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通告、规定和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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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大岗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30000772
颗粒名称: 二、有关通告、规定和乡规民约
分类号: K892.27
页数: 4
页码: 367—370
摘要: “ 有关通告、规定和乡规民约”主要描写了治安联防公约、 关于抗旱期间管水、用水的乡规民约、大岗镇封山育林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等内容。 、
关键词: 乡规民约 规定 通告

内容

治安联防公约
   为了加强焦石水利枢纽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该站良好的生产、工作及生活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公约:
   一、凡经大坝通过的船只、排筏应服从指挥,在指定地点下坝。违者罚款20—30元,洪汛期间,任何船只、排筏不得进入大坝上下游壹百米之内,以防发生事故。
  二、严禁炸鱼、电触鱼,违者罚款贰百至项百伍拾元,情节严重要依法处理,严禁拆除护岸块石违者按每立方计算,罚款壹百伍拾元,并将块石护回原处。严禁在大坝上堆放杂物扳鱼,违者罚款拾元至壹拾伍元。
  三、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管理站所辖各建筑范围内的作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者,从严处理。筏道捕鱼期间,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筏道内捕鱼,违者除没收其捕鱼工具外,罚款拾元至叁拾元。四、严禁砍伐圩堤和建筑周围的树木,每砍伐成材树一颗罚款拾元至叁拾元!损坏幼树每棵罚款伍元,偷摘柑桔,每个罚款壹元。
  五、售石管理站要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守乡规民约,维护当地群众利益,违者按当地乡规民约处罚。乡、镇、村干部要经常对群众进行爱护国家财产,保护水利设施,遵纪守法的教育,自觉执行公约。
  以上公约经联防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望各位自觉遵守。对违犯上述五条规定者,除罚款外,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焦石管理站
   临川县大岗乡人民政府进贤县李渡镇人民政府进贤县李渡镇公安派出所
   毛坊村民委员会焦石村民委员会排楼村民委员会
   临川县公安局进贤县公安局监订
   一九八五年五月甘七日
   关于抗旱期间管水、用水的乡规民约
  汛期已过,大量的降雨天气过去了。干旱即将来临,为了取得今年农业生产的全面丰收,做好抗旱工作尤为重要。为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各水库蓄水和灌区用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抗旱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水库在抗旱期间,灌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必须做到计划用水,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杜绝一切浪费水的现象发生。严格要求各村小组实行一把锄头放水(原则上由村小组组长任本小组放水员,村主任任放水协调员)。对各农户私自放水,水库管理人员有权停止供水,不得无理取闹,打乱放水秩序,如不听劝教,聚众闹事,为首者每次罚款100元以上,参与者每次罚款50元以上,情节严重者按“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抗旱期间,水库调度权归驻库乡党委(或工作片长),水库管理人员启闭水库滚球必须事先征求驻库领导同意,方可执行;未经请示同意,私自启闭滚球者,除给予严禁批评外,处以每次罚款50元以上。灌区干部、群众更无权私自到水库启闭滚球,否则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三、水库管理人员在抗旱期间,必须坚守岗位,每天至少巡渠两次(上下午各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问题较大,本人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应及时向驻库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商讨解决办法,既不处理又不汇报,视造成损失大小,处以每次罚款50元以上。在水库放水期间,水管员要经常深入田间,了解旱情,做到灌水合理,节约用水。
  四、在抗旱期间,灌区各单位要提前做好输水渠道的清淤排障工作,以保证受益单位用水需要。各单位、各农户要大力发挥共产主义协作精神,做到团结用水,上游照顾下游,服从水库调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渠道中设障阻水,如发现每次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五、灌区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负责地爱护输水渠道和附属建筑物(渡槽、涵管、分水闸等)每个公民既有权也有义务保护好一切放水设施:
  1、严格禁止在渠道开荒种植作物,在输水渠道清淤排障时一并销毁,否则按每平方米5元处罚开荒者。
  2、广泛发动群众与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每一次破坏事件处当事人100元以上罚款,对举报人每起奖励罚金的50%。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灌区各单位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做到家喻户喻,人人明白。
   大岗乡人民政府
  1993年6月30日
   大岗镇封山育林及野生动物保护公约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促进生态平衡,进一步落实党的林业政策。贯彻执行《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必须实行封山育林,认真实行林木砍伐手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行为,坚持打击各种破坏林业生产的行林为,为振兴大岗,绿化全镇,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订立公约如下;
   一、严禁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山林植被
  (1)凡国家集体个人自留山和专业户承包山上的林木,严禁毁林开荒、毁林采石、采矿、采土、毁林建砖瓦窑和其他毁林行为,任何人不得滥伐树木、违者除没收赃物外,并处以经济罚款(包括后垅山)。
   ①毁砍杉木或湿地松、阔叶树,每株成林(5—10公分)罚款30—100元,5公分以下罚款15—30元;
   ②毁砍油茶或其它松树枝,每株罚款15—40元,幼林罚款5—10元;
   ③砍伐湿地杉木的,每次罚款10—50元/人。
   ④砍伐油茶及其它松杂树木桠每担罚款l0元;
   ⑤毁破山场植被者包括采石、采矿、采土、建砖瓦窑、开荒建房每平方米罚款5—10元,损坏林木按上述规定处理。
  (2)全镇各村所栽湿地松、杉木一律实行全封,严禁在林区放牧、吸烟、砍柴、铲草烧灰等毁林行为,如发现在全封林区放牧,每头每次罚款1元,砍柴每人罚款3元,铲草烧灰每平方米罚款2元。
   (3)没收的脏物应归集体或原主所有,收缴的罚款均按3:7分成,30%奖给举报人,70%上缴镇村和有关部门。
   二、严格林木砍伐审批
   (1)群众自留山上的林木归群众所有,为了防止借机乱砍滥伐,凡群众自用需要少量林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执行;
  (2)村组集体经营管理和专业户承包的林木,树组需要用或老树间伐,须村委会审报有关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方可执行(包括毛竹间伐)。
   (3)凡全封禁山,三年以上需要间伐,必须申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手续方可间伐;
   (4)凡违背间伐审批手续的一律按《森林法》规定依照《刑法》第128条惩处。
   (三)严防森林火灾
  凡林区附件不准烧砖瓦窑,严禁放火烧山、烧草、炼山,坚持杜绝森林火源,对造成森林火灾事故者,根据损失大小追究刑事或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报送执法机关惩处。
  (四)严禁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没有国务院和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猎捕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及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一、二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违者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公约望各地遵照执行
   大岗镇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订
   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的乡规民约
  近日,我镇青塘、院前、溪头、毛坊、下门等五个沿抚河村委会的18个村小组发现“五号病”耕牛。根据初步调查,目前发现感染病牛200余头,其中水牛占94%以上。此次发生的耕牛“五号病”较五月份更为严重,数量很大。
   为了及时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减轻损失。经研究决定,在疫情封锁期间,制订如下乡规民约:
  1、严禁宰杀疫区猪、牛、着进行肉食品交易;
  2、严禁贩运疫区猪、牛、羊出镇,关闭我镇牧畜交易市场;
  3、猪、牛、羊全部实行圈养,严禁牧畜放牧和出栏;
  4、严禁隐瞒或转移感染牲畜;
  5、积极搞好猪、牛、羊栏舍清污,并用石灰水涮白,栏舍前铺垫一层生石灰消毒;
  6、必须配合搞好感染牲畜的扑杀掩埋工作,严禁阻扰疫情防治。
  7、注意儿童安全,严禁10岁以下儿童接触病源。
   以上规定,望全镇干部群众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将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大岗镇人民政府
  1999年7月30日

知识出处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

《大岗镇志》对大岗镇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地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大岗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书中材料典型,内容翔实,文笔流畅,不失为一本对全乡人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好教材。它必将为造福湖南子孙后代,推进大岗镇现代化建设发挥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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