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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对违法乱纪的检察(一般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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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对违法乱纪的检察(一般监督)
分类号:
D630.9
页数:
3
页码:
112-114
摘要:
检察机关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主要是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各项政治运动而开展,一方面深入基层检查了解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一方面查办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同时也办理一些反革命和其他现行破坏案件,以保卫党的中心任务和政治运动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违法乱纪
监督监察
内容
检察机关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主要是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各项政治运动而开展,一方面深入基层检查了解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一方面查办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同时也办理一些反革命和其他现行破坏案件,以保卫党的中心任务和政治运动的顺利进行。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检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负责,当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检察内容主要是由工农检察机关派出巡视员,发动人民群众,同贪污、浪费作斗争,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反对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揭露和批判官僚主义现象。广昌县城市教育科科长黄天俊赌博、嫖团匪的老婆,不做教育工作;广昌县尖峰区教育部长张广发嫖妇女,因尖峰区附近有大刀会组织,一有动静他就背起包袱准备逃命,不履行本职工作,在群众中影响极坏,黄天俊、张广发均被广昌县苏区政府工农检查部门查处,撤销了职务。
建国后,1953年元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当时简称“新三反”)的指示,指示中指出,县、区、乡三级干部中存在着许多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对违法乱纪者必须给予法律制裁,最严重者处以极刑,以平民愤;同时,表扬好人好事,扬正气刹歪风。在中共中央发出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指示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处严重违法乱纪作为1953年的工作重点。
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一般监督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权的第一项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行使一般监督程序是发现违法、检察违法、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采取“违法纠正书”“提请纠正书”和“抗议书”三种形式。如果“提请书”或“建议书”提出的纠正要求不被接受,则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侦查起诉。
195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逐步开展了一般监督工作。一年来,全区通过机关告发和人民来信,发现和检察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381件,其中违法严重、情节恶劣、依法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69人,多数为干部强迫命令、玩忽职守、企业内部的贪污案件。
一般监督工作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形式,分析情况,按照发现违法、查明违法、纠正和防止违法活动、使违法者负法律责任等四个步骤进行。1955年,抚州专署建筑工程处发生违反合同案,分院调阅了有关文件,并主动协同专署监察处、地委工业部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同时组织检察组、深入工地进行详细检查,从而搞清了情况,追查了责任。
1955年,分院积极配合党的监察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了抚州市在征收工商业税附加的同时,征收了消防清洁费的情况。根据前中南行政委员会(54)财规字第1481号《提示各省、市整顿规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自1954年7月以后征收消防清洁费是违法的”规定,对抚州市这一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全区检察机关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把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认真查处少数干部趁机贪污、侵吞集体财产以及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据统计资料,195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993件,其中反革命案82件,侵犯人权案129件,偷窃案36件,不法资本家案12件,贪污案164件,强奸案44件,通奸案70件,侮辱妇女案13件,破坏生产案39件,医疗事故案18件,渎职案66件,申诉56件,询问59件,其他205件(包括违法乱纪、诬告等)。已结案770件,发出建议书16件,提议书9件,报告书26件。
1956年,分院指导临川、宜黄、金溪三个县的人民检察院对供销社、贸易、纺织公司等单位大批物资积压霉烂、变质、财物混乱,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查实由于计划不周,经营管理不善,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再是在执行价格政策上存在混乱现象,该降价的不降,致使商品卖不出去造成积压,导致财产损失;另外财经管理制度不严,使大批物资短少丢失,个别领导还违法乱纪。如临川县温圳贸易公司领导不以身作则,不遵守财经制度,将国家流动资金私自借支265元,下面职工工作没有积极性,影响该公司效益,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957年1一8月份,一般监督工作根据少而精,重质量不重数量,重点进行的原则,检查了各种违法案件32起,发出报告书14件、建议书7件、提请书11件。崇仁县六区礼陂、徐芳芦乡主要干部自1956年一1957年2月,先后杀猪165头计重21994斤,总价值10331.5元,按0.25%非法抽手续费达人民币258.29元。县院及时制作了提请书,进行了制止和纠正。临川县仙溪乡高级社郭家岭镇第九生产队34个社员正当备耕之际,丢掉生产,制造假腊500余斤,骗取国家资金700多元,县院及时进行了检察,在县委重视下,通报全县并开展讨论,从而杜绝了部分社员的资本主义思想,全面迅速的转向了生产。
1957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不要强调一般监督”的指示而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
1960年,适逢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群众拿摸东西问题时,严重违反政策,不顾党纪国法,发生了一些打死、逼死人命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贤、临川、金溪等县被打死、逼死、打残、打伤的均在50人以上。金溪县琅琚公社荣坊大队副队长熊含芳,对有小偷小摸行为年仅13岁的熊梦培捆、绑、吊、打,并先后两次用针线将熊的嘴巴缝上达一天一夜,群众气愤地称之为“新恶霸”、“活阎王”、“坐山老虎”。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农村整风整社,改造三类社队,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12条”政策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于打人致死、致残、致重伤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并惩罚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开展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指示,结合农村以贯彻、兑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的政策为中心的整风整社运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全区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34件,其中打死或因被打后致死的案件16件、逼死人命案4件、打成残废案11件、打成重伤案100件,其它3件。1961年3月,金溪县黄源公社溏下大队余家生产队副队长余某,在原伪甲长的唆使下,把一个仅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的贫农社员梨祥活活绑死。此事被揭发后,县院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依法追究了余某的刑事责任。乐安县万坊公社坪背大队胡家生产队会计胡良玉,6月份给社员分配食油,由于分得不合理,社员胡老四对他提出意见,胡良玉不但不接受,反而恼羞成怒,伙同其两个侄子将胡老四活活打死。胡良玉也受到了惩罚,1961年12月26日,被判处死刑,侄子胡婆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指出: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党内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是阶级斗争在我们内部的反映。全区各县(市)检察机关及时地受理调查处理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42件,其中打死逼死人命案8件、致残案4件、刑讯逼供案11件、侵权案14件、打击报复案4件、贪污盗窃案61件、投机倒把案9件、强奸妇女案7件,其他24件。法办了42名犯罪分子。临川县金坪乡马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泉云等人,将社员马泉行捆绑、吊、打,要其交待偷窃行为,造成马泉行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秘密掩埋其尸体,搜查没收其全部财产。政法机关法办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黄泉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对有关人员也给予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1963年元月31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范围的联合通知》,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指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恶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留、逮捕、审讯、刑罚、劳改、劳教案件;在工作中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违法乱纪,打死逼死人命、打人致残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63年至1964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此通知,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增产节约“五反”运动,严肃认真地查处了违法乱纪分子。1963年,捕办的24名贪污侵吞公共财物分子,侵吞公款48700余元,稻谷3900余斤。崇仁县许吉祥贪污救济款案被法办后,群众称政府是“真包公”。1964年,临川县凤岗公社领导干部邹海星、周林来严重破坏党的方针、政策,严重违法乱纪,造成该公社从1959年到1964年,部分群众因缺粮引起了浮肿病,并造成人口大量外流,周林来等人贪污粮食、布匹、黄金、银元和衣物等27种,折人民币13700元,分院捕办了两犯。
1965年,抚州分院按照省检察院的决定,对严重违法乱纪案的检察,主要是逮捕处理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四类分子,查处利用职权打死、逼死人命、打人致残的案件和工作中严重违反党的政策,多数干部、群众认为非捕办不可的案件。全年全区共受理内部违法犯罪案件50件55人,其中贪污16件16人,逼死人命、捆绑吊打严重侵犯人权案件13件15人,其他21件24人。55名案犯中,批准逮捕的17名,不予逮捕的38名。惩办了少数,教育了多数。
1979年7月,金溪县院重建后,查处了本县合市公社干部李某私设牢房一案。1968年5月,在“三查”运动中,李某任审讯组长。李根据公社主要领导研究意见,把被诬告参加“反共救国军”组织(后来证实此组织纯属捏造)的胡良玉关押在郑家祠堂,指使审讯组成员,对胡良玉采取指名问供、严刑拷打方式,搞逼、供、信。几天之后,带着手铐、脚镣的胡良玉不明不白地死在四人看守的公社“班房”中。当时县政法军事管制小组派人到现场勘查,认定胡是他杀。县院侦查终结后向县委写出报告。考虑到案发于“文化大革命”运动这一特定时期,县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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