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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偷税抗税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9
颗粒名称:
一、偷税抗税案
分类号:
D914.33
页数:
3
页码:
98-100
摘要:
1957年,江西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专门的侦查机构已经取消,刑事侦查工作范围收缩。为此,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于1962年4月4日制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
关键词:
偷税抗税案
案件侦查
内容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建立至1963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漏税案2件。临川县太阳公社李家源大队主任季海泉伙同他人于1962年12月15日晚上,备好酒菜灌醉税征干部王某,将王带的第722号“验讫”税印,偷盖在封好的鞭炮259万响,空白纸100张(可包装鞭炮100万响),偷窃纳税销售凭证4张。17日将上述鞭炮卖给信河区供销社,共偷税款2614.91元,季海泉被判刑2年。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偷、抗税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为逃避、抗拒承担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上交给国家的税款为目的,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抗税罪。其中,行为人采取隐瞒、伪造帐据、照证、验戳等欺骗手段,达到逃避应交纳的税款,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罪;行为人有能力交纳税款,但对税收部门正式核定或裁定应交纳的税款,公开抗拒不交,或以暴力和其他威胁手段使税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自己征收管理职责,从而达到不缴税款,情节严重者则构成抗税罪。凡违反税收法,个人或个体户偷税1000元以上,单位或集体偷税1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妨碍、阻止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管理,殴打税务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均应立案侦查。1979年至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偷抗税案8件,立案侦查2件。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8件16人。资溪县乌石建筑队负责人郭桂华从1981年3月以来共偷税27009.10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抗拒不交,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形势使个体工商营业户和农村社办企业增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案件相应增加。全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5件10人。其中偷、抗税10万元以上的1件5人。东乡县院侦破马圩公社董圹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桥有与王长生、王城美、饶龙生等4人偷税124375元,贪污15670元的大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0000余元。王桥有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5年;王长生贪污罪判刑6年,犯偷税罪判刑2年,决定执行7年;王城美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5年6个月;饶龙生犯贪污罪判刑4年,犯偷税罪判刑6个月,决定执行4年;
1984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1件14人。乐安县石陂乡个体户周希兰于1984年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办“乐案县石陂农副产品购销经理部”,周为负责人,该经理部自开以来,从不按章纳税,偷、抗税金额4559元,被依法免予起诉。崇仁县林业车队临时工宋细年在承包林业车队爆竹厂期间,于1985年3月至5月,在宁都县肖田乡美佳山村委会和戴源村委会等地购买松木314m3,然后出卖给南昌水产局、上海市重型机床厂、县林业贮木场等单位,营业额达67000余元,经县税务局认定,宋偷漏税款5679.39元。1986年4月7日,宋被依法逮捕。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1、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1)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以上的;(2)偷、抗应纳税金额5万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以上的;(3)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4)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2、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2千元,抗税1千元以上的;3、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1)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3)偷税、抗税并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5)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87年,针对偷税情况严重,但案件查处甚少的情况,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院转发了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并部署开展偷抗税的专项斗争。7月份,分院党组向中共抚州地委呈报《关于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报告》,抚州地委及时予以批转。在此同时,分院与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各县、市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45次,召开纳税单位及纳税户会议237次,参加会议的人员达24623人次。派出宣传车12辆到117个乡镇宣传,出宣传栏498期,在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有广度有深度的税收法规教育。截止12月中旬,全区纳税单位及纳税人通过自查补交及检查追缴的税款达5863391元,已入库4530304元,促进了全区税收任务的完成。并发现偷、抗税案件线索53件(其中大案9件),经税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16件17人(其中大案3件)。全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23件。乐案县牛田镇、牛田街个体工商户龙科绵自1986年起伙同李牛栏长途贩运樟脑油,销往上海、浙江等地,其销售额为155480.02元,都未向税务部门纳税,并购买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空白发票及产品调拨证,给收货方结帐,共计偷税17802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乐安县牛田镇个体经营者万毛生伙同元友根、李昌禄等3人于1986年将自产和收购的樟脑油2万余斤卖给江西樟脑厂,利用9张“江西乐安县集体经济发票”与樟脑厂结帐,得款156439元,偷税19004.19元。万被判刑1年,缓刑2年;元被判刑6个月,缓刑2年;李被免予刑事处分。
1988年至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集中精力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同时,继续坚持抓好打击偷、抗税的专项治理工作。两年中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0件12人。抚州市院侦破了南杂商店承包人邱银水隐瞒营业额568.5万元,偷税27万余元的重大案件。邱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88年7月20日,分院、地区税务局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犯罪的力度,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通知》。之后,经省院批准全区各县(市)税务机关先后成立了税务检察室。
1990年,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收、财物、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精神和省院、省税务局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从9月下旬开始,全区检、税两家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动的同时,有重点地选择本地税源大,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比较突出的单位和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收到好的效果。如乐安、宜黄县院针对竹木税源是本县主要税源的特点,与县税务局共同商定,以经营竹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开展打击偷、抗税犯罪的专项斗争。两县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7件22人。占全区打击偷、抗税案件的53.1%和61%。11月7日,分院和地区税务局及时在乐安县召开打击偷税、抗税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区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当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32件36人,其中大案5件5人,追缴税款61万元,促使33名偷税、抗税纳税人投案自首。宜黄县上堡林场职工黄绍泉隐瞒营业收入807900元,偷税67133.7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1年至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5件25人。
1992年3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款总额的40%的;(2)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的30%的;(3)偷税5万元以上的满1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4)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的;(5)偷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千元至5千元,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上述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有意破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3)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向税务人员行贿的;(5)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抗税数额达到前条(偷税)所定数额标准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未达到此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1)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2)抗缴税款、滞纳金3次以上的;(3)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5)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6)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
1992年9月17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
1993年至1995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3件24人。乐安县院立案侦查了县水泥预制厂法人代表刘玉生偷税77066.39元案。
1994年10月5日省院下发《关于配合搞好1994年税收物价大检查,加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抗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等犯罪的通知》。之后,临川县院侦破厦门冰岛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业务员郑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44757.47元案。案发后所骗税款全部追缴,郑被依法免予起诉。南城县院侦破该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偷税243万元等重大案件。1995年6月14日,最高检察院、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的协查工作,经省院批准,分院于3月和5月在抚州地区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当年,全区立案侦查偷税案6件15人,抗税案2件2人。资溪县马头山活性炭厂承包人陈圣豪偷税59396元,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开始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也相应作了调整,偷、抗税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原检察机关在税务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税务检察室,在1998年的整顿中也已全部撤销。当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案件2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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