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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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崇仁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110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土地制度
分类号: F301.1
页数: 8
页码: 115—122
摘要: 建国前,大量的土地集中于地主、富农和其他剥削者手中,而占农村人口半数以上的贫、雇农则少地或无地,依靠租佃或鬻工为生。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雇工剥削有的地主不出租土地,而雇工耕种,富农和富裕中农亦常雇工。出卖劳力的雇工为农村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工资菲薄。建国后,县内相继创办国营农林垦殖场,其经营的土地属全民所有。
关键词: 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

内容

建国前,大量的土地集中于地主、富农和其他剥削者手中,而占农村人口半数以上的贫、雇农则少地或无地,依靠租佃或鬻工为生。民国二十三年(1934),我县农村:地主占5%,自耕农占40%,佃农占35%,雇农占20%。民国二十五年,农村的半自耕农和佃雇农占66%。
  1950年冬,全县的土地占有情况是:地主1394户,人口5987人,占有土地95920亩,人均达16亩,其中以许坊乡的地主人均占地27.1亩为最多,石庄乡枯树下村地主李荣章占田1500亩,广及附近数村;富农1040户,人口5182人,占有土地25139亩,人均4.85亩;中农11247户,人口43448人,占有土地130375亩,人均3亩;贫、雇农16131户,人口54488人,占有土地70018亩,人均仅1.28亩;城乡非务农者及祠堂族众、庙宇公产占有土地68500亩。占农村总人口50%的贫、雇农,所占土地仅为总土地数的18%。
   封建土地所有制产生的剥削,形式有以下数种: 土地买卖为生计所迫的贫苦农民,往往出卖土地,地主、富农、豪绅则借此进行土地兼并,使土地愈来愈集中在占人口少数的剥削者手中。 民国二十五年,每亩土地卖价:水田,上等68元,中等32元,下等7元;旱地,上等20元,中等9元,下等4元;园圃,上等20元,中等12元,下等6元。民国后期,货币贬值,改以谷计价,上等田每亩16担左右(每担约55—60公斤,下同),中等田12担上下,下等田则因产量过低而无人购买。 土地典当出典土地者多为遭受天灾人祸的贫苦农民,典价和典期由出典和承典人双方面议.约请中证人立典契约,典款一次付清。在典当期间,承典人对所典土地有出租和使用权。典期届满,出典人即须取赎,若逾期不赎,则为满当,产权归于承典人。不少贫苦农民,因此而失去土地。 土地租佃无地或少地的贫农,向地主租种土地,谓之租佃,是地主剥削农民最普遍的方式租佃期限,有永佃、定佃、不定期佃三种。“永佃”即长期租佃不退,此种少见;“定期佃”一般为期4—5年,最长10年;“不定期佃”为期1年,很不稳定。无论何种佃期,佃户均须向地主出具租约。其内容包括:租地位置、面积、租种期限、田租种类(如纳钱、纳谷、分获等)、田租数额、田主供给(如送农副产品或鸡、肉)、缴租期限、缴租方式(如临田分割、上场分收、荒芜不减、送谷上仓、费用开销)、缴租条件等等。佃户若违租规,地主可随时夺佃。 租佃形式,有纳钱制,纳谷制,分获制,还有一种铁板租。纳钱制,以现钞缴租;纳谷制,以谷缴租;分获制,于禾熟收割时当场分成;铁板租,乃不论荒年歉岁,均不减原议租额。 租额,纳钱制的田租额无考。纳谷制的租额,在民国前、中期,分为:上等田每亩纳租谷2担,中等田1.5担,下等田1担,旱地0.5担,山地0.4担,约占当时产量的60%,租谷亦可按时价折钱交纳。分获制的分成率有对半、倒四六(即地主六成、佃户四成)、倒三七、正四六等多种,视田地的肥瘦而定。至民国后期,国民党政府强征壮丁,农村劳力减少,田地多荒芜,租额相应降低,通常为正三七和正四六。 纳租期限,早田为农历七月,晚田为农历十月,当年缴清。佃户若要拖欠,须出借据给地主,另行生息,次年缴还。若长期欠租不交,地主即行夺佃。
  雇工剥削有的地主不出租土地,而雇工耕种,富农和富裕中农亦常雇工。出卖劳力的雇工为农村无地或少地的贫苦农民,工资菲薄。
   农村雇工分为长工、月工、散工三种,工资各有差异。
  长工,雇用期为1年,每人须耕田15亩左右。农历正月十五日上工,腊月十五日下工,每月有1—2天歇工,农忙季节的歇工换至农闲时补休。长工中,分掌作、普通、帮作三种,掌作长工为技术较高者或是东家的亲信,负责分工、派活、计划生产、管理放水,劳动轻,工价高。普通长工干犁、耙、栽、割、耘、耨等各种农活。帮作多为农技较低的青少年,协助长工干田间杂活,帮东家打柴、做米、挑水、喂养牲畜,工资为普通长工之半。长工的工资以年计算,民国二十年前后,最高者60元,最低者30元,一般40—50元。民国三十年以后,以谷支付,最高24担,一般20担,最低18担。患病扣工资或补工,医药费自负。
  月工,雇用期按月计算,多在农忙时雇用,工资较长工高。民国二十年前后,高者10元,一般8元,低者5元。民国三十年以后,改发谷,为2—3担。
  散工,按日计算,多在栽、割时雇用。民国二十年前后,日工资最高1元,最低0.5元。民国三十年以后,改为日酬大米1—2斗(每斗2公斤,下同)。
   此外,农村还有牧童(即童工)和女佣,是工资低、活计重的苦工。
   牧童,多为7—12岁的少年,因家庭生活极为贫困或丧失父母被送至地主、富农家牧牛,此种童工,最受虐待。严寒酷暑呆在荒山,一边放牛,一边砍柴,日晒雨淋,备受风霜之苦。除牧牛外,还为东家干家务杂活,稍有差错,即挨打骂,而工资却极低,民国中期,年薪仅5—12元。女佣,多为寡妇或为生计所逼的妇女,于地主、富农家做佣人,有的专带小孩,有的干家务(如做饭、洗衣)和杂活(如田间送饭、晒谷、扇谷等),工资低微,民国中期月薪2—3元或谷半担。
  不论何种雇工,皆由东家供给膳食,平时粗菜淡饭,每月有两次荤腥;人均只有猪肉2两,俗称“打牙祭”。
   高利贷剥削建国前,高利贷在农村较为普遍,其种类有:
   钱债,民国中期以前较盛行。民国二十三年的债利为月息3—4分。民国二十六年全县农村借债户占总户数的75%,月息最高3分,普通2分,最低1分。民国三十年以后,因物价波动,钱债多折成实物,至期,本息以实物或以时价折款偿还。
  谷债,缺口粮或种子的贫雇农向地主、富农借谷债,其利息很高,春借秋还,期限仅半年,而利率最低为二成五,一般为五成,最高为借一还二。至期若无力偿还,则重立借据,将息转本,又行生息,利上加利。故民间广泛流行一种形容高利贷剥削狠毒的俚语:“担谷十三年,九十九担到仓前”,意谓借谷一担延期13年,利上滚利,即要还99担。
  放禾花谷,在青黄不接的春荒之际,缺口粮的贫农向地主、富农借谷,债主将谷按时价折钱(春荒谷价高),至禾熟收割后,谷价下跌,再按钱额折还稻谷。此种辗转折算,春借谷1担,秋还2—3担,为最狠毒的一种剥削方式。
  其它剥削有:大斗进,小斗出。地主在收租时,以大斗量谷收进,数量要增加一成,放债时,以小斗量出,数量要少一成。许坊谙源村的大地主李添贵使用双底斗,收进时用下层底,放出时加底一层,盘剥农民。
  送礼。逢年过节,佃户须向地主送鸡、肉、蛋和农副产品如薯粉、花生、大豆等等。
   帮工。遇地主家盖房或办红、白喜事,佃户需去帮工,无报酬。
   农民个体所有制
   解放后,进行土地改革,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个体所有制。
  减租减息1949年10月,我县开始进行二五减租、减息,规定地主、富农出租的土地,不论死租活租,一律减租25%,租额不得超过产量的37.5%,富裕中农或中农出租的土地,可少减或不减。减息限于高利贷,中、贫农之间进行的借贷不进行减息。是年冬,全县共减租谷69417公斤,减轻了农民负担。
  土地改革1950年10月,县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开始进行土改。11月20日至翌年4月5日,在城关区的3个街(一、六、九街)和一至四区的44个乡进行第一期土改。1951年7月25日至10月15日及11月至12月,相继在五、六区的23个乡和7个乡进行第二、三期土改。共划出地主1279户,半地主式富农81户,富农926户,中农9767户,贫农13927户,雇农1679户,其他阶级成份3512户。
   土改中,贯彻“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打击地主 ” 的阶级路线,发动群众,斗争不法地主分子,没收地主的全部田地、山林和多余的房屋及家产,征收富农多余的田地、山林(超出当地人平占地水平的部分)和房屋,祠堂、庙宇占有的山、田,亦予没收。全县共没收、征收土地(含山林)119685亩,房屋14658间,粮食1070183公斤,耕牛1377头,农具14072件,家具243144件,衣服61545件,被盖3195床,蚊帐1718顶,布匹31964米,黄金81.298公两,银器295.5公斤,银圆31515元,铜圆37860枚,人民币17255.84元(折合新币),红糖6000公斤,毛边纸72担,家禽2056只,猪102头,棉花27公斤,全部分给贫雇农(金、银、铜币、毛边纸、红糖等由国家收购兑换现金参与分配)。同时,按当地人平占有土地的水平分给地主一份田地,令其自耕,自食其力。此外,废债计有:粮食1667194公斤,民国时期的纸币12378500元,银圆10544元。退押计有:粮食24489公斤,银圆1371元。
  土改结束时,农村各阶层人平占有土地的情况为:地主1.837亩,半地主式富农3.859亩,富农4.478亩,中农3.17亩,贫农2.88亩,雇农2.864亩,手工业工人1.982亩,贫民1.232亩,自由职工者1.469亩,小商贩1.005亩,小土地出租者2.6亩,工商业者0.6亩。
  土改复查1951年10月至1952年3月,第一批复查了42个乡,1953年1月至2月15日,第二批复查了30个乡。纠正了土改中出现的偏差,改正错划地主84户,半地主式富农4户,富农135户;查出漏划地主24户,半地主式富农1户,富农71户。并解决了土改分配中的遗留问题。
   崇仁县土改复查后农村各个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表2—1续表
  土改以后,为根治农村贫困状况,防止两极分化,党和人民政府引导农民通过互助合作的形式组织起来,集体进行生产,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
  农业生产互助组分季节性和常年性两种,由农民自愿结合,进行等价交换使用劳力、耕牛和农具,互相解决劳力、耕牛、农具不足的困难,土地和收获物仍各归己有。
  1951年12月,沙堤乡和璧园村村干部邹神宗邀集5户农民组织起县内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随后,各地广泛效行,至1955年上半年,全县有常年性互助组771个,参加的农户9627户;季节性互助组1379个,参加的农户10679户,共占总农户数的66.02%。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由互助组扩并组成,实行土地、耕牛和主要农具作价入社,土地仍属私有,参加分红。
  1953年首次有沙堤乡的邹神宗互助组扩为初级社,入社户数50户。尔后逐渐发展,1954年全县有初级社96个,1955年上半年达100个,入社户数1974户。是年冬,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互助组全部扩并为初级社,计有797个,入社户数达27560户,占总农户数的80.72%。
   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由初级社扩并组成。
  1955年冬,首批有沙堤乡的“光明”、孙坊乡的“曙光”、秋溪乡的 “日升”三个初级社转为高级社。至1957年,全县有高级社153个,参加农户达35490户,占总农户数的99.61%。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土地分红,社员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取酬。土地属社员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1958年10月1日,全县152个(原合并了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扩建为城关、沙堤、官山、航埠、秋溪、孙坊、河上、汤溪、桃源、凤岗礼陂、许坊等12个人民公社。下设149个大队,1040个生产队。土地仍属生产队的社员所共有,集体经营。社员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年初逐个评好底分,出工1天计1天工分,年终按各人所做总工分付酬。分配的口粮和农副产品实物,作价从工分款中扣除。“文化大革命”期间,推广大寨的所谓“政治评分”经验,按“路线斗争觉悟”高低评工分,严重挫伤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出工不出力,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造成社员收入逐年下降。1975年全县农村平均1个劳动日的分值仅有0.71元。
  农业生产责任制1979年,我县农村开始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仍属集体所有,由生产队划分常年和临时两种生产作业组,将土地包给作业组经营,实行“四定”(定劳力、定土地、定耕牛、定农具)、“三包”(包工、包产、包成本)、“一奖赔”的制度,作业组向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对社员实行定额到劳、联产计酬。是年8月,全县1336个生产队,80%划分了常年作业组,12%划分了季节性作业组。
  1981年,以包产到户(即坚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按劳分配、队为核算单位的原则,将土地分包到户经营,实行定产、定工、定投资,收获以后,交足定额部分,超产全归自己)、包干到户(简称大包干,即将土地按每亩底分和人口分到户经营,实行两不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生产队组织形式不变;三固定:土地、耕牛、农具固定到户;四上交:征购粮、公粮、公共积累、管理费用及义务工补贴由各户上交;五自包:口粮、种子、饲料、费用、债务各户自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至年底,全县1567个生产队中有双包到户的1278个,占81.5%;专业承包、联户计酬的6个;常年作业组171个;临时作业组58个;其它形式的54个。
  1984年,大包干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全县1475个村民小组、39015户农户均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分户发给《土地使用证》,承包期在15年以上。是年,有粮食专业户155户,承包土地4986亩,总产粮食240.8万公斤,贡献商品粮152.87万公斤。还有棉花、油料、甘蔗等专业户94户。
   全民所有制
  建国后,县内相继创办国营农林垦殖场,其经营的土地属全民所有,至1984年底,共有水田2127亩,旱地1037亩,山地123778.25亩。
   崇仁县全民所有制土地分布情况表
   表2—2单位:亩续表
   附:国营农场简介
  崇仁县凤岗垦殖场建于民国三十年(1941)七月,场址在凤岗圩(今相山镇),初有垦民129人,开荒田93市亩。越二年,垦民增至24户,253人,垦田880亩。民国三十八年停办。
  崇仁县农场建于民国三十年(1941),场址在和璧园村(今属沙堤乡),内附苗圃,有土地16亩,农场、苗圃各耕一半,农场试种和推广良种水稻,苗圃培植各种树苗。设场长,有工人1—3人。1949年冬,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1951年改农建科)接管,仍名崇仁县农场,土地扩至120余亩。设场长、技术员各1人,有工人8名。1953年改为崇仁县苗圃,专营树苗培育(详见林业章)。
  崇仁县良种场建于1953年冬,场址在郭圩乡下屋村,初名崇仁县示范良种场,有工人24人,开荒田近百亩,并经下屋乡政府调入耕地300亩,1955年扩场,农业社又送田300亩,附近塘仔上村5户农民(计21人)带土地63亩入场为农工,当年更名为崇仁县国营良种示范繁殖场。1960年春,改为崇仁县下屋良种场。1983年1月,定名为崇仁县良种场。
   场内以培育水稻良种为主,每年可选留种子5—10万公斤,多时达20万公斤,供全县农民串换。并种植棉花、大豆、油菜、红薯、花生等经济作物,兼营畜牧业(养猪、养禽)。
  1984年,有耕地783亩,职工118户,人口538人,劳力218个,其中属国家农工编制的209人,饲有耕牛45头,猪355头。拥有汽车1辆,大小拖拉机3辆,柴油机(20马力)、电动机(20千瓦)各1台,各种农机具61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5台,建房8900平方米。是年,生产稻谷50万公斤,油菜籽8000公斤,生产收入达37万元。
  崇仁县农业科研所(简称农科所)1960年春成立,地址在沙堤乡和璧园村,合署县苗圃,种植粮、棉试验田4亩。是年冬,场部迁至沙堤乡新屋下一所民房内,有职工5人,种试验田17亩。1961年11月,合并于县委机关农场,址迁沙堤乡圩里村。1963年1月,恢复所的建制,址迁沙堤乡曹家村,有职工4人,种试验田23亩。1965年,建新房2栋,面积260平方米,职工发展至20余人,种试验田40亩。1968年撤销,1970年恢复,址迁郭圩乡庙下村。1984年,有水田50亩,旱地4亩,职工32人。建有化验室和实验室,主要任务为试验、示范种植和推广农作物良种,并为农村培训技术人员。

知识出处

崇仁县志

《崇仁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崇仁县志采用志、记、述、传、录、图、表等多种形式,而以志为主来充分表达内容。除《大事记》以编年体为主,以记事本末体为辅外,其它各篇,均按照“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的方法,组织资料,横向展开,顺次记叙。崇仁县志首列概述、大事记。以概述总摄全书,大事记纵贯古今。正文分设7篇,依次为地理、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社会、人物。篇下设章,章下设节,共49章,189节。附录殿后,共十部分组成。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散见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另立专章,以免领属失当,记叙重复。崇仁县志某些章节,正文之余,尾加“附记”、“简介”,借以辑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而补正文之不足。有些内容似嫌枝蔓,缺而不记,读者难明,则于文后加“附”或“注”以阐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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