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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挪用公款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6
颗粒名称:
三、挪用公款案
分类号:
D924.392
页数:
3
页码:
95-97
摘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只规定了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罪名。而挪用公款的行为,多与贪污行为交织在一起,构成犯罪者,均以贪污论处。
关键词:
挪用公款案
经济检查
内容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只规定了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罪名。而挪用公款的行为,多与贪污行为交织在一起,构成犯罪者,均以贪污论处。
1980年,省院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专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款物5万元以上挪作他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挪用虽不足5万元,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应立案:(1)由于挪用救灾等款物,造成群众外流、乞讨或死亡的;(2)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象的;(3)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
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等,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数量,超过6个月未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时间虽未超过6个月,但数额巨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进行走私、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挪用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其挪用的时间不受需要超过六个月的限制,不满6个月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1986年,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规定“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立案标准,应比一般贪污的数额高一些。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1987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千元到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1988年10月,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在此《通知》发布之前,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未立案查处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在此《通知》发布的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4件16人。其中挪用公款额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2件,2万元以下至1万元的6件,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5件,5千元以下的1件。抚州地区五交化公司交电科副科长殷某将自己经管的4万元公款挪借给他人使用和供本人挥霍,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殷认罪态度较好,挪用公款均已返还且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免予起诉。
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贯彻“两高”《通告》期间,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大幅度提升,全年立案34件42人,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2.43倍和2.6倍,其中挪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3件。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3件,1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21件,1万元以下的7件。典型案件有:崇仁县工商银行办事处主任陈光辉挪用公款47.96万元,陈在“两高”《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还清本息,被免予起诉。
1990年,“两高”《通告》限期满后,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省院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27件30人。其中1万元以下的4件,1万元至4万元的19件,5万元至11.5万元的4件。临川县五金工具推销员王斯洁挪用公款5511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中国农业银行广昌县支行甘竹镇营业所副主任魏明辉挪用115000元与他人合伙经营白莲、木材生意获利134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
1991年至1996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30件133人。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市支行秋溪营业所会计曾志才于1994年1月24日和3月12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信贷资金50万元,转入秋溪邮电所储蓄点储蓄,为其妻妹完成揽储业务,曾从中得利息32208元。1994年12月8日到1995年3月17日,又先后6次擅自挪用信贷资金、联行资金674340元,借给他人做生意,曾从中得利息4378元。曾被判刑8年。中国工商银行临川支行副行长刘龙茂,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63778元,单独贪污8500元,收受贿赂30000元,以银行名义拆借资金20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刘犯贪污罪判刑3年,犯受贿罪判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10年。
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1997年12月31日,最高检察院制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当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2件13人。
1998年4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0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的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1998年6月,江西高级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超过3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2万元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998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9件20人,其中大案5件5人。抚州稽查征费局局长万品良(正县级)挪用公款13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临川市工行业务部主任罗木林挪用公款2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9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25件29人,其中大案14件14人。临川市粮食局面粉厂推销员江志强挪用公款197292元,被判刑5年。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34件37人,其中大案19件19人。原金溪县粮食局粮油贸易公司副经理兼会计李任生与原金溪县工商银行计划信贷股公存员孙丽华挪用公款58万元。李被判刑3年,缓刑5年;孙被判刑3年,缓刑5年。原资溪县农药厂销售员叶木生挪用公款47700元,贪污50000元,叶犯挪用公款罪判刑4年,犯贪污罪判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9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临川区财政局预算外管理局会计李俐挪用公款41万元,被判刑7年;南城洪门水库开发公司会计毛国平、南城农业银行洪门营业所主任吴德胜共同挪用公款254.万元,毛国平被判刑3年,缓刑4年;吴德胜被判刑2年,缓刑3年。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6件49人,其中大案17件17人。中国银行抚州分行兰天分理处副主任黄惠安挪用公款58万元,被判刑15年。抚州市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站长谢裕民挪用公款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55件56人,其中大案31件31人。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建军(副地级),从1993年夏天至2001年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77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给国家造成损失1170万元。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25万元,港币0.5万元。傅还利用职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万元,手提电脑一台,空调一台,侵吞公款人民币4万元。2003年10月31日,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傅建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临川支行腾桥营业部主任周木生挪用公款20.6万元,被判刑5年。
2003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4件46人。其中大案35件35人。抚州市粮食集团贸易部副经理张仕琪于1997年1月17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粮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与深圳超讯多媒体发展公司签订C○L电子商务市场协议,骗取原地区粮食局款项共1000万元,汇至他本人在深圳开设的私人帐户上,然后取走。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张未经原地粮局的同意,擅自3次在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社存款806.08万元,套取高额利息,案发后潜逃,于2003年抓获归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24件25人,其中大案18件18人。南丰县白舍镇党委副书记危伟挪用公款34.3万元,被判刑6年;南丰县白舍镇计生办出纳曾小健挪用公款22.3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资溪县农行欧溪营业所主任程嘉祥挪用公款965591.38元,尚有536999.61元未退还,被判刑10年。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24件25人,其中大要案15件15人(要案3件3人)。临川区农行上顿渡营业所主任肖曙光挪用公款150万元,被判刑10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临川区农行腾桥营业所副主任章小明挪用公款90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行长胡信和挪用公款50万元,被判刑6年半。
自1988年至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88件520人,其中大要案174件174人。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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