留的占49%。乐安县法院将经过离婚又办了结婚手续的董桂金认为是非法同居进行关押。纵火嫌犯龚兴和,因路过牛栏发现栏内起火即去报告看牛人,由于风起火盛、无法抢救,烧死耕牛6头,看牛人误认为是龚兴和放的火,报公安机关将龚以纵火犯予以拘留,经审查实属冤案。临川县看守所民警杜某与女犯封某一见钟情,暗结“夫妻”,在看守所内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对杜某作了行政处理。
  1965年至1966年,抚州分院要求各县(市)院监所检察部门都要坚持1个月对看守所检查1-2次,节、假日重点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人犯的服法教育、遵守监规教育也更加规范化。
  1966年,崇仁县有5名人犯拘留未登记,也未办任何手续,周云道、徐森生赌博被关押未办任何手续,直至报公安处未批才放人。对仿造公章犯陈居仁拘留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县检察院向公安局提出建议后才依法进行了处理。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职能。1979年至1980年,全区各县(市)监所检察由法纪科负责,1979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抚州分院在4、5、6三个月配合公安局、法院清理了在押犯207名,以拘代捕,久押不决的现象逐步改正。在已捕人犯中,有13人久押未决,其中2人关押2年以上,5人关押1年以上,6人关押半年以上,这一现象得到了解决。在使用戒具上不当,罪犯吴振中因家庭成份是地主没有被学校录取,故而把地主份子的父亲打死而被捕,收监后,被带脚镣达半年之久,经这次检查,解除了戒具。被关押的人犯绝大多数能认罪服法,但也有少数不服从管教,违犯监规,在监房内用纸做棋子赌博,赢了的挣饭吃。宜黄县反动一字门主犯管世昌自知罪大,先后两次吊颈自杀获救。
  1980年元月,抚州分院召开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4月份,抚州分院在临川县看守所进行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试行办法》的试点工作,初步摸索了一些经验,作了介绍推广。两年来,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坚持对看守所一个月检查1-2次的制度。具体做法:听取预审科、看守所、武装中队负责同志介绍情况,查阅三证(逮捕证、拘留证、释放证)并对人犯伙食帐目的开支、狱政管理情况,犯人的管教制度,卫生状况等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各县看守所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关押的未决犯、已决犯超过法律期限较为严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中打、砸、抢案久押未决;二是人犯违犯监规现象常有发生,如人犯之间的体罚、虐待,少数人犯乘外出劳动之机将香烟、火柴等违禁品带入监内,并为在押人犯传递案情;三是少数干警用人犯干私活,人犯伙食未达到规定标准。根据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组织看守人员和监所检察干警进一步学习《刑法》、《刑诉法》和《逮捕拘留条例》,提高法律和政策观念;二是做好在押人犯的清理结案工作,对久押未决案件,催促承办单位组织力量抓紧处理,已判决的人犯要及时交付劳改机关执行,对年老体弱或患有严重疾病的,该取保候审的就取保候审,该保外就医的就保外就医;三是健全监所管理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1981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精神,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先后成立了监所检察科。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切实贯彻执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把监所检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配了监所检察专职干部共24名,并加强了对监所检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南丰、进贤、乐安等县院还确定一名副检察长分管这项工作。各县(市)院监所科普遍对所属看守所的检察做到了有计划、有安排、经常化、制度化。每月有报表,每三天检查一次,每月全面检查一次,节、假日和对六类大要案犯重点检查。针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对看守所执行政策、法律情况进行检察。在监号内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同时实行人道主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抚州市强奸犯林建华,法院判决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思想。监所检察干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认识到罪行的严重性,经过教育,林犯表示今后在服行期间遵守纪律,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1983年8月16日,全国性的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全面铺开,在押人犯达到历史最高峰,监所检察工作较为繁重,抚州分院于9月8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院认真研究,落实措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到关押场所了解、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983年至1984年,为贯彻执行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看守所在押人犯于羁押期间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县(市)院监所科均派出检察干警与看守人员一道检查监号,对重刑犯实行昼夜看守。同时对在押人犯开展政治攻势,掌握人犯的思想动态,协助看守人员加强看守和管理。宜黄、东乡、乐安等县及时揭露了正在实施的集体越狱犯罪活动。号召人犯交待余罪,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抚州市院监所科在1983年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挖出了隐藏在武警中队的流氓集团成员叶长水,防止了不测事故的发生。在监管方面,保证人犯能吃饱饭,睡好觉,喝上开水,有病及时治疗,监所检察干警经常到伙房查看食品,餐具卫生,防止传染病的发生。第一仗期间3名重病人犯得到及时的治疗。十月份,人犯缪早发突发剧烈腹痛,监所检察干警发现后,立即协助看守所将其送医院,诊断为急性肠道病,抢救后脱险。
  1985年,分院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地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斗争,积极开展各项检察工作。1-8月份,全区监所检察干警深入看守所检察1169次,协助看守所制止人犯逃跑、自杀、闹事等事件27起31人,深入看守所讲课45次,找人犯个别谈话456人次。
  全区监所检察干警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审查处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精神,5月份,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余刑一年以上留所已决犯和刑事案件的审理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对全区5月底原留所一年以上的已决犯88人,清理送入劳改场所12人,对久拖未决的13名人犯,督促办案单位审结了9人。
  1986年,根据最高检察院指示,全区各县(市)院先后在看守所设立了驻所检察室,开展了驻所检察工作。建立了羁押人犯入监卡,及时了解案情,掌握办案进度,主动催办、督办案件所到的诉讼单位,严格按法律时限办案。同时对入监人犯进行“四教育”,即入监教育、认罪伏法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同时通过对少数顽固分子进行打击,提高办案质量,扩大办案效果,进一步促使罪犯认罪伏法。
  1986年4月,崇仁县驻所检察干部纠正了一起看守所以批准休假为名,违法提前释放4名留所服刑犯的案件。12月份,抚州市看守所发生了看守员刘武达指使在押流氓、强奸、盗窃未决犯刑清,打死同监号人犯唐国传的严重违法事件,抚州市检察院以刘武达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起诉,抚州市法院判处刘武达有期徒刑10年。此事发生后,抚州市看守所在驻所检察干部的积极协助下,改变了落后面貌,1987年被评为先进看守所。
  1987年6月22日至24日分院召开了全区监所检察工作会议,同时邀请了公安、法院、武警支队等部门领导出席。会上传达了全国第二次监所工作会议精神,抚州市检察院等单位介绍了驻所检察工作做法和经验。元月份抚州市院派出检察员到看守所进行驻所检察,及时准确地纠正了一些违法问题,同时协助看守所建立健全了一些监管制度,监号秩序得到好转,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月份市院驻所人员发现盗窃犯章财和从1986年9月25日批准逮捕,一直无人过问,经了解,是因为办案人员生病而没将案件移交他人办理,在驻所检察人员的督促下,此案按时结了案。人犯万庆平在监号内喝酒吸烟,驻所人员及时追查,是武警战士黎某利用值勤机会购烟、酒给万犯享受,遂及时向武警支队反映,对黎某进行了处分。
  1988年分院针对全区监所检察实际情况,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全国第二次监所工作会议的有关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执法大检查的决定》精神,下发了《关于对看守所羁押人犯执法情况开展一次大检查的通知》。经检查,全区共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199起268人,其中纠正打骂体罚人犯34起34人,超期关押98起105人,混管混押16起26人,应送劳教而没投教的27人,提前释放5起7人,防止自杀自残自伤事故26起26人,企图逃跑17起32人,制止集体越狱3起11人。分院针对在押人犯的思想动态编写了题为《树立法制观念,接受惩罚改造》和《认清形势、抓紧时机走坦白从宽的道路》的讲稿,发至各县(市)院作为讲课参考。全区检察机关共向在押犯讲课78余次,找人犯谈话909人次,通过教育取得较好的效果,有20多名留所劳改犯被减刑、假释。
  1988年之后,监所检察工作一度有所削弱,至1992年全区只有南城县院保留监所科,其它县、市院的监所检察科有的和刑检科合并,有的和控申科合并,到1993年各县、市院才又单独成立监所科。1994年按看守所检察规范化标准全部达标。
  1990年5月上旬,高检院和省院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通知》,1月至5月上旬,全区看守所监管秩序基本上是稳定的,但也有少数看守所存在一些不稳定的因素。2月12日,宜黄县看守所将未决犯廖桂英放出监号帮公安局洗被子,由于思想麻痹,无人看管,致使廖犯乘机脱逃,3月27日才抓获归案。崇仁、乐安、临川等县看守所出现了“牢头狱霸”的势头。全区共发现“牢头狱霸”6人,崇仁县看守所抢劫犯祝国泉、潘建华于3月21日晚指使同监号6名人犯殴打盗窃犯章海学达半小时之久,经鉴定属轻伤乙级。黎川、崇仁、临川、抚州市等看守所出现在押人犯绝食对抗,全区共有15名在押犯绝食,黎川县看守所抢劫、盗窃犯黄少林,唆使同监号和收审人员绝食七天,黄犯为骗取取保,连续绝食达十一天之久,以上事件的发生,破坏了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分院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措施,积极加强对看守所执行法律、政策的检察。
  1994年10月乐安县院监所检察中查获一起重大纵逃罪犯案,1994年8月,乐安县看守所在押诈骗犯钟秀梅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该犯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县公安局领导多次向看守所干警强调,不准放钟秀梅出监号。由于诈骗犯钟秀梅近100万元诈骗款一直未能查明下落,看守所干警王二生、陈逢顺在得到钟秀梅给予“回报”的许诺后,决定铤而走险。1994年10月4日晚,王二生、陈逢顺将钟秀梅从监号提出来带到值班室要钟套被子,然后让留所服刑犯杨明辉将钟接应出去逃走,王、陈二人便一起喝酒,装出玩忽职守的样子,在钟逃走两小时后再向公安局领导报告。当晚县公安局出动了大批警力追捕。7日将两逃犯捕获。王、陈二人均构成私放罪犯罪,王二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陈逢顺被判处有期刑徒2年,缓刑3年。《江西检察》特为此案配发了侦破通讯《罪犯在这里被纵逃》。
  1995年,全区各县(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检察力度,一年来,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40余次,纠正各种违法事件184起226人,其中纠正无证关押45起58人,超期羁押75起83人,混关混押38起49人,纠正看守所武警战士违法行为14起21人,受理发生在看守所内的各种违法乱纪案件12件15人(其中立案侦查6件6人),消除隐患200余次,给武警战士上法制课20余次,受教育战士400多人次。1995年还制止了一起人犯越狱事件。6月22日上午10时许,东乡县看守所十一号监室死刑犯徐泽民逼迫同监室人犯钻入床底凿墙挖洞,并威胁不准报告。东乡县院驻所检察人员得知情况后,立即协助看守所干警及武警对十一号监室进行彻底清查,及时制止了一起人犯预谋越狱逃跑事故的发生。
   各县(市)驻所检察人员加强对在押人犯的执法监督,发现事故苗头及时提出改正建议,维护监管秩序,打击牢头狱霸。6月份,南城县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巡视监号时,发现在押犯黄某浑身发抖,经查实是抢劫犯匡某指使同监号人犯印某拉尿给黄某喝,黄被迫喝尿后,因尿中有杂质吐在地上,匡某、邱某对黄某拳打脚踢,造成黄某被打伤,经侦查,对匡某以侮辱罪、抢劫罪一并起诉,法院判处匡某有期徒刑七年。
  1996年6月,分院指导临川市院侦办了临川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看守员杨作荣徇私舞弊案、黄桂红包庇案。被告人黄桂红之子邹文才因犯抢劫杀人罪被临川市公安局拘留,关押在第二看守所一监号。看守员杨作荣在接受了黄桂红的请吃和香烟、现金贿赂后,便在邹文才和黄桂红之间传递案情,黄桂红根据案情找人作伪证,企图包庇邹文才的杀人罪行。此案的相关人员分别依法受到了惩罚。
  1997年抚州检察机关严肃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以及超期羁押的问题。全区共侦办各类案件18件20人,纠正各种违法135次。金溪县院不仅纠正了38名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的问题,还对拘留时间长达数月之久患有精神病的犯罪嫌疑人陈国祥提出了纠正意见。崇仁县院对犯有盗窃罪、流氓罪的人犯吴云,在法院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公安部门已准备留所劳改时,对其历史和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认为若将此犯留所将影响监管秩序,建议送劳改农场监督改造,看守所采纳了该建议。
  1999年,分院监所处会同地区公安局、地区武警支队分二个组对全市十二个看守所进行“三个一遍”的联合检查,即对执勤目标检查一遍,对看守所、武警中队、监所检察部门走访一遍,对看守、执勤、监所检察工作分析研究一遍。联合检查采取了听汇报、实地察看、交叉走访、座谈了解、综合分析、集中讲评的方式进行。通过检查,增强了对看守目标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了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加强了协调作用。宜黄县驻所检察人员在公安、检察、武警三家联席会上提出了四条监所管理不安全隐患。(一)放风间天窗网稀疏,外面地势高,可随意向监号内抛进物品;(二)被关押人与亲友接见时,无接见室,容易夹带危禁物品进监号;(三)留所劳改犯人无明显标志不便于管理;(四)监号内铺板质量太差,可随意用手指剥落、抠洞藏匿危禁品,也可躲在铺板下挖地洞潜逃。在驻所检察人员的督促下,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整改。
  2000年,全区监所检察部门围绕纠正超期羁押、保证监管场所安全、解决刑罚执行问题开展了调研,并向省检察院上报了13篇调研报告。当年,公安部、国家武警总队、高检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的通知。抚州市(撤地改市)在具体实施时选择金溪县作为试点,不久便在全区推广。
  2001年,随着“严打”整治斗争的深入开展,为了确保“严打”期间监管场所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抚州市检察机关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安全检察消灭安全隐患。“严打”之初,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了安全、清监大检查。驻所检察干警对监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做到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节假日全面查,发现问题疑点反复查。通过各种检察发现隐患多起,发出检察建议148件;二、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防止脱管失控。“严打”以来共纠正违法留所19人,纠正不当提请、裁定、减刑9人,建议收监执行4人;三、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苗头;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人犯遵守监规,充分利用与在押犯谈话,上法制课的机会,开展强大的政治攻势,“严打”以来共挖出犯罪线索20多条,全市的监管场所安全有序。
  2002年,抚州市监所检察工作,按照高检院提出的“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对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检查242次,找人犯谈话837人次,上法制课80次;口头检察建议195次,纠正106人次;书面建议138件次,纠正124件次;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63起。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76件次,纠正168件次,其中无证关押13人,应释放而未放的17人,严重违法49件,一般违法89件。
  2003年,抚州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3月10日向全市各县(区)检察院、公安局转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快看守所监管信息系统与驻所检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建设,推行监管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抓联网工作,加强配合主动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争取专项经费的支持,创造条件,确保全面实现联网。
  2004年,抚州市检察院为配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部署的“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的开展,举行了“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提出了四项措施,向社会作出了四项承诺。
  四项措施是:(一)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要求各县、区院按照高检院2003年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全面规范业务管理,调整和加强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确保今年之内有60%以上驻所检察室达到三级以上驻所检察室标准。(二)加强网络化建设,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崇仁县检察院实现与公安机关联网的基础上,向全市辐射,积极与公安协调,力争今年再实现三个以上联网。通过与公安机关工作信息联网,实现公共信息共享,网上交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三)建立和完善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三项制度:(1)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告知制度;(2)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制度;(3)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材料转递制度。推出三项便民利民措施:(1)建立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制度;(2)设立法律咨询电话供在押人员家属咨询;(3)与公安机关在看守所设立亲情电话和定期会见制度,允许表现好的留所服刑人员与家属通电话和会见,进一步做好在押人员的转化工作。(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和健全与公安机关工作联系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纠正结果反馈制度,并协助看守所建立适合本所特点的安全保障机制,深挖犯罪机制、教育改造机制,确保看守所安全和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四项承诺是:(一)在看守所开辟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申诉举报“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接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申诉、举报。(二)在看守所与公安机关共同设立《超期羁押案件曝光牌》,全面及时公开刑事诉讼环节超期羁押案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接受社会各界和在押人员家属的监督。(三)对受理的申诉、举报在七日内进行初查,并将调查情况通报有关单位和个人。(四)每半年将看守所的执法情况及监所检察工作情况向党委、人大、政府报告。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严格监管活动的检察监督。从看守所收押、释放和对罪犯交付执行及纠正违法留所入手,抓好监督工作。临川区院驻所人员,日常监号巡查时,发现第11监号(女监)有一老年妇女席地而坐,问话不答,同监号在押人员反映该人自昨天晚上因偷窃入监以来,通宵不眠,胡言乱语,随地大小便,不能与人沟通,精神不正常。经检查,该犯确患有精神病史,临川区院随即向公安机关提出不宜关押的意见,当日,公安机关将该人释放。4月份,乐安县检察院驻所人员在检查监号时,发现在押人员黄某情绪反常,经了解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此案作为自诉案件移交法院,法院对黄予以逮捕而黄想不通欲撞墙自杀。检察院驻所人员会同看守所干警对其进行了二个多小时的谈话、教育,从法律和亲情的角度向其阐明所犯罪行的后果,使他放下了思想包袱,及时制止和防范了一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抚州市院加大监管场所监管的监督力度,实行不告知的深入各看守所进行检查监督,抚州市院分管监所检察的领导和监所检察干警先后18次未事先通知,直接到看守所进行检查,发现和掌握了不少情况,要求全市各县、区检察院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本院监督的看守所进行突击检查。并实行每月一次向公安机关通报监所检查工作的情况,保障横向监管信息的畅通和纠正问题及时有力。4月份,抚州市院重新完善了《驻所检察人员工作制度》,制作了规范化驻所检察工作流程,同时,监所处(科)长与驻所检察人员签订了《工作责任状》,明确看守所出现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乱纪等行为对各监所检察人员的责任追究,使监所和驻所检察人员在思想上形成强烈的责任意识,强化了监所和驻所检察人员自觉、严格、认真地依法履行监督检察的职责。
   市院监所处检察官在检查看守所监管情况
   第三节被监管人员再犯罪的查处 对被监管人员的重新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促使他们接受改造,并且维护监管场所的秩序,保障良好的改造环境。
   民国时期对犯人再犯罪的案件,由监狱主管,报经法院裁定,检察官监督。
  1951年至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犯人在监管期再违法犯罪的,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刑。检察机关监督犯人认罪伏法、接受改造。对暴动、行凶、脱逃等重新犯罪的分子,及时同劳改部门提出建议,报请法院加刑。
  1956年至196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检察职能分工,全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受理、查处被监管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主要限于监管改造场所之内具有下列主体犯罪的案件:1、正在被关押改造的罪犯和正在劳动教养人员的犯罪。2、正在监外执行刑罚的罪犯再犯罪。3、罪犯刑满后和劳教人员期满后被留下安置就业人员的犯罪。
  1957年,高检院《关于严厉打击犯人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犯人不认罪伏法、抗拒改造重新犯罪者,予以严厉打击。全区一年共受理要求加刑的案件49件,决定起诉18件。乐安县新乐农场罪犯万挑生1955年6月29日因盗窃罪被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投劳后不服管教,用棍将管教干部打伤。1957年8月11日被判处死刑,12月2日执行。黎川县劳改队反革命犯邱春生思想反动,造谣惑众,不服管教,被加刑2年。
  1958年至1960年,按照省院《关于协助劳改机关制止犯人逃跑问题的通报》,全区各县检察院对监所、劳改场所进行检察,打击脱逃犯罪活动,根据再犯从严的精神,及时起诉加刑。抚州建新砖瓦厂劳改犯马正昌(反革命分子)行凶杀人,分院会同抚州市院及时取证,审查、起诉、移交法院判处,加刑3年。宜黄谭坊钢铁厂劳改犯梁付贵、饶光泽等坚持反动立场,暗藏大、小刀5把,企图杀害管教干部,进行暴动、集体逃跑。后加判梁付贵、饶光泽各有期徒刑2年。据统计,全区对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62件。
  1961年,各级检察机关配合“两劳”单位清理“三类”人员,打击现行破坏活动。10月,省院会同东乡县院在该县钢铁厂就清理和办案如何结合进行试点,根据政策规定先后起诉26名犯罪分子,并将此作法转发全省各地。
  1964年,抚州分院对劳改犯及就业人员的改造反改造情况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察,打击了抗拒改造的重新犯罪分子,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重新犯罪分子起诉加刑32名,对一般情节略轻的重新犯罪分子进行教育14名。
  1979年,分院对江西永桥农场教养人员改造情况进行检察,对为非作歹重新犯罪分子给予严厉打击。劳教人员戴建平为试自己的拳头是否厉害,残忍的对准一教养分子的眼睛猛击一拳,致使其眼珠脱落,造成重伤残废,被起诉判刑。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下达后,11月,抚州分院、进贤县院配合江西省第一劳教所贯彻决定精神,在劳教人员中开展反逃跑、反违法、整顿所规秩序活动,广泛宣传“决定”,组织劳教人员对照检查,在坦白交待,检举揭发后,经过调查核实,兑现政策。期间逮捕起诉犯罪分子4人,延长教养期42人,注销城市户口9人。对有功人员提前解除教养28人。
  1982年6月,根据高检院《关于办理监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精神,全区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干警深入实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押经济犯罪分子加强法制教育,开展政治攻势,抚州市看守所一名在押贪污人犯拒不交待罪行,抚州市院检察长找其谈话,交待政策,指明前途,经于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退赃款3500余元,使该案及时审结。
  1983年8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开展后,全区各县(市)院监所检察科深入各监管场所,与看守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紧密配合,对在监管场所重新犯罪分子依法打击。11月21日下午,乐安县院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一起重大预谋集体越狱脱逃事件。由湘慈等22名人犯利用放风的机会采取低声叫喊,做手势,小跑步,举鞋子,点点头等动作,互相暗示,互相联络,密谋策划逃跑,并煽动全看守所人犯脱逃。检察院与看守所掌握这一情况后,及时采取了措施。一是对预谋策划的主犯加上了刑具,二是增加了二个岗哨,晚上加强巡逻,三是把关押的人犯变动了监号,对重刑犯加强了重点看管。预防了不测事件的发生。
  崇仁县院及时、主动配合看守所依法打击俞荣、梁志强的重新犯罪行为。二犯认为自己已作了判决,在监房内胡作非为,肆意欺压、摧残同监犯,毁坏财物,在监内称霸,造成极坏影响。通过调查取证,确认二犯均构成重新犯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原判刑期的基础上予以加刑,判处俞荣无期徒刑,梁志强有期徒刑14年,并将这一判决用广播向全监人犯宣读,对一些跃跃欲试的人犯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1984年至1985年,为深入开展“严打”斗争,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打击现行,深挖犯罪。崇仁县看守所在押盗窃犯刘小旺在监所检察干警的教育下,检举1起重大盗窃案件,经县公安局侦破逮捕犯罪分子8人,刘小旺被检察机关作了免予起诉决定。南丰县看守所销赃犯赖立夏,不仅彻底坦白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而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主犯抓获,被南丰县院宣布免予起诉。抚州市看守所关押的流氓集团主犯刘茂富,在监号内不遵守监规,称王称霸,有时自己不吃饭,也不允许同监号人犯吃饭,并且将关在同一监号的一名犯人打伤,根据这一情况,办案人员及时整理了材料,报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刘犯死刑。为兑现政策,各地在查证核实后都及时召开宽严大会,对坦白、检举好的给予宽大处理。对抗拒交待、表现不好的在法定期限内从严处理。
  1984年,乐安县罪犯陈逢财因犯重婚罪被判刑二年,1986年释放回原籍后,又和原姘妇通奸并要求与其结为夫妻,当其非法要求遭到女方拒绝后,陈逢财便将女方杀死,经侦查终结起诉到法院,1986年8月24日陈逢财被抚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1989年9月20日,省检察院会同省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监管改造场所贯彻执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在期限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在监管场所开展政治攻势,发动被监管人员坦白、交待、检举揭发犯罪,通知规定,对“两劳”人员和在押人员的坦白、检举线索,要指定专人负责登记、转送催办防止丢失,注意保密。对被监管人员中坦白交待的余罪,一律依法从宽处理,对检举揭发有功的,给予减刑。接通知后,我区两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立即行动,分赴各监管场所宣讲《通告》。此间,分院检察长到抚州市看守所宣讲《通告》,组织被监管人员学习,使其提高认识,转变思想,交待罪行,揭发犯罪,走坦白、检举从宽之路。抚州市看守所有5名在押经济犯交待、检举线索33条,其中万元以上大案6起,要案1起,经查证构成犯罪的8起。南丰县院检察长在《通告》发布当晚,就用录音机到县看守所内播放。县看守所在押人犯焦良义学习《通告》后,把贪污6万多元、投机倒把暴利13万元赃款全部退清,得到了宽大处理。省检察院及时总结和推广了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贯彻《通告》中的做法和经验。
  1990年至1996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教育、感化在押罪犯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1996年12月份,对在黎川县看守所留所服刑又犯流氓罪的杨春才起诉加刑四年,确保了监所秩序的稳定。
  1998年,临川市院查处了一起被监管人员再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徐学林、杨帆、吴团报、徐献明殴打犯罪嫌疑人尧某,致使尧重伤甲级,四名罪犯均被加刑。抚州分院办理了地区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徐长瑞脱逃案,按照审判管辖权限,移送临川市院监所科审查起诉,徐长瑞被加判有期徒刑1年。
  1999年,乐安县查处了一起牢头狱霸案件,6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二年零六个月的张习群,要同监号的罗某抓蚊子,后又强令罗吃掉蚊子,还要罗某做“发电报”、“开飞机”、“做吊死鬼”、“老牛耕田”等进行体罚和侮辱人格的所谓“游戏”,后又借故殴打罗某,造成罗轻伤甲级。乐安县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起诉,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张习群有期徒刑4年。
  2002年,南城县犯罪嫌疑人吴双平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留县看守所服刑。同年5月7日,对同监号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强迫被监管人员纹身,跳裸体舞,严重破坏监管秩序。监所科经初查,确认犯罪事实清楚,应当立案。2002年8月1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对吴双平刑事拘留,9月6日监所科对该案进行审查后,依法对吴双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02年12月3日对吴双平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04年10月,崇仁县院监所检察人员在检查监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头上、手上有伤情,经调查核实是被同一监号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刘彬多次殴打所致,并指使其它人员强迫吴某喝尿做杂事等。崇仁县院立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对刘彬以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起诉。崇仁县法院判处刘彬有期徒刑1年。
   第四节社会改造的检察
  根据中共中央“矛盾不上交、就地监督改造”的方针,对于不法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只要他们没有进行重大现行破坏活动,就不予逮捕判刑,而采取在群众面前公布他们的身份,揭露他们的问题,交其所在生产队、单位、街道办事处群众加以监督改造,这种改造工作,称之谓社会改造。1958年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后,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被列为检察院的主要工作之一。检察对象是那些不收监的定性带帽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以及不捕、不起诉的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社会改造检察(以下简称社改检察)一是检察公安机关在社改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二是掌握社会改造对象的思想动向和变化情况,是否认罪伏法,接受改造;三是检察包改包教组织是否落实,措施、制度是否严密得当。
  1958年,为了适应大跃进的形势,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强对地、富、反、坏分子的改造。(1)全区普遍办了集训班,集训时间大多为5-10天或半个月,共集训地主分子4268名,富农2625名,反革命1283名,坏分子2377名,刑事犯248名,流窜犯86名,合计10887名。此外,还集训了一批不良分子、巫婆神汉204名,懒汉、二流子940名,偷窃分子139名;(2)贯彻群众性的监督改造,实行“一订、三包、四定”,“一订”是所有地、富、反、坏分子中的二三类分子,被管制分子普遍订立守法改造公约。“三包”是由乡、社、队负责包管、包教、包改造。“四定”是定期召开会议,定期汇报,定期评审,定额劳动;(3)个别地方举办了民办教养。临川县在全县范围内举办“民办劳动教养”,共收容了不服监督改造的各种反、坏分子1517人,占全县改造人数的2.34%。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了劳动生产和思想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运用了行政管理、群众监督、家属支持三方面结合的管理方法,效果很好,因此,干部、社员群众、家属都满意。
  1959年,社改检察工作是我们对敌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主要方法之一。据统计,全区有地、富、反、坏(以下简称四类分子)34999名,通过大力开展社改检察工作,把他们之中绝大多数改造好,使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依靠和发动群众采取“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和“三包一保证”的办法,贯彻执行“劳动生产和思想改造相结合,惩罚管制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政策,做到“月查、季评、年升降”。因此使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向好的方面转化,年终评审,摘掉帽子成为正式社员的由1958的10038名增到11211名,上升11.8%。南城县反革命分子卢景祥将隐藏十多年的反动伪军政书籍、证件交给了政府,揭发了其他人所隐藏的政治历史问题,还检举了造谣破坏材料20余件。对于错划四类分子的人员,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也予以纠正。黎川县白沙管理区第三生产队把地主郭条富的儿子、媳妇都划为地主分子,列为改造对象,这是界限不清的错误,立即予以纠正。
  1960年,在社改检察中抓住改造和反改造这个中心环节,对四类分子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掌握四类分子的思想动态,活动规律,同时打击抗拒改造,进行破坏活动的分子。据金溪县院统计,对有破坏活动的四类分子惩处了83人,占总数5.59%。对41名守法好的四类分子摘了政治帽子,占总数的2.76%。
  1961年,第9次全省检察工作会议后,全区各检察院在加强对四类分子是否认罪守法、老实接受改造进行检察的同时,着重对确定社改对象摘、带帽子是否正确,在政治上是否划清了界限,经济上是否实行同工同酬,有奖有惩、有升有降等进行检察。全区共纠正错划社改对象184名,漏划180名,使党的政策得到了正确贯彻。
  1962年,社改检察进一步贯彻执行“十个好人夹一个坏人”、“三包一保证”和月考、季评、年升降的工作措施,要求在政治上进一步分化瓦解他们,经济上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同时对于那些顽固不化,坚持反动立场,抗拒劳动改造,进行破坏活动,构成犯罪的分子坚决予以逮捕法办,以起到打击少数,分化瓦解争取改造大多数的作用。全区惩处了社改对象326名,其中逮捕45名,管制31名,劳动教养12名,交群众批斗238名。因国民党叫嚣反攻大陆,少数坚持反动立场的分子认为时机已到,6、7月份发生反攻倒算14起。南城姑山公社地主分子曾国忠要夺回分给社员邱老仂的土地。黎川县湖坊公社湖坊大队地主黄长才,土改时被没收了六间房子,分给复员军人李火孙,扬言要归还,对这些不法分子县院给予了坚决打击。
  1964年至1966年,社改检察紧紧依靠广大群众对社改对象进行监督,发挥基层治保组织的作用,对四类分子采取“三抓”,即抓思想改造、抓劳动守法、抓改造程度。在生活上给出路,合理分配劳动定额,实行同工同酬,严禁各种体罚行为和无偿劳动。抚州镇反革命分子余镇,曾被关押、教养、斗批多次,但仍进行造谣、盗窃、投机倒把等破坏活动。经过充分发动群众,进行说理斗争,他回家后写了五条保证贴在大门上,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检察人员三次回访考察,表现很好,每月出工24天以上,有一次生产队跑了一头牛,他在请假外出的路上碰到了,放弃上街办事,主动把丢失的牛牵回来交给了生产队。
  检察机关对社会改造的检察工作,一直持续到“文化大革命”。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宣布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中国国内的主要矛盾,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地经过评审,摘去绝大多数地主、富农分子的政治帽子,改造反动阶级的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因此,重建后的检察机关没有再承担社会改造检察任务。全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情况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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