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盗伐、滥伐森林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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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20
颗粒名称: 二、盗伐、滥伐森林案
分类号: D924.35
页数: 3
页码: 100-102
摘要: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关键词: 盗伐森林案 滥伐森林案

内容

1951年至1966年,盗伐、滥伐森林案由公安机关受理,需要提请批捕、起诉的人犯,由公案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国家政策允许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撤销木竹检查站;允许林业部门搞超购加价和等外材的议购议销;允许农村生产队和社员搞小材小料的产销见面;允许多家经营。一时间,许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争相在木材上开辟生财之道。东乡县院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写到该县甘坑林场水中林业队所管辖的杉树林在1979年被盗伐6万余株,1980年被盗伐2万余株。临川温泉公社翁坪大队乱砍滥伐各种大小林木100086株,其中杉树7453株,松树2633株。参加砍伐的有163户,占该大队240户的67.9%,此案,依法逮捕1人,拘留2人。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8件,其中大案1件。
  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2月8日,江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省院根据江西的实际对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规定:凡盗伐林木5立方米或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者,均应立案;在非林地区盗伐、滥伐的,其立案标准可低于这个数额;盗伐、滥伐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林开荒面积20亩以上,毁林搞副业20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滥伐风景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危害大的。(3)盗伐、滥伐森林过程中,殴打护林人员,情节严重的。并规定盗伐林木50立方米、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者重大案件。
  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的《布告》精神,加大了打击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9件,其中大案2件。
  1982年,乱砍滥伐森林歪风仍然严重。抚州、进贤、崇仁、临川4县(市),自1979年6月至1982年4月,先后91个国营单位,以搞活经济为名,非法经营木材7万余立方米,仅崇仁火车站运出计划外木材5.4万余立方米。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在积极查办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同时,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倒卖车皮指标等私批指标、私放木材的犯罪活动也进行了有力打击。如南丰、资溪县院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私批木材指标1500余立方米的原南丰县农业垦殖局局长叶书田和原资溪县林业局局长曾天华分别依法逮捕。叶书田犯贪污罪判刑1年,缓刑2年;曾天华犯受贿罪、倒卖票证罪判刑4年。资溪县饶桥公社斗源大队原支部书记林胜和伙同汤河恩于1981年8月,以作业组的名义把营里生产队的毛岭山场判包给胡某砍伐,胡雇了20多个外地人砍了一个冬天,共盗伐松杂木470多立方米。1982年5月,资溪县院在饶桥召开大会,公开逮捕林、汤、胡3人。汤被判刑1年,林被判刑6个月。浙江省文城县玉湖公社的罗启苗自1969年至1982年8月,以行贿手段,买通生产队干部,先后在宜黄、乐安等地判买青山,盗伐、滥伐林木1700余立方米,被依法逮捕。罗被判刑3年。乐安县院在办理盗伐、滥伐,判卖青山的案件中,共依法逮捕8件10人,为国家挽回损失78000元,缴获木材440余立方米。资溪县嵩市公社云际大队石木高私判青山给外地人员陈某,毁林83亩,盗伐242立方米。石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崇仁县河上公社邹坊大队桥头村二队队长陈汉来,三队队长陈湖南盗伐松树18137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半年。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33件36人,其中大案5件10人。
  1982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以营利为目的,贩运倒卖木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982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10月28日,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指示的精神,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今后对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办,绝不能手软,注意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部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者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树,后果严重的。
  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41件48人,其中盗伐50立方米的案件有10件13人。金溪县珊城公社马街大队吴福安滥伐617立方米,偷税1246元。吴犯滥伐森林罪判刑3年,犯偷税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5年。资溪县卢阳公社上皇大队教师邱美林砍伐毛竹2743根,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1983年6月,分院对全区1980年至1983年3月所办理的盗伐、滥伐森林案进行了剖析。在查处的64件71人中,其中盗伐50立方米以上的大案9件12人,占查处总数的13.1%。累计盗伐、滥伐林木11822.5立方米,中幼杉树75460株,毛竹31948根。在查处的71名犯罪人员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基层干部37人,占52.2%;社员群众31名,占43.6%;包工头1名,占1.4%;外地人员2名,占2.8%。共挽回经济损失124025元,木材2431.9立方米。其作案特征:一是采取隐蔽方式盗伐国营或集体的森林。利用晚上或偏僻的地带作案,共发生26起,占40.7%;二是判卖青山。大面积的滥伐森林,共发生12起,占18.8%;三是以集体利益为由组织群众上山乱伐森林,共发7起,占11%;四是趁山林权尚未落实之机,公开、突击性的盗伐、滥伐森林,共发5起,占7.6%;五是以建房为由,不报批就砍或批少砍多,共发14起,占21.9%。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线索23件,依法立案侦查23件25人,其中大案4件。黎川县院排除阻力,三次进驻国营德胜关垦殖场,与场党委紧密配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件,其中盗伐、滥伐森林案5件,配合法院就地公开审判,刹住了盗伐、滥伐垦殖场国有森林的歪风。高检院于9月14日向全国检察院转发黎川县院《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
  1985年1月1日,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施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省院的要求,在贯彻实施的同时,加强对《森林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南丰县院配合县广播站及时播放宣传《森林法》稿件,印发《森林法》2500份,张贴于各乡(镇)、村、组。分发 《森林法》单行本500册。在南丰县委主持召开有各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宣传《森林法》会议上,县院检察长作了专题发言,与林业部门共同研究贯彻措施。《森林法》颁布实施后,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虽有所收敛,但部分社员群众对林业政策心有疑虑,仍存在下手为强,砍倒卖现钱等现象。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8件24人,追缴木材219.7立方米。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下发《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检察机关自1985年7月1日起就不再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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