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有关乡规民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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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2115
颗粒名称: 关于通过有关乡规民约的决定
分类号: D221/227
页数: 4
页码: 585-588
摘要: 湖南公社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通过有关乡规民约的决定。
关键词: 会议文献 重要文献

内容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加快“两个文明”建设步伐,开创我们湖南公社的新局面,公社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拟定了《关于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的规定》、《关于护林和发展林业的公约》、《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的规定》,提交大会审议。经与会全体代表讨论,认为以上三项决议体现了党的政策又顺乎民意,一致通过并作出决定。交付公社印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各位代表要肩负起人民的重托,履行对各级监督的职责,积极协助各级组织贯彻执行好决议。以上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的规定
   为了发展渔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现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系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繁殖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社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切水域系国家和集体所有,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渔业生产非常重要。保护水产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抓好发展保护水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变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落实好水面使用权和建立完善的水产(特别是养鱼)责任制。这个工作限年底要完成,否则,要追查领导的责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要象搞农业生产责任制那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要长一些,一般五年以上。要改变单纯养水浮莲的现象,池塘里要空出三分之一的水面给鱼儿透气。
   三、要加强养殖业专业技术培训。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请进来或送出去的办法,培训渔业技术人和,真正做到科学养鱼,并使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要重视水面工程改造,垒砌好倒塌堤挡,建立和维修好拦鱼设施,改善养鱼条件,鱼塘做到宜小则小,宜大则大,宜深则深,变漏水为保水,变死水为活水。这就与植树绿化鱼塘堤畔结合起来,以提高养鱼效率。
   五、严格执行保护水产资源的政策、法律,严禁毒鱼、偷鱼、炸鱼和电触鱼。偷鱼、炸鱼和电触鱼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毒鱼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水产的坏人坏事敢于作斗争的积极分子,造成人人维护水产的好风气。
   六、各种水产责任制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准利用各种借口轻易变动。所有水产的东西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抢夺,违者必须经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惩办。
   七、以上各条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关于护林和发展林业的公约
   发展林业,是关系以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森林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重要措施。现根据上级有关林业政策、法令、法律,结合我社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公约。
   一、全社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群众共同研究制定的乡规民约。
   二、有林大队和生产队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乱砍滥伐竹木,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直至上报依法惩办。
   凡乱砍滥伐用材林者,幼林(直径六分以下)每棵罚三至五元,成林(直径六分以上)每棵十元至三十元。
   凡乱砍滥伐经济林者,幼林(指结果)每棵罚五元至十元,成林(指已结果)每棵罚二十元至五十元。
   凡乱砍滥伐其他林木者(包括公路两旁的树木)幼林每棵罚一至三元,成林每棵罚五至十元。
   凡偷窃油茶子油桐子者,每偷一个罚五分至一角。
   凡偷窃梨子、李子、桔子者,每偷一个罚五角至一元。
   向有关单位报告上述事件的人,可得它的罚款30%作为奖金,对打击报复的人,要依法严加惩处。
   各生产队也可根据此公约制定相应的公约措施和办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度必须自下而上的建立,砍伐竹木必须经公社转报上级批准。
   四、关于自留山有关规定:
   1、自留山原有的林木要造册登记,归集体所有,决不允许“自留山刚分好,树木就被砍掉”的现象发生。但可根据树木大小和不同种类,由群众评议,合理作价,给社员经管。
   2、凡划给社员的自留山,不准转让,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带走,不准毁林开荒,不准葬坟,不准打窑。
   3、自留山长期不变。一是继承权;二是种植自主权;三是林木处理权;但在砍伐时要经过公社报上一级批准。
   五、责任山要做到“四定”、“三不变”,“四定”是:
   ①在绿化所有山权划定后,要在1985年底绿化,否则,集体有权收回,承包给愿意按期绿化的社员经管。
   ②定采伐量。按照国家或集体的计划,由集体统一采伐,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
   ③定任务。按照规定应该交的任务如数完成。
   ④定分成比例。
   “三不变”是:
   ①权属不变,山权仍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经管权。
   ②承包时间至少50年不变。
   ③年采伐量不变。
   六、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但四旁种树要服从生产队大队安排社员建房的规划。
   七、社队所属机关在房前屋后或公社大队指定的地方栽树,归单位所有。
   八、要办好社队林场。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入社队林场偷砍竹木。
   2、根据林业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项目、工种、山场,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能吃“大锅饭”要充分调动社队林场干部、职工的办场积极性,努力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
   3、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岗位责任制,保护、管理和经管林场所有林木。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的规定
   为了贯彻“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确保我社社会治安有一个根本好转,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非法制造、私藏、携带武器、弹药、爆炸性剧毒物品、匕首、三角刮刀等凶器。有者主动上交,被发现者罚款10—2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办。
   二、保护水产资源。禁止任何人在本社范围内的河流、湖塘、水库内使用雷管、炸药、化学毒物、电器电源进行炸鱼、毒鱼和电触鱼,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办。
   三、保护文物古迹,加强文物管理。鼓励广大干群向国家献宝,主动把发掘的和原来珍藏的文物、财宝交于文物考察部门,为考古作出贡献。坚决执行国家文物法,违者坚决依法惩办。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乱砍滥伐。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和毁林开荒,违者坚决按护林公约执行。
   四、禁止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违者每次罚款30—50元,并没收赌具和随身携带的东西,围观者罚款5—10元,窝藏户罚款30—50元。惯犯从严惩处。
   五、严禁宗教派性、械斗、闹事、打群架、打人命、流氓活动。如有发生,严惩为首者,后果严重的可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惩办。
   六、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任何人不得随便侵占、盗窃、损坏和挪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依法惩办。
   七、加强交通管理,遵守交通规则。违者坚决按交通规则处罚。
   八、加强消防管理,消除火险隐患,做到人走火灭。教育小孩不要随便玩火。如有不尽责任失火者,罚款处理或依法惩办。
   九、禁止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走私贩私,偷漏国家税收、诈骗等活动。反对宗教迷信活动,如有违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依法惩办。
   十、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搞好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共场所说不礼貌的话,做不道德的事,宣传雷锋精神,树立助人为乐新风,继续解决好脏、乱、差的问题,建设更多的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场所、文明户。
   以上各条,全社人民应互相监督,违者按规定坚决处罚。对有功者,检举揭发者给予表扬或奖励,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效,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执行。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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