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营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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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1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经营管理
分类号: F325.2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建国后,崇仁县农业实现合作化,由农民集体进行经营,实行计划管理。1981年,实行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的财务仅管理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关键词: 农业生产组织 经营管理 崇仁县

内容

建国前,农村长期存在小农经济,以户经营。
   建国后,农业实现合作化,由农民集体进行经营,实行计划管理。
   计划安排 从1955年起,贯彻“以粮为纲,农、林、牧、副、渔同时并举”的方针,对粮、油、棉、猪四大生产计划,由县计划委员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由生产队统一安排生产。其它经济作物如蔗、果、茶、杂粮等由公社因地制宜制订计划,下达给生产队安排种植。
  农业经营计划的内容有:生产项目、品种、数量和财务收、支及分配等。计划于上年四季度编制下达,次年初春落实,冬季检查完成情况。计划在当年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则进行修改。
  1980年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仍按国家计划安排生产。
   生产管理
  1951年互助组时期,生产仍由各户自行管理。
  1953年初级社时期,开始实行集体经营,生产由社统一管理。
  1955年高级社时期,实行“四定一奖”的管理办法。社内划分作业组,按各季农事,如备耕、播种、插秧、田间管理、收割等,制订劳动数量、质量、时间、工分四项定额,包给作业组,超额完成者给奖,未完成者少得工分。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单位,推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管理制度,即以长年作业组为承包单位,对其定耕地、定牛力、定农具、定劳力;包产量、包工分、包生产费用;年终归生产队统一核算、分配,超产金奖,减产全赔。
  “文化大革命”期间,废“四定、三包、一奖赔”制度,管理吃大锅饭,分配一拉平。
  1979年后,逐步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分户经营。
   财务管理1953年至1958年秋,农业社设会计员管理财务,保管员管理实物。每半年向社员公布一次收益分配帐目。
  1958年冬转人民公社后,实行经济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自负盈亏。三级组织均设有会计和保管员,掌握经济核算。
  生产队的财务,由社员大会选举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有队长、会计、社员代表参加)进行管理,立有钱、粮、物等帐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社员监督。
   公社、大队、生产队的经济来源为:
  公社,来源于社办企业利润和国家拨款;大队,来源于队办企业利润和生产队上解的管理费及公共积累;生产队来源于社员劳动收入所提的公共积累。
   生产队每年的收入分配为:
   国税:包括农业税(俗称公粮)和工副业税,约占总收入的2—3%。
  集体提留: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5%左右。公益金(用于救济“五保户”、困难户和社会福利开支)2—4%。大队和生产队的行政费,按可分配数的0.5%提取。干部因公误工补贴,按全队总工分的2%提取。
   生产费用,按实际成本开支。
  社员收入,按扣除上述三项费用后的收益余额,以全队的总工分数求出分值,再按各户劳动所得工分计算分配。分配给社员的收入,包括口粮(含杂粮)、棉花、油料、现金(即向国家交售的粮、棉、油的收入)等。
  1981年,实行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后,生产队的财务仅管理集体提留的公积金和公益金。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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