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检察(反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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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61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检察(反贪污贿赂)
分类号: D630.9
页数: 37
页码: 75-111
摘要: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使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关键词: 经济检察 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

内容

经济检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里的犯罪行使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项检察监督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经济检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办理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突出经济检察工作的重点,高检院于1989年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推广广东省检察机关成立反贪污贿赂工作机构的做法。1990年1月,分院经济检察科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科,同年10月,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工作处,1994年10月,更名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之后,全区各县、市院均作了更名。1995年11月10日,高检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1998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经济检察工作机构统一称为反贪污贿赂局。
  抚州地区的经济检察工作自1951年以来就已开始。当时,虽法律尚不完备,机构未建立,但在“三反”(反对贪污、浪费、官僚主义)、“五反”(反对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中,省检察署在抚州地区直接查办了一些重大案件。如1951年4月,抚州查处了以金溪县人民政府秘书兼财政科长赵建业为首的贪污集团。经查,赵建业伙同粮食局长杜某、县人民米厂经理聂子俊等人集体贪污数额高达人民币2亿2千万(合新币2.2万元),1952年初,赵建业被省法院抚州分院判处死刑,聂子俊被金溪法院判处死刑,杜某被判刑4年,省检察署参与了对这起案件的侦破调查、提起公诉和配合法院举行公判等项工作。另外,根据最高检察署“关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打击对象主要是奸商”的指示,检察出南城县大米加工厂老板王天生囤积大米7400余斤,擅自私卖,扰乱粮食市场,破坏统购统销政策案。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犯罪活动。1955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贪污案件线索91件,立案侦查41件。1956年,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受理范围划分(草案)》的精神,分院与专区公安处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明确地划分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高检院指示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是渎职的案件,妨害经济管理秩序的案件和一部分侵犯公共财产、破坏公共秩序和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省分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应着重侦查破坏农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以及贪污、盗窃和破坏合作社财产的案件。此后,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就是围绕这个受案范围开展自行侦查工作,直至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
  1978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开始重新建立,1979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在新的形势下,“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保卫工农业生产和国家财产,保护劳动生产力,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同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把经济犯罪中的主要案件之一的贪污案,列入检察机关侦查管辖的范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保护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财产,保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规定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因而,检察机关从重建之日起,就投入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
  1980年,省院根据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制定《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意见》,下发各地执行。
  根据刑诉法管辖范围的规定,经济检察工作主要开展打击贪污、受贿、行贿、盗伐滥伐森林、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假冒商标等犯罪活动。1982年4月,省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决定”以及高检院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广泛开展宣传,遵照执行。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积极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查处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活动出现新高潮。1982年至1983年两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线索310件,立案侦查262件335人。其中贪污案89件138人,行、受贿案48件66人,盗伐滥伐案74件80人,偷抗税案11件11人,其他40件40人。其中,大案30件5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81.05万元。黎川县院副检察长付宗祥带领办案人员于1983年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垦殖场,深挖经济犯罪(德胜关垦殖场系省属农、工、林综合企业),共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件。通过办案促进了该场的生产。1983年,全场工业总产值比1982年增长44.7%,粮食产量比1982年增长12.9%。黎川县院的经验材料《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深挖经济犯罪的做法》,受到高检院的好评,并予转发各检察机关。
  1984年2月,分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精神,与地区粮食局联合行文,将粮食系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在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进一步放宽,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开展的情况下,经济检察工作面临着一个如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问题。分院经济检察科用三个月时间,深入九个县、市开展调查,开了两个专题研讨会,对不少问题统一了认识。
  1985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改由公安机关管辖。
  1986年,分院根据商业、粮食系统存在的乘“开放”、“搞活”之机,内外勾结,采取隐瞒收入,多报损耗,监守自盗,涂改发票,销毁凭证等手段进行贪污犯罪活动的实际情况,分别在商业和粮食系统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同时,根据高检院检察长杨易辰关于“检察机关要积极查处全国建筑市场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批示,积极参与了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
  1987年,高检院二厅下发《关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投机倒把诈骗案件的情况及对案件管辖的意见》,规定“投机倒把、诈骗案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管辖。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法人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投机诈骗活动的案件;社会闲散人员进行投机诈骗犯罪案件仍归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1988年8月31日,分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积极受理举报,从中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和有关法律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自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区检察机关共接待自首人员373名,交待违法犯罪金额2437194元,退出赃款2180940元,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表彰。
  1990年,高检院下发《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同年10月,分院与地区税务局召开了税收大检查、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动员会议。
  1991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注意抓住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小气候”,掀起“小高潮”的机遇。广昌县院率先在水电系统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一举破获贿赂案件25件25人,查出违法犯罪金额25万余元。省院在广昌县召开了全省反贪污、贿赂经验交流会。
  1992年,根据高检院关于打击假冒商标的精神,全区检察机关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假冒商标犯罪活动比较频繁的地区开展“打假”斗争。12月份,分院与地区工商局联合召开了全区查处假冒商标违法犯罪经验交流会。
  1993年,在中共中央发出惩治腐败的号召后,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相继发表了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举报电话。分院、抚州中级法院、抚州行署公安处在《赣东报》上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1994年1月1日,省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根据高检院最近的通知精神,要案初查要放开,接到要案举报以后,认为犯罪事实较为清楚,成案可能性较大,经检察院党组决定,即可进行秘密初查,初查的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不能扩大备案的范围。在1994年至1996年的三年中,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得到重点查处。三年共立案查处大要案94件(要案3件),查处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经济犯罪案件达84起89人。
  1997年,根据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经济检察工作的受案范围有所调整,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是: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分院在组织学习新法的同时,在初查上下功夫,围绕证据扎实工作,首次侦破在职县委书记——原江西省人大代表、南丰县委书记孙谦受贿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1998年,抚州检察机关围绕新闻媒体两次“曝光”的问题,在开展教育整顿,倡导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同时,深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院依法侦破抚州稽查征费分局局长万品良(正县级)特大挪用公款案。
  1999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泰和会议精神,经济检察工作走出低谷。全区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案件43件。分院侦破了原抚州赣东经济发展投资公司总经理吴英良贪污、挪用重大案件。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明显上升,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1年抚州市院召开第五次反贪侦查工作会议的统一。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46件。当年抚州市院被中共江西省委、省政府授予“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单位”。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集中精力查办贪污贿赂大要案。全年立大案46件。市院成功追逃4名在逃犯。
  2002年,市院反贪污贿赂局设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加大查处大要案的力度,查处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全市共立大要案69件,占全部立案数的43%,比去年增长33%。市院和东乡县院侦破原东乡红星企业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傅建军(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案。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以“星级创优”为载体,立足狠抓办案,取得反贪工作新成绩。全年立大案103件(要案3件),大要案立案数占立案总数的69%。市院立案侦破抚州市粮食局副经理张仕琪贪污、挪用1000余万元案。追捕在逃经济案犯5名。
  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全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会议精神,强化依法办案观念,提高办案质量,用程序、制度、机制、纪律规范办案活动,对办案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监督。全年共立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大案51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的要案8件8人,要案是去年的2.7倍。市院侦破了省纪委二室主任漆后星(副厅级)受贿案;广昌县委书记周崎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市水利局局长丁兆祥受贿案。中国核工业部721矿物资供销公司、铀矿治炼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副经理等人利用国企改制转轨之机集体私分、侵占国有资产窝案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大要案。
  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推行抓系统、系统抓的办案模式,集中精力查办群众反映大的金融、电力、林业、交通、土地管理等系统的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全年立案侦查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系统6件6人,交通、教育、土管、林业、医疗卫生等系统各5件5人。在所立案件中涉嫌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共37件,县处级以上干部涉嫌犯罪要案4件。
  抚州检察机关重建至2005年,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2756件,其中有大要案737件(县以上干部32人),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0590.38万元,追缴盗伐滥伐木材219.7m3。
   第一节对国家公务人员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
   一、贪污案
  晚清时期,对于贪污行为的处罚也较为严厉。宜黄县黄经筠,其职为从九品册书,在县衙粮房帮办事务期间,监守自盗,贪污银子18两。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3月案发后,被革除职位,处杖一百徒3年的刑罚,并在右小臂上刺“盗官粮”三字。
  民国25年3月10月(1936年),行政院通令所属,将侵吞公款、侵吞公物、虚糜公币、伪造报销、买卖物品及经手银钱收受回扣、浮报物价、兼职兼薪或津贴、干薪、以公款生息归入私囊及其他陋规等十项弊端列为贪污行为,凡具上列情形之一者,必须追究。民国27年(1938年),黎川县司法处主任审判官高齐晋因贪污被法办。
  民国32年(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惩治贪污条例》,规定犯罪主体为军人、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对克扣军响、索取贿赂、借势或借端勒索勒征强占或强募财物、擅提截留公款、盗卖侵占或窃取公有财物、利用职务上的机会诈取财物、对主管或监督的事务直接或间接图利、对于非主管或监督的事务而利用职权机会或身份图利者,均构成犯罪。民国时期(1941年一1948年),宜黄县法院审理贪污案件71件,其中涉案的县长2人,乡长11人,保长24人,共贪污法币3015698.10元以及大量物资。民国34年(1945年),金溪县长朱一民被特种检察官检举起诉有贪污和妨害公务罪,案件移交金溪地方法院审理。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临川县长陈时昌因贪污渎职被弹劾,经监察院审查成立,交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发交江西高等法院检察处侦查终结,向该院刑事庭提起公诉。
  在苏维埃政权时期的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规定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1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凡犯以上各项之一者,除按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闽赣省黎川县儿童局书记马玉堂,把儿童团一文一文募来买平射炮的钱,乱用一场,天天在街上吃油巴巴的果子,进馆子、抽香烟等,不做一点工作,贪污大洋20余元,受到工农检察机关的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同经济领域中的犯罪作斗争,历来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对于贪污案件的侦查起诉,一直贯穿在“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和“文化大革命”后检察机关重建以来的检察活动中,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业务。在建院初期,抚州检察分署于1953年在专署公安处直属砖瓦厂劳改队查获会计许某贪污案。
  1954年,为适应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要求,省检察署提出,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证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危害经济建设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在城市主要查处公私合营、加工订货,统购统销、代购代销过程中和粮食、税收、贸易等部门的贪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国家财产、勾结奸商进行贪污盗窃的案件农村主要查处侵吞农业互助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财产的案件以及在粮食、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的贪污盗窃案件。根据上述精神,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1955年中立案侦查企事业单位的贪污案件41件,当年起诉21件。如,分院侦破江西省合作社抚州专区办事处仓库保管员邹泉根,自1953年开始,盗窃空白发票私刻印鉴、伪造发票、盗窃仓库物资21次,计红糖196斤、香菇5.4斤、笋干6斤、木耳3斤、海带2斤、桂圆4斤、木炭400斤等,物资价值129.55元,邹被判刑3年。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试行程序的规定》,南丰县院采取边学、边做、边提高的办法,运用正规侦查程序破获了付坊区合作社贪污案,该社共短少货款7228.44元,除去正常损耗,计贪污2286.44元,涉及11名工作人员。区社业务经理周庆根个人贪污318.92元,被判刑5年;石嘴分社负责人严为亮贪污167.67元,被判刑4年;其他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原抚州市院选择两个典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试验了各项正规程序,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的开展摸索了经验。
  1956年,黎川县院抓住当时较为突出的贪污犯罪的动向,及时侦破了信用社吴云祥贪污501.10元案,并配合县法院在全县召开信用社代表、各乡农村党支部副书记共700余人的会议进行公开处理,从而起到教育广大干部的作用。信用社代表一致反映说:“像吴云祥这样的贪污分子,对信用社的信誉和人民的生产、生活都造成极坏影响,政府处理得对。”临川县院派员参加银行系统召开的营业所主任会议,发现信用社和农业社干部30余人贪污农贷款5515余元。其中,城南乡信用合作社会计程友荣,利用存款不登帐,收回农贷款不入帐的方式,贪污517元。
  1957年为避免出现互相推诿某些案件的情况,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经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下发全省公、检、法三机关执行。省院根据《联合通知》精神又规定:凡是国家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团体、学校及有关机关(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公职人员,不论个人、集体利用工作便利贪污、侵吞、盗窃国家与公私财产200元以上者,必须立案侦查;虽然损失不大,贪污数额均在200元以下,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案侦查:(1)一贯贪污屡教不改;(2)贪污或敲诈勒索引起群众公愤;(3)贪赃枉法,或能够退赃而拒绝退赃;(4)嫁祸于人或对检举告发人打击报复,施行陷害;(5)为了享乐腐化、挥霍而犯有一定贪污罪行;(6)拒不坦白或不彻底坦白;(7)毁灭罪证,逃避侦查者。对于具有下列条件或者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从宽处理或不予立案:(1)案情未发觉前而自动坦白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或者尽力退还赃款赃物者;(2)偶尔贪污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后果不严重,贪污损失款额一般均在100元以下者;(4)未经批准手续擅自挪用公款者。并根据贪污动机、后果以及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改态度等具体情况,将挪用公款与贪污行为、群众性隐瞒私分与干部集体贪污、确因生活困难而零星贪污与少数品质恶劣、腐化堕落、一贯贪污者加以区别。前者一般地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承认错误或退赃的办法以及其它行政措施解决;后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规定,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打击和处理了一批贪污案件,仅资溪县院在1957年就向县法院移送起诉7件贪污案件。临川县院成功侦破余普根贪污案件的做法,省院于1957年8月26日予以转发。案犯余普根在1955年至1957年2月任临川县温圳镇搬运站业务兼管工会劳保经费会计期间,采取虚报冒领,收多记少,假公济私,伪造支票、单据等手段,先后作案26次,共计贪污公款3182.48元,被判刑12年。
  1958年,根据“及时、合法、准确”惩罚犯罪的原则,结合反浪费,区别地区远近和交通条件查处贪污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48件,其中,临川县院自行侦查贪污案件21件。南丰县院自行侦查贪污案15件,向县法院移送起诉14件。如该县贪污案犯陈英平“三反”前贪污1300余元,受到宽大处理(行政记大过一次),“三反”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手段贪污人民币860.80元,连同解放前参与杀人等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
  1959年,对贪污案件的查处,执行党委审批制度,不论是党委交办的还是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凡需要依法逮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均报请党委批准后再行实施。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受案185件,立案143件,转有关部门处理42件。在立案中有贪污案53件。南城县院在侦查黄某、封某等两起重大贪污案时,经中共南城县委批准及时依法逮捕,配合法院在近千名财会人员会议上公开审判。县委号召到会人员吸取教训,提高警惕,积极检举揭发贪污犯罪行为,公判会后揭发贪污案27件。
  196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捕办贪污案犯54名。南丰县院在办理琴城国营商店胡德明等4人贪污案时,配合财税局召开的县直属机关、各人民公社财会人员会议,在2000余人的大会上进行公判,开展法纪宣传教育。
  1961年,由于国家处于暂时性经济困难时期,经济犯罪分子贪污、盗窃、冒领、套购国家粮食情况严重。在这一年中,全区共逮捕盗窃粮食案犯54名,逮捕贪污案犯23名。临川县太阳公社财粮千事颜贵盛,自1958年至1960年,采取收款不登帐,造假帐等手段,贪污人民币1450.72元,运动中抗拒交待,不退赃,被判刑7年。
  1962年,在反对商品“走后门”的运动中,全区检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对财贸、粮食部门,有重点地深入检查了一些单位,查处了一批利用商品“走后门”进行贪污、盗窃国家物资,进行投机倒把的案件。如黎川县院对924名财贸系统的干部职工开展了调查,参与走后门的就有786人,占总人数的90.6%,走后门的商品金额达9688元。其中有贪污、盗窃的27人,投机倒把的21人,暴利金额5885元,参与的人员有干部、营业员,也有小商小贩、资本家。当年,全区共逮捕贪污案犯18名。金溪县崇鹿粮站保管员彭文龙与合作商店营业员秦细中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彭以盗窃的粮食换取秦盗窃的商品。自1960年至1961年12月止,共盗窃稻谷4500斤,大米110斤。彭个人贪污卖粮款159.40元,粮票37.5斤,被判刑4年。秦被判刑3年。
  1963年1月31日,省院与省公安厅、省法院联合制订《关于受理普通刑事案件范围的联合通知》,对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重新做了规定,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的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仍由检察机关受理。省院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践,于1963年4月4日制定了《关于检查处理违法犯罪案件试行细则》(草案),规定查处贪污案件的立案、侦查、处理三个程序,通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遵照试行。对一般贪污案件,采取由发案单位或有关部门先行调查,其中贪污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以上的案件或虽不足千元钱、千斤粮、千尺布,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群众意见很大,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侦查。对案件中涉及的一般干部经检察长批准后进行调查,公社副社长、副书记以及相当于这一级以上的干部,报请党的县(市)委批准进行调查。对党政领导交办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原单位无法查清而又不便于采用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的案件,影响中心工作的典型重大案件,不及时调查处理则可能发生问题的案件,由检察机关直接派人查处。对案情重大、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团伙案件,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犯罪以及牵涉到公社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采取与党委监委、政府人事、监察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侦查过程中,对逮捕前可能出现毁证、自杀、逃跑非拘留不可的犯罪分子,经请示党委批准后,由公安机关代为执行拘留。对贪污人民币3000元以上或者贪污粮食5000斤以上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后,逐案整理逐案上报。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国县以上机关开展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的“五反”运动以及“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指示,抚州地区检察机关以这两个运动为中心,集中打击贪污分子。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受理贪污案件线索81件,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24名。崇仁县连城公社邹家大队综合厂厂长邹桂根、大队干部邹通衙等集体贪污8100余元,稻谷700余斤,大米1700余斤,偷漏税款16244.77元。其中,邹贵根贪污1898.38元,盗窃稻谷130斤,为首偷漏税款16244.77元,被判刑1年半;邹通衙贪污1810.95元,挪用公款218.88元,被判刑1年。金溪县石门公社汤家大队信用部会计兼大队保管员郑金良,自1961年7月至1962年12月,采取收入不记帐,偷盖公章、虚报冒领等手段,侵吞社员买饲料款379.20元,生产队补助粮款和非农业人口买口粮款共100.49元,大队卖鸭蛋款57.08元,窃取大队现金653元,用支票冒领672元(内有372元被发现后退回),重报买碗款15.96元,合计贪污1876元,被判刑3年。
  1964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重点办理“五反”运动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期间以及运动结束以后发生的重大贪污侵吞公共财产案件。对“五反”运动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发案单位“五反”运动领导小组专案组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审查,办理呈报批准手续;对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需要逮捕的人犯,由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办公室整理材料,检察机关审查和查证后,报请党委讨论决定。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的方针,全区依法办理贪污案件19件,依法逮捕2人。抚州镇若士路公社会计周润生,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社1960年的收入16293.56元,在年终转结余时,少转15000元,然后伪造帐面平衡,于1961年1-2月间分9次从银行取出,占为己有。1960年12月31日伪造购买防洪毛竹款支出,贪污1264.58元。1961年利用公社分社移交之机,又将公社存款余额中的4402.22元贪污。至此,共计贪污公款20666.80元。案发后,态度不老实,除缴获一批赃款赃物外,拒不退赃,被依法判刑15年。
  1965年,按照中共中央“二十三条”的政策,依靠群众专政,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采取批判退赔从严,组织处理从宽;隐瞒抗拒从严,坦白交待从宽;过去从宽,再犯从严。主要逮捕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混入革命队伍中的地、富、反、坏贪污分子;屡教不改,边反边犯的贪污分子;在“社教”运动中被揭发的毁灭罪证,畏罪潜逃的贪污分子;拒不交待,拒不退赃的贪污分子。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受理贪污案件16件16人。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8名犯罪嫌疑人。崇仁县院在处理欧阳金根贪污案时,欧阳金根起初拒不认罪,并向省长写信喊冤,群众看他这样顽固抵赖,要求捕办,后经深入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并对欧阳金根的家属进行工作,结果感化了欧阳金根,不仅承认了贪污2136.58元,而且保证全部退赃,群众见矛盾已经解决了,也不要求逮捕法办。宜黄县农副产品经理部副经理吴德勋自1962年以来借工作之便,先后采取冒领运费,变卖国家物资,虚报付帐等手段贪污盗窃公款4060.58元,粮食指标150斤,布证152尺,被判刑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并逐步深入,查处贪污案件的工作已经基本停止,从现有档案材料中,只发现抚州镇检察院批准逮捕了抚州镇砂石修建工程队胡某1个案件,胡犯考虑到自己曾因贪污受过处分,这次又贪污195.91元,唯恐过不了关,而于1966年7月16日早晨3点20分到办公室桌子下纵火,企图烧毁帐目和房子,幸被职工及时发现和扑救,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后,从1967年至197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机关查处贪污案件的工作被中止了10余年。
  1979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全年共受理贪污案件线索6件7人,经立案侦查依法逮捕1件2人。抚州市院于同年7月中旬从一封举报信中,获悉地区百货公司干部周绳祖经济来源不清的线索,经立案侦查,从周绳祖家搜出现金9049元,各种布匹11653尺,粮票1185斤,布票1040尺,尼龙袜143双,手表3块,缝纫机一架,各种被里、被面28床,自行车一辆,木材3m3,一批高级瓷器及瓷器装饰品,还有海龙、海马等名贵药材和呢子、毛料等一大批衣物。并在安福县山庄公社黄田大队,盖了一栋两层500多m2的房子,内有宽敞的卧室、会客室、电视室、浴室、卫生间、厨房、餐厅,房子周围筑了两道围墙,院内还买好2吨水泥准备修建养鱼塘。后在抚州地委的领导下,分院和当地政法部门协同作战,经过一年零七个月艰苦努力,这起轰动全国的监守自盗布匹110781尺的最大贪污布匹案全案告破。周犯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80年,省院对贪污案件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1000元,或者粮食3000斤(以稻谷计算),或粮票5000斤以上者(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低于这个数额)均应立案。虽不足上述数额,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灭罪证,损坏财物、帐据的。(2)为掩盖罪行而伪造现场的。(3)为掩盖罪行而嫁祸于人的。(4)用威胁手段阻止同案人投案自首或坦白交待的。(5)罪行被揭发后畏罪潜逃的。(6)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的。(7)贪污外汇或党、团费的。(8)屡教不改的。(9)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贪污10000元钱、10000斤粮以上者为重大案件。按照上述标准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共立贪污案件24件33人。1979年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的周绳祖重大贪污案,经深入调查,又发现同案犯5人。1980年又依法逮捕1人。2人取保候审。周犯伙同章永和、章俊昌、徐克昌等5人共同贪污盗窃国家棉布18件,(每件450米,1350尺)共计棉布24300尺。进贤县燃料公司加油站保管员樊木相自1979年12月至1980年5月,利用兼搞发油工作之便,采取内外勾结,合伙倒卖,以汽油换物,克扣用户等手段,先后贪污汽油票(有价证券)3665公斤,经济价值3016.29元。
  1981年初,分院召开经济检察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坚持从调查入手,发现一批经济案件线索,查处一批经济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15件24人,其中重大贪污案2件。临川县三桥供销社生产资料业务负责人兼物价员章禄和从1974年8月至1981年2月,先后制作商品验收单105张151笔,商品调拨单109张138笔,侵吞手表35只,缝纫机16台,收音机7台,毛线10斤,肥皂490连,磁化兰70斤,香烟750.5条,酒73瓶,白糖130斤,奶粉76袋(斤),计币9403.29元,贪污未遂1889.72元,共计贪污公款11293.01元,被判刑12年。周绳祖重大贪污案于当年4月全案侦查终结。10月16日至23日,省院在抚州市召开“查处贪污案件经验交流现场会”旁听周绳祖案件的审判实况,观看周犯贪污罪行图片、录相和赃物展览。省院拨款500元奖励办理周案的有功人员。高检院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周绳祖贪污案。
  1982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精神,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院领导亲自宣讲“紧急通知”和《决定》12次,参加会议人员6500人。在党的政策感召和法律的威慑下,有11名犯有经济违法行为的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退出赃款和赃物折款计43626元。广大群众与经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提高,举报的案件线索多了。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4件87人,其中万元以上的大案10件24人。为了加快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共抚州地委召开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由地委领导牵头包案。书记孙永久抓进贤县江西第二造纸厂王国云重大贪污案;副书记高丕凯抓崇仁县凤岗公社游德发重大贪污受贿、投机倒把案;副书记单及春抓黎川县栗塘公社娄美才重大贪污案;地委常委陈元抓进贤县林业局万旺根重大投机倒把案。由于地委领导既挂帅又出征,帮助和解决了不少困难和问题,给办案人员以很大鼓舞,加快了案件的办理进度。崇仁县凤岗公社纺织器材厂副厂长兼采购员游德发、党支部书记兼厂长陈春发、副厂长兼会计宁才林、材料收发员黄来兴、厂管委会委员兼出纳陈海兰(女)等人合伙贪污、行受贿、投机倒把案,经查实自1979年6月到1982年3月,非法倒卖松杂木方料76立方米,获利8240元,共同和单独贪污14191.57元,受贿40043.56元,行贿4153.15元。崇仁县院依法起诉4人,免诉1人。游德发犯贪污罪判3年半,投机倒把罪判2年,受贿罪1年半,决定执行6年半;陈春发犯贪污罪被判刑1年;黄来兴犯投机倒把罪判1年半,贪污罪判拘役3个月,受贿罪判半年,决定执行2年;宁才林犯贪污罪判刑2年,缓刑3年。黎川县栗塘公社汽车司机娄美才自1980年3月至1982年5月,采用盗卖汽油等手段贪污公款10085.12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1983年1月18日至24日,分院在黎川县召开了各县、市人民检察院经济检察科长会议,总结1982年的工作,检查自侦经济案件质量,讨论1983年的经济检察工作,交流办案经验。会上推广了黎川县院实行的“三定、一包、二保证”的办案方法。“三定”:一定领导,分工一名院领导亲自负责抓,既指挥办案,又亲自办案;二定人员,立案后,根据案件的繁简决定承办人员数,一般2人,重大复杂案件4人以上;三定措施,领导和办案人员共同研究制订侦查计划,分析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一包”就是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办案组,从立案、侦查、逮捕、结案、起诉到出庭支持公诉一包到底;“二保证”一要保证办案质量,承办人对自己所办案件的犯罪事实、手段、情节、因果关系等要负责侦查清楚,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要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符合法律规定,经得起检查;二要保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办案任务,个别案情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必须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律手续,报批延长办案期限。黎川县院采取这一办案做法,取得了好的效果。如1982年该院共初查贪污、盗伐滥伐森林、偷漏税收等经济案件30件39人,其中立案侦查的10件1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案3件6人,盗伐50m3以上森林案1件2人。不够立案的20件20人均转有关单位作了处理。黎川县院“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垦殖场深挖经济犯罪”的经验材料受到高检院的好评,并予以转发。在1983年中,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5件51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的4件9人。乐安县谷岗信用社会计王仕勇、农贷员陈朝道,戴坊信用社会计饶国年等3人贪污22900元。王被判刑10年,饶、陈分别被判刑5年。金溪县黄通供销社营业员曾细木贪污8463.68元,参赌20次,输款408元,被金溪县院依法查处。曾犯贪污罪被判刑10年,赌博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12年。
  1984年,分院根据全区有中央、省、地属大中型企业不少,而揭露了经济案件的只占百分之八。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分院召开了各县(市)院检察长和经检科长会议,专题研究如何突破“死角”、“死面”的问题。全区有14名正副检察长带领70名干警深入调查114次,调查地县属单位55个,大中型企业5个,乡镇企业106个。发现案件线索126条,受案61件,立案侦查28件。各县(市)院还与纪委,“经打办”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摸底排队,进行分类指导,深挖经济犯罪分子。当年全区共受理贪污案件62件,立案侦查49件52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4件8人。金溪县院在配合粮食部门开展“六清六查”工作中,发现浒湾粮管所一车稻谷被截卖到合市粮管所的线索后,抓住不放,迅速追查,并及时向县委和政法委汇报,县政法委组织有公、检、法、司和粮食部门共12人组成的办案组,较快地查处了浒湾粮管所仓库保管员余远清、油面厂大集体职工范祥珠、粮管所出纳吴小玲,自1982年1月至1984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农民内外勾结,采取假造收购码单,加大收购量,仿造他人笔迹签名等手段,作案36次,共同贪污现金10851.23元以及稻谷360斤,大米360斤,芝麻44斤,糠1230斤等物,共计贪污款物11163.83元。余被判刑7年,范被判刑4年,吴被判刑2年缓刑3年。南丰县院在办理琴城镇陶器厂原会计方某贪污案中,从立案时的4500多元,后查实共贪污11524.10元,方被判刑12年。
  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组织140名干警,深入到粮食,金融、二轻、商业、交通等系统的154个单位进行调查,发现经济犯罪线索124条,其中大案8起。地区商业局去冬以来,抽调515名专业人员,采取一听、二看、三问、四查的方法,对所属食品,石油、生资行业的180个部门进行帐务大检查,发现各种经济问题422个,立案侦查17件。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萍乡经验交流会后,全区落实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由纪委牵头的部署,各县(市)恢复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政法的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政法的副县(市)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公、检、法、司、打办、审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在落实“抓系统、系统抓”做法的同时,检察机关做到“四有”(领导思想上有位置,党组和检察委员会上有议程,组织上保证办案有力量,办案工作上有责任制),“五优先”(检举经济犯罪优先接待,发现了经济犯罪线索优先办理,办理经济案件优先配备力量,办理经济案件优先确保用车,办案所需经费优先解决)。由于措施得当,打击经济犯罪的势头不减。全年共立贪污犯罪案件51件88人,其中大案6件15人。临川县罗针公社供销社营业员胡冬根从1985年6月至9月,利用经管销货款之机,贪污货款20500.36元,用于赌博输掉18000余元,其余挥霍一空,被判刑8年。崇仁县粮油转运站仓库保管员黄必宗,从1985年2月至8月,勾结玻璃厂工人朱华挺,温圳镇李街发,调运礼陂、橡山等地成品大米59400斤,盗运到抚州市阳洲乡东风第二米粉厂等地销售,获赃款12880.25元。黄必宗单独以多报少,多得大米18000斤,盗卖粮库麻袋330条、蓬布一块,得款168元,以帮买大米为由骗得现金600元,并邀赌7次,输赢额达3000余元。黄犯贪污罪判刑10年,诈骗罪判刑1年6个月,赌博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11年;朱华挺被判刑4年;李街发被判刑3年6个月。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实现“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目标。分院会同地区纪委联合向抚州地委呈报《关于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题报告》。同时,各县(市)院也向当地县(市)委请示汇报打击经济犯罪的情况和问题。并对金融、供销、粮食、林业、商业、二轻系统进行了摸底调查,共发现案件线索211条。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全区形成了一个打击经济犯罪齐抓共管的好局面。
  分院为确保办案质量,一是要求院领导带头参与办案,进行具体指导。在全区34名正副检察长中有26名参加办理经济案件。二是分院举办两期经检干部培训班,通过析案学法、学法析案,解决案中遇到的难题;三是用半个月时间对1985年自办经济案件中的免诉、撤案不当的案件找出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一年来,共立贪污案63件69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13件19人。南丰县二轻局印铁制罐厂供销员黄光辉利用职务之便,在驻武汉联系业务一年多时间里,采取虚报冒领、收款不上交的手段,贪污公款32190.35元,被判刑10年。宜黄县农资公司邹道生挪用公款30万元与孔祥福合伙做铁丝生意,造成30万元公款被骗。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邹道生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孔祥福被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7年,省院根据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三个文件(试行)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规定,自1月1日起,凡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共同贪污15000元以上;个人贪污粮食15000斤或粮票25000斤以上,共同贪污粮食25000斤或粮票35000斤以上;以及县级上以干部犯贪污罪需作免予起诉处理的,须报省院审查批准。在这一年中,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继续按照高检院关于“在绝不放松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来抓”的指示,突出重点,广开案源,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的斗争。分院党组针对上半年立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下降50.8%的情况,向抚州地委呈报《关于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报告》,并与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方案》。在开展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的同时,各地还注意抓好其他经济犯罪的查处工作。全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4件45人。其中贪污万元以上大案9件12人。东乡县建设银行府前路储蓄所出纳饶毛谊自1987年12月下旬起,先后挪用公款近万元用于赌博输掉,因无法交帐,萌生逃跑之念。1988年1月21日,饶以业务款不够为由,从银行金库提取现金15000元,饶携款19100元(含业务收款4100元)潜逃。在潜逃至南京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公款18076.19元,鉴于饶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从轻判刑4年。临川县院立案查处隐藏较深的县建筑总公司驻上海仪器厂1052工程队队长章新荣贪污公款32961.83元,被判刑9年。
  1988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心,继续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主要任务,同年8月分院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举报。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0件34人。其中,大案2件3人。南丰县粮食局东坪粮管所保管员曾应明(临时代理出纳)、吴平,于1988年3月6日下午商定拿2万元公款出去游玩。由曾填写5千元现金支票1张,取出销售收款197.05元,存折一本,以晚上要送钱到南昌为由,从营业所取出现金2万元。当晚,曾、吴2人携款潜逃。3月9日逃窜到九江市后,感到案情重大,曾、吴2人到浔阳公安局甘棠派出所投案自首。曾被判刑2年,吴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89年,打击贪污犯罪已作为国家廉政建设、惩治腐败总任务中的重要任务。8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通告》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受贿罪、投机倒把罪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投机倒把罪、受贿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89年10月31日,必须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或本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在《通告》发布前,分院已组织10个工作组下列各县、市院,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调查,重点协助和参与大案要案的调查、侦查工作。《通告》发布后,采取抓重点、以点带面,全面突破的方法,重点抓六件重特大案件和地直机关所在地的抚州市,将全区12个县、市院分4片进行指导,由分院领导和副县级检察员各负责一片。配合各县、市院深入到经济秩序不好、举报线索多的单位,一面宣传《通告》,发动群众检举揭发,敦促贪污受贿人员投案自首;一面进行秘密调查,核实情况,获取证据。对群众举报线索进行分析处理,选择问题比较多的单位作为重点,派驻工作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贯彻《通告》,收到了明显效果。自8月15日至10月31日,全区检察机关接待投案自首、悔过自新人员373名,交待违法犯罪金额2437194元,已退出赃款2180940元。其中,属贪污性质的有153名,占41%,立案侦查的贪污案件只24件27人。全年共立贪污案件91件136人。其中有重大贪污案件20件33人,如资溪县农业银行农贸市场储蓄所代办员章磊坚(担任出纳)因丢失本所金戒指1枚,而产生提款外逃邪念,遂于1989年7月19日下午与杨庆华、张某商议提款外逃之事,杨、张2人表示同意。章即于当天下班时隐瞒收储款不入库,当晚章、杨、张3人携款潜逃。同年9月22日,章被公安机关收审,并交待了贪污之事。经清点查实,章磊坚3人共贪污公款37217.21元。章被判刑8年,杨被判刑4年,张外逃未抓获。湖北省建行鄂州市支行鄂钢办事处会计股副股长姜万里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期间与张正朝、林修金内外勾结,从1989年3月至5月,使用密押,伪造公章、汇款凭证,将银行库款划出,再由张、林2人在抚州等地提取,共作案6次(未遂1次),计币722100元。其中已遂545100元。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姜万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正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修金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0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两高”《通告》限期满后,继续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动员、敦促犯罪分子走自首坦白之路。全年共收到举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485件,又有72名违法犯罪人员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17.8万余元。如金溪县院根据群众一封不满百字的检举揭发信,在粮食系统从侦查一起挪用公款案入手,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9件18人,收缴赃款15万余元,促使12名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全区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犯罪案件74件92人。其中,贪污大案11件13人。崇仁县工商银行第二办事处主任喻真生,利用职务之便于1989年8月21日,采取扣压私人定期存款凭证不入帐的方法,侵吞公款2000元。1990年10月-11月期间,喻又利用担任崇仁县工商银行出纳员职务之便,将崇仁县副食品公司、盐业公司,饲料厂等单位交来的销货款,采用扣压现金缴款传票不记帐的方法,共侵吞公款16笔,合计人民币98587.77元。此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喻真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1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斗争中,贯彻落实“打击、保护、促进、服务”的工作方针。分院党组根据全区的实际制定和下发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六条意见》。各县(市)院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严重亏损或群众举报不断的企业,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深挖犯罪。通过办案,协助发案单位挽回经济损失,保护企业产、供、销渠道畅通。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健全规章制度。一年中,全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35份,挽救濒临倒闭的企业2个,帮助5个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了经济效益。在此同时,各县(市)院还注意抓住已形成的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小气候”,掀起“小高潮”。临川、南城、南丰、黎川县院和抚州市院分别在供销系统、洪门派出所、林业系统和供电系统侦破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案件。金溪县高坊水库水产管理站原站长徐某与黄某内外勾结,在购买鱼苗时以少报多,共贪污公款33250元,徐、黄2人被判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南丰县院集中优势兵力,一举侦破太源供销社孙某贪污公款46901.84元,被判刑9年。在全县供销系统引起强烈反响。全年共立贪污案54件54人。其中,大案8件8人。
  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精神和高检院提出的“积极办案,集中力量办理大要案”的要求,狠抓贪污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重点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促进经济建设和廉政建设。根据省院的要求,对2千元以下的案件,一般可考虑转纪检、监察和发案单位或主管单位先查,查清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再办理。对于企业中所发生的案件,主要查处,一是“富了方丈穷了庙”造成亏损或濒临倒闭的单位的案件;二是管理混乱,群众举报不断的单位的案件;三是党政领导交办,企业干部职工强烈要求办理的案件。对承包企业中发生的贪污、挪用问题,要慎重对待。对“三资企业”中发生的案件,要积极受理妥善处理,以保护“三资企业”的合法利益。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7件35人。其中,大案2件3人。宜黄县院在查处李勇贪污案时,根据公安局移送的被告人放火作案材料,开展认真细致的初查工作,采取慎密侦查与公开调查相结合的手段,强化侦查意识,增强预审对策能力,运用政策攻心,打消了被告人以为销毁证据无法认定的侥幸心理,查清被告人李勇贪污25985.57元的犯罪事实。李勇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记账、制作假交款单等手段,侵吞国家资财,用作赌博和贩卖假币,构成贪污罪。为毁灭罪证,放火烧毁帐据及办公用品,造成一定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贪污罪判处李勇有期徒刑5年。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按照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并以此统揽检察工作全局,积极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在党中央发出惩治腐败的号召后,地、县(市)两级院领导相继发表了电视广播讲话,公布了举报电话。分院会同地区中级法院,行署公安处在《赣东报》上发布《关于敦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同时加强举报接待工作,极大地鼓舞了群众的举报热情,收到举报线索735件,比1992年上升46.1%,在立案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百分之八十是来自单位和群众的举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4件84人。广昌县院在县石油公司查处了经理余水生、副经理邹定国等5人共同贪污油料差价款6万元窝案。余水生犯贪污罪被判刑3年;邹定国犯贪污罪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判处没收财产7千元;陈建平犯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5千元;邹循标犯贪污罪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千元。金溪县院在县石油公司侦破了经理蔡金保等5人的贪污窝案,蔡于1990年10月至1993年3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销业务活动中,伙同廖某、周某、邱某、周某(均分案处理)等人以提高进销价格、弄虚作假等手段,贪污公款49052.52元。其中,蔡贪污10415.48元,受贿3300元。蔡犯贪污罪被判刑4年,没收财产24元;犯受贿罪被判刑1年,决定执行4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千元。
  1994年3月2日,为了取得党委、政府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分院邀请全区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座谈,地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定参加了座谈会。分院检察长刘志高就大家提出的问题和看法,依照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一一作了解释。刘定同志最后就检察机关在查处领导干部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问题时说,初查要放开,各级检察院党组讨论同意后就可初查,考虑到目前秘密初查难以保密的现状,可在小范围内报告一下,但党委不要表态,检察院没有报告,党委也不要指责。科级干部不是要案,不汇报没有错,但要口头报告一下,有利于县委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座谈会的召开,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开展。当年查办大要案,特别是特大案件有较大成效,共立案侦查大案31件35人,要案1件1人。其中10万元以上经济罪案6件9人,30万元以上2件3人。开展追捕在逃重大经济案犯工作取得好效果,共追捕潜逃案犯5人,其中特大经济案犯3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8件43人,其中重大贪污案件25件27人。如临川县麻纺厂推销员刘泉盛自1990年4月至1992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销售款132423元,并于1993年3月潜逃,临川县院于1994年4月25日在辽宁省鞍山市将其抓获,刘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黎川县宏村镇信用社光辉信用站代办员孙木轩,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息、收贷、收储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公款32311.12元,挪用公款6981.86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市院反贪局干警在仔细寻找犯罪线索
  1995年一季度,全区11个县市院平均立案数不到1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分院及时召开了全区第4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统一认识,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分院党组成员分片包干,深入各县(市)院督促指导办案,帮助解决办案中的实际问题。由于措施得力,在短短的14天就立案14件。同年7月,高检院在福建省武夷山召开检察长会议,提出“查办领导干部犯罪要案,从根本上讲是解决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权问题,不让领导权掌握在蜕变了的共产党员人手中”、“查办大要案没有禁区”、“不受案件已作党纪、政纪处理的影响”等精神。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47件59人,其中大案7件8人。如,南城县农业银行株良信用社出纳员余常青从1994年至1995年5月29日,采取虚存实取的手段,贪污公款402590元,后余的亲属主动报案,并为其退清全部赃款,余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国工商银行宜黄县支行阶树路储蓄所出纳员黄国荣于1995年4月14日上午,向同事谎称要进行农业贷款,从县工商行领走现金10万元,并取出储蓄所营业存款收入11.3万元,于第二天携款出逃。宜黄县院接到报案,即决定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26日在广昌县将其抓获。黄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500元。
  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加大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查办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人员犯罪的大案要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9件37人,其中,大案16件21人。如:南丰县金达油脂销售公司出纳姚兰英贪污44276.4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宜黄粮油交易所所长周智国贪污公款12874元,被判刑2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1997年,是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年。一年来,全区检察干警认真学习,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在初查上下功夫,围绕证据开展工作,保证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开展。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0件39人,其中,大案20件22人。省储备局673处(处崇仁县内)业务科副科长谢会章贪污12.878万元,被判刑7年。金溪县粮食制品厂厂长黄平军贪污114044元、挪用60112元,黄犯贪污罪判刑6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2年,决定合并执行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128元。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一手抓教育整顿,一手抓检察业务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高检院和省院的工作部署,以教育整顿为契机,学理论,抓整顿,促工作。当年9月16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点》、人民日报《社会周刊》,同时对分院反贪局在办理地区邮电局副局长周贺元受贿案中坐支暂扣款、收受证人赞助费及在接受新闻记者采访时弄虚作假的问题进行公开报道,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分院党组也即时进行认真总结,深刻检讨,并决定采取三项措施:一是对报道中披露的坐支暂扣款(38730.18元)、收受赞助费(证人个人赞助费2万元)的问题及时纠正;二是9月23日起,全区两级检察机关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分院反贪局的问题,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重温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高素质队伍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重要讲话;三是分院各科、处、室和全区各县、市院对教育整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回头查”。由于两级检察院党组重视,措施到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效。全年立案侦查贪污案件26件29人,其中大案4件4人。如东乡县粮食局原出纳徐桂兰于1996年下半年至1997年7月,在负责管理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调入人员交款、技校毕业生分配该局人员交款等帐外钱款期间,其丈夫徐仁辉(原为公安局干部)为获取赌资,以欺骗及要离婚、吃毒药等威逼手段,唆使其妻徐桂兰贪污小金库的公款861458元。徐得款后,除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办公交公司购车费用外,其余钱款均被当作赌资输掉。1998年7月16日,该局在对其小金库清查时,徐桂兰隐瞒部分收入,并于同月27日携带部分收支凭证及1千余元公款潜逃至深圳市。1999年底,徐仁辉找到徐桂兰并在一起生活。其间,徐仁辉发现其妻藏匿的收支凭证并指使其妻烧毁。2000年4月29日,徐仁辉被深圳市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3日,徐桂兰投案自首。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徐桂兰、徐仁辉二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城县万坊营业所会计吴苏宁于1996年10月至1998年2月,贪污公款140080元,诈骗公私财物计币81000元。吴犯贪污罪判刑12年,诈骗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决定合并执行16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9年,全区检察干警在办案经费难以保障以及“9.16”新闻曝光后的人员处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存在畏难情绪。所以,在当年的1月至5月初,全区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仅立案13件,较上年同期下降50%。为此,分院领导及时召开了全区反贪局长会议,结合省院在泰和召开的会议精神,提出了“一突、二平、三超”的工作目标:即在5月底前,全区消灭立案空白县,实现零的突破;到二季度末争取全区立案数与去年持平;到年底,力争立案总数超过去年。8月26日,分院又在临川区召开全区检察长座谈会,新任分院党组书记赵恩洪作了《团结协作,振奋精神,狠抓办案,再创辉煌》的报告,再次鼓舞了全区反贪干警的士气和办案热情。同年8月6日,高检院制定《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贪污罪的认定和立案标准,又一次作了明确解释和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污、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当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4件39人,其中大案26件26人。如,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红星支行兴星储蓄所副主任梅赣东,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高息揽储、储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吞储户存款533500元。梅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南丰县农业银行太和镇营业所出纳严建国贪污公款564700元、挪用公款146068元进行非法活动,严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0年;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元。
  2000年初,分院党组提出,“今年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要比去年同期上升10%以上”的目标要求,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强化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并注重加大办案力度。当年10月抚州撤地改市后,查处贪污贿赂犯罪仍保持好的势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6件39人,其中大要案26件26人。如,乐安县外贸局长董凤翔贪污16万元,被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2001年3月,市院反贪局为实现省院提出的力争在三年内使全省的各项检察业务跨入全国先进行列的“三年奋斗目标”,以及市院党组提出的在两年内使全市的检察业务跨入全省先进行列的目标,全市两级反贪部门都加强了工作布署,调整工作思路。3月底,市院反贪局在资溪县院召开了全市反贪工作会议,总结了一季度的工作,研究和探讨了初查的方法与技巧。同时,市院反贪局加强了查办大要案的指导和督办力度。一年来,全市反贪部门共立贪污案44件47人,其中大案26件26人。南丰县院侦破原县国税局桥背分局局长赵令健与内务组长刘某(女)贪污、挪用公款案,赵、刘2人共同贪污87000元,赵个人挪用公款5万元。赵犯贪污罪被判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刘犯贪污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金溪县院侦破抚州市首例利用计算机进行贪污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饶圆萍(女)于1999年7月至2001年2月,在任金溪电信局出纳员期间,在每月与会计对帐时,趁会计计算机密码管理不严及不注意之机,打开本单位的会计网页,将会计凭证付款数额更改,先后作案10余次,共计侵吞公款55998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4000元。
  2002年,以市院办案为龙头,多办案、办好案,带动、促进各县、区院全力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为72件74人,其中大案35件35人。中国农业银行宜黄县支行梨溪营业所出纳罗正圆,于2002年4月至8月,秘密窃取营业所仓库现金73903元,同年8月19日至21日又秘密窃取储户及操作员密码私自办理银行借记卡,分别在抚州、临川区五个农行网点分8次支取现金38.2万元,然后携款潜逃。8月23日被抓获归案。罗犯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犯贪污罪被判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
  2003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突出反贪工作重点,转变办案思路,集中力量查处窝案、串案。以查系统、系统查的工作方法,在金融、保险、证券、供电、医药、林业、房管等系统部门查处了一批窝案、串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77件77人,其中贪污1万元不满5万的15件15人,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48件48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8件8人。抚州市粮食集团公司贸易部副经理兼北海办事处主任、北海市鹰达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经理张仕琪,采用窃取、隐瞒、虚报等手段贪污国有财产4745350元,同时贪污1418650元未遂,挪用公款500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侵占江西中讯公司价值20万元的本田“雅阁”2.0型小轿车一辆。案犯张仕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4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继续努力探索查系统、系统查的办案模式,集中精力查办社会反映强烈的核工业部721矿、水利、供电等系统贪污贿赂窝案、串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53件55人。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的24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9件,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件。500万以上满1000万的1件。如市院反贪局与乐安县院在721矿立案侦查9件贪污案件(其中要案4件)。中国核工业总公司721矿供销处处长刘茂斌(正县级)贪污35580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721矿供销公司副经理曹克(副县级)贪污35123元,被判刑2年,缓刑3年;721矿供销公司党总支书记瞿承铭(副县级)贪污3450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721矿供销公司副经理李汉新(副县级)贪污35300元,被判刑3年,缓刑5年。721矿供销公司财务科副科长杨玲(女)贪污12000元,被判刑1年6个月,缓刑2年;721矿铀矿治公司企管员周梅(女)贪污16820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721矿铀矿公司行政办主任张玉顺贪污16820元,被判刑2年,缓刑2年。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分行长岭营业所坐班主任兼主办会计华国辉,于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采取抽走部分记帐单据,抹掉私自取款记录、作虚假对帐单给客户,以应对客户对帐的手段,帮助该营业所主任郑某贪污公款755万元。郑犯在逃,华国辉被判刑有期徒刑15年。
  2005年,市院党组针对1-2月反贪查办案件工作非常被动的状况,决定由党组成员分别深入到县、区院蹲点,实地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坚持“查系统,系统查”的工作方法,突出查办金融、电力、林业、交通、国土资源系统和单位的窝案串案。全市查办金融系统10件10人,电力系统6件6人,林业系统6件6人,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国土资源系统各5件5人。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贪污案件38件40人。其中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0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6件,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8件。崇仁县院侦破江西崇仁国家粮食储备库出纳梁雪琴贪污10万元,被判刑4年;南城县株良镇骆塘村委会书记刘水根贪污8.798万元,挪用6.195万元,被判刑6年;村委会主任修友明贪污8.78万元,被判刑5年;民兵营营长王某、会计朱某、妇女专干吴某均因贪污受到法院有罪判决。
   抚州地区机关自重建以来至2005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案1185件1473人,其中大要案374件457人。
   二、行贿受贿案
  1936年4月1日(民国25年3月10日),行政院通令所属将“收受回扣”等弊端以构成贪污罪惩办。1943年,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亦规定,公务员或受公务机关委托的承办人索取回扣、收受贿赂者,均构成犯罪。1944年8月28日,国民政府修正颁布了《公务员治罪条例》,对贿赂、勒取财产等行为规定治罪办法。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宜黄县棠阴镇长罗少甫私设烟馆(鸦片烟馆),年利数百万元,经告发,以3万元贿赂县长芦建业,芦将罗少甫从轻拘禁至医院检查。后又贿赂50万元,居然无罪释放。县民上告到省高等法院,由于贿赂成风,县长芦建业、镇长罗少甫均未获罪,禁毒大案不了了之。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关于各级工农检察机关的任务规定:若发觉了犯罪行为,如行贿等有权报告法院,以便施行法律上的检察和裁判。
  1952年4月2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构成贪污罪。自此之后至1966年,收受贿赂之行为作为构成贪污罪的手段之一,所受理的收受贿赂违法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均以贪污罪论处。
  1954年4月全国第二次检察工作会议确定的检察工作任务规定:第一,向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检察其他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检察违犯劳动法规侵犯工人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任务首先是工业建设任务的顺利进行;第二,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合作社、国营农场工作人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斗争,向其他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及手工业合作社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国家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实现,并把保障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现,作为今后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向破坏粮食政策的投机奸商以及其他勾结奸商营私舞弊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斗争,同时,注意检察粮食保管、运输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直接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案件,列为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任务之一。
  1980年,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对行贿受贿案件的查处,省院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某种利益,而非法接受其财物的行为即构成收受贿赂罪。对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人民币或者物品折价在500元以上者,均应立案。贿赂数额不是500元,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为行贿人虚报冒领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2)为行贿人套购、骗购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牟取暴利的;(3)对检举、控告人行凶报复的;(4)严重破坏国家政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使、介绍、收受贿赂万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在1980年至1981年立案侦查贿赂案件2件4人。
  1982年1月1日起,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由经济检察部门划归法纪检察部门办理。当年,全区检察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决定”,号召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全区有11人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赃款及赃物折款43626元。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36件53人,其中5千元以上3件3人。南丰县林业局竹木检查站站长范升明,自1979年5月至1980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私开木材放行证和涂改运货单等共38张,放走木材331.4立方米,收受贿赂人民币4044.60元和三套沙发、2台电风扇,共计收受贿赂5544.80元,被判刑3年。南城县商业局百货公司采购员廖某于1980年至1981年先后3次到广东省朝阳县为本公司采购货物,在订货中收受贿赂5348.90元。因廖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全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3月8日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二条和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精神,南城县院对廖免予起诉。
  1983年,在“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购销活动和承包业务中,以“提成”、“劳务费”、“奖金”、“酬谢费”等名目繁多的行贿受贿案件增多。为正确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省院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刁难对方为外单位从事购销,个人从外单位索取、收受“提成”、“酬金”的;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利用本单位技术资料、图纸、设备、原材料为外单位承接设计、生产等任务,个人从中牟取“提成”、“酬金”的;购销双方人员在购销活动中相互勾结,购进或售出废次品,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损失,而个人牟取“提成”、“酬金”的;以支付和收受“提成”、“酬金”为名,购销双方经办人合谋,用提高或压低产品价格和工程费用等损公肥私手段,将提价或压价的全部或部分据为个人所有或共同分赃等,即立案侦查。一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受贿案件12件13人。进贤县五里农机站某驾驶员以“胆小鬼”署名,揭发抚州地区一些厂矿、集体企业驻丰城矿务局的原煤采购员贪污、受贿、行贿等问题,经请示地委领导同意,分院检察长郑华同志带领经济检察科科长包国柱等6人前往调查,在进贤县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下,查明进贤县五里公社农机站驻丰城矿务局煤炭运输业务负责人翁某收受贿赂1427.40元;东乡糖厂驻丰城采购员桂某收受贿赂770.10元,贪污原煤40吨,折款1160元,共计贪污受贿1931.10元;东乡县化肥厂驻丰矿采购员李某收受贿赂508.44元,贪污1388元,共计贪污受贿1896.44元;临川县化肥厂驻丰矿采购员邹某、张某、黄某利用驻丰矿采购转运之机,接受贿赂,倒卖煤炭等得款6583.04元。其中邹某得3108.49元,张某得2347.15元,黄某得1127.40元。以上6人的违法犯罪金额达11837.98元。
  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在搞活经济活动中,企业强调经济效益,对行贿受贿行为不愿揭露,认为搞活经济不存在行贿受贿问题;某些行为按过去的政策、法律规定属于犯罪,而用现在的政策精神衡量,对搞活经济有利,又是允许的。因此,对一时拿不准、政策界限难以划清的行贿受贿案件,采取了“等一等,放一放”。当年全省查处的行贿受贿案件大幅度下降,全省立案65件,比上年下降74.8%。抚州地区全年立案6件7人,比上年下降50%。
  1984年高检院对查处行贿受贿案件的工作分工又进行了调整,由法纪检察部门划归经济检察部门办理。当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了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1)收受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行贿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向行贿、受贿双方介绍贿赂金额在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以及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实物折款达上述数额的;(2)行贿、受贿或介绍贿赂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贿赂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强行索取贿赂的;索取、收受外商、港澳商人贿赂,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行贿、受贿、介绍贿赂行为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其他行贿、受贿、介绍贿赂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85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省、市、自治区检察长会议提出的“检察院要加强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检察工作”的要求,改“等案上门”为主动办案。全年共立案侦查行贿受贿案件10件24人。崇仁县院在办理县委交办的气象局助理工程师彭某倒卖汽车的问题,发现其弟彭忠金在永胜机械厂买2部旧汽车只用去人民币1900元,极为便宜,群众反映说,其中定有行贿受贿,根据这一情况,办案人员找其谈话,促其交待问题,但彭却一口否认。在此同时,办案人员发现原永胜机械厂车队安全员朱某(后任厂保卫科消防队队长),在案发后行动反常,且彭买旧汽车又是他经手,嫌疑较大,经反复分析,选择朱为突破口,在党的政策威召下,朱交待了彭忠金向他和原车队队长付连文各行贿1000元的犯罪事实。行贿人彭忠金被依法判刑1年,缓刑1年。宜黄县院从县供销社报来农资公司会计邹道生挪用30万元公款,进行个人营利活动,被湖北省阳新县太子镇综合服务公司程世贵等人诈骗,货款两空的材料中发现邹的部分受贿行为,即依靠发案单位,聘请技术人员对邹犯负责的土建工程进行抽样勘验,查实施工方有4人弄虚作假冒领工程款12819.07元,邹犯受贿2360元。同时发现二食品厂供销股长刘某在负责基建期间受贿1121.80元和默许承建人员冒领工程款2652.35元,并扩大到县化工厂李某受贿2233.50元的犯罪事实。
  1986年,为实现“用一年左右的时间把经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压下去”的目标,依靠党委领导,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全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受贿案件15件15人。东乡县物资局化建公司采购员张崇凤于1985年12月下旬将县物资局的60吨钢材卖给新余市渝水区物资局,每吨索贿人民币100元,共计索贿6千元,被判刑3年。南丰县三溪乡党委副书记叶毛俚于1984年至1986年4月主管老区建设工作期间,先后收受工程承包人罗某、盛某、徐某、钱某、李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价值2561.40元,被判刑2年6个月。南丰县溪湖水库工人盛永名于1985年8月与三溪乡签订坳里电站水圳工程合同,盛在工程中偷工减料,为了蒙混过关,自1985年11月至1986年4月,先后向三溪乡领导送现金1400元,水泥30包(价值240元),给工程设计负责人现金200元,给帐目管理人员黄某送200元(被拒收),从而在三溪乡多领工程款8711元,偷工减料款7536.48元。盛犯行贿罪,被判刑2年。
  1986年7月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中,关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规定,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万元或共同贪污、受贿3万元以上的;个人贪污粮食一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二万五千公斤,共同贪污粮食二万五千公斤或粮票三万五千公斤以上的。(2)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偷税抗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偷税抗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国营或集体工商企业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三万元以上的;个体经营者假冒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上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的。(4)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在二万元以上的。(5)县级以上干部犯罪的。经济检察部门立案侦查的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1)个人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粮食在十万公斤或粮票十五万公斤以上的;(3)个人受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4)地级以上干部犯罪的。领导机关交办的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诈骗犯罪的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意见》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如,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获利数额三万元以上;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重大案件。对个人投机倒把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对个人诈骗或走私非法获利在五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特别重大案件。
  1987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偷、抗税的专项斗争,而影响了查处行贿受贿犯罪的工作开展。全年只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件6人。黎川县皮件总厂丝毯厂工人方某于1986年10月受本厂委派至浙江采购地毯用丝,方从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购得平价丝3.145吨,每吨4.7万元,方于1987年4月将其中1吨以原价转卖,方以业务费名义收受贿赂5000元,后被免予起诉。
  1988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7件7人,其中大案4件4人。
  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坚定地把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两高”
  《通告》的发布,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同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斗争的积极性,纷纷向检察机关举报了大批经济案件线索。在通告限期内,共收到群众举报870件(次),内有重复举报54件,是上年9月成立经济罪案举报中心至年底举报数4倍多。其中,属贿赂犯罪的293件。属贪污的185件,挪用37件,其他经济犯罪的355件。涉及到县级干部28人,科局级干部364人,厂长、经理180人,一般干部307人。崇仁县院根据群众的举报,决定由副检察长黄水龙和经检科长等5人,进驻中华山煤矿,一手抓《通告》的宣传,一手抓内查外调,选择二个问题多的矿区为主攻目标,以此触及和发现矿领导的经济问题。对拒不投案自首,制造假帐的二名矿区区长及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获取行贿证据的同时,对该矿巷道建设承包人徐建国行贿一案立案侦查,造成兵临城下之势,迫使该矿6名正副矿长、书记等22人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受贿等违法犯罪金额18.4万元的犯罪事实,破获重大受贿案5件,重大贪污案2件,重大行贿案1件,一般受贿贪污案6件。中华山煤矿矿长郑烈荣在投案自首时只交待受贿2200元,后又从2万多到5万多,经查实郑受贿33709元,贪污15984元(实得5850元)。郑犯受贿罪判刑3年,犯贪污罪判刑1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缓刑3年。受贿26695元的副矿长李银成、受贿15199元的副矿长李胜仁、受贿24723.80元的副科长周国庆等3人,由于认罪态度好,交待彻底被免予起诉。崇仁县院在查处中华山煤矿32名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的案件中,考虑到该矿主要领导和中层干部均有经济问题,为了不影响生产,一方面让问题轻、坦白交待好的矿领导主持工作,一方面建议县委、县政府派员进驻抓生产,同时,协助健全有关制度。做到既未影响案件查处,又未影响生产。崇仁县院被高检院评为反贪污贿赂犯罪先进集体。全区检察机关当年共受理贿赂案件68件,立案侦查61件74人。其中大案6件6人。
  1990年,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在总结去年“两高”《通告》期间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政整顿行业不正之风的部署,把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重点放在抓重点单位和有影响的案件上。南丰县院在县农机厂侦破三件受贿案,厂长曾涛受贿17047.64元,贪污436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崇仁县院在永胜机械厂侦破受贿案4件,贪污案1件,该厂销售科科长程兴生受贿10500元,个人实得7550元,被判刑4年。原抚州市院在江西车辆开关厂侦破受贿案3件。黎川县院在农资系统侦破受贿案3件。全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50件52人。其中贿赂大案5件5人。
  1991年,全区检察机关注意抓住已形成反贪污贿赂斗争的“小气候”,掀起“小高潮”的机遇,深入开展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广昌县院以群众反映强烈、问题较突出的水电系统为突破口,从一个小水电站的问题入手,一举破获了一个作案时间长达12年之久,金额达13万余元的贪污贿赂窝案,其中涉及受贿人员41人,行贿人员6人,贪污人员3人。立案侦查贿赂案件23件23人。在党的宽严政策的感召和国家法律的威慑下,促使39人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交待违法犯罪金额9万余元。广昌县院在办理水电系统贪污贿赂窝案中,为了确保初级电气化县的建设,对17名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技术人员,及时作了从宽处理,鼓励他们在各自的技术岗位上戴罪立功,悔过自新。同年6月5日,省院和分院在广昌县召开了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经验交流会,推广广昌县院反贪污贿赂犯罪的工作经验,受到高检院的好评。在广昌县院掀起反贪污贿赂斗争“小高潮”经验带动下,全区1-7月,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0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6%。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贿赂案81件81人,其中大要案24件24人。原抚州市院在抚州供电局侦破该局局长、副局长等三人的受贿要案。
  1991年4月8日,高检院印发《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7月30日《高检院党组关于查办要案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侦查部门秘密调查要经本院党组研究决定,并向同级党委的政法委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作备案报告,并向上级院检察长备案报告。立案侦查要事前请示,党委领导人同意的,即可立案侦查,不同意的由上一级检察长决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述党委领导人请示,经同意后执行。对要案人犯的处理,包括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撤案,都要向上述党委领导请示,经同意后执行。本规定所说要案是指党政机关和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干部和同一级的党外干部的贪污、贿赂、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1992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围绕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和保驾护航,开展调查,积极探索,用“三个有利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的杠杆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崇仁县院克服单纯的就案办案的思想,立足于办案,着眼于服务,总结了一条“超前服务、案中服务、案后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法,切实为全县经济建设保驾护航。8月份,分院与原抚州市院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驻市的10余家国营、集体企业,召集厂长、经理和产、供、销等关键岗位上的人员座谈,共同探讨检察如何为企业服务、企业需要哪些服务等问题。黎川县院在粮食系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8件23人。在具体办案中坚持“三不轻易”即:不轻易立案,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不轻易冻结企业的流动资金和银行帐户,较好地保证了全县粮食系统工作的正常运行。全区检察机关在注重为经济建设搞好服务的同时,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针,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57件68人,其中大要案8件9人。
  1993年,根据高检院和省院的“严格执法,狠抓办案”部署,全区检察机关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特点的分析,正确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各种措施,准确、及时地侦破了一批贿赂犯罪案件。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29件34人,其中大要案11件。宜黄县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李文富,于1991年4月至1993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收受和索取当事人的现金共计9625元,被判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副行长潘美林在负责基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4000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6000元。
  1994年,全区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在查办大案要案,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办“三机关一部门”犯罪案件上保持好的势头。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22件24人,其中大案2件4人。
  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以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4件47人,其中大要案12件12人。临川县公安局预审科长权福基受贿1.3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3年;东乡县院在虚圩金矿查处受贿窝案,原金矿矿长陈才高受贿1万元,后被判刑一年半,缓刑2年;矿长王福林受贿6400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副矿长黄光荣受贿8500元被判刑1年,缓刑2年;金矿副书记受贿4000元被免予起诉。
  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严肃查处了发生在“三机关一部”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立案30人。其中临川市副市长一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6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47件49人,其中大案要案26件26人。与上年相比分别上升2.17倍。同年4月中旬,分院反贪局在抚州地区和临川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配合下,从调查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经济问题入手,一举侦破震惊全省的受贿串案。临川市副市长易义龙,罗针镇书记梅细保、镇长刘新根,嵩湖乡乡长邹志伟,罗湖镇书记吴盛贵、镇长程吉安等人在发包工程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上述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其中,易义龙受贿3万元,被判刑3年。其余涉案的10余名乡镇干部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为了表彰分院在查处“昌抚公路”建设中的窝案串案所取得的成绩,江西省委、省政府于2000年9月授予抚州分院“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反贪局副局长衷建军“全省查办大案要案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宜黄县交警大队副队长艾水旺受贿12550元,贪污13610元,艾犯贪污罪判刑1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
  1997年,开始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对查处“一对一”贿赂犯罪的取证工作要求更高。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固定证据开展工作,保证了反贪污贿赂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8件18人,其中大案要案11件11人。原江西省人大代表、南丰县委书记孙谦利用任县长、县委书记职务便利为人谋取利益,且为此收受夏普放像机一台,银壶1对,银杯4只(价值793.5元),金碗1只(价值5872.48元),金戒指2枚(价值3863.62元),金项链1根(价值708.9元),金手镯1只(价值791.68元),美金100元,人民币33600元,共收受财物计55150元。同时,孙谦还犯有窝藏罪。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乡县小璜镇党委书记刘定祥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1997年12月31日,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个人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对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介绍贿赂数额虽然不足上述标准,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1998年,全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深入查办了一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全年共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线索117件,立案侦查61件65人,其中贿赂案16件16人,其中大案2件。乐安县房管局局长易某受贿39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临川市国税局副局长吴某受贿1839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9年,根据高检院的要求,全区各县、市院以开展创建“五好”基层院达标活动,推动各项检察业务的开展。全年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1件11人,其中大案3件3人。南城县徐家乡供销社主任鄢建国受贿5万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16日,高检院公布施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对贿赂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000年初,全区检察机关围绕分院提出的“各项工作在全省都要位置前移,力争总的工作进入全省前三名”的目标,积极开展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工作。全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12件13人,其中大案1件1人。东乡县铜矿东兴工贸集团公司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公司经理胡振华受贿11.2万元,被判刑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0件24人,其中大案3件。贿赂案的办案数量比上年有大幅度提高,也为查处贿赂案件积累了经验。一是对贿赂犯罪的主体和贿赂犯罪行为人的犯罪主观动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掌握;二是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侦查方法、手段和谋略技巧,在突破“一对一”的攻守同盟上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三是利用“再生证据”防止、打破翻供取得长足进步,更加成熟。如在办理抚州棉纺厂经营科副科长黄某、技术员刘某夫妻二人单独或合伙受贿57800元案时,利用其二人特殊关系,针对其既急于掩盖罪行,又关心对方的复杂心理,找准弱点,各个击破。同时,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所办案件的视听资料、供词笔录,做到“两固定”、“三同步”的固定证据,犯罪嫌疑人以后想翻供,亦难翻,翻不了。黄被判刑2年,缓刑3年;刘被判刑3年,缓刑4年。
  2002年,抚州市检察院加强了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的建设,发挥上下“联动”的整体作战优势功能。一年来,市院指挥中心加强了与省院指挥中心的请示,汇报,并指挥和协调各县、区院查处大要案80余起,实现了省、市、县(区)三级“联动”,为侦破贪污贿赂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在配合省院查处东乡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建军(副地级)受贿等有关经济问题时,顺藤摸瓜,注意拓宽案源,省、地、县三级反贪部门一道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略,形成强大的合力,一举侦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10起犯罪案件,其中大案5件。市院反贪局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对统一,将打击与保护、打击与服务结合起来。在查处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的经济问题时,不限于办案,而是积极提出建议,帮助该公司对其财务管理建章立制,查漏补缺,堵塞漏洞。市院反贪局针对抚州下岗职工不断上访的情况,配合市委、市政府开展工作,查处了抚州棉纺织厂正副厂长熊某、吴某受贿要案,为企业改制扫除了障碍。全年共立贿赂犯罪案件28件,比上年增长22%。
  2003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共受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72件,立案侦查145件147人。其中贿赂案24件(要案2件2人)。东乡县政协副主席刘林华在任东乡县交通局局长期间,6次收受路桥公司经理洪某(另案处理)为感谢他在任东乡县交通局长时给予承包公路工程关照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2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4年是抚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贿赂案件最少的年份之一。全年只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1件11人,但案件质量比较高,其中有大要案8件8人(要案3件3人)。当年1月14日,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向抚州市检察院移送的纪检监察二室主任漆后星(副厅级)受贿案,经检察长批准,于1月17日立案侦查,经侦查证实,漆后星在担任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二室主任期间(1997年至2003年),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及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请托人林某、熊某、胡某、洪某、周某、付某、梁某、李某等人的款物共计人民币50.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4000元。广昌县委书记周崎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6000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1413612.95元。周犯受贿罪判刑2年6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3年,缓刑4年。抚州市环保局局长丁兆祥在任抚州市水利局局长兼党组书记的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先后五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价值43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完善办案机制,突出查办大要案。各县、区院都制定了对署名举报接待与答复的工作规则,建立自侦案件线索资料库,对所有举报线索进行信息化管理,以提高线索的可查性和利用率。同时在办案中增强侦查意识,注重深挖细找,发现案中案。当年立案侦查贿赂案件17件17人,其中大要案8件8人。如崇仁县院通过一开发商向有关人员行贿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谢志明(副县级、原崇仁县房管局长)受贿15万元,国土资源局局长汪某受贿5万元等4起受贿窝案。谢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汪被判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元;开发商吴某行贿15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 抚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自1980年至2005年共立案侦查贿赂犯罪案件共计642件720人。其中大要案150件153人。
   三、挪用公款案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只规定了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等罪名。而挪用公款的行为,多与贪污行为交织在一起,构成犯罪者,均以贪污论处。
  1980年,省院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国家专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的款物5万元以上挪作他用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侦查,挪用虽不足5万元,但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应立案:(1)由于挪用救灾等款物,造成群众外流、乞讨或死亡的;(2)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隐瞒事实真象的;(3)对检举揭发人打击报复的。
  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挪用公款供个人(包括本人或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挥霍享受等,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数量,超过6个月未还的,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时间虽未超过6个月,但数额巨大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挪用公款进行走私、投机倒把、赌博等非法活动,挪用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的,应以贪污罪论处。其挪用的时间不受需要超过六个月的限制,不满6个月的也应以贪污罪论处。
  1986年,最高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案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几个问题的说明,规定“挪用公款以贪污罪论处的立案标准,应比一般贪污的数额高一些。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酌情掌握”。
  1987年3月1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千元到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1988年10月,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在此《通知》发布之前,抚州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未立案查处过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案。在此《通知》发布的当年,全区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4件16人。其中挪用公款额2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2件,2万元以下至1万元的6件,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5件,5千元以下的1件。抚州地区五交化公司交电科副科长殷某将自己经管的4万元公款挪借给他人使用和供本人挥霍,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殷认罪态度较好,挪用公款均已返还且有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的立功表现,依法免予起诉。
  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贯彻“两高”《通告》期间,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大幅度提升,全年立案34件42人,与上年相比分别提高2.43倍和2.6倍,其中挪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3件。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3件,1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21件,1万元以下的7件。典型案件有:崇仁县工商银行办事处主任陈光辉挪用公款47.96万元,陈在“两高”《通告》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还清本息,被免予起诉。
  1990年,“两高”《通告》限期满后,全区两级检察机关根据省院的通知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全年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27件30人。其中1万元以下的4件,1万元至4万元的19件,5万元至11.5万元的4件。临川县五金工具推销员王斯洁挪用公款5511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中国农业银行广昌县支行甘竹镇营业所副主任魏明辉挪用115000元与他人合伙经营白莲、木材生意获利1340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
  1991年至1996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30件133人。中国农业银行临川市支行秋溪营业所会计曾志才于1994年1月24日和3月12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信贷资金50万元,转入秋溪邮电所储蓄点储蓄,为其妻妹完成揽储业务,曾从中得利息32208元。1994年12月8日到1995年3月17日,又先后6次擅自挪用信贷资金、联行资金674340元,借给他人做生意,曾从中得利息4378元。曾被判刑8年。中国工商银行临川支行副行长刘龙茂,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63778元,单独贪污8500元,收受贿赂30000元,以银行名义拆借资金200万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刘犯贪污罪判刑3年,犯受贿罪判刑2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6年,决定合并执行10年。
  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始实施。1997年12月31日,最高检察院制订《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应予立案;(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予立案。当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2件13人。
  1998年4月6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10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5千元至1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至10万元的属“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1998年6月,江西高级法院《关于确定我省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超过3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2万元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挪用公款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万元为追究责任的起点,挪用公款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998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19件20人,其中大案5件5人。抚州稽查征费局局长万品良(正县级)挪用公款13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临川市工行业务部主任罗木林挪用公款20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1999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挪用公款25件29人,其中大案14件14人。临川市粮食局面粉厂推销员江志强挪用公款197292元,被判刑5年。
  200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34件37人,其中大案19件19人。原金溪县粮食局粮油贸易公司副经理兼会计李任生与原金溪县工商银行计划信贷股公存员孙丽华挪用公款58万元。李被判刑3年,缓刑5年;孙被判刑3年,缓刑5年。原资溪县农药厂销售员叶木生挪用公款47700元,贪污50000元,叶犯挪用公款罪判刑4年,犯贪污罪判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决定执行9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临川区财政局预算外管理局会计李俐挪用公款41万元,被判刑7年;南城洪门水库开发公司会计毛国平、南城农业银行洪门营业所主任吴德胜共同挪用公款254.万元,毛国平被判刑3年,缓刑4年;吴德胜被判刑2年,缓刑3年。
  2001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6件49人,其中大案17件17人。中国银行抚州分行兰天分理处副主任黄惠安挪用公款58万元,被判刑15年。抚州市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站长谢裕民挪用公款2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
  200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55件56人,其中大案31件31人。江西红星企业集团总经理傅建军(副地级),从1993年夏天至2001年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1770万元供其他单位使用,给国家造成损失1170万元。傅从中谋取个人利益25万元,港币0.5万元。傅还利用职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5.4万元,手提电脑一台,空调一台,侵吞公款人民币4万元。2003年10月31日,经江西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傅建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中国农业银行临川支行腾桥营业部主任周木生挪用公款20.6万元,被判刑5年。
  2003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4件46人。其中大案35件35人。抚州市粮食集团贸易部副经理张仕琪于1997年1月17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违反粮食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与深圳超讯多媒体发展公司签订C○L电子商务市场协议,骗取原地区粮食局款项共1000万元,汇至他本人在深圳开设的私人帐户上,然后取走。1996年10月至1997年10月,张未经原地粮局的同意,擅自3次在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社存款806.08万元,套取高额利息,案发后潜逃,于2003年抓获归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2004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24件25人,其中大案18件18人。南丰县白舍镇党委副书记危伟挪用公款34.3万元,被判刑6年;南丰县白舍镇计生办出纳曾小健挪用公款22.3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资溪县农行欧溪营业所主任程嘉祥挪用公款965591.38元,尚有536999.61元未退还,被判刑10年。
  200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24件25人,其中大要案15件15人(要案3件3人)。临川区农行上顿渡营业所主任肖曙光挪用公款150万元,被判刑10年零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临川区农行腾桥营业所副主任章小明挪用公款90万元,被判刑3年,缓刑4年。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行长胡信和挪用公款50万元,被判刑6年半。
   自1988年至2005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488件520人,其中大要案174件174人。
   四、少数个案的受立案
  1997年实施修改后的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抚州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的同时,亦认真进行了查处。1999年至2005年,受理单位行贿案6件,立案侦查2件2人;受理单位受贿案6件,立案侦查4件4人;对单位行贿案,受理案件线索7件,立案侦查6件6人;受理私分国有资产案58件,立案侦查8件11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只有1例出现在数罪并罚中。第二节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检察
   一、偷税抗税案
  1957年,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关于直接受理一般刑事案件范围划分的联合通知》规定:以获利为目的进行偷税、漏税的案件,由检察机关受理。1958年,检察机关专门的侦查机构已经取消,刑事侦查工作范围收缩。为此,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法院于1962年4月4日制订《关于修改受案范围问题的联合通知》,将原由检察机关受理的偷税、漏税案件的侦查任务划归公安机关。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建立至1963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漏税案2件。临川县太阳公社李家源大队主任季海泉伙同他人于1962年12月15日晚上,备好酒菜灌醉税征干部王某,将王带的第722号“验讫”税印,偷盖在封好的鞭炮259万响,空白纸100张(可包装鞭炮100万响),偷窃纳税销售凭证4张。17日将上述鞭炮卖给信河区供销社,共偷税款2614.91元,季海泉被判刑2年。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偷税、抗税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结合全省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偷、抗税规定: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为逃避、抗拒承担纳税义务,非法占有应上交给国家的税款为目的,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抗税罪。其中,行为人采取隐瞒、伪造帐据、照证、验戳等欺骗手段,达到逃避应交纳的税款,情节严重者即构成偷税罪;行为人有能力交纳税款,但对税收部门正式核定或裁定应交纳的税款,公开抗拒不交,或以暴力和其他威胁手段使税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自己征收管理职责,从而达到不缴税款,情节严重者则构成抗税罪。凡违反税收法,个人或个体户偷税1000元以上,单位或集体偷税10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虽不足上述规定,但行为人妨碍、阻止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稽查管理,殴打税务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均应立案侦查。1979年至1980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偷抗税案8件,立案侦查2件。
  1981年至1982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8件16人。资溪县乌石建筑队负责人郭桂华从1981年3月以来共偷税27009.10元,经税务机关多次催交,仍抗拒不交,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
  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改革开放和搞活经济的形势使个体工商营业户和农村社办企业增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案件相应增加。全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5件10人。其中偷、抗税10万元以上的1件5人。东乡县院侦破马圩公社董圹大队党支部书记王桥有与王长生、王城美、饶龙生等4人偷税124375元,贪污15670元的大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40000余元。王桥有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决定执行5年;王长生贪污罪判刑6年,犯偷税罪判刑2年,决定执行7年;王城美犯贪污罪判刑5年,犯偷税罪判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5年6个月;饶龙生犯贪污罪判刑4年,犯偷税罪判刑6个月,决定执行4年;
  1984年至198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1件14人。乐安县石陂乡个体户周希兰于1984年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办“乐案县石陂农副产品购销经理部”,周为负责人,该经理部自开以来,从不按章纳税,偷、抗税金额4559元,被依法免予起诉。崇仁县林业车队临时工宋细年在承包林业车队爆竹厂期间,于1985年3月至5月,在宁都县肖田乡美佳山村委会和戴源村委会等地购买松木314m3,然后出卖给南昌水产局、上海市重型机床厂、县林业贮木场等单位,营业额达67000余元,经县税务局认定,宋偷漏税款5679.39元。1986年4月7日,宋被依法逮捕。
  1986年3月24日,最高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济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抗拒依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1、国营、集体纳税单位和各类经济联合体以及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偷税、抗税数额达到下列程度的:(1)偷、抗应纳税金额1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30%以上的;(2)偷、抗应纳税金额5万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以上的;(3)偷、抗应纳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偷、抗税额已占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以上的;(4)偷、抗各种应纳税款总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2、个体工商业户或其他纳税个人偷税2千元,抗税1千元以上的;3、偷税、抗税虽不足上述数额,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1)一贯偷税或抗税,屡教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而有意毁坏有关计税凭证或其他纳税资料的;(3)偷税、抗税并有谩骂、殴打、威胁税务工作人员;(4)组织、煽动、指使、唆使纳税人偷税、抗税的;(5)其他偷税、抗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1987年,针对偷税情况严重,但案件查处甚少的情况,省院向全省各级检察院转发了高检院《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件的通知》,并部署开展偷抗税的专项斗争。7月份,分院党组向中共抚州地委呈报《关于开展打击经济犯罪专项斗争和专项治理的报告》,抚州地委及时予以批转。在此同时,分院与地区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打击偷、抗税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各县、市成立了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45次,召开纳税单位及纳税户会议237次,参加会议的人员达24623人次。派出宣传车12辆到117个乡镇宣传,出宣传栏498期,在群众中进行了一次有广度有深度的税收法规教育。截止12月中旬,全区纳税单位及纳税人通过自查补交及检查追缴的税款达5863391元,已入库4530304元,促进了全区税收任务的完成。并发现偷、抗税案件线索53件(其中大案9件),经税务部门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有16件17人(其中大案3件)。全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23件。乐案县牛田镇、牛田街个体工商户龙科绵自1986年起伙同李牛栏长途贩运樟脑油,销往上海、浙江等地,其销售额为155480.02元,都未向税务部门纳税,并购买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空白发票及产品调拨证,给收货方结帐,共计偷税17802元,被判刑1年,缓刑1年。乐安县牛田镇个体经营者万毛生伙同元友根、李昌禄等3人于1986年将自产和收购的樟脑油2万余斤卖给江西樟脑厂,利用9张“江西乐安县集体经济发票”与樟脑厂结帐,得款156439元,偷税19004.19元。万被判刑1年,缓刑2年;元被判刑6个月,缓刑2年;李被免予刑事处分。
  1988年至1989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集中精力开展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的同时,继续坚持抓好打击偷、抗税的专项治理工作。两年中共立案侦查偷、抗税案10件12人。抚州市院侦破了南杂商店承包人邱银水隐瞒营业额568.5万元,偷税27万余元的重大案件。邱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88年7月20日,分院、地区税务局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犯罪的力度,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区县(市)税务机关建立检察室通知》。之后,经省院批准全区各县(市)税务机关先后成立了税务检察室。
  1990年,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积极配合税收、财物、物价大检查,依法严惩偷税、抗税犯罪的通知》精神和省院、省税务局开展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从9月下旬开始,全区检、税两家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在大张旗鼓地宣传发动的同时,有重点地选择本地税源大,偷税、漏税、抗税现象比较突出的单位和行业进行重点整治,收到好的效果。如乐安、宜黄县院针对竹木税源是本县主要税源的特点,与县税务局共同商定,以经营竹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开展打击偷、抗税犯罪的专项斗争。两县共立案查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17件22人。占全区打击偷、抗税案件的53.1%和61%。11月7日,分院和地区税务局及时在乐安县召开打击偷税、抗税经验交流会,推动全区打击偷税、抗税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当年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32件36人,其中大案5件5人,追缴税款61万元,促使33名偷税、抗税纳税人投案自首。宜黄县上堡林场职工黄绍泉隐瞒营业收入807900元,偷税67133.73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1年至1992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5件25人。
  1992年3月16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偷税数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款总额的40%的;(2)偷税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的30%的;(3)偷税5万元以上的满1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20%;(4)偷税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且达到该单位同期应纳该税种税款总额的10%的;(5)偷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的个人,认定偷税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为2千元至5千元,偷税数额虽未达到但接近上述所定数额标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属于偷税情节严重:(1)偷税3次以上经教育不改的;(2)为逃避追查有意破坏、伪造计税凭证或者其他纳税资料的;(3)阻碍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向税务人员行贿的;(5)其他偷税情节严重的。纳税人抗税数额达到前条(偷税)所定数额标准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抗税情节严重。未达到此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属于抗税情节严重:(1)以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抗税的;(2)抗缴税款、滞纳金3次以上的;(3)抗拒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4)以各种借口拖延不缴或者抵制缴纳税款,时间超过6个月的;(5)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污辱、殴打、报复税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妨碍税务机关工作秩序的;(6)其他抗税情节严重的。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
  1992年9月17日,高检院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法〉和〈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认真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
  1993年至1995年,全区两级检察机共立案侦查偷税、抗税案件23件24人。乐安县院立案侦查了县水泥预制厂法人代表刘玉生偷税77066.39元案。
  1994年10月5日省院下发《关于配合搞好1994年税收物价大检查,加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偷税、抗税、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等犯罪的通知》。之后,临川县院侦破厦门冰岛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二部业务员郑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44757.47元案。案发后所骗税款全部追缴,郑被依法免予起诉。南城县院侦破该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偷税243万元等重大案件。1995年6月14日,最高检察院、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1996年,为了加强打击偷、抗税的协查工作,经省院批准,分院于3月和5月在抚州地区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建立检察室。当年,全区立案侦查偷税案6件15人,抗税案2件2人。资溪县马头山活性炭厂承包人陈圣豪偷税59396元,被判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开始实施,公、检、法三家的受案范围也相应作了调整,偷、抗税案件归公安机关管辖。原检察机关在税务机关设置的派出机构——税务检察室,在1998年的整顿中也已全部撤销。当年,全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偷税案件2件。
   二、盗伐、滥伐森林案
  1951年至1966年,盗伐、滥伐森林案由公安机关受理,需要提请批捕、起诉的人犯,由公案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
  1979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作为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任务之一。
  1980年,国家政策允许开放木竹自由市场,撤销木竹检查站;允许林业部门搞超购加价和等外材的议购议销;允许农村生产队和社员搞小材小料的产销见面;允许多家经营。一时间,许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争相在木材上开辟生财之道。东乡县院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写到该县甘坑林场水中林业队所管辖的杉树林在1979年被盗伐6万余株,1980年被盗伐2万余株。临川温泉公社翁坪大队乱砍滥伐各种大小林木100086株,其中杉树7453株,松树2633株。参加砍伐的有163户,占该大队240户的67.9%,此案,依法逮捕1人,拘留2人。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8件,其中大案1件。
  1980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通知》,12月8日,江西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布告》。省院根据江西的实际对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规定:凡盗伐林木5立方米或滥伐林木20立方米以上者,均应立案;在非林地区盗伐、滥伐的,其立案标准可低于这个数额;盗伐、滥伐虽不足上述数额,但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亦应立案:(1)毁林开荒面积20亩以上,毁林搞副业20立方米以上的。(2)盗伐、滥伐风景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危害大的。(3)盗伐、滥伐森林过程中,殴打护林人员,情节严重的。并规定盗伐林木50立方米、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者重大案件。
  1981年,全区检察机关根据国务院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的《布告》精神,加大了打击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力度,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9件,其中大案2件。
  1982年,乱砍滥伐森林歪风仍然严重。抚州、进贤、崇仁、临川4县(市),自1979年6月至1982年4月,先后91个国营单位,以搞活经济为名,非法经营木材7万余立方米,仅崇仁火车站运出计划外木材5.4万余立方米。为此,全区检察机关在积极查办盗伐、滥伐森林案的同时,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倒卖车皮指标等私批指标、私放木材的犯罪活动也进行了有力打击。如南丰、资溪县院对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投机倒把分子私批木材指标1500余立方米的原南丰县农业垦殖局局长叶书田和原资溪县林业局局长曾天华分别依法逮捕。叶书田犯贪污罪判刑1年,缓刑2年;曾天华犯受贿罪、倒卖票证罪判刑4年。资溪县饶桥公社斗源大队原支部书记林胜和伙同汤河恩于1981年8月,以作业组的名义把营里生产队的毛岭山场判包给胡某砍伐,胡雇了20多个外地人砍了一个冬天,共盗伐松杂木470多立方米。1982年5月,资溪县院在饶桥召开大会,公开逮捕林、汤、胡3人。汤被判刑1年,林被判刑6个月。浙江省文城县玉湖公社的罗启苗自1969年至1982年8月,以行贿手段,买通生产队干部,先后在宜黄、乐安等地判买青山,盗伐、滥伐林木1700余立方米,被依法逮捕。罗被判刑3年。乐安县院在办理盗伐、滥伐,判卖青山的案件中,共依法逮捕8件10人,为国家挽回损失78000元,缴获木材440余立方米。资溪县嵩市公社云际大队石木高私判青山给外地人员陈某,毁林83亩,盗伐242立方米。石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崇仁县河上公社邹坊大队桥头村二队队长陈汉来,三队队长陈湖南盗伐松树18137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半年。当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盗伐、滥伐森林案33件36人,其中大案5件10人。
  1982年3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以营利为目的,贩运倒卖木材,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转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1982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10月28日,高检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这一指示的精神,在党委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破坏森林的犯罪活动。今后对破坏森林的犯罪案件,要及时查办,绝不能手软,注意防止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工商行政管理部局《关于查处森林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情节严重是指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者或者煽动、策划盗伐、滥伐林木的;盗伐、滥伐特种用途林或者珍贵、稀有林木的;毁林开荒、毁林搞副业或者砍伐幼树,后果严重的。
  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41件48人,其中盗伐50立方米的案件有10件13人。金溪县珊城公社马街大队吴福安滥伐617立方米,偷税1246元。吴犯滥伐森林罪判刑3年,犯偷税罪判刑3年,合并执行5年。资溪县卢阳公社上皇大队教师邱美林砍伐毛竹2743根,被判刑6个月,缓刑1年。1983年6月,分院对全区1980年至1983年3月所办理的盗伐、滥伐森林案进行了剖析。在查处的64件71人中,其中盗伐50立方米以上的大案9件12人,占查处总数的13.1%。累计盗伐、滥伐林木11822.5立方米,中幼杉树75460株,毛竹31948根。在查处的71名犯罪人员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及农村基层干部37人,占52.2%;社员群众31名,占43.6%;包工头1名,占1.4%;外地人员2名,占2.8%。共挽回经济损失124025元,木材2431.9立方米。其作案特征:一是采取隐蔽方式盗伐国营或集体的森林。利用晚上或偏僻的地带作案,共发生26起,占40.7%;二是判卖青山。大面积的滥伐森林,共发生12起,占18.8%;三是以集体利益为由组织群众上山乱伐森林,共发7起,占11%;四是趁山林权尚未落实之机,公开、突击性的盗伐、滥伐森林,共发5起,占7.6%;五是以建房为由,不报批就砍或批少砍多,共发14起,占21.9%。1984年,全区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线索23件,依法立案侦查23件25人,其中大案4件。黎川县院排除阻力,三次进驻国营德胜关垦殖场,与场党委紧密配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10件,其中盗伐、滥伐森林案5件,配合法院就地公开审判,刹住了盗伐、滥伐垦殖场国有森林的歪风。高检院于9月14日向全国检察院转发黎川县院《迎难而上,三进德胜关》的经验。
  1985年1月1日,全区检察机关开始全面施行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84年9月20日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根据省院的要求,在贯彻实施的同时,加强对《森林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南丰县院配合县广播站及时播放宣传《森林法》稿件,印发《森林法》2500份,张贴于各乡(镇)、村、组。分发 《森林法》单行本500册。在南丰县委主持召开有各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宣传《森林法》会议上,县院检察长作了专题发言,与林业部门共同研究贯彻措施。《森林法》颁布实施后,盗伐、滥伐森林的违法犯罪行为虽有所收敛,但部分社员群众对林业政策心有疑虑,仍存在下手为强,砍倒卖现钱等现象。全年,共立案侦查盗伐、滥伐森林案18件24人,追缴木材219.7立方米。
  1985年5月13日,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下发《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通知》,从当年7月1日起,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月底以前受理的此类案件仍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检察机关自1985年7月1日起就不再直接受理盗伐、滥伐森林案件。
   三、假冒商标案
  1979年,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假冒商标案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1980年,根据刑法第127条的规定,结合江西的实际,省院对查处假冒商标案规定:工商企业假冒其它企业已注册商标,获利3000元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应予立案;假冒商标获利不足3000元,但销售的商品含有毒素,致使人民身心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起死亡的直接责任人员均应立案侦查。并规定万元以上者为重大案件。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80年至1991年,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14件,立案侦查8件。1988年10月,分院根据省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一次打击假冒“四特酒”的专项斗争。临川县院首先立案侦查处嵩湖乡印刷厂印刷假“四特酒”商标一案,由于侦查缜密,行动迅速,当场查获印制的假“四特酒”大标识60740张,小标识65000张,印板8块。之前在9月份,该厂厂长陈木发和订购人章根水已印制和成交42500套,该厂得款8670元。陈被依法判刑1年,缓刑2年;章被判刑1年。1990年,抚州市院查处了9家生产假冒“培力”奶粉的地下工厂和18家销售窝点,扣押假冒奶粉400余箱,计16000斤。
  1992年5月,分院在全区第3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上,明确了查处假冒商标案的重点:一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名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二是非法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并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集中一定的时间和力量,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
  1992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规定,打击的重点:1、下列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擅自生产、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2)生产或经销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商品的;(3)伪造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商品的;(5)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2、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等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3、国家工作人员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和全区第三次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会议的要求,全区检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假冒商标的案件,全年受理假冒商标线索20件,立案侦查5件11人,折合货价20.9万元。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公司等单位,开展打击假酒、假烟、假药等方面的专项斗争,捣毁了31个制假窝点。抚州市院经过缜密侦查,仅用2天时间,就一举捣毁制造假酒“黑窝点”5个,扣押假冒“汾酒”、“竹叶青酒”、“董酒”、“四特酒”、“临川大曲”、“三花酒”、“信州春酒”4300瓶和其他一批制假工具等,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崇仁县院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与工商密切配合,2天就破获了一起假冒商标案,缴获假冒“杏花村酒”7060瓶。
  1993年,全区检察机关继续开展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工作。共受理假冒商标案线索8件,经过初查,立案侦查7件,其中大案1件。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7月21日,最高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法律的通知》,要求严格执法,狠抓立案,把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和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紧密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打假斗争”。临川县院遵照高检院《通知》的精神,查处了邹某(免予起诉)非法印制假冒“临川大曲”商标4万套、假冒“玉茗大曲”商标2万套、假冒“信州春”注册商标2万套、《园林青》注册商标2万套、“水仙牌”风油精商标1万套、“参茸玉浆”商标2万套案。同时,捣毁了展坪乡张某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上饶酒厂“信州春”商标酒的窝点,收缴了剩余的假商标和压瓶盖机,查封了10多缸劣质酒。
  1993年12月1日,最高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1994年至1996年,全区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7件。崇仁县院配合烟草公司整顿烟草市场,将缴获的1017箱价值100万余元的假烟全部烧毁,使该县的假烟销售活动得到有效抑制。金溪县院根据石门乡公塘村委会的举报,及时侦破了销售假稻种案。黄生堂、黄木良2人于1994年12月将自产的稻谷10包,计1300斤,冒充“协优94”杂交稻种,以每公斤8.5元价格卖给石门乡的农民,种植面积达700余亩,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为帮助农民挽回经济损失,金溪县帮助农民追回赔偿款8.3万元。
  分院针对在1994年的打击假冒商标犯罪的专项治理中出现的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等越权办案的情况,于1995年3月8日,转发了省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5月9日又转发了省院《关于严厉禁止检察人员上路拦车、越权办案的通知》。从而使全区检察机关的打击假冒商标的犯罪工作纳入正常的轨道。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颁布后,假冒商标案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处。
   四、投机倒把、诈骗案
  抚州地区检察机关自1962年就开始受理和查处了投机倒把案。南丰县院查处了西坪供销合作社营业员曾霭岚利用自已的合法身份分别与陈细长、李冬仔、吴林生(劳教)、刘俊(劳教)互相勾结,里应外合,于1961年5月至6月先后5次套购倒卖国家统购统销物资和布票等,进行高价黑市活动。倒卖毛蓝布117尺、蓝卡机布123尺,灯芯绒布11尺,冰糖8斤,肥皂10条,雨伞4把、旧胶鞋3双,布票178尺,获暴利600余元,曾被判刑5年,陈被判刑6年,李被判刑5年。宜黄县院查处江丽清贩卖粮食、食油、黄豆获利800余元案,江被判刑3年。1963年,抚州市院立案查处陈仙桂投机倒把案。陈仙桂1949年参加工作,195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县团委书记、地委办公室秘书、区委书记、县文教局长等职。1960年因乱搞男女关系被开除党籍,后到市农机厂、市工交局工作。自1961年至1963年1月,陈伙同何兆柏、邹震之等人,以协作为名,贩卖洋硝228斤,水油300斤,以及缝纫机、木材机器零件、工业品等20余种,非法获利2470.14元。2月27日下午,抚州市委、市人委召开了市属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国营工厂车间主任以上干部大会,地专机关也派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共达1400余人。市政法机关对陈仙桂投机倒把集团进行公开逮捕,首犯陈仙桂(判刑7年)、主犯何兆柏(判刑5年)、投机倒把分子邹震之(管制2年)被依法逮捕,其他有关人员分别予以不同的处理。对缴获的投机倒把赃物,计缝纫机1架,自行车2辆,收音机1台,连贯轴瓦2副1只、洋硝12斤,银手镯2对、手表2块、提包3只,箱子1只,雨衣1件,银元16块,人民币698元,以及部分犯罪凭证进行展览,会后组织参观。1963年5月8日,原临川县手工业管理局周某向组织坦白交待了参与贩卖黄金的投机倒把行为,周本人投资600元,先后贩卖4次,获暴利1600元。5月13日继续交待了该集团的其他人员,有临川县的章某、李某、李某,抚州市的黄某、罗某、徐某,北京市的黄某,无锡市的凌某,南昌运输局干部胥某等9人。1963年2月,由章某带现金12200元(其中周1600元、章8000元、徐2600元),前往贵阳贩卖黄金22两,光洋(银元)200块,田七7斤5两,白药71瓶,自行车1辆,皮鞋1双,皮袄1件。章到南昌得知黄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就将全部货物隐藏在胥某家后就潜逃。后由李某等2人带回抚州,经公安机关侦讯,李2人交出田七3斤8两,黄金20两。北京市的黄某交待,周某、章某、黄某、胥某、喻某等5人先后到北京办货,共卖给黄金70两,光洋400元。这个跨地区倒卖黄金、银元的投机倒把案被全部告破。临川县董塘公社大队尧海泉于1962年11月伙同王某、马某等人,通过驻沪办事处套购洋硝2000斤,买价每斤2.45元,后在东乡县马家圩以每斤13-17元销售,共获暴利1.8万元。除分给上海的陈金良等人8200余元,尧海泉本人得9600余元。尧被判刑3年。
  1964年,临川县院查处了该县凤岗公社邓家大队邓某与房兄先后贩卖胶鞋250双、桂园200斤,毛竹6000根,牟取暴利6850元案。
  1965年,乐安县院在办理何寿生投机倒把案中,通过批判斗争,组织群众座谈,有6名投机倒把分子主动交待了投机倒把行为,共交出赃款1631元,黄金1两3钱8分,银元122块,手表2块,并收到检举材料250份。
  1963年,抚州地区检察机关首次立案侦查了诈骗犯罪案件。乐安县院侦破的李宏-诈骗案,案犯李宏勋,男,江西于都人,解放前参加伪青工队反革命组织,解放后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政大学,后在41军任文化教员,在镇反中被查获判刑3年。1958年又以隐瞒的手法,混入江西冶建工作,1961年下放新余工作时,乘机伪造历史,写着“50(1950年)年8月部队工作立过小功一次,转业后于58(1958年)年到60(1960年)年期间先后被评为季度、年度先进工作者数次,曾出席过赣州市59年(1959年)烈、军复、转业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从此,骗取了组织的信任,并混入公安机关工作,1962年在审干中被发现予以开除,送回原籍,交群众管制生产。该犯在回家前夕,借机盗窃新余市公安局局长手枪子弹4发,“江西公安”刊物一本、二科空白介绍信6张,电厂空白介绍信4张,以及其他物品,发现后被拘留。1962年12月又盗盖于都县长龙公社铁木篾生产合作社公章,出具证明,先后流窜到宜黄、乐安县等地做“工人代表”。1963年9月在乐谷公路横江岭工地书写借条4张,借大米550斤,人民币250元。写完后又模仿工程队技术员陈涛的字体,在借条上分别签字“希予借米壹百斤,陈涛63.9.23”,“希予借200元正,陈涛63年9月23日”。同时,还模仿工程队负责人冷朝明的字体分别签写批字“同意陈涛意见,冷朝明63.9.23”。后于9月30日到乐谷公路指挥部冒领了人民币200元,大米100斤。李犯除归还欠债外,其余被挥霍一空。案发后,李宏勋被依法逮捕,判刑3年。
  1979年,检察机构重建后,对当地党委交办的本由公安机关查处的部分诈骗、投机倒把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查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中与诈骗、投机倒把交织在一起的案件,亦一并进行查处。1979年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诈骗、投机倒把案线索22件,立案侦查20件(其中,诈骗案13件)。临川县上顿渡镇服装厂负责人黄丽华(女)因诈骗案,于1985年11月14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12月15日,被临川县公安局拘留,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1986年2月3日,临川县检察院以黄丽华犯诈骗、赌博罪向分院移送起诉,经审查黄丽华的诈骗犯罪事实中有大部分是贪污犯罪行为,故退回补充侦查。同年5月6日,县公安局撤回此案,移送临川县院侦查。经侦查证实,黄丽华于1982年3月至1985年9月,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发票,收入不入帐等手段,贪污公款54229.24元;1985年1月至10月,采取伪造信件和工人资金不足为由,骗取周××等6人为其担保,从4个银行营业所骗取贷款29300元;1985年8月15日至11月11日,谎称资金不足,骗得本地及外地的7人借款6950元;1985年8月28日、30日,以中兴服装贸易货栈的名义,与宜黄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签订购销三台“金星”牌彩电协议书,骗得现金5352元;1984年9月至1985年11月,黄丽华又先后邀集30余人赌博,将贪污、诈骗所得赃款大部分输光。该案移送分院起诉后,分院高义文检察长亲自担任公诉人,向抚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12月18日,经抚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黄丽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987年3月14日,省高级法院核准,判处黄丽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5年7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印发《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答(试行)》规定,当前,投机倒把的行为主要有:(1)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物资(包括倒卖这些物资的指标,合同,指标凭证,车皮指标)。(2)倒卖外汇(包括外币、外币兑换券,外汇指标)。(3)倒卖金银(包括各种形状的金银及银元);倒卖金银制品、金银器皿或其它金银工艺品。(4)倒卖文物(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5)违反国家价格规定(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牟取暴利的,(6)在生产、流动中,以次顶好、以少顶多、以假充真、掺杂使假。(7)将应出口外销的商品不运销出口,转手在国内倒卖。(8)为从事非法倒卖活动的人提供证明信、发票、合同书、银行帐户、支票、现金或其他方便条件,从中牟利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投机倒把罪的必要条件。认定“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的数额或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对非法经营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在3千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对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特别巨大”。该《规定》,同时对诈骗数额作了界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所得的数额在500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较大”;在1万元以上的,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抚州市洋洲乡供销社停薪留职人员周帮义于1985年3月,采取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手段,骗取公款11万元,为个人经商。另外,周还利用受委托之便,擅自挪用公款48000元,用于个人经商营利。周犯诈骗罪判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贪污罪判刑4年。决定合并执行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86年至1990年,全区检察机关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20件,立案侦查16件(其中诈骗案8件)。1987年1月,南丰县院立案侦查县委交办的包伸特大诈骗案。案犯包伸系南丰县三溪乡农工商联合公司采购员,于1985年3月至1986年,先后窜到福建和江西等地、市、县,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诈骗26次,骗取公私财物计款123461.34元,个人实得117530.74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物11次,计款36526元(其中5000元未遂),个人实得28896元。包伸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临川县太阳乡农民宋细年,诈骗作案9次,共骗得款物计2957元,被判刑4年6个月。
  1988年,南城县院侦破县政府交办的全区最大粮食诈骗案。案犯游霞林系南城县徐家乡游家村农民,因赌博输了钱,便起诈骗之心。于1988年7月、9月指使别人在芦某(免予起诉)处骗得盖有南城县粮食局湖东粮站公章的空白计划粮食调运发货明细表50份。同年7月、8月,游通过他人介绍与南城县上唐粮管所、洪门粮管所的调运员相识。同年7月13日至10月19日,游雇请汽车,先后13次窜到上唐粮管所、洪门大坝粮站,以承运大米为名,用假名“徐建林”、“陈小军”,骗得该所、站大米192150公斤。游将原始发货明细表毁掉,换上骗来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发货明细表,将收货地点改为“广东洪阳”等地,将大米运到广东洪阳、广赤等地,高价销售,得赃款228802.84元。1988年9月9日至10月19日,游霞林还纠集王水根、陈水根等人,先后三次窜到上唐粮管所,采取同样的手段,骗得该所大米19950公斤,运到广东销售得赃款63599.40元。游霞林因犯诈骗罪、赌博罪、脱逃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9年。陈水根犯诈骗罪、赌博罪,被判刑7年。
  1989年3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案件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投机倒把活动,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并且手段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或者严重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以非法经营数额达到30万元至6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同年8月5日,南丰县院立案侦查了该县喷灌机械厂单位投机倒把案。南丰县喷灌机械厂于1988年至1989年承揽了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加工铁锹的生产任务,在加工过程中,发现下拨的钢材不符。厂长黄维鑫和副厂长刘印水以生产急需,于1988年2月召开了厂务会议,决定将下拨不合规格的钢材拿到市场上去串换。之后,黄、刘2人与厂长助理兼供销科长焦良义签订了两份协议,协议规定,将下拨的不合规格的293.725吨(含焦个人倒卖的钢材指标44.115吨)钢材指标交由焦良义拿到市场上去串换。焦良义通过8次倒卖钢材指标共获利916819.10元,焦良义除向厂里交了48万元利润和10吨元钢共计款物578000元外,个人获利251119.51元。厂长黄维鑫得款69480.92元,副厂长刘印水得款18218.67元。焦良义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黄维鑫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刘印水被免予起诉。1991年至199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受理投机倒把、诈骗案线索6件,其中立案侦查4件。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袁建福为完成其公司的销售额,于1994年上半年与福建省三明市恒发公司经理崔某(在逃)口头议定,将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崔保管和填开,恒发公司按发票中售废钢的数量每吨2元给金属材料公司。崔共虚开增值税发票16份,累积金额为14338755.92元,抵扣税额累积2437588.48元。至案发前,恒发公司未与南城县物资局金属材料公司结算盈利。袁犯投机倒把罪,被判刑2年,缓刑3年。
  1996年以后,抚州检察机关未再受理投机倒把案和诈骗案。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经济犯罪案件一览
   表3-1单位:件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挽回经济损失一览
   表3-2单位:万元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经济犯罪案件
   依法逮捕案犯一览
   表3-3单位:人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贪污案件情况
   表3-4单位:件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行贿受贿案件情况
   表3-5单位:件
   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挪用公款案件情况
   表3-6单位:件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偷税抗税案件情况
   表3-7单位:件
  1979~1985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盗伐滥伐案件情况
   表3-8单位:件
  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假冒商标案件情况
   表3-9单位:件1979-1997年抚州市检察机关自侦走私贩私投机诈骗及其它案件情况
   表3-10单位:件
  1997-2005抚州市检察机关少数个案的受立案情况
   表3-11单位:件

知识出处

抚州检察志

《抚州检察志》

本志所述上自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下止公元2005年。立足当代,详近略远,重点记述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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