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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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2119
颗粒名称: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的通知
分类号: D221/227
页数: 3
页码: 594-596
摘要: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的通知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关键词: 会议文献 重要文献

内容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赣计生安[1996]第3号,赣财预字[1996]第1号,《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及《临川市贯彻<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统一规定我乡对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将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狠抓落实。
   第一条 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生行政策部门的通知10天后,经教育仍不按计划行政部门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接到通知第11天起每天处5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条 有包庇、怂恿、容留计划外怀孕的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的罚款;有包庇、怂恿、容留计划外生育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的一个子女的,对其夫妻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按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以统计局,审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的50%计算。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属于干部、职工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10年内每月降低本人工资10—20%,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执行;五年内不得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干、转干,评为先进;五年内不得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发明创造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五年内不增加住房面积,并给予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其夫妻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的标准:
   (1)其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各按其纯收50%计算,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其家庭上年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所在乡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则按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五年内不得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不得转为非农户籍,不得安排宅基地,不得享受其他集体福利。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1个子女的,各按其上年纯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纯收入低于各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各地职工上年平均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四)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加倍征收。
   (五)未达到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指女方,不到20周岁零280天的生育)及其他非法婚姻生育的,和虽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证的生育,按超生1个子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属于干部,职工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妊娠等一切费用自理。
   (六)重婚生育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对其重婚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1个子女的规定处理。
   (八)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下落不明或者死因不明者(包括有遗弃,溺婴嫌疑的);非法抱养1个子女,合计有2个子女以上者,按超生1个子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10天后仍不按规定落实不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从第11天起,每天处5至10元罚款,直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5天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第6天起,每天处50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妊娠为止。造成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征收外生育费。
   第五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并对其所在单位处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5天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第6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征收外生育费。
   第七条 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行为之一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其中开假证明、做假手术的,每例处3000元罚款;开假证明,做假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以及保胎结扎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上述三种情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1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在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同时处1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取避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措施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情形的单位,同时处10000元罚款。
   第九条 擅自为他人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情形的单位,同进处10000元罚款。
   第十条 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妨碍、抗拒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诬陷、威胁、殴打、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每次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或者贪污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所在单位处罚10000元罚款。
   第五条 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外1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条例的行为,每例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例处1000至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不适用罚款处罚。
   第二十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一律上缴乡财政部门。
   中共湖南乡委员会
   湖南乡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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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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