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纪检察(反渎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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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法纪检察(反渎职侵权)
分类号: D630.9
页数: 16
页码: 112-127
摘要: 法纪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渎职犯罪的行为实行检察,对构成犯罪的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法纪检察 监督监察 人民检察院

内容

法纪检察是人民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中的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渎职犯罪的行为实行检察,对构成犯罪的进行侦查,提起公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节对违法乱纪的检察(一般监督)
  检察机关同违法乱纪作斗争,主要是围绕各个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和各项政治运动而开展,一方面深入基层检查了解情况,向党委作出汇报,一方面查办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同时也办理一些反革命和其他现行破坏案件,以保卫党的中心任务和政治运动的顺利进行。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检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负责,当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检察内容主要是由工农检察机关派出巡视员,发动人民群众,同贪污、浪费作斗争,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反对消极怠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揭露和批判官僚主义现象。广昌县城市教育科科长黄天俊赌博、嫖团匪的老婆,不做教育工作;广昌县尖峰区教育部长张广发嫖妇女,因尖峰区附近有大刀会组织,一有动静他就背起包袱准备逃命,不履行本职工作,在群众中影响极坏,黄天俊、张广发均被广昌县苏区政府工农检查部门查处,撤销了职务。
  建国后,1953年元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当时简称“新三反”)的指示,指示中指出,县、区、乡三级干部中存在着许多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坏人坏事,对违法乱纪者必须给予法律制裁,最严重者处以极刑,以平民愤;同时,表扬好人好事,扬正气刹歪风。在中共中央发出开展“新三反”斗争的指示以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处严重违法乱纪作为1953年的工作重点。
  1954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一般监督作为人民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职权的第一项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行使一般监督程序是发现违法、检察违法、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采取“违法纠正书”“提请纠正书”和“抗议书”三种形式。如果“提请书”或“建议书”提出的纠正要求不被接受,则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抗议。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检察院侦查部门进行侦查起诉。
  1955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逐步开展了一般监督工作。一年来,全区通过机关告发和人民来信,发现和检察了各种违法乱纪案件381件,其中违法严重、情节恶劣、依法提起公诉、移交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69人,多数为干部强迫命令、玩忽职守、企业内部的贪污案件。
  一般监督工作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座谈会形式,分析情况,按照发现违法、查明违法、纠正和防止违法活动、使违法者负法律责任等四个步骤进行。1955年,抚州专署建筑工程处发生违反合同案,分院调阅了有关文件,并主动协同专署监察处、地委工业部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同时组织检察组、深入工地进行详细检查,从而搞清了情况,追查了责任。
  1955年,分院积极配合党的监察委员会和政府的监察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了抚州市在征收工商业税附加的同时,征收了消防清洁费的情况。根据前中南行政委员会(54)财规字第1481号《提示各省、市整顿规费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自1954年7月以后征收消防清洁费是违法的”规定,对抚州市这一违法现象,检察机关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全区检察机关遵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把保卫农业合作化运动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认真查处少数干部趁机贪污、侵吞集体财产以及强迫命令、违法乱纪案件。据统计资料,195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案件993件,其中反革命案82件,侵犯人权案129件,偷窃案36件,不法资本家案12件,贪污案164件,强奸案44件,通奸案70件,侮辱妇女案13件,破坏生产案39件,医疗事故案18件,渎职案66件,申诉56件,询问59件,其他205件(包括违法乱纪、诬告等)。已结案770件,发出建议书16件,提议书9件,报告书26件。
  1956年,分院指导临川、宜黄、金溪三个县的人民检察院对供销社、贸易、纺织公司等单位大批物资积压霉烂、变质、财物混乱,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等问题进行了检查,查实由于计划不周,经营管理不善,领导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再是在执行价格政策上存在混乱现象,该降价的不降,致使商品卖不出去造成积压,导致财产损失;另外财经管理制度不严,使大批物资短少丢失,个别领导还违法乱纪。如临川县温圳贸易公司领导不以身作则,不遵守财经制度,将国家流动资金私自借支265元,下面职工工作没有积极性,影响该公司效益,给国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1957年1一8月份,一般监督工作根据少而精,重质量不重数量,重点进行的原则,检查了各种违法案件32起,发出报告书14件、建议书7件、提请书11件。崇仁县六区礼陂、徐芳芦乡主要干部自1956年一1957年2月,先后杀猪165头计重21994斤,总价值10331.5元,按0.25%非法抽手续费达人民币258.29元。县院及时制作了提请书,进行了制止和纠正。临川县仙溪乡高级社郭家岭镇第九生产队34个社员正当备耕之际,丢掉生产,制造假腊500余斤,骗取国家资金700多元,县院及时进行了检察,在县委重视下,通报全县并开展讨论,从而杜绝了部分社员的资本主义思想,全面迅速的转向了生产。
  1957年8月,全区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不要强调一般监督”的指示而停止了一般监督工作。
  1960年,适逢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少数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群众拿摸东西问题时,严重违反政策,不顾党纪国法,发生了一些打死、逼死人命的违法乱纪案件。进贤、临川、金溪等县被打死、逼死、打残、打伤的均在50人以上。金溪县琅琚公社荣坊大队副队长熊含芳,对有小偷小摸行为年仅13岁的熊梦培捆、绑、吊、打,并先后两次用针线将熊的嘴巴缝上达一天一夜,群众气愤地称之为“新恶霸”、“活阎王”、“坐山老虎”。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农村整风整社,改造三类社队,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12条”政策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于打人致死、致残、致重伤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并惩罚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开展同严重违法乱纪作斗争的指示,结合农村以贯彻、兑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60条”的政策为中心的整风整社运动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加强了对严重违法乱纪案件的检察。全区查处违法乱纪案件134件,其中打死或因被打后致死的案件16件、逼死人命案4件、打成残废案11件、打成重伤案100件,其它3件。1961年3月,金溪县黄源公社溏下大队余家生产队副队长余某,在原伪甲长的唆使下,把一个仅有一些小偷小摸行为的贫农社员梨祥活活绑死。此事被揭发后,县院立案侦查,决定逮捕,依法追究了余某的刑事责任。乐安县万坊公社坪背大队胡家生产队会计胡良玉,6月份给社员分配食油,由于分得不合理,社员胡老四对他提出意见,胡良玉不但不接受,反而恼羞成怒,伙同其两个侄子将胡老四活活打死。胡良玉也受到了惩罚,1961年12月26日,被判处死刑,侄子胡婆仔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指出:阶级斗争不可避免地要反映到党内来,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严重违法乱纪,是阶级斗争在我们内部的反映。全区各县(市)检察机关及时地受理调查处理了严重违法乱纪案件142件,其中打死逼死人命案8件、致残案4件、刑讯逼供案11件、侵权案14件、打击报复案4件、贪污盗窃案61件、投机倒把案9件、强奸妇女案7件,其他24件。法办了42名犯罪分子。临川县金坪乡马家大队党支部书记黄泉云等人,将社员马泉行捆绑、吊、打,要其交待偷窃行为,造成马泉行死亡的严重后果后,秘密掩埋其尸体,搜查没收其全部财产。政法机关法办了严重违法犯罪分子黄泉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对有关人员也给予了党纪和行政处分。
  1963年元月31日,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范围的联合通知》,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指农村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造成严重恶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拘留、逮捕、审讯、刑罚、劳改、劳教案件;在工作中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重违法乱纪,打死逼死人命、打人致残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63年至1964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此通知,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城市增产节约“五反”运动,严肃认真地查处了违法乱纪分子。1963年,捕办的24名贪污侵吞公共财物分子,侵吞公款48700余元,稻谷3900余斤。崇仁县许吉祥贪污救济款案被法办后,群众称政府是“真包公”。1964年,临川县凤岗公社领导干部邹海星、周林来严重破坏党的方针、政策,严重违法乱纪,造成该公社从1959年到1964年,部分群众因缺粮引起了浮肿病,并造成人口大量外流,周林来等人贪污粮食、布匹、黄金、银元和衣物等27种,折人民币13700元,分院捕办了两犯。
  1965年,抚州分院按照省检察院的决定,对严重违法乱纪案的检察,主要是逮捕处理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四类分子,查处利用职权打死、逼死人命、打人致残的案件和工作中严重违反党的政策,多数干部、群众认为非捕办不可的案件。全年全区共受理内部违法犯罪案件50件55人,其中贪污16件16人,逼死人命、捆绑吊打严重侵犯人权案件13件15人,其他21件24人。55名案犯中,批准逮捕的17名,不予逮捕的38名。惩办了少数,教育了多数。
  1979年7月,金溪县院重建后,查处了本县合市公社干部李某私设牢房一案。1968年5月,在“三查”运动中,李某任审讯组长。李根据公社主要领导研究意见,把被诬告参加“反共救国军”组织(后来证实此组织纯属捏造)的胡良玉关押在郑家祠堂,指使审讯组成员,对胡良玉采取指名问供、严刑拷打方式,搞逼、供、信。几天之后,带着手铐、脚镣的胡良玉不明不白地死在四人看守的公社“班房”中。当时县政法军事管制小组派人到现场勘查,认定胡是他杀。县院侦查终结后向县委写出报告。考虑到案发于“文化大革命”运动这一特定时期,县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第二节对渎职犯罪案件的检察
  197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设置了法纪检察科。从此,法纪检察工作进入了专门化的历史新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的检察主要查处玩忽职守案,重大责任事故案,行贿、受贿案,枉法追诉、裁判案,私放罪犯案,妨害邮电通讯案等。1985年,分院认真贯彻了高检院自侦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法纪检察的十项措施》:(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端正业务指导思想;(2)院党组重视领导亲自抓;(3)充实人员保证质量;(4)加强调查研究,开辟案件来源;(5)抓住重点,积极查处大要案、重点案件;(6)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质量;(7)立足办案,搞好综合治理;(8)工作干劲大,模范地遵纪守法;(9)依靠党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10)检察分院加强业务指导。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对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作了调整。根据高检院1998年5月26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犯罪案件有33种:(一)滥用职权案;(二)玩忽职守案;(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五)枉法追诉、裁判案;(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七)私放在押人员案;(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二十一)放纵走私案;(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二十三)商检失职案;(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2005年7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召开了电视电话会,部署7月开始,用一年半的时间,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于2005年8月19日开始此项工作。 这次专项工作查办重点案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导致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第二类是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三类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徇私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包括: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2005年8月19日,市院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并印发《抚州市检察院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县区院。9月中旬市院渎检处干警参与控申部门“举报宣传周”,在赣东大道进行专项工作活动宣传,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发放宣传材料达400份。接受咨询渎职问题达十多人次。12月4日市院组织控申、反贪、渎检、预防干警参加司法局举办“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市委门口进行法律宣传,渎检干警发放专项活动宣传材料200份。
   一、玩忽职守案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公职人员犯罪检察,由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农检察机关负责管辖,当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主要内容包括:发动群众同贪污、浪费作斗争,反对“放弃职责”、“玩忽政府法令”和“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等。1934年肃反和检举运动中,不时有裁判人员放弃职责,包庇和放纵阶级敌人的情况。广昌县裁判部部长萧文沾,在扩大红军突击运动中,对拖枪逃跑分子不坚决执行中执委第二十五号命令,影响了扩大红军的工作。头坡区军事部部长拖枪逃跑、贪污腐化并且破坏归队运动,在群众中影响极坏,应处以死刑,萧文沾却只判了他8个月的监禁。
  1979年检察院重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的实际,省院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致残3人以上,或者损失粮食万斤以上(以稻谷计算),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万元以上的均应立案。行为造成危害,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也应立案:(1)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掩盖事实真相,推卸责任的。(2)在任职期,连续3次玩忽职守,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屡教不改者。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的为特大案。按照上述标准立案的一般应提起公诉,但对投案自首、积极挽回经济、政治损失,有立功表现的或者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作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处理。
  1981年,宜黄县院办理了县医院救护车司机吴立成玩忽职守案。1980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初一)晚上8时许,凤岗公社马停桥大队赤脚医生方桂莲打电话到凤岗公社医院,要求县医院派救护车抢救危重病人徐菊香。凤岗医院院长9时打电话到县医院门诊部,要求赶快派救护车接病人。值班员黄兰忠接电后,立即找到司机吴立成,吴听说是到马停桥大队救人便说:“电瓶没电,不能出车”。黄兰忠9时33分打电话告诉赤脚医生方桂莲说:“车子电瓶没电,不能出车”。无奈,病人亲属用大板车于10时30分左右将患者拉到宜黄县医院,病人因急性胃肠炎,极度脱水而死亡。当晚11时,宜黄县麻疯病医院院长爱人病重,要求县医院出救护车接诊,司机吴立成当即答应,开救护车将病人接到县医院救治。吴立成严重违反医院工作管理制度,不履行职责,谎称电瓶无电不出车救治病人,致使死者徐菊香耽误了抢救时机。
  1981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宜黄县梨溪医院助产士方惠华打电话到县医院,要求派救护车接一位严重贫血、骨盆狭小的临产妇到县医院抢救。吴立成讲:“等吃完了晚饭再去”。方惠华于下午7时、7时30分两次打电话向县医院求救,吴立成却在同事家喝酒,直到7时40分,才带着县医院助产师同去,8时20分到达梨溪医院,产妇因分娩引起大出血于8时50分死亡。
   吴立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宜黄县院于1982年2月5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判处吴立成有期徒刑3年。吴立成上诉后,抚州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1年。
  1984年,金溪县原供销社主任汤年生,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香烟霉变,损失4万余元。检察院立案后,于1984年6月26日向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金溪县法院于8月2日判处汤年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临川县粮食局朱样才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使粮店损失购销差价款28680元,临川县院立案后,查清朱的犯罪事实,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1987年,黎川县院查处了县酿造厂厂长陈光耀玩忽职守案。1985年9月20日,黎川县酿造厂与福建省邵武市水北工商贸易公司签订瓶装“峰泉牛庄白酒”60吨的购销合同。其中花、白瓷瓶酒各50%,议定价格白瓷瓶酒每瓶1.095元,花瓷瓶酒每瓶1.51元,按供方当地卫生标准内验货,交货地点为福建省光泽火车站,发往站为山东胶县站,1985年10月交货。合同签订后,在生产酒过程中,陈光耀不听上级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劝告,执意用部分废瓷瓶装酒,用不配套的红、绿、白等五色塑料盖和玻璃瓶盖内的橡皮垫加鸡皮套代替瓶盖,造成瓶口密封不严,酒变色变质,破损漏酒严重。陈光耀在没有对酒进行卫生标准检验和向对方办理验收交货具体手续的情况下,即行发货。实发酒2183箱523112瓶。货到对方后,发现酒瓶破损漏酒严重,大部分重量不足,甚至出现空瓶。经青岛市和胶县卫生防疫部门检验,酒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胶县工商局仲裁退货,并赔偿购方有关经济损失。此事共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45091.98元。黎川县院于1987年5月14日以玩忽职守罪对陈光耀进行了立案侦查,由于陈认罪态度好,该案于6月13日作了免诉决定。
  1988年2月22日,分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查处玩忽职守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各县(市)检察院用半年时间,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查处玩忽职守犯罪的专项斗争。全区共受理玩忽职守案18件,立案6件7人。原抚州市院查处了抚州市肉联厂贸易货栈经理邹柯生、仓库保管员刘水莲玩忽职守案。保管员刘水莲在仓库内用电灯泡为猫取暖,未拉断电源引起燃烧。经理邹柯生在货栈值班,没有巡看安全情况,直至大火烧毁房屋被过路群众发现,邹柯生才从睡梦中惊醒。火灾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原抚州市院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原抚州市法院依法判处邹柯生拘役4个月,刘水莲拘役6个月。
  1988年广昌县院查处了县塑料厂采购员魏广生、祝某玩忽职守案。广昌县塑料厂是一个有170多名工人,年产值上百万元的单位,主要生产聚乙稀和聚丙稀。采购员魏广生、祝某以该厂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资金赴吉林省采购原材料,在没有购货的情况下就将资金存在销售单位帐户上,并擅自用公款为他人担保和行贿。到6月份不仅未见原材料,而且巨款也杳无音讯,全厂停工待料。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赶赴吉林省,查清了货款所在,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了货款,于6月25日将40万货款全部追回,魏广生被广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1989年,原抚州市院办理了洪水潮特大玩忽职守案。江西省院和抚州分院直接参与了此案的办理。
  被告人洪水潮,1987年担任抚州驻厦门办事处抚新发展公司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在与抚州地区煤炭公司合伙经营进口尿素3万吨的业务中,盲目与港商签订合同,放弃银行担保,于7月17日预付货款45%,即人民币9922500元给供货方,直至8月16日,才发现预付贷款已被供货方分散汇往国内6省64个单位,预付款全部被骗走。案发后,除追回被骗款105万元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872500元。洪水潮因能积极协助追回部分赃款,且认罪态度较好,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991年广昌县院办理了县供销社张松柏玩忽职守案。1991年2月17日晚,广昌县水南供销社职工张松柏在综合门市部值班,晚饭后,被告人张松柏擅离岗位,23时10分左右,门市部楼上一职工住房(晚上无人住)因电引起大火,张被火声惊醒后,不及时报告,只顾从值班室取财物,致使供销社门市部的柜台用具及各类商品等物全被烧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七万余元,广昌县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松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3年12月,原抚州市院立案查处了万凤和、徐海生玩忽职守案。1993年3月,江西第二丝绸总厂经理部经理朱富顺(地区招商局永发公司聘任副经理)找到被告人徐海生(原抚州市农业局调研员,被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聘为驻昆明经理)说,已联系好地区土产公司等单位与云南省昆明万通公司做烟叶生意,还缺200万元资金。徐海生听信朱富顺的谎言,在对云南烟叶生意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即写了份经营烟叶的“可行性报告”给万凤和(系抚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万看了报告后,认为有利可图,既没有进行实地考察,也没有向主管局汇报,就擅自决定提供200万元人民币做烟叶生意,并聘任徐海生为驻昆明业务经理。之后,万凤和先后二次用社会保险金作担保,以劳动服务公司的名义向抚州地区工商银行贷款200万元,由徐海生带汇票到昆明转到朱富顺的帐上。朱富顺得款后,任意支配货款,并于8月25日外逃不归,虽经市政府派人追款,但只追回23.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76.2万元。原抚州市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徐海生起诉至法院,原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徐海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万凤和被原抚州市院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2000年,南丰县院查办了本县粮食局局长兼粮油总公司经理周明亮玩忽职守案。1996年7月29日,周明亮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擅自作主以粮油总公司的名义为徐某个人租赁的南丰县桔城制药厂提供了200万元银行贷款的担保。贷款到期后,周又于1996年11月10日未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作主替徐某归还了贷款,在多方努力下徐某只偿还了96万元给粮油总公司,造成该总公司103万余元无法追回的重大经济损失。南丰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周明亮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02年,南丰县院办理了姚金达玩忽职守案。姚金达在担任县二轻局副局长兼江西金达油脂化工厂总经理期间,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对油脂生产市场不调查研究,继续生产造成亏损,导致油脂厂破产,其行为已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姚金达有期徒刑20年。
  2005年,临川区院办理了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第二看守所副所长黎清华及该所合同制民警徐观生玩忽职守案。2005年1月18日,黎清华以第二看守所领导的身份在该所带班,并负责19日凌晨4时30分至8时30分的值内班和巡视工作。19日凌晨5时至6时许,第9监号人犯三次向黎报告,说同监号人犯何某呻吟。黎接到报告后置若罔闻,不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犯何某病发后得不到及时抢救而于6时50分死亡。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了黎清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4年8月8日看守员徐观生,开始负责对该所9监号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所长对留所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在此期间,徐观生违反了江西省公安厅《关于预防监管民警违法违纪的若干规定》,在第9监号内指定在押人员饶斌来负责对同监号人员进行管理,第9监号内经常发生被关押人员殴打、虐待被关押人员事件,并发生过同监号人犯不堪虐待而自杀未遂事件。徐观生既没有对殴打、虐待事件进行调查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2005年1月18日午饭后,因何某偷吃他人饭菜,同监号人犯朝何某身上泼冷水、殴打,徐观生没有对此事进行调查,反而朝何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并给其带上脚镣,何某被殴打、虐待后,于次日凌晨6时50分左右死在第9监号内。徐观生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临川区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二、重大责任事故案
  检察院重建后,重大责任事故案由法纪检察部门侦查,主要是查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1984年,黎川县院办理了郑国兴、桂金瑞重大责任事故案。
  1983年8月7日,黎川县建筑公司承包本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层砖墙承重的混合结构工程,此工程由郑国兴承接负责施工,1984年1月11日浇灌完屋面南面天沟和圈梁混凝土。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进贤县临时工陈进良、桂金瑞等来到工地,准备安装屋面北面天沟模板,因模板不够,在工地又没有找到工程负责人,便擅自拆第一层遮阳板的支撑和模板,拆完后,桂金瑞擅自将二楼的遮阳板和支撑打掉,并撬了靠东头大约4米长的模板,当天晚上11时45分,该工程二楼南面外纵墙连同圈梁和天沟从西至东,由标高7.2米至11.6米发生倒塌,脚手架全部被压毁,靠近住院部南面的医院手术室的天桥、屋檐和洗衣间前列走廊被打坏压倒,当场压死1人,重伤2人,轻伤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元。在这起事故中,郑国兴是该工地的主要负责人,黎川县人民法院于84年12月8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郑国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桂金瑞被免予起诉。1994年,宜黄县院立案侦查了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陆员娥系宜黄县二都乡河口村个体花爆厂业主。1994年元月14日下午4时许,因插爆竹引线的房间起火后,引起隔壁成品库房爆竹爆炸,造成死亡3人伤6人的严重后果。陆员娥在生产中违反易燃易爆品安全生产规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住宅内混合操作,且操作工场与成品库房又同在一处的情况下,违章作业,而发生爆炸事故。陆员娥被判有期徒刑3年。
  1994年,乐安县一个体医生违规输液造成病人死亡被立案查处。1994年9月9日,乐安县大马关召尾村卫生所个体医生李国荣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在未获“输液许可证”及不具备开展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在死者李年保的家中为其输液,不做皮试,就加用氨苄青霉素为死者输液,又将维生素B12加入输液中进行静脉点滴,因而造成死者因过敏性休克引起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1995年8月14日,经抚州地区医疗事故技术监督委员会鉴定,这次事故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9月5日乐安县院决定对李国荣立案侦查,并将其依法逮捕,后根据有关规定做了免诉处理。
  1996年,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重大责任事故案归公安机关管辖。
   三、行贿、受贿案
  1982年元月1日至1983年12月,行贿受贿案划为法纪检察部门管辖,1982年全区立法纪案件40起,行贿受贿案22起,占总立案数的55%。1982年原抚州市院法纪科办理了黄发前、花后喜行贿案。他们打着“红旗包装箱厂”名义,从1980年8月至1981年1月向外地倒卖4个火车皮的木料共326.18立方米,得利12000元。为捞取火车车皮,向有关人员行贿金额达5000多元。原抚州市法院判处黄发前有期徒刑四年,花后喜被检察院免予起诉。
  1982年,原抚州市院查办了高登生、谢荣涛索贿、受贿案。抚州北站火车货运室负责人高登生及抚州地区土产公司干部谢荣涛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采取不法手段大量捞取国家计划外车皮,然后批给投机倒把分子和一些集体单位发运,将大量木材运往省外倒卖,从中索贿7500余元,高登生以索贿罪被原抚州市人民法院判拘役6个月,谢荣涛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六个月。
  1984年,贿赂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管辖。
   四、破坏邮电通讯案
  1982年8月,分院会同抚州地区邮电局联合发出通知,认真贯彻高检院和邮电部(1982)510号文件精神。10月20日至11月10日,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配合当地邮电部门,组织专人对邮电职工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共查处破坏邮电通讯案件32起,查明少数邮电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现金人民币6552.36元,挪用7629.26元。
  原抚州市院1982年办理了抚州地区乡邮员邓银水利用代订书刊报纸业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开票等手段进行贪污犯罪的案件。邓犯被依法起诉,原抚州市法院判处邓银水有期徒刑4年。
  乐安县院办理了赵来兴破坏邮电通讯案。1984年3月17日至4月2日,被告人赵来兴利用担负汇款业务之便,采取汇款跳号开票,只在收据联上盖戳,其余二联不盖戳等手段,隐匿了46户的汇票和汇款通知单,金额达2285.75元,汇费22.99元,隐匿时间最长的十七天。乐安县院依法起诉赵来兴,县法院以破坏邮电通讯罪判处赵来兴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1986年2月,省检察院与省邮电局联合制订《关于办理邮电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联系制度》,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共派出12名领导和24名法纪检察干警,深入邮电部门进行摸底调查,协同邮电部门进行“三查”工作,一共查出违法犯罪案件25件,其中贪污案15件,金额达11175.56元,检察机关立案侦查5件,挽回经济损失3235.24元。同时查处了一些私拆隐匿、积压延误投递报刊邮件、电报的案件。东乡县院查办了该县杨桥邮电所乡邮员戴三根和珀干邮电所乡邮员于伟东破坏邮电通讯案。自1985年以来戴三根私拆挂号信8件、隐匿报刊4908份、平信28件,被东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伟东私拆平信9件、隐匿各地报刊638份、平信47件、印刷品8件,被东乡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了本县邮电局邮政股投递员芦卫金隐匿、毁弃邮件贪污公款案。芦卫金被起诉后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五、伪证案
  1986年广昌县院办理了余大兆伪证案。1986年6月份,广昌县法院审理姜祖光贪污、受贿、诈骗案时,证人余大兆伪造证据,多次出庭作虚假证明,影响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检察院依法以伪证罪在法庭上将余大兆逮捕,经查证事实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余大兆有期徒刑6个月。
   六、滥用职权案
  1999年分院查处了临川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冯银平滥用职权案。1998年,冯银平在广昌宾馆抓获贩卖运输假人民币的犯罪嫌疑人周天生等4人。1999年2月冯银平将案件移送广昌县公安局处理时,竟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对缴获的5万元假人民币不开具扣押清单,并且只移交其中27850元,对其余的22150元假币,冯银平擅自决定拿给提供线索的周某,导致有5000元假币无法追回,另外,冯银平的渎职行为还造成案犯周天生等4人长时间超期羁押。后分院对冯银平作了不诉处理。
  2003年,临川区院查处临川区地税局上顿渡分局税务代征员付解文滥用职权案。被告人付解文从2001年10月27日至2002年12月5日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在没有见到耕牛的情况下,先后7次凭空为以周多喜为首的耕牛盗窃团伙盗窃的耕牛办理地税、工商检疫等手续,从中获利602元。致使周多喜等盗窃团伙盗得的耕牛屡屡得以销赃。被告人付解文被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4年,广昌县院查办了本县头陂镇党委书记高昌麟滥用职权案。2004年,身为镇党委书记的高昌麟,以修建头陂圩与昌厦公路平交挂线公路发展经济为名,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征用土地130.5亩,出让土地6000多平方米,致使大量耕地受到严重破坏。广昌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高昌麟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4年,金溪县院办理了金溪县双塘镇人武部部长周前进滥用职权案。2004年1月7日下午,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委会水南村村民周海龙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在自己的责任田内烧稻草。2004年2月17日上午8时许,周前进与镇人大副主任黄卫群、副镇长黄卫清三人商议,准备当天到水南村对周海龙违规用火进行处罚。周前进将此情况向镇党委书记汇报后,书记叫周前进暂缓处罚。周前进等人认为如不处理周海龙,将有碍于对其他人的处理,为此周前进、黄卫清、黄卫群三人再次商议后,于当日上午9时许,召集镇党委副书记胡某等人前往周海龙家,要求其交纳200元违规用火罚款,否则就搬400斤谷抵罚款。周海龙及其妻李锦桂只同意罚100元,并表示明天送到镇政府去。周前进不同意,便指挥镇干部将周海龙家的10包谷子搬上汽车强行拉走,并表示10包谷卖得的钱扣除罚款,多余的钱和罚款收据一并给周海龙。上午11时许,李锦桂赶到双塘镇政府,在得知将其谷卖掉后,便在镇政府办公室门口服农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金溪县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判处周前进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2004年宜黄县院办理了宜黄县中港乡党委宣传委员、分管乡计划生育工作的肖辉及中港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所长涂锐滥用职权案。2003年8月5日,肖辉等人将本乡鹿岗村下街组村民二胎纯女户结扎对象吴桃珍带到乡计生服务所,欲对其施计划生育结扎手术,期间,吴桃珍的丈夫欧阳元彬向肖辉求情,欲交1万元人民币而不做结扎手术。肖辉即召集乡计生工作人员开会,决定由单位收取欧阳元彬1万元现金,为吴桃珍做假结扎手术,并于当天指使乡计生服务所所长、医师涂锐和乐建辉为吴桃珍实施假结扎手术。导致吴桃珍在2004年8月16日计划外产下一男婴。该案起诉后,2004年12月4日宜黄县法院判处肖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涂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04年,临川区院办理了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彭瑞和滥用职权案。1994年,原抚州市农业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在抚州市金巢开发区以32万元购得2470m2土地使用权。2001年12月9日,营业部决定将该宗土地用于职工全额集资建房。因城市规划和职工增加集资面积的要求,营业部又将原土地旁边的806m2(1.45亩)土地使用权以52万元价格购买下来。随后,营业部与承建商周国平签订协议,营业部新建54套住房,54间杂物间,22间店面,周国平按370元/m2价格,包干土建费,营业部将18只店面(约787m2)以2000元/m2的价格抵给周国平共计157.4万元,周国平则承担52万元的土地款、34万元的店面土建费以及建房所需的各种税费、绿化、水泥路面、水电安装和办理产权证等费用。2002年1月25日,营业部和周国平以建住宅楼为由在金巢开发区办理了相关开工手续,但未到抚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办理集资建房申报手续(即填报“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审批表”),2002年1月28日,周国平按合同正式开工。并在相应时期交纳了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勘察费、质监费、白蚁防治费、房屋测绘费、鱼塘、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计107.34万元。2003年8月,营业部集资房竣工,因没有申报办理集资建房手续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周国平便通过抚州市房产交易所办事员江洪涛找到犯罪嫌疑人彭瑞和,获取了“抚州地直、中央、省属驻抚单位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周国平将该表交给营业部填好内容盖好公章后,又通过江洪涛送到彭瑞和处审批,彭瑞和明知当时已停集资建房,仍违反抚州市人民政府(2001)44号文件,未经有关领导批准,超越自己工作职权,在该营业部54户集资户的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上签上“同意”二字,并加盖了房改办的公章。经抚州市振远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营业部54户住房楼按时价评估价值为5528070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595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建设厅“赣计收费字(2002)502号”《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抚州安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抚州市农业银行原营业部销售54套住宅楼少交各种税费计418112.51元。
  2005年8月22日,临川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彭瑞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七、徇私舞弊案
  1946年(民国35年)12月,东乡县县长戴森荣,因违法舞弊被弹劾,经检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文省高等法院检察处讯办。
   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徇私舞弊归属违法乱纪类。
  1988年,资溪县院查办了乌石派出所民警金东、柳苏华徇私舞弊、私放罪犯案。1987年12月14日,乌石镇派出所民警金东、治安联防队员柳苏华在对抢劫赌场案犯唐友贵、洪金星、黄水财三人执行拘留任务时,金东接受唐友贵200元人民币贿赂后,用三轮摩托车将唐友贵送到资溪县火车站四季春旅社,当晚唐乘火车逃往鹰潭,第二天唐返回资溪,被柳苏华看见,柳没有报告也没有采取措施,而是邀请唐一起吃晚饭,并为唐安排了休息场所,后唐友贵逃跑,直到1988年2月13日才被抓获。1988年4月3日,资溪县院决定对金东、柳苏华立案侦查,同年8月26日向资溪县法院起诉,县法院以私放罪犯罪判处金东有期徒刑1年,以窝藏罪判处柳苏华拘役6个月。
  1993年,金溪县院办理了临川县河东乡党委书记邹福祥徇私舞弊案。邹福祥自1993年1月以来,多次收受挪用公款案犯陈富荣(以下简称陈犯)的贿赂。1993年8月4日金溪县院在临川县院的配合下,前往临川县河东乡对陈犯执行拘传任务时,陈犯以暴力抗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执行公务的干警进行围攻、殴打、并捆绑检察人员。陈犯趁机脱逃,事件发生后,临川县委主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吴元法同志,召集临川县公、检、法及河东乡政府负责人开会,责成河东乡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工作,限陈犯在二日内投案自首。参加会议的河东乡副书记立即向邹福祥汇报。此时陈犯正坐在邹福祥的办公室。邹既不采取措施扭送陈犯归案,又不报案,却让陈犯逃离乡政府。8月9日,金溪县院决定对挪用公款共犯陈阳福(系陈犯之子)依法执行刑事拘留。8月17日,邹福祥却以河东乡政府名义诬告金溪县院非法拘禁,并要求释放陈阳福,追究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10月2日,邹富祥私下与陈犯见面,让陈犯逃往吉林,并于10月4日与陈犯同行,10月12日,陈犯与邹富祥等人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河镇日杂公司招待所打扑克时,被金溪县院和当地政法部门干警当场抓获归案。邹福祥因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赃,在挽回企业巨额经济损失中起到重要作用,被金溪县院免予起诉。
  1994年,南城县院办理了县公安局株良派出所干警付建华徇私舞弊案。付建华在任职期间,明知犯罪分子周银根为通缉犯(周犯系本县株良镇人,南城县公安局已于1993年2月10日下达通缉令),不但不主动或配合其他公安人员将周犯捉拿归案,竟多次包庇周犯使其逃脱。南城县院对付建华立案侦查,并依法起诉至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付建华有期徒刑2年。
  1996年,南丰县院办理了该县公安局预审科长(兼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徇私舞弊、受贿一案。1995年11月,南丰县公安局刑侦队负责人刘小康为主,承办赵佰令、陈建国等五人重大盗窃案时,发现刘志山收购了四千余斤铜,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已构成销赃罪。但由于被告人刘小康同刘志山关系密切且又合伙入股办厂,为使刘志山不受法律追究,被告人刘小康便指使他人伪造问话笔录、制作假缴赃笔录和假领条,从而隐瞒了刘志山的销赃犯罪事实,致使刘志山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1996年元月26日,刘润年等五人因抢劫被南丰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刘润年的亲属为达到公安局放人的目的,就托人通过刘志山送给刘小康现金1万元,要其帮忙早日放人。刘小康得钱后,于1996年8月14日对刘润年改变强制措施,将其取保候审。鉴于刘小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赃款,确有悔改表现,南丰县院对其作了免予起诉处理。
  1996年,东乡县院办理了派出所户籍民警稽丽娟徇私舞弊案,稽丽娟利用职权为抢劫犯严苏华更改出生年月,使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企图达到逃避法律的惩罚。县院立案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稽丽娟免予起诉,并建议将其调离了政法机关。
   八、枉法追诉案
  1998年5月,分院对涉嫌枉法追诉罪的临川市公安局钟岭乡派出所副所长张羽立案查处。1996年6月,张羽任市公安局预审科预审员时,在主办犯有故意伤害罪的熊齐堂一案中,明知熊犯在公共娱乐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乙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是主犯,且年满18周岁,但在熊犯亲属许诺重谢的情况下,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在对熊犯故意伤害案的处理报告中称熊犯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且系从犯。在主持调解并为熊犯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后,张羽收受熊犯亲属2000元人民币的贿赂。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张羽拘役5个月。
  2001年6月22日,抚州市院以涉嫌枉法追诉罪对抚州市公安局(2000年撤地改市)临川公安分局孝桥派出所干警许会龙立案侦查。许会龙在明知邱伍泉有罪(系黄涛黑恶势力成员之一)却故意包庇,不执行抓捕职责,放任不管,致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市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许会龙有期徒刑2年。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
  1999年,临川市院起诉了临川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看守员邹全根私放在押人员案。1999年12月30日邹全根押送罪犯邓智去抚州地区医院看病,允许邓犯打电话叫来男、女朋友同到医院,邓犯拍片检查后,邹全根同邓犯及其朋友到抚州宾馆休息,邹全根接受邓犯提供的性服务和吃喝,多次同意邓犯单独前往探望父母、儿子和舅父。罪犯邓智返回宾馆后,邹全根再次同意其回家,邓犯回家后未返回看守所。公安局组织警力追捕邓犯,在浙江省将其抓获。临川区法院依法判处邹全根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
  1999年11月2日,金溪县院立案查处了左坊派出所所长龚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一案。经查1999年9月9日时任左坊乡派出所所长的龚某接报案后,与刑警大队同到该乡祝源村调查严伙林涉嫌强奸案。经过勘查检验,县刑警大队于9月10日将该案立案侦查,但追找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未果。同年10月10日,左坊派出所找到严伙林,对其进行询问,并做了问话笔录。之后,龚某在未征得局领导同意,也未与刑警大队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对严伙林作罚款处理,收取严人民币3万元,未办理取保手续便将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放走,直至2000年9月29日才在福建厦门把犯罪嫌疑人严伙林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鉴于龚某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县院后依法撤销了案件。
  2005年,宜黄县院办理了本县公安局干警徐誉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滥用职权案并提起了公诉。
  据查1998年4月24日,徐誉华为给其所在的县公安局办公室创收,在无刑事侦查权的情况下办理黄勇、郑平等五人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当晚,局领导研究决定,对已抓获的黄勇、郑平治安拘留。徐誉华在办理治安拘留手续时,将被害人调查笔录四页中的多处“强奸”涂改为“调戏”、“发生性关系”等字样,在《治安管理处罚表》事实栏内仅填写黄、郑等人侮辱被害人的事实,对被害人被强奸的事实只字未提,并对黄、郑二人作出治安拘留12天及罚款5000元的处罚后结案,未将案件移送刑侦大队侦查。2004年7月,徐誉华应东乡妇女吴育珍的要求,在本县圳口派出所为吴育珍以“李蓓文”的假名办理假户口、身份证。8月4日徐誉华将“李蓓文”的假户口迁至徐本人工作所在的凤岗镇派出所,并出具“出境调查报告”,为吴育珍办理出境赴台手续。吴育珍出境时被警方查获。 宜黄县法院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徐誉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十一、徇私枉法案
  2005年,东乡县院办理了范虢平、余剑豪徇私枉法案。2004年11月13日,东乡县公安局副局长范虢平之兄范国兴及李雨清、付火仔(以下简称范、李、付)因涉嫌用假古董诈骗得人民币28万元,被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当得知范、李、付不能取保后,范虢平便伪造了范、李、付3人在东乡县诈骗60万元的相关案件材料,利用“大案并小案”的刑事管辖原则,将范、李、付3人从山东公安局弄出来。2004年11月23日,范虢平同侄子范方明到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退了30万元赃款,并将伪造的在江西省东乡县诈骗60万元的案件材料给了平度市公安局。12月2日,范虢平、余剑豪(东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干警)同范方明一道至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接范、李、付3人。3日下午范方明、余剑豪在范虢平的授意下,同平度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杜某到银行办理了共计138万元的资金转帐手续(用于深圳受害人王某等人被骗160万元退赃)。然后,范方明与余剑豪同平度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到看守所将范、李、付3人接出。返回江西省东乡县后,将3人放出回家。
  范虢平除犯有徇私枉法罪外,还亲自参与了诈骗。2004年11月4日,范虢平伙同其兄范国兴等人用高仿真瓷器冒充古董骗得深圳市王某人民币70万元,范虢平分得赃款21万元。
  范虢平一案,中央电视台一记者以“失踪的犯罪嫌疑人”为题详细披露了范虢平徇私枉法,私放重大诈骗犯范国兴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引起了中央高层领导人的极大关注。
  2005年12月29日,东乡县院以徇私枉法罪对范虢平立案侦查。2006年1月4日刑事拘留,1月9日依法逮捕,现已移送至深圳市检察院起诉。
  2006年1月4日,东乡县院以徇私枉法罪对余剑豪立案侦查,1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起诉后,东乡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第三节对侵权犯罪案件的检察
  1952年,南城县周德华逼死女工吴冬秀案,初审判处周有期徒刑六个月,经省检察署调查并提出意见,改判无期徒刑,该案的判决先后畸轻畸重,各走极端,均属偏差。省署将此案情况刊载于《江西日报》用以教育干部和群众。此案为建国后抚州地区查处的首例侵权案。
  1979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案直接由检察机关受理。1980年,省检察院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法纪检察工作办案细则》、《关于法纪检察办案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抚州检察机关开展了对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案的查处。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有:(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四)刑讯逼供案;(五)暴力取证案;(六)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七)报复陷害案等7个罪名。
  2004年,抚州市院根据省院部署,从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在全市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5月28日,市院成立了以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恩洪为组长,副检察长王楚荣、渎检处处长项良东为副组长,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控告申诉、民行、预防、办公室、计财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向全市各县区院下发了《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各县区院于5月30日相继成立了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制订了《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院渎检处将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查处五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犯罪的立案标准编成宣传材料。各县区院渎检科组织干警深入乡镇、企事业单位进行反侵权专项活动宣传,受教育群众达2000余人,发放宣传材料1500余份,使广大群众了解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理各种侵权案件立案标准。
  6月21日,市院渎检处全体干警与本院控申处组织“宣传周”,在临川区上顿渡进行宣传和接待法律咨询,接待各种法律咨询达30多人次,其中接受侵权问题达10多人次,受教育群众500余人。
  10月15日至11月15日,根据省院渎检处《关于认真开展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了排查侵犯人权案件线索月工作。10月27日,市院渎检处组织各县区院分管渎检工作的检察长、渎检科长,市院渎检处全体干警,在市院收看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严肃查办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实况,并就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县区院在排查月工作中,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宣传工作,以巩固前期的宣传成果。南城县院渎检科组织全科干警认真学习的同时,将专项活动的精神、内容等到县有线电视台进行宣传,金溪县院领导就此项活动向县人大作了专题汇报,取得了人大的重视和支持,并向县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取得了当地党委的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渎检科干警走访了县纪委、税务、工商、公安、法院、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就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收集分类。全市检察机关渎检部门在此专项活动中,对排查出来的线索进行了查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案
  1984年一1985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对个别触犯刑律、情节后果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抚州市公安局北站派出所所长洪登科,乘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之机,怀着想当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目的,自1984年4月12日至7月13日,先后草拟匿名信5封,指使联防队员赵元荣复写后,分别寄给中共抚州地委、抚州市有关领导,信中掐造事实,诬陷“抚州市公安局六水桥派出所所长冯桂斌纠集市公安局科、所长和老民警二十多人组织阴谋集团,召开黑会10余次,攻击中央领导同志,抵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诽谤市委主要领导,策划爆炸市委大楼,进行凶杀活动”等;洪登科并利用职权,自1982年至1984年1月在帮助安徽农民李增房及姘妇周冬娥联系承揽白露山油库的打井业务时,向其索贿600元;1983年9月,周冬娥犯有拐卖妇女罪,抚州市长岭乡派出所请北站派出所协助捉拿归案,洪却指使联防队员赵元荣通知周冬娥逃跑,并受贿100元;1984年1月,周冬娥重婚罪案发,原市检察院决定逮捕,洪又指使赵元荣通知周冬娥潜逃。1983年10月,抚州磷肥厂工人林某、付某、白露山油库职工李某因生活腐化、道德败坏,公安机关决定处理和打击,洪登科带领赵元荣为其奔走说情,开脱责任,事后索贿、受贿1197元;洪利用职权,违反政策,大搞“农转非”,从1983年6月至1984年初,先后为7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从中索贿1250元;同时利用职权和以解决城市户口为要挟,先后奸污妇女4人。原抚州市院以洪登科犯有诬告陷害罪、流氓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赵元荣犯诬告陷害罪,将案件移送分院,分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洪登科有期徒刑17年(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赵元荣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85年,广昌县院办理了一起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案。1985年广昌县尖峰乡双湖村党支部书记、县人大代表刘允明利用职权,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非法搜查,造成恶劣影响,县院在县委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依法开除了刘允明党籍和罢免了其县人大代表资格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二、非法拘禁案
  1980年江西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法纪检察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非法拘禁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者致人重伤、死亡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立案。1981年4月28日,原抚州市公安局向原抚州市检察院通报:王友秀因通奸,被丈夫及其兄、弟、弟媳等人非法拘禁,逼供拷打后,投水自尽。原市院法纪科于7月17日立案,11月10日侦查终结。查明被告人付磊的兄嫂王友秀,自1981年春节后与其丈夫付欢荣感情破裂,3月18日,王友秀带好钱、粮票、布票离家出走,与本市郊区农民付书堂同居。被告人付磊等通过有关部门出面,于3月24日凌晨在付书堂家中找到王友秀,并将其带回付欢荣家中。从3月24日起至26日止,付磊不听有关单位及领导的告诫,伙同其兄付欢荣等亲属对王友秀进行拘禁、体罚、拷打、侮辱,逼迫王友秀交待与付书堂的关系,要王友秀承认自己是被付书堂拐骗带走,导致王友秀于3月26日晚投水自杀身亡。原抚州市院认定被告人付磊构成非法拘禁罪,但考虑到该案的因果,舆论、亲缘等关系较为复杂,对付磊决定免予起诉,对付欢荣等五人作其它处理。
  1981年,临川县院查处了范祥初、范麦生非法拘禁邱辉云案。元月28日晚,抚州地区周渡储木场放电影,桐源公社塘东大队少数社员无票冲入放映场,并将保卫组负责人邱辉云抓走,进行关、禁、吊、打,县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对犯罪分子范祥初、范麦生予以逮捕,对参与者也作了其它处理。
  1989年9月,宜黄县院办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该县兰水乡鹿岗税务驻征站职工孔裕生家中被盗,怀疑村民毛华明所为,即邀来本站临时工黄进生一同到毛家,并对其实行捆绑吊打,用电烙铁烫其大腿两侧,造成五处受伤的后果。县院查实后,依法对孔裕生予以逮捕,经审理县院对其作了免诉决定,并责令其对被害人的伤情给予治疗。
  1990年临川县院办理了饶付昌、封水清、李昌勤非法拘禁案。
  1990年8月29年上午,七里岗乡水口村村民陈年海家的鸡被盗,怀疑是同村村民李和兴所为。同年9月7日,七里岗乡公安特派员兼乡治安联防队队长李景勤,指派乡治安联防队治安员饶付昌、封水清去水口村调查李和兴盗鸡之事。当日上午11时,饶、封二人将李和兴传至村委会审训,由于李否认此事,饶、封二人对李采取打、跪、“飞机式”反铐双手等体罚手段。后又将李带到乡治安队,继续对李进行体罚,晚上,饶又将李铐在窗户铁栅上过夜。9月8日至10日,饶付昌、封水清、李昌勤对李采取“车轮战”的方式审讯。10日晚上,李景勤叫饶付昌把李和兴铐在治安办公室房内床头木栅上,锁在房内过夜。而且不允许放李小便。因没有证据证实李和兴盗鸡之事,李景勤即对李和兴作罚款200元、并令其写保证书的处理后,才于9月11日下午放其回家。至此受害人李和兴被非法关押体罚,限制人身自由达99小时。临川县院立案侦查并起诉,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饶付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1991年原抚州市院办理了一起特大非法拘禁案。1989年9月,进贤县王岭乡板桥村村民许红球、方细生夫妇与宜黄县医院退体职工廖大铨合伙做了两车黄豆(计2.5万公斤)生意,廖欠许黄豆款1.2万余元。许经过一年多的要款,廖均采取躲避的方法拒不还款。1990年11月下旬,许红球的房东陈平忠了解此事后,愿意帮忙收款,并商定按收回款的25%抽取报酬。1990年12月2日陈平忠邀集舒冬发、梅雪明等人到抚州。陈、舒两人在抚州找到廖后,对廖采取捆绑手脚,捂嘴等野蛮手段,将廖控制在其住房内,一小时后,准备将廖带回进贤时,发现廖大铨已窒息死亡。抚州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平忠有期判刑13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舒冬发有期徒刑12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许红球有期徒刑7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00元;梅雪明有期徒刑2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00元。
  1994年崇仁县院办理了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被告人刘国仁(系沙堤乡宣化村农民)之女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婚姻纠纷,1994年元月26日上午,刘国仁纠集18人非法强行侵入杨某家近一小时之久,将杨家的床、桌子、锅等物砸烂,并抢走稻谷、棉被等物。杨家人欲行劝阻,刘国仁带人围攻,并打伤4人,刘国仁还将一瓶农药洒在谷堆里,致使三千余斤稻谷无法食用。崇仁县院以刘国仁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对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后刘国仁被该院决定免予起诉并赔偿损失。
  1998年,黎川县院办理了非法拘禁香港人一案。1997年11月份,香港地区公民吴章铭在黎川县以介绍到澳门打工为名,骗取了女青年李某等4人所交的手续费8000元,1998年元月11日,李某未婚夫付斌得知吴在福建光泽县时,立即同涂志凯分别邀集了十二人连夜租车到光泽县,将吴及同伴王某(香港人)绑架到黎川,逼其退钱。第二天,将吴的同伴王某释放回港取钱。吴章铭被继续拘禁到被解救达48小时。县检察院于1998年5月8日提起公诉,经县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涂志凯有期徒刑2年,付斌有期徒刑6个月。
  2002年临川区院办理了临川区森林公安局茅排派出所所长邓金泉、鹏田派出所所长万子辉非法拘禁、滥用职权案。
  2002年元月,被告人邓金泉听到有人反映南昌有医生非法做输卵管复通手术,遂找被告人万子辉商量联合办理此案,万表示同意。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邓金泉、万子辉在既没有向有关领导汇报,又没有办理查办案件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南昌市将中介人李某抓获并将其非法扣押在临川区森林公安局留置三天三夜,直至6月1日上午10时许,李某亲戚交了2.3万元现金并写了2.7万元欠条后将李放走。之后,二被告人根据李某交待,在2002年6月2日将南昌市第三医院医生王某非法扣押在抚州市富奇宾馆,直至当天下午王某亲戚交了2万元现金后才将其放走。2003年4月23日,二被告人又将进贤县红十字医院医生刘某非法扣押在抚州市交通宾馆,直到刘某亲戚在当天晚上交了1.1万元现金后才将刘放走。二被告人还先后对南昌市第七医院医生徐某、进贤县中医院医生胡某等人进行了调查,在没有取得被做复通输卵管手术妇女的证据情况下,仅凭上述医生的供述,便非法对徐某罚款5万元,胡某罚款1万元。
   被告人邓金泉、万子辉因非法拘禁、滥用职权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市院渎检处检察官在研究案情抚州检察机关1980—1997年法纪检察情况抚州检察机关1998年至2005年渎检工作情况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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