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
分类号: D914.33
页数: 14
页码: 98-111
摘要: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检察工作

内容

一、偷税抗税案
  1957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专门的侦查机构已经取消,刑事侦查工作范围收缩。为此,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于1962年4月4日制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建立至1963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漏税案2件。临川县太阳公社李家源大队主任季海泉伙同他人于1962年12月15日晚上,备好酒菜灌醉税征干部王某,将王带的第722号“验讫”税印,偷盖在封好的鞭炮259万响,空白纸100张(可包装鞭炮100万响),偷窃纳税销售凭证4张。17日将上述鞭炮卖给信河区供销社,共偷税款2614.91元,季海泉被判刑2年。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偷、抗税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为逃避、抗拒承担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上交给国家的税款为目的,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抗税罪。其中,行为人采取隐瞒、伪造帐据、照证、验戳等欺骗手段,达到逃避应交纳的税款,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罪;行为人有能力交纳税款,但对税收部门正式核定或裁定应交纳的税款,公开抗拒不交,或以暴力和其他威胁手段使税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自己征收管理职责,从而达到不缴税款,情节严重者则构成抗税罪。凡违反税收法,个人或个体户偷税1000元以上,单位或集体偷税1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妨碍、阻止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管理,殴打税务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均应立案侦查。1979年至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偷抗税案8件,立案侦查2件。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8件16人。资溪县乌石建筑队负责人郭桂华从1981年3月以来共偷税27009.10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抗拒不交,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形势使个体工商营业户和农村社办企业增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案件相应增加。全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5件10人。其中偷、抗税10万元以上的1件5人。东乡县院侦破马圩公社董圹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桥有与王长生、王城美、饶龙生等4人偷税124375元,贪污15670元的大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0000余元。王桥有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5年;王长生贪污罪判刑6年,犯偷税罪判刑2年,决定执行7年;王城美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5年6个月;饶龙生犯贪污罪判刑4年,犯偷税罪判刑6个月,决定执行4年;
  1984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1件14人。乐安县石陂乡个体户周希兰于1984年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办“乐案县石陂农副产品购销经理部”,周为负责人,该经理部自开以来,从不按章纳税,偷、抗税金额4559元,被依法免予起诉。崇仁县林业车队临时工宋细年在承包林业车队爆竹厂期间,于1985年3月至5月,在宁都县肖田乡美佳山村委会和戴源村委会等地购买松木314m3,然后出卖给南昌水产局、上海市重型机床厂、县林业贮木场等单位,营业额达67000余元,经县税务局认定,宋偷漏税款5679.39元。1986年4月7日,宋被依法逮捕。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1、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1)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以上的;(2)偷、抗应纳税金额5万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以上的;(3)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4)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2、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2千元,抗税1千元以上的;3、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1)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3)偷税、抗税并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5)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87年,针对偷税情况严重,但案件查处甚少的情况,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院转发了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并部署开展偷抗税的专项斗争。7月份,分院党组向中共抚州地委呈报《关于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报告》,抚州地委及时予以批转。在此同时,分院与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各县、市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45次,召开纳税单位及纳税户会议237次,参加会议的人员达24623人次。派出宣传车12辆到117个乡镇宣传,出宣传栏498期,在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有广度有深度的税收法规教育。截止12月中旬,全区纳税单位及纳税人通过自查补交及检查追缴的税款达5863391元,已入库4530304元,促进了全区税收任务的完成。并发现偷、抗税案件线索53件(其中大案9件),经税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16件17人(其中大案3件)。全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23件。乐案县牛田镇、牛田街个体工商户龙科绵自1986年起伙同李牛栏长途贩运樟脑油,销往上海、浙江等地,其销售额为155480.02元,都未向税务部门纳税,并购买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空白发票及产品调拨证,给收货方结帐,共计偷税17802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乐安县牛田镇个体经营者万毛生伙同元友根、李昌禄等3人于1986年将自产和收购的樟脑油2万余斤卖给江西樟脑厂,利用9张“江西乐安县集体经济发票”与樟脑厂结帐,得款156439元,偷税19004.19元。万被判刑1年,缓刑2年;元被判刑6个月,缓刑2年;李被免予刑事处分。
  1988年至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集中精力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同时,继续坚持抓好打击偷、抗税的专项治理工作。两年中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0件12人。抚州市院侦破了南杂商店承包人邱银水隐瞒营业额568.5万元,偷税27万余元的重大案件。邱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88年7月20日,分院、地区税务局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犯罪的力度,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通知》。之后,经省院批准全区各县(市)税务机关先后成立了税务检察室。
  1990年,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收、财物、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精神和省院、省税务局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从9月下旬开始,全区检、税两家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动的同时,有重点地选择本地税源大,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比较突出的单位和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收到好的效果。如乐安、宜黄县院针对竹木税源是本县主要税源的特点,与县税务局共同商定,以经营竹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开展打击偷、抗税犯罪的专项斗争。两县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7件22人。占全区打击偷、抗税案件的53.1%和61%。11月7日,分院和地区税务局及时在乐安县召开打击偷税、抗税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区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当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32件36人,其中大案5件5人,追缴税款61万元,促使33名偷税、抗税纳税人投案自首。宜黄县上堡林场职工黄绍泉隐瞒营业收入807900元,偷税67133.7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1年至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5件25人。
  1992年3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款总额的40%的;(2)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的30%的;(3)偷税5万元以上的满1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4)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的;(5)偷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千元至5千元,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上述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有意破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3)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向税务人员行贿的;(5)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抗税数额达到前条(偷税)所定数额标准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未达到此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1)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2)抗缴税款、滞纳金3次以上的;(3)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5)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6)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
  1992年9月17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
  1993年至1995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3件24人。乐安县院立案侦查了县水泥预制厂法人代表刘玉生偷税77066.39元案。
  1994年10月5日省院下发《关于配合搞好1994年税收物价大检查,加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抗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等犯罪的通知》。之后,临川县院侦破厦门冰岛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业务员郑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44757.47元案。案发后所骗税款全部追缴,郑被依法免予起诉。南城县院侦破该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偷税243万元等重大案件。1995年6月14日,最高检察院、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的协查工作,经省院批准,分院于3月和5月在抚州地区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当年,全区立案侦查偷税案6件15人,抗税案2件2人。资溪县马头山活性炭厂承包人陈圣豪偷税59396元,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开始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也相应作了调整,偷、抗税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原检察机关在税务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税务检察室,在1998年的整顿中也已全部撤销。当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案件2件。
   二、盗伐、滥伐森林案
  1951年至1966年,盗伐、滥伐森林案由公安机关受理,需要提请批捕、起诉的人犯,由公案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国家政策允许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撤销木竹检查站;允许林业部门搞超购加价和等外材的议购议销;允许农村生产队和社员搞小材小料的产销见面;允许多家经营。一时间,许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争相在木材上开辟生财之道。东乡县院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写到该县甘坑林场水中林业队所管辖的杉树林在1979年被盗伐6万余株,1980年被盗伐2万余株。临川温泉公社翁坪大队乱砍滥伐各种大小林木100086株,其中杉树7453株,松树2633株。参加砍伐的有163户,占该大队240户的67.9%,此案,依法逮捕1人,拘留2人。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8件,其中大案1件。
  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2月8日,江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省院根据江西的实际对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规定:凡盗伐林木5立方米或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者,均应立案;在非林地区盗伐、滥伐的,其立案标准可低于这个数额;盗伐、滥伐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林开荒面积20亩以上,毁林搞副业20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滥伐风景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危害大的。(3)盗伐、滥伐森林过程中,殴打护林人员,情节严重的。并规定盗伐林木50立方米、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者重大案件。
  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的《布告》精神,加大了打击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9件,其中大案2件。
  1982年,乱砍滥伐森林歪风仍然严重。抚州、进贤、崇仁、临川4县(市),自1979年6月至1982年4月,先后91个国营单位,以搞活经济为名,非法经营木材7万余立方米,仅崇仁火车站运出计划外木材5.4万余立方米。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在积极查办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同时,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倒卖车皮指标等私批指标、私放木材的犯罪活动也进行了有力打击。如南丰、资溪县院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私批木材指标1500余立方米的原南丰县农业垦殖局局长叶书田和原资溪县林业局局长曾天华分别依法逮捕。叶书田犯贪污罪判刑1年,缓刑2年;曾天华犯受贿罪、倒卖票证罪判刑4年。资溪县饶桥公社斗源大队原支部书记林胜和伙同汤河恩于1981年8月,以作业组的名义把营里生产队的毛岭山场判包给胡某砍伐,胡雇了20多个外地人砍了一个冬天,共盗伐松杂木470多立方米。1982年5月,资溪县院在饶桥召开大会,公开逮捕林、汤、胡3人。汤被判刑1年,林被判刑6个月。浙江省文城县玉湖公社的罗启苗自1969年至1982年8月,以行贿手段,买通生产队干部,先后在宜黄、乐安等地判买青山,盗伐、滥伐林木1700余立方米,被依法逮捕。罗被判刑3年。乐安县院在办理盗伐、滥伐,判卖青山的案件中,共依法逮捕8件10人,为国家挽回损失78000元,缴获木材440余立方米。资溪县嵩市公社云际大队石木高私判青山给外地人员陈某,毁林83亩,盗伐242立方米。石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崇仁县河上公社邹坊大队桥头村二队队长陈汉来,三队队长陈湖南盗伐松树18137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半年。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33件36人,其中大案5件10人。
  1982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以营利为目的,贩运倒卖木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982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10月28日,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指示的精神,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今后对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办,绝不能手软,注意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部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者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树,后果严重的。
  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41件48人,其中盗伐50立方米的案件有10件13人。金溪县珊城公社马街大队吴福安滥伐617立方米,偷税1246元。吴犯滥伐森林罪判刑3年,犯偷税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5年。资溪县卢阳公社上皇大队教师邱美林砍伐毛竹2743根,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1983年6月,分院对全区1980年至1983年3月所办理的盗伐、滥伐森林案进行了剖析。在查处的64件71人中,其中盗伐50立方米以上的大案9件12人,占查处总数的13.1%。累计盗伐、滥伐林木11822.5立方米,中幼杉树75460株,毛竹31948根。在查处的71名犯罪人员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基层干部37人,占52.2%;社员群众31名,占43.6%;包工头1名,占1.4%;外地人员2名,占2.8%。共挽回经济损失124025元,木材2431.9立方米。其作案特征:一是采取隐蔽方式盗伐国营或集体的森林。利用晚上或偏僻的地带作案,共发生26起,占40.7%;二是判卖青山。大面积的滥伐森林,共发生12起,占18.8%;三是以集体利益为由组织群众上山乱伐森林,共发7起,占11%;四是趁山林权尚未落实之机,公开、突击性的盗伐、滥伐森林,共发5起,占7.6%;五是以建房为由,不报批就砍或批少砍多,共发14起,占21.9%。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线索23件,依法立案侦查23件25人,其中大案4件。黎川县院排除阻力,三次进驻国营德胜关垦殖场,与场党委紧密配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件,其中盗伐、滥伐森林案5件,配合法院就地公开审判,刹住了盗伐、滥伐垦殖场国有森林的歪风。高检院于9月14日向全国检察院转发黎川县院《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
  1985年1月1日,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施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省院的要求,在贯彻实施的同时,加强对《森林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南丰县院配合县广播站及时播放宣传《森林法》稿件,印发《森林法》2500份,张贴于各乡(镇)、村、组。分发 《森林法》单行本500册。在南丰县委主持召开有各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宣传《森林法》会议上,县院检察长作了专题发言,与林业部门共同研究贯彻措施。《森林法》颁布实施后,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虽有所收敛,但部分社员群众对林业政策心有疑虑,仍存在下手为强,砍倒卖现钱等现象。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8件24人,追缴木材219.7立方米。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下发《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检察机关自1985年7月1日起就不再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三、假冒商标案
  1979年,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假冒商标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1980年,根据刑法第127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假冒商标案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它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并规定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80年至1991年,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14件,立案侦查8件。1988年10月,分院根据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次打击假冒“四特酒”的专项斗争。临川县院首先立案侦查处嵩湖乡印刷厂印刷假“四特酒”商标一案,由于侦查缜密,行动迅速,当场查获印制的假“四特酒”大标识60740张,小标识65000张,印板8块。之前在9月份,该厂厂长陈木发和订购人章根水已印制和成交42500套,该厂得款8670元。陈被依法判刑1年,缓刑2年;章被判刑1年。1990年,抚州市院查处了9家生产假冒“培力”奶粉的地下工厂和18家销售窝点,扣押假冒奶粉400余箱,计16000斤。
  1992年5月,分院在全区第3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查处假冒商标案的重点:一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二是非法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并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
  1992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规定,打击的重点:1、下列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2)生产或经销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商品的;(3)伪造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5)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2、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全区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假冒商标的案件,全年受理假冒商标线索20件,立案侦查5件11人,折合货价20.9万元。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单位,开展打击假酒、假烟、假药等方面的专项斗争,捣毁了31个制假窝点。抚州市院经过缜密侦查,仅用2天时间,就一举捣毁制造假酒“黑窝点”5个,扣押假冒“汾酒”、“竹叶青酒”、“董酒”、“四特酒”、“临川大曲”、“三花酒”、“信州春酒”4300瓶和其他一批制假工具等,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崇仁县院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与工商密切配合,2天就破获了一起假冒商标案,缴获假冒“杏花村酒”7060瓶。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8件,经过初查,立案侦查7件,其中大案1件。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7月21日,最高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狠抓立案,把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打假斗争”。临川县院遵照高检院《通知》的精神,查处了邹某(免予起诉)非法印制假冒“临川大曲”商标4万套、假冒“玉茗大曲”商标2万套、假冒“信州春”注册商标2万套、《园林青》注册商标2万套、“水仙牌”风油精商标1万套、“参茸玉浆”商标2万套案。同时,捣毁了展坪乡张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上饶酒厂“信州春”商标酒的窝点,收缴了剩余的假商标和压瓶盖机,查封了10多缸劣质酒。
  1993年12月1日,最高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994年至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7件。崇仁县院配合烟草公司整顿烟草市场,将缴获的1017箱价值100万余元的假烟全部烧毁,使该县的假烟销售活动得到有效抑制。金溪县院根据石门乡公塘村委会的举报,及时侦破了销售假稻种案。黄生堂、黄木良2人于1994年12月将自产的稻谷10包,计1300斤,冒充“协优94”杂交稻种,以每公斤8.5元价格卖给石门乡的农民,种植面积达700余亩,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为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金溪县帮助农民追回赔偿款8.3万元。
  分院针对在1994年的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中出现的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等越权办案的情况,于1995年3月8日,转发了省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5月9日又转发了省院《关于严厉禁止检察人员上路拦车、越权办案的通知》。从而使全区检察机关的打击假冒商标的犯罪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颁布后,假冒商标案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
   四、投机倒把、诈骗案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62年就开始受理和查处了投机倒把案。南丰县院查处了西坪供销合作社营业员曾霭岚利用自已的合法身份分别与陈细长、李冬仔、吴林生(劳教)、刘俊(劳教)互相勾结,里应外合,于1961年5月至6月先后5次套购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布票等,进行高价黑市活动。倒卖毛蓝布117尺、蓝卡机布123尺,灯芯绒布11尺,冰糖8斤,肥皂10条,雨伞4把、旧胶鞋3双,布票178尺,获暴利600余元,曾被判刑5年,陈被判刑6年,李被判刑5年。宜黄县院查处江丽清贩卖粮食、食油、黄豆获利800余元案,江被判刑3年。1963年,抚州市院立案查处陈仙桂投机倒把案。陈仙桂1949年参加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县团委书记、地委办公室秘书、区委书记、县文教局长等职。1960年因乱搞男女关系被开除党籍,后到市农机厂、市工交局工作。自1961年至1963年1月,陈伙同何兆柏、邹震之等人,以协作为名,贩卖洋硝228斤,水油300斤,以及缝纫机、木材机器零件、工业品等20余种,非法获利2470.14元。2月27日下午,抚州市委、市人委召开了市属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国营工厂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大会,地专机关也派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共达1400余人。市政法机关对陈仙桂投机倒把集团进行公开逮捕,首犯陈仙桂(判刑7年)、主犯何兆柏(判刑5年)、投机倒把分子邹震之(管制2年)被依法逮捕,其他有关人员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对缴获的投机倒把赃物,计缝纫机1架,自行车2辆,收音机1台,连贯轴瓦2副1只、洋硝12斤,银手镯2对、手表2块、提包3只,箱子1只,雨衣1件,银元16块,人民币698元,以及部分犯罪凭证进行展览,会后组织参观。1963年5月8日,原临川县手工业管理局周某向组织坦白交待了参与贩卖黄金的投机倒把行为,周本人投资600元,先后贩卖4次,获暴利1600元。5月13日继续交待了该集团的其他人员,有临川县的章某、李某、李某,抚州市的黄某、罗某、徐某,北京市的黄某,无锡市的凌某,南昌运输局干部胥某等9人。1963年2月,由章某带现金12200元(其中周1600元、章8000元、徐2600元),前往贵阳贩卖黄金22两,光洋(银元)200块,田七7斤5两,白药71瓶,自行车1辆,皮鞋1双,皮袄1件。章到南昌得知黄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就将全部货物隐藏在胥某家后就潜逃。后由李某等2人带回抚州,经公安机关侦讯,李2人交出田七3斤8两,黄金20两。北京市的黄某交待,周某、章某、黄某、胥某、喻某等5人先后到北京办货,共卖给黄金70两,光洋400元。这个跨地区倒卖黄金、银元的投机倒把案被全部告破。临川县董塘公社大队尧海泉于1962年11月伙同王某、马某等人,通过驻沪办事处套购洋硝2000斤,买价每斤2.45元,后在东乡县马家圩以每斤13-17元销售,共获暴利1.8万元。除分给上海的陈金良等人8200余元,尧海泉本人得9600余元。尧被判刑3年。
  1964年,临川县院查处了该县凤岗公社邓家大队邓某与房兄先后贩卖胶鞋250双、桂园200斤,毛竹6000根,牟取暴利6850元案。
  1965年,乐安县院在办理何寿生投机倒把案中,通过批判斗争,组织群众座谈,有6名投机倒把分子主动交待了投机倒把行为,共交出赃款1631元,黄金1两3钱8分,银元122块,手表2块,并收到检举材料250份。
  1963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首次立案侦查了诈骗犯罪案件。乐安县院侦破的李宏-诈骗案,案犯李宏勋,男,江西于都人,解放前参加伪青工队反革命组织,解放后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政大学,后在41军任文化教员,在镇反中被查获判刑3年。1958年又以隐瞒的手法,混入江西冶建工作,1961年下放新余工作时,乘机伪造历史,写着“50(1950年)年8月部队工作立过小功一次,转业后于58(1958年)年到60(1960年)年期间先后被评为季度、年度先进工作者数次,曾出席过赣州市59年(1959年)烈、军复、转业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从此,骗取了组织的信任,并混入公安机关工作,1962年在审干中被发现予以开除,送回原籍,交群众管制生产。该犯在回家前夕,借机盗窃新余市公安局局长手枪子弹4发,“江西公安”刊物一本、二科空白介绍信6张,电厂空白介绍信4张,以及其他物品,发现后被拘留。1962年12月又盗盖于都县长龙公社铁木篾生产合作社公章,出具证明,先后流窜到宜黄、乐安县等地做“工人代表”。1963年9月在乐谷公路横江岭工地书写借条4张,借大米550斤,人民币250元。写完后又模仿工程队技术员陈涛的字体,在借条上分别签字“希予借米壹百斤,陈涛63.9.23”,“希予借200元正,陈涛63年9月23日”。同时,还模仿工程队负责人冷朝明的字体分别签写批字“同意陈涛意见,冷朝明63.9.23”。后于9月30日到乐谷公路指挥部冒领了人民币200元,大米100斤。李犯除归还欠债外,其余被挥霍一空。案发后,李宏勋被依法逮捕,判刑3年。
  1979年,检察机构重建后,对当地党委交办的本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部分诈骗、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诈骗、投机倒把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亦一并进行查处。1979年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诈骗、投机倒把案线索22件,立案侦查20件(其中,诈骗案13件)。临川县上顿渡镇服装厂负责人黄丽华(女)因诈骗案,于1985年11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15日,被临川县公安局拘留,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1986年2月3日,临川县检察院以黄丽华犯诈骗、赌博罪向分院移送起诉,经审查黄丽华的诈骗犯罪事实中有大部分是贪污犯罪行为,故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县公安局撤回此案,移送临川县院侦查。经侦查证实,黄丽华于1982年3月至1985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发票,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54229.24元;1985年1月至10月,采取伪造信件和工人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周××等6人为其担保,从4个银行营业所骗取贷款29300元;1985年8月15日至11月11日,谎称资金不足,骗得本地及外地的7人借款6950元;1985年8月28日、30日,以中兴服装贸易货栈的名义,与宜黄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签订购销三台“金星”牌彩电协议书,骗得现金5352元;1984年9月至1985年11月,黄丽华又先后邀集30余人赌博,将贪污、诈骗所得赃款大部分输光。该案移送分院起诉后,分院高义文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12月18日,经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丽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7年3月14日,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处黄丽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规定,当前,投机倒把的行为主要有:(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指标凭证,车皮指标)。(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币兑换券,外汇指标)。(3)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倒卖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它金银工艺品。(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6)在生产、流动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对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3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该《规定》,同时对诈骗数额作了界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抚州市洋洲乡供销社停薪留职人员周帮义于1985年3月,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公款11万元,为个人经商。另外,周还利用受委托之便,擅自挪用公款48000元,用于个人经商营利。周犯诈骗罪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贪污罪判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6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20件,立案侦查16件(其中诈骗案8件)。1987年1月,南丰县院立案侦查县委交办的包伸特大诈骗案。案犯包伸系南丰县三溪乡农工商联合公司采购员,于1985年3月至1986年,先后窜到福建和江西等地、市、县,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诈骗26次,骗取公私财物计款123461.34元,个人实得117530.74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1次,计款36526元(其中5000元未遂),个人实得28896元。包伸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川县太阳乡农民宋细年,诈骗作案9次,共骗得款物计2957元,被判刑4年6个月。
  1988年,南城县院侦破县政府交办的全区最大粮食诈骗案。案犯游霞林系南城县徐家乡游家村农民,因赌博输了钱,便起诈骗之心。于1988年7月、9月指使别人在芦某(免予起诉)处骗得盖有南城县粮食局湖东粮站公章的空白计划粮食调运发货明细表50份。同年7月、8月,游通过他人介绍与南城县上唐粮管所、洪门粮管所的调运员相识。同年7月13日至10月19日,游雇请汽车,先后13次窜到上唐粮管所、洪门大坝粮站,以承运大米为名,用假名“徐建林”、“陈小军”,骗得该所、站大米192150公斤。游将原始发货明细表毁掉,换上骗来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发货明细表,将收货地点改为“广东洪阳”等地,将大米运到广东洪阳、广赤等地,高价销售,得赃款228802.84元。1988年9月9日至10月19日,游霞林还纠集王水根、陈水根等人,先后三次窜到上唐粮管所,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该所大米19950公斤,运到广东销售得赃款63599.40元。游霞林因犯诈骗罪、赌博罪、脱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9年。陈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7年。
  1989年3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案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同年8月5日,南丰县院立案侦查了该县喷灌机械厂单位投机倒把案。南丰县喷灌机械厂于1988年至1989年承揽了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加工铁锹的生产任务,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下拨的钢材不符。厂长黄维鑫和副厂长刘印水以生产急需,于1988年2月召开了厂务会议,决定将下拨不合规格的钢材拿到市场上去串换。之后,黄、刘2人与厂长助理兼供销科长焦良义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规定,将下拨的不合规格的293.725吨(含焦个人倒卖的钢材指标44.115吨)钢材指标交由焦良义拿到市场上去串换。焦良义通过8次倒卖钢材指标共获利916819.10元,焦良义除向厂里交了48万元利润和10吨元钢共计款物578000元外,个人获利251119.51元。厂长黄维鑫得款69480.92元,副厂长刘印水得款18218.67元。焦良义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维鑫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印水被免予起诉。1991年至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线索6件,其中立案侦查4件。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为完成其公司的销售额,于1994年上半年与福建省三明市恒发公司经理崔某(在逃)口头议定,将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崔保管和填开,恒发公司按发票中售废钢的数量每吨2元给金属材料公司。崔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6份,累积金额为14338755.92元,抵扣税额累积2437588.48元。至案发前,恒发公司未与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结算盈利。袁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96年以后,抚州检察机关未再受理投机倒把案和诈骗案。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经济犯罪案件一览
   表3-1单位:件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挽回经济损失一览
   表3-2单位:万元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经济犯罪案件
   依法逮捕案犯一览
   表3-3单位:人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贪污案件情况
   表3-4单位:件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行贿受贿案件情况
   表3-5单位:件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挪用公款案件情况
   表3-6单位:件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偷税抗税案件情况
   表3-7单位:件
  1979~1985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盗伐滥伐案件情况
   表3-8单位:件
  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假冒商标案件情况
   表3-9单位:件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及其它案件情况
   表3-10单位:件
  1997-2005抚州市检察机关少数个案的受立案情况
   表3-11单位: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阅读

相关人物

季海泉
相关人物
郭桂华
相关人物
王桥有
相关人物
周希兰
相关人物
宋细年
相关人物
龙科绵
相关人物
万毛生
相关人物
邱银水
相关人物
黄绍泉
相关人物
袁建福
相关人物
陈圣豪
相关人物
叶书田
相关人物
曾天华
相关人物
林胜和
相关人物
罗启苗
相关人物
石木高
相关人物
陈汉来
相关人物
陈湖南
相关人物
吴福安
相关人物
邱美林
相关人物
曾霭岚
相关人物
江丽清
相关人物
陈仙桂
相关人物
尧海泉
相关人物
李宏勋
相关人物
黄丽华
相关人物
周帮义
相关人物
游霞林
相关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