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乡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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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2118
颗粒名称: 湖南乡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办法
分类号: D221/227
页数: 4
页码: 591-594
摘要: 湖南乡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办法。
关键词: 会议文献 重要文献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因病致贫”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健。它是国家发展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和集体福利的一部分,是依靠群众办卫生事业的重要体现。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使农民能获得基本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系指国家支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金,互助共济,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共同抵御疾病的医疗保健制度。
   第四条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原则是: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多方筹资,民办互助,自愿适度,因地制宜,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合作医疗工作要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列入农村工作和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由乡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制订必要的各项制度,使我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得以稳定持久发展下去。
   第七条 建立健全乡、村二级合作医疗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卫生院,与乡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合并办公。由乡长任主任,公安、教育、人大、财政配合具体从事合作医疗运作管理。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长任组长,乡村医生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本村合作医疗的管理。
   第八条 乡、村各级组织要针对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深知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树立互助共济的思想、观念,消除群众顾虑,促使农民积极参与,支持合作医疗的实施。
   第三章 举办形式
   第九条 根据我乡经济水平、农民承受能力,按合作医疗形式采取合医不合药即病人每次就诊仅交药费不交挂号费及注射费、手续费。按合作医疗补偿形式采取风险福利型,即保小又保大,小病和大病均可得到一定的补偿金。
   第十条 管理形式上以村办乡管,即以村为单位统一登记、注册,各种制度及补偿办法由乡办理,有利于合作医疗管理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 取消单项预防保健补偿制度,一并纳入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范畴实施,以满足全体农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家庭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引导支持的筹资机制。
   第十四条 筹资以农业人口为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由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统一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我乡前期调查资金测算,确定合作医疗保健资金,每人每年22元即乡政府每人每年支持1元,村委会每人每年1元,农民个人负担20元。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以医疗基金为主,医疗基金占60%,防保基金占10%(医院四苗接种、乙肝苗除外),风险基金20%(乡以上医院医药费补偿),储备金5%(特殊病如癌症开支),管理费5%(办公、下乡开支)。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乡、村级负责统一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属加重农民负担,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交付资金方法,可在夏粮或秋粮及年初两次收清,但必须保证资金到位。
   第十八条 各村所筹集的资金应全部交付合作医疗管委会,设立专帐存入银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五保户”、“特困户”的基金原则上由集体公益金代付。
   第五章 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依据以收定支,医防结合,受益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补偿比例。我乡补大又补小,大病小病均给一定比例的补偿,即一次性医务费在1000元以下,可补偿15%,1000—1500元可补偿20%,1500—2000元可补偿25%。除癌症患者外,最高补偿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补偿范围以医药费补偿为主,兼顾防保风险等项补偿,医药费补偿中,门诊住院双兼顾,门诊以村大于乡,乡大于市,住院补偿中以乡大于市,市大于地以上。但各种疾病要有严格逐级转诊手续。才能按规定给予报销,对越级转诊未办理有关手续或因超计划生育、服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医药费均不予报销。非医疗保健性药品,补偿性药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出现超支进,可用储备金进行补偿,储备金补偿不够,由乡财政调剂垫支,在下年收集时补还。合作医疗资金结余,其结余部分一律转入下年储备金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要在乡政府领导下,以基本管理为核心,以运行机制和卫生机构管理为重点,强化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作医疗登记、注册、转诊、补偿、信息资料等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是整个管理的核心,乡合作医疗基金核算要设立专款专用,定期补偿,定期公布,滚动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合作医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合作医疗村民就医,转诊,防疫接种,实行以村为单位,不得跨区来补偿。逐级转诊,促使病人按村、乡、市层次合理流向。
   第二十六条 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乡成立由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各项制度执行,运行情况及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向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汇报,上下公开,取信于民。
   第二十七条 要更加稳定巩固我乡、村卫生网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的整顿,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合作医疗顺利的实施,要充分发挥机构管理委员会职能,继续巩固、完善以“三制”、“四有”、“五统一”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决不能以合作医疗为目的,冲淡一体化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卫生所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得随时更换或安插非卫技人员进入卫生所。继续实行聘用制,凡未被聘用的乡村医生不得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否则按非法行医论处。定期对乡村医生各项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要干部标准。其收入主要来自药品差价及行政区域处的医疗业务收入。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浮动工资制。以体现多劳多得,促使医疗水平提高。各要委会对防保乡医生每年要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防疫医生不低于200元/年,保健医生不低于150元/年。
   第三十条 乡合作医疗管委会为每个人保者建立健康档案,对一年内未就诊者,可到乡卫生院免费进行一次B超或心电图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合作医疗管委会每年对辖区内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先进。对违反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做出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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