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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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2106
颗粒名称: 附录
分类号: G256
页数: 26
页码: 577-602
摘要: 一些重要文献辑存。
关键词: 记载 记录 历史发展

内容

一、古籍中关于灵谷峰的记载
   披衣石掣练泉桓氏《临汝记》曰:“灵谷山半岩有瀑布,晴日望之如掣练。”
   ——隋·杜公瞻《编珠》卷一
   灵谷山在县东四十三里,山中有石灵像,因以为名。按荀伯子《临川记》去:“悬岩半岫有瀑飞流,分于本末,映日望之如掣练。”一
   ——宋·乐史《太平寰宇记·江南西道八·抚州》卷一百一十
   灵谷山在府城南四十里,中有石室灵像。《临川记》去:“悬崖半岫有瀑冰流,分于木杪,映日望之如掣练。”宋王安石《灵谷诗序》:“吾州之东南有灵谷者,江南之名山也。龙蛇之神,虎豹、翚翟之文章,楩楠、豫章、竹箭之材,皆自山出,而神林、鬼冢、魑魅之穴与夫仙人释子,恢谲之观,咸附托焉。至其淑灵清和之气盘礴委积于天地之间,万物之所不能得者,乃属之于人。”
   ——明·李贤等《明一统志》卷五十四
   灵谷山在府城东南四十里,诸峰连抱如障。著名者曰:“文印峰”。上祀三仙,曰:“隐真观”。山中有石门、驻云亭、退心石、棋坪石、古牛石,南北二井。其有属金溪,其阴属临川。山半瀑泉春夏益壮,宋曾季狸诗:“旧闻《伯子记》,已得灵谷名。隐然望此州,奇胜称山灵。”
   ——《江西通志·抚州府·山川》卷十
   灵运池在府城东四十里,距灵谷山二里许。池在山巅,放生池旧因汝水为之。《豫章诗话》云:“唐末,邕州蔡大夫迁抚州刺史,游汝水,放生,禁采捕,有人乘小舟钓其上。蔡使人捕之钓者。为诗云:“投却长竿卷却丝,手携蓑笠献新诗。临川太守清如镜,不是渔人下钓时。”宋州守朱正辞始即吴陂,庄之南塘为之置斗门,以均蓄泄。”
   ——《江西通志》卷十
   临川灵谷,铜陵诸峰环列于屏障。其俗风流儒雅,喜事而尚气。有晏元献、王文公为之乡人,故其人乐诗书而好文词。(《谢逸文集序》)——《江西通志》卷二十六
   谢灵运,夏阳人。少好学,博览群书,文章之美,江左莫逮。宋祖登祚,征为秘书监。以疾免官,性好游览。为孟顗所奏,太祖知其见诬,迁为临川内史,赐秩中二千石。在郡游放不异永嘉,铜陵、石磴、灵谷、墨池皆其遗迹,弟惠宣亦为临川内史。——《江西通志》卷六十二
   王寺丞墓在金溪灵谷山,荆公祖墓也。
   一《江西通志》卷一百
   灵谷山,旧志云:以谢灵运游此得名。《环宇记》云:以石灵像得名。其上祀三仙,曰:隐真观。王安石读书其上。旧有石碑刻灵谷十胜,曰:洗墨池、石门关、驻云亭、退心石、棋坪石、古牛石、文印峰、南北二井、洒酒泉,瀑布泉、春夏特壮,其西北界临川,在金溪县西十八都,距城七十里。——《金溪县志》(同治版)之山川
   灵谷峰在城东南四十里,山势耸特,诸峰连抱如障。山半有瀑布飞流映日,望之如掣练。旧有石碑,刻灵谷十胜,曰:洗墨池、瀑布泉、棋坪石、洒酒泉、南北井、文印峰、退心石、驻云亭、石门关、古牛石。
   宋有隐真观,王安石读书其上。写有《诗序》云:吾州之东南有灵谷者,江南之名山也。龙蛇之神、虎豹、翚翟之文章,楩楠、豫章、竹箭之材,皆自山出,而神林、鬼冢、魑魅之穴与夫仙人、释子、恢谲之观,咸附托焉。至其淑灵和清之手,盘礴委积于天地之间,万物之所不能得者,乃属之于人,而处士君实生其址。
   谷口有谢灵运祠。游颋云:灵谷以康乐名,夫人而知之,如匡庐之以匡公名,武夷之以彭祖二子名。然考之《图记》,南都有灵谷寺,关中有灵峰山,信州之福地轩亦有灵山,建武之洞天亦有灵谷,则灵之为灵,恶知非柳柳州之适符于柳耶?山有白玉蟾联云:雨过玉箫清夜月一庭黄鹤舞,云深丹灶冷春风几度碧桃开。
   ——《临川县志》(同治版)之卷三
   二、王安石墓迁葬灵谷东后月塘考略
   王安石是临川人,宋天禧五年十一月十二日(1021年12月18日)生于临江军(今江西省清江县)。天圣六年戌辰(1028年)王安石八岁“侍其父行”去四川新繁县。天圣八年庚午(1030年),王安石父王益以展中丞知韶州。明道二年癸酉(1033年),王安石祖父王用之卒,父益解官回家,王安石十三岁随父从韶州回临川守丧,三年后除服,安石随父至京师(汴京)。景祐四年丁丑(1037年,)父通判江宁(今南京市),安石十七岁随行。从此,江宁便成了王安石第二故乡。王安石曾三次任过江宁知府,对江宁有深厚感情。熙宁九年(1067年,)王安石辞相判江宁府,便在江宁城东门和钟门(蒋山)的中间一个叫白塘的地方,修盖了几间房屋,因处于白下门至钟山半道上,取名半山园(今为解放军海军学院),后改为半山寺,全家居住在那里。
   王安石的父母全都死在江宁,葬在江宁。王安石于宋哲宗元祐元年四年初六日(1086年5月21日)卒,也埋葬在江宁,这是没有疑问的。《金陵新志》卷十二载:“王舒王墓,名安石,在半山寺后”。
   王安石十三世孙王仁煜(号高隐学士),元世祖至元辛已(1281年生),元顺帝至正十五年乙未(1356年)殁,曾撰《拜荆公墓》云:
   郁郁佳城数百年,一迥瞻拜一潜然。
   打松来借樵夫路,荐藻猷分太守田。
   春水池塘添骤雨,夕阳岩树横抹烟。
   范鞋竹挟无由识,深愧云仍失所传。
   这首记载在江西省崇仁县《甘坑王氏九修族谱·艺文·奚囊草》里的此七言律诗证明,高隐学士卒前(1356年),王安石墓仍在江宁。后来,王安石墓是否迁葬?迁葬于何地?众说纷纭。
   一说,王安石墓未迁葬。
   其证据是:《清波杂志》:明正德四年(1509年,)南京太监石岩营寿城,取荆公墓大砖,见《野获编》。《宋人轶事汇编》卷十第501页)。清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的《序言总论》中,批评应《序》说:“公薨葬于江宁,公墓不知所在一语,当时何不知删之!”(应《序》指时朝嘉靖临川知县应云骛在王安石集序文中的话)以此为结论:“王安石死后之葬于江宁,而非归葬抚州。”“直到十九世纪初年,王安石墓仍无从江宁迁回抚州之说。”《争鸣》1985年第二期。
   上面列举的二个证据值得商榷。太监石取王安石岩墓上的砖,是在明正德四年1509年,此时,王安石墓早已迁走了。他是在王安石墓迁走之后去取的,取的是没有运走的基砖。只见墓砖,不见墓葬特品,非便不能说明坟墓未迁,反而说明了坟墓大有迁走的可能。蔡上翔在《王荆公年谱考略》中,只是肯定了王安石葬在江宁,并没有断定王安石墓没有迁走。明世宗嘉靖二十五年1546,临川知县应云骛在刻印了王安石文集的序文中说:“公墓不知所在,谋所以专祠公而不获。公元二十世(侄)孙王生瑞从予乞祀田,予既刻公文,复稍助之,以延公祀之。”此证据也不能成立。调查东乡县明崇祯重修上池《王氏族谱世系》得知,王安礼的第七世孙玉朝奇已迁回抚州盐埠岭,这位自称王安礼后裔的二十二世孙王生瑞,不清楚月塘和上池的事情,是完全可能的。要说是王安石敕葬之墓,不便迁移,这倒是一说。
   二说,王安石墓迁东乡县上池凤山桃源窠,与王安石上合葬。
   其证据是上池《王氏族谱·世系》载:“安石……葬钟山,迁灵谷峰东后月塘。”民国壬午年重修《上池王氏族谱·附录》载有敕文俊所绘《月塘凤山图》,标有墓址所在,并载:“宋荆国文公与纯甫(安上)公告葬凤山桃源窠,午山子向兼丁癸午庚子分金。”还有敕文俊先生下课诗为证:
   兑龙隐隐山坤方,上有桃源下有汪。
   气转离宫凤尾穴,台星吊落一月塘。
   巽水流归银上去,太阳开口又窠藏。
   贵人执笏围屏耸,排衙列列子癸扬。
   从今安厝牛眠地,世代公卿状元郎。
   作为王安石与安上合葬于凤山桃源窠之墓,暂且不作结论,有待今后进一步考证。但有一条可以肯定,王安石墓葬江宁钟山,后迁灵谷峰东后月塘。
   三说,王安石墓迁灵谷山东后月塘村。
   灵谷峰东后塘村是王氏祖坟山地。金溪县琉璃月塘《王氏四修宗谱》中载:月塘在王安石的曾祖王明时,已是王氏的祖坟山地,第一个卒葬灵谷峰东后月塘的就是王明,王安石祖父王用之也葬于此地,王安石死后也“敕葬钟山,迁灵谷峰东后月塘。”此《谱》“王用之”栏还说:这里“有庵城陂寺,祭田粮二十三石,系城陂寺僧普慧收藏收租文簿,收粮田段为之世宝”。由此可知,这祖坟山附近有祭田七亩多(当地三石折算一亩)其租谷供子孙祭祖时之用。嘉祐三年(1058年)二月,王安石撰《城陂院兴造记》云:“灵谷者,吾州之名山,卫尉府君(王用之)之的葬也。山之水东出而北折,以合于城陂。陂上有屋,曰城陂院者,僧法冲居之,而王氏诸父子来视墓者,退辄休于此。”(《王文公文集》卷第三十五第420页)。城陂寺在灵谷峰城陂,而今月塘村在灵谷峰东数华里,即原为王氏祖坟山地。
   据东乡县上池、徐沅,金溪县里阳等村王氏族谱共同记载:自王安石曾祖父王明至王安石侄孙六代人中,葬于上池的荆公山、烟山、钟山、里坑、刀峰峡、金峰以及东乡县、金溪县边界的灵谷峰、乌石岗、凤山桃源窠等祖坟山地有王明、王用之、王质之、王盈夫妇等共计二十四人之多。按照传统习惯,坟墓必须葬在祖坟山上,尤其是古代,要求更严。
   国以史记,家以谱传。从王氏许多族谱中均记载,王安石墓敕葬钟山,迁灵谷峰东后月塘。临川展坪竹溪《王氏十一修族谱永太公世系图》载:“安石,……元祐元年敕葬钟山,迁灵谷峰。”临川大坂源(今临川高坪镇太平洋)《三公王氏族谱·坟山》载:“介甫府君敕葬钟山,迁灵谷峰”。临川车洒(今温泉镇红旗桥车田)《王氏族谱》载:“王安石墓迁灵谷峰祖旁”。孝桥镇横溪《王氏三修宗谱明公总世系》载:“安石公先葬江宁钟山,明太祖迁陵,命归葬于临川月塘,仍赐墓额……”王安石父亲王益之墓也于“明洪武间,迁葬月塘祖坟旁”。
   经实地考察,月塘村后,山如屏障,从右手上山为外桃源窠,从左手上山头里桃源窝。《月塘凤山图》迁葬方位寻找,正是月塘村后灵谷山,恰有一块风水绝胜墓地。其坟早已被盗,仅剩一大坟坑。墓座两旁小山如交椅手,前一矮山似公案桌:远处视野开阔,天是一块葬坟佳地。从崇仁县甘坑《王氏九修族谱·坟墓》中“荆国公墓”证实,这块风水绝胜佳地葬的就是宋丞相王安石。
   明洪武年间营造明孝陵时,王安石墓迁葬临川月塘。据《精神文明辞书》第96页载:“1368年,朱元璋在应天(南京)即皇帝位,国号大明;建元洪武(1368—1398)在位三十二年。”《甘坑塘》中“荆国公墓”介绍:“公卒半山寺,敕葬于钟山之阳我,明太祖迁陵,问曰:旧为若坟?辅臣对曰:水日,为吴王孙权墓山,服为宋丞相王安石。太祖乃曰:孙权居水口,留为守陵。王安石,可召其子孙迁葬,仍赐墓额。时支子孙伯安,丞命,迁葬于临川月塘祖坟旁,有神道碑,火逸其半,见艺文集。”同时,迁葬的还有王安石父王益之墓。《甘坑谱》又载:“王益,娶徐氏生子二,早殁,葬于金山。继娶吴氏,生子五,封仁寿县太君,进楚国夫人,与公合葬江宁府钟山。明洪武迁陵改葬月塘祖坟旁。”
   据临川大坂源《三公王氏族谱》载:“王伯安(王安石十六世孙),字允昭,行万二。洪武十五年(1382),以通经博学,官授国子学录,奉诏腾修。”洪武“二十四年春(1391),奉命改迁广西梧州儒学正提举。秩未满,丁父忧,服阕乃赴,阙辞老归田,座年七十有八。”这里,王安石墓不但有迁葬的时间、明太祖与畏臣的对话原文、迁葬的详细地点、明洪武皇帝朱元璋仍赐墓额的敕诏,还有王安石十六世孙王伯安丞命迁葬的事宜、及有王安石神道碑的记载。传说王安石墓是由水路迁葬的。即由江宁大江(今南京市长江)起船,经波阳湖进入武阳水(今抚河下游),再进入汝水(今抚河中游)的。而月塘的灵谷峰就在汝水之畔。所以王安石墓迁葬临川月塘是千真万确的。
   还有一件轶事可以作证。金溪县《月塘谱》世系图第七十世(王正三)栏载:(正三),“字德祥,举乡饮大宾。徐氏伐洗荆公山,冢墓殆尽。公以牲醴临山祭奠。徐公曰:‘老者来认祖乎?将何言?’公答曰:‘前朝宰相祖冢。当代宰相伐之,何敢言!?’徐惭,遂止弗伐。这位徐公名徐琼,字时庸,金溪县合市乡大埂徐家村人(距月塘仅十数里)。明天顺(1457—1464)进士,由翰林累官侍读学士,历擢户部尚书,因明代洪武以后废宰相职,以六部为内阁,故尊言徐琼为“当代宰相”。今金溪县琉璃乡月塘村东半华里的“鸡公山”,确系迁葬王安石坟山,因“荆”与“鸡”音相近,故后世乡人误为“鸡公山”。
   三、鹏溪村史
   鹏溪(双、刘、车)村位于临川县东面,离抚州城十五华里,在去金溪县的公路右侧。东北靠金临渠道,南与湖田大队北头村相邻,西靠湖南公社春光大队,是个横、直不出三华里的狭长地带。一千六百多亩土地,肥沃平坦,一望无际。一九五八年,共产党领导群众兴修了金临渠,解决了人们千万年无法解决的缺水问题。现在,哪怕多久不下雨,水可按人们的意愿自流地灌溉庄稼;三百二十三户、一千多个勤劳的人民,就在这片土地上劳动和生活,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然而,鹏溪村和我国千万个农村一样,经历了漫长灾难的岁月,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残酷压迫、剥削,人民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一)
   一百二十多年以前,鹏溪村有一千三百五十多亩土地,但属于贫下中农的却不过一百亩,许多贫苦农民连一分地也没有。大片的良田和沃野都被双、刘、车三姓地主霸占着,他们有一千二百多亩,平均每人四十五亩多,地主双礼兴一户就有地四百二十亩。地主、富农不仅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还拥有大片的房层,健壮的耕牛和齐全的农具。地主双礼兴一户有屋四十七间;可是双山元、陶兆仂等二十多户贫农却一间屋也没有。一九四七年,全村有牛五十七头,不到总户数百分之十的地主、富农就占三十四头。
   地主阶级就靠着他占有的大量生产资料,作为剥削农民的本钱,用“亩地三箩租”的手段,使得自家的仓房装得满满的。恰而相反,终年勤劳的穷苦农民却饿得面黄肌瘦、皮包骨头。车炳生、双兴龙、双三发等七十九户竟丢掉土地,被迫给地主打长工,或离乡背井,出外讨饭谋生。双时珍、双田民等八户贫农,因生活所迫而卖儿卖女。
   这里,就看看地主榨取农民的“亩地三箩租”吧!
   鹏溪的土地易干,解放前年年闹旱灾,莫说种二晚,连一季也不能保丰收;同时地势平坦,又近抚河,故水灾也不少,因此产量较低。年景好,亩产两三百斤;碰到干旱水灾,一亩田还收不到二百斤粮食。可是,地主收租却一律是亩田三箩;而且在谷便宜的时候还改收亩田六块钱。这样,田农只得把谷子卖了,拿钱去交给地主的“租”,加受一层商人的中间剥削。当时社会上流传着:“租种地主田,哑吧吃黄莲穷得不奈何,亩地租工箩”的民谣。如果说地租是套在鹏溪农民头上的一条绞索,那么高利贷也是插在鹏溪农民头上的一把尖刀。地主专门乘人之危,用商利贷盘剥农民,谁要沾上他的边,没有不倾家荡产的。贫农双方珍、双益发等二十多户都是遭商利货剥削,使得倾家荡产。
   一九三五年以后,鹏溪不是一个平静的村子,曾是国民党抚州区伪专员周作福和反动派十九团保安副司令周忠诚试行蒋介石。“新生活”试验区,也是他们勾结当地封建地主势力,统治压迫和剥削着方园十多里人民群众的一个政治中心。
   “新生活”以剪头发、放小脚、组织妇女会、男女平等借口,公布于世。当时有很多,特别是妇女群众,群众被这种狗皮膏药所蒙蔽和哄骗。
   周忠诚是一个军阀出身,当时为十九团保安副司令,率领全部武装五百多人驻扎于此,开办了一个利群农场和一个纺袜厂。他摇身一变而成了军阀兼地主,长年雇请长工二十多个,每年收谷五万多斤。为了挖开十五亩地宽的鱼塘,抓来六百多个贫苦农民,在严寒的冬天强迫他们饿着肚子挖土,挖浅了或挑轻了的,最少要挨两大木棒。强迫在织袜厂里的五十多个青年妇女,其中大部分被他侮辱和奸污过。周还强迫农民给他筑建“民众会场”和“颇景公园”供他玩乐。
   周忠诚又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他亲手杀害的贫苦农民达六十人之多,有一个卖石鸡(青蛙)的外乡人,仅仅因说了一句“红军快来”的话,不幸被周听见,立即下令把他杀害了。这就是新生活的实质。人们只要提起周忠诚三个字,无不咬牙切齿。
   一九四一年间,持枪挂刀的日本兵杀气腾腾地侵占了鹏溪村,他们到处杀人放火,奸污妇女,使广大的贫苦农民离乡背井、躲藏在外、流离失散,过着悲伤的生活。日本鬼子还租用“维持会”汉奸机构笼络人心。当时日本汗奸代理人、“维持会”会长邓深春、花三桥,借日本人的狗势,压迫人民,搜刮民财,强迫百姓给日本鬼子送粮、捐款、做苦工;寻找年青妇女给日本鬼子玩乐,讨好和献媚日本人。许许多多的百姓受够了“维持会”一年多的压迫、剥削和欺骗、凌辱。这就是“维持会”的真象。
   一九四五年七月,日本鬼子无条件投降以后的消息传到鹏溪,受够了惨重压迫的穷苦百姓兴高彩烈。很多流离外地的贫苦农民纷纷返回家乡,重新开地种稻,粉刷修整鬼子破坏的房子,想安居乐业过个平静的日子。
   不到三个月,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国民党中央军二十五后方医院伤兵(三二四)团来到鹏溪驻地扎,穷苦百姓又回到了受压迫、剥削和敲诈勒索的苦难生活之中,伤兵团在这里驻扎了五年,天天胡作非为,无恶不作,和日本鬼子一样干尽了坏事,到处要钱要物,奸淫妇女等等。抢去的东西,挨打的人无法计算,直到解放前夕,伤兵团撤走时还带走了青年妇女二十多个。
   (二)
   一九四九年十月,鹏溪解放了。伟大的救星共产党和毛主席把幸福和欢乐带给了鹏溪人民,从此受苦受难的鹏溪人民翻了身,做了国家的主人,在土改复查,互相合作、人民公社革命运动中,他们始终站在斗争的最前面,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奋斗。
   一九五0年十月,鹏溪的广大穷苦人民,兴高彩烈,敲锣打鼓,迎接土改工作队的到来,,男女老少唱起了“土地改革到每个村……的歌谣。土改工作队一进村来,就住劳而又苦的贫农家里进行访贫问苦,和当地贫雇农团的干部车书芬,双兰普等一道,领导群众斗地主,分田地。经过几个月工作,臭名远扬、罪恶深圳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周忠诚、地主双礼兴等被公审判决,人心大快。土地回到了主人手里。人们欢天喜地,庆祝土地改革的伟大胜利。
   在党的领导下,打破了封建枷锁的贫苦农民,每人有了一亩六分土地,二百多户贫下中农还分得一百间房子和其他的劳动生产、生活资料。他们在自己的土地上辛勤劳动了三年,生活有了提高,生产有了初步发展;但感到一家一户力量有限,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生产的需要,同进不能战胜自然灾害。一九五三年,党和毛主席向全国人民提出了走互助合作的道路,鹏溪的贫苦农民和各地人民一样积极响应“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先后组织了带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三种形式的互助。办得最早的长年助组有车恩禄十七户,车信昌十五户;季节性互助组有双信龙、刘金贵、车立生……等九个、共一百一十九户;临时性的互助组二十多个九十多户。参加互助组的占贫下中农总户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人们在互助组里,从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践中体会到组织起来确实比单干力量强,他们说互助合作是桥梁,组织起来力量强,一户困难大家帮,增立增收有保障。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具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像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了。由车信昌,车恩禄两个互助组组成了车一社、车二社,共四十六户;次年五月车书芬、双兴龙、刘金贵等十个互助组又分别组织了十个初级社共一百九十一户。除去二十户地主富民外,入社的农民占总农户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随着广大社员群众思想的不断提高,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社员的要求,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二个初级社自动合并组成了一个三百零一户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车恩禄任社长,车书芬任副社长,黎金华任监察委员,由于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土地连城大片,充分发挥了劳动力的特点。因而一九五七年亩产由初级社的五百余斤增加到六百五一斤,增长了百分之三十。
   一九五八年,党和毛主席向全国人民发出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多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总路线的指引下,仅在一年内。鹏溪人民就办了两件大好事,在欢天喜地的庆祝金临渠胜利竣工后;紧接着又敲锣打鼓载歌载舞地热烈庆祝湖南人民公社的成立。
   人民公社一建立,很快就显示了它无比的优越性和巨大的生命力。它诞生的第二年粮食亩产就提高到七百三十斤;在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一九五九年到一九五一年,依靠人民公社巨大的抗灾能力,不但战胜了严重灾害,而且获得了粮、棉、油、猪等的全面发展。一九六四年粮食亩产八百三十九斤,超过了“全国农业发展摘要”中规定的粮食亩产八百斤指标。
   (三)
   谈到大跃进的产物一金临渠,鹏溪的男女老少和渠道两旁的几十万人们一样,都异口同声的称赞说:“这是共产党和毛主席领导我们在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依靠人民公社的集体力量,多快好省地创办的一件事业。”不少人自编自唱:
   共产党,毛主席!
   领导农民修水利。
   总路线,是明灯。
   照耀我们向前进。
   大跃进,威力大。
   天大困难也不怕。
   公社好!公社好!
   集体力量移山倒
   金临渠道长八十多里,上自金溪县的疏山,下至临川县的北堡,引金溪河里的水,自流地灌溉着几十万亩农作物,使受益田的产量大大增加,亩产由过去的三四百斤提高到七八百斤,有的还达千斤以上。当提到金临渠给农民带来的幸福时,人们就很自然的回到没有金临渠以前的生产情景那时候:
   若要眠就莫种田,若要谷就车上哭;
   一年三百六十天,三分之二伴车眠;
   地主富农有牛车,穷人只得用肩拉;
   如遇天旱久不雨,站在田傍望禾悲。
   的确,在没有金临渠以前,这里的农民每一年自春耕开始的二月到秋收的九月,都要吃在牛车井边,睡在牛车棚里,日夜地车水翻田沤田车水整田栽禾,车水耘禾灌溉。一个强劳力,种不了几亩田。据老农回忆,一亩田光车水就要十六个劳动日。那时,全村有九十多辆牛车,绝大多数是地主富农的。贫下中农都是几户或几十户共一辆牛车。天一干,家家田都要水,故时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地主富农却乘机出来捞一把,以高价出租牛车,使农民除受地租剥削外,加受一种“车租”剥削。虽然有牛车,但都是沙底子的田需要水量大。只要一个月不下雨,就无法保丰收;尽管挖深井底,日夜不停地车水,也满足不了作物对水的需要,经常旱死禾。院山桥的两百多亩田,年年怕旱,十年九不收。
   现在有了金临渠,“者要谷,车上哭”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一年四季,不论天旱多久,只要作物需要水,随时都可以打开主沟上的“闸门”,扯开低沟上的“涵管”。水,就源源不断的流进田地里;一个生产队两三百亩田还消不了一个人和水,大大减轻了劳动力的负担。由于有了水,院山桥的两百多亩田也和其他怕旱的田一样,由一季变双季,产量比以前增加了一倍,亩产六百多斤。全村一千六百多亩田,实现了双季化。有了金临渠,不但田里和地里有了水,而且改变了环境卫生条件。水塘里常年四季都有水,洗衣洗菜方便多了,养鱼事业发展了,这真是:
   水利自流化,产量大增加;
   省工又省力,灌溉且及时;
   有了金临渠,造福子孙世。
   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
   在党的领导下,鹏溪村和全国千万个农村一样,现在的面貌崭新。从政治到经济,从文化,物质生活到人的精神面貌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政治上,由受压迫变成国家的主人,在旧社会打了二十年长工的刘盛波和徒工出身的黄佛龙二同志,当上了大队的党支书记和管理委员会主任,党、政、军、财四大权力都掌握在贫下中农手里;有了自己的人民武装——民兵,妇女、青年也有了自己的组织,特别是在这次四清运动中,由广大贫下中农组成了贫农下中农协会(小组)。在经济上由受剥削变成了集体经济的主人。除了能自由地支配自己的生活,还有权管理集体经济。在定期召开的生产队、大队、公社社员会或代表会上,有权审查、修改、决定生产计划和财务收支等。在文化方面,劳动人民有了读书知识的权利,通过民校、夜校、识字班等形式,使多数成年人由文盲变成了能识字、看报、看信、写信,青年人更是个个有文化,二百零八个适龄儿童全部在校,有大、中学生三十二个。由于生产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显著的提高,现在,人人精神焕发,个个斗志昂扬,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力。
   (此文摘自1965年4月“四清工作组”编写的《忆苦思甜》一书)
   四、重要文献辑存
   临川县政府批
   诚教字第二二五九号 中华民国三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具呈人揭荣昌等
   本年二月三日呈一件为揭重熙公祠租谷清查
   案重申前令由
   呈悉查公有款产暨经拨为学校基金不得变动迭经奉层峰明明令规定转饬知照在案今阅来云以全数提回以崇祭祀是否属实无案可稽兹为尊崇乡贤激励将来起见姑准拨回旱田八亩永作该祠春秋蒸尝之用除令伤该管区乡长即日前来勘实配定造册呈报外仰即知照县长刘一诚
   湖南公社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通过有关乡规民约的决定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大”精神,加快“两个文明”建设步伐,开创我们湖南公社的新局面,公社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拟定了《关于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的规定》、《关于护林和发展林业的公约》、《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的规定》,提交大会审议。经与会全体代表讨论,认为以上三项决议体现了党的政策又顺乎民意,一致通过并作出决定。交付公社印发各地贯彻执行。各级组织要发挥职能作用,各位代表要肩负起人民的重托,履行对各级监督的职责,积极协助各级组织贯彻执行好决议。以上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关于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水产的规定
   为了发展渔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现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系列》和县人民政府《关于繁殖保护水产资源的布告》有关精神,结合我社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一切水域系国家和集体所有,充分利用水面发展渔业生产非常重要。保护水产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抓好发展保护水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变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二、落实好水面使用权和建立完善的水产(特别是养鱼)责任制。这个工作限年底要完成,否则,要追查领导的责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要象搞农业生产责任制那样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要长一些,一般五年以上。要改变单纯养水浮莲的现象,池塘里要空出三分之一的水面给鱼儿透气。
   三、要加强养殖业专业技术培训。要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请进来或送出去的办法,培训渔业技术人和,真正做到科学养鱼,并使之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四、要重视水面工程改造,垒砌好倒塌堤挡,建立和维修好拦鱼设施,改善养鱼条件,鱼塘做到宜小则小,宜大则大,宜深则深,变漏水为保水,变死水为活水。这就与植树绿化鱼塘堤畔结合起来,以提高养鱼效率。
   五、严格执行保护水产资源的政策、法律,严禁毒鱼、偷鱼、炸鱼和电触鱼。偷鱼、炸鱼和电触鱼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毒鱼者应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及时表彰和奖励对破坏水产的坏人坏事敢于作斗争的积极分子,造成人人维护水产的好风气。
   六、各种水产责任制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准利用各种借口轻易变动。所有水产的东西都受到法律的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或抢夺,违者必须经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惩办。
   七、以上各条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关于护林和发展林业的公约
   发展林业,是关系以国计民生的大事,保护森林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重要措施。现根据上级有关林业政策、法令、法律,结合我社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公约。
   一、全社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的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群众共同研究制定的乡规民约。
   二、有林大队和生产队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乱砍滥伐竹木,该退赔的必须退赔,该罚款的必须罚款,直至上报依法惩办。
   凡乱砍滥伐用材林者,幼林(直径六分以下)每棵罚三至五元,成林(直径六分以上)每棵十元至三十元。
   凡乱砍滥伐经济林者,幼林(指结果)每棵罚五元至十元,成林(指已结果)每棵罚二十元至五十元。
   凡乱砍滥伐其他林木者(包括公路两旁的树木)幼林每棵罚一至三元,成林每棵罚五至十元。
   凡偷窃油茶子油桐子者,每偷一个罚五分至一角。
   凡偷窃梨子、李子、桔子者,每偷一个罚五角至一元。
   向有关单位报告上述事件的人,可得它的罚款30%作为奖金,对打击报复的人,要依法严加惩处。
   各生产队也可根据此公约制定相应的公约措施和办法。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木材采伐审批制度。这种审批制度必须自下而上的建立,砍伐竹木必须经公社转报上级批准。
   四、关于自留山有关规定:
   1、自留山原有的林木要造册登记,归集体所有,决不允许“自留山刚分好,树木就被砍掉”的现象发生。但可根据树木大小和不同种类,由群众评议,合理作价,给社员经管。
   2、凡划给社员的自留山,不准转让,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带走,不准毁林开荒,不准葬坟,不准打窑。
   3、自留山长期不变。一是继承权;二是种植自主权;三是林木处理权;但在砍伐时要经过公社报上一级批准。
   五、责任山要做到“四定”、“三不变”,“四定”是:
   ①在绿化所有山权划定后,要在1985年底绿化,否则,集体有权收回,承包给愿意按期绿化的社员经管。
   ②定采伐量。按照国家或集体的计划,由集体统一采伐,采伐量不得超过生长量。
   ③定任务。按照规定应该交的任务如数完成。
   ④定分成比例。
   “三不变”是:
   ①权属不变,山权仍归集体所有,社员只有经管权。
   ②承包时间至少50年不变。
   ③年采伐量不变。
   六、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树木,归社员个人所有,但四旁种树要服从生产队大队安排社员建房的规划。
   七、社队所属机关在房前屋后或公社大队指定的地方栽树,归单位所有。
   八、要办好社队林场。
   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入社队林场偷砍竹木。
   2、根据林业的特点和不同的生产项目、工种、山场,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能吃“大锅饭”要充分调动社队林场干部、职工的办场积极性,努力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
   3、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岗位责任制,保护、管理和经管林场所有林木。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搞好社会治安的规定
   为了贯彻“治安管理从严”的方针,进一步整顿和维护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确保我社社会治安有一个根本好转,结合我社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非法制造、私藏、携带武器、弹药、爆炸性剧毒物品、匕首、三角刮刀等凶器。有者主动上交,被发现者罚款10—2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办。
   二、保护水产资源。禁止任何人在本社范围内的河流、湖塘、水库内使用雷管、炸药、化学毒物、电器电源进行炸鱼、毒鱼和电触鱼,违者罚款20—50元,情节严重的,依法惩办。
   三、保护文物古迹,加强文物管理。鼓励广大干群向国家献宝,主动把发掘的和原来珍藏的文物、财宝交于文物考察部门,为考古作出贡献。坚决执行国家文物法,违者坚决依法惩办。保护森林资源,严禁乱砍滥伐。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和毁林开荒,违者坚决按护林公约执行。
   四、禁止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违者每次罚款30—50元,并没收赌具和随身携带的东西,围观者罚款5—10元,窝藏户罚款30—50元。惯犯从严惩处。
   五、严禁宗教派性、械斗、闹事、打群架、打人命、流氓活动。如有发生,严惩为首者,后果严重的可分别给予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惩办。
   六、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任何人不得随便侵占、盗窃、损坏和挪用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依法惩办。
   七、加强交通管理,遵守交通规则。违者坚决按交通规则处罚。
   八、加强消防管理,消除火险隐患,做到人走火灭。教育小孩不要随便玩火。如有不尽责任失火者,罚款处理或依法惩办。
   九、禁止利用各种方式进行走私贩私,偷漏国家税收、诈骗等活动。反对宗教迷信活动,如有违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依法惩办。
   十、深入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搞好公共秩序,严禁在公共场所说不礼貌的话,做不道德的事,宣传雷锋精神,树立助人为乐新风,继续解决好脏、乱、差的问题,建设更多的文明单位、文明村、文明场所、文明户。
   以上各条,全社人民应互相监督,违者按规定坚决处罚。对有功者,检举揭发者给予表扬或奖励,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有效,望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执行。
   中共湖南公社委员会、湖南公社管理委员会
   关于集资办学的决定
   湖党<1983>05号 湖管<1983>011号
   各大队、社属各单位、居委会:
   党的十二大把教育列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这是党中央根据我国国情和整个战略目标作出的正确决策,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观客要求,振兴经济要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教育搞不好,到本世纪末,实现工业、农业、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任务就要落空。因此,我们必须有远大的眼光,极大的热情,重视教育事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通过多种渠道切实解决经费问题。中央和地方要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厂矿、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都要集资办学,还应鼓励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集资办学和私人办学”。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县委吸起外地集资办学的成功经验,发出临发<1983年>25号文件,决定一方面地方财政逐年增加教育经费,另一面,在全县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办学,用“两条腿走路”办好教育事业。文件规定:
   一、集资范围:
   1、未列入县地方财政编制的单位<包括所属基层单位>;
   2、公社办的集体企业或合作组织;
   3、常年居住我社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4、少青壮年文盲中不参加扫盲学习的人。
   二、集资对象:
   1、未列入县地方财政编制的单位<包括所属基层单位>;
   2、公社社属单位,集体企业或合作组织;
   3、常年居住我社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4、少青壮年文盲中不参加扫盲学习的人。
   三、集资计算方法:
   1、未列入县地财政编制的单位,按一九八三年五月底在用干部,职工人数,人平集资二百元,省地驻社单位,如有学生在我社学校读书,按学生实际人数和读书年限计算,小学每个学生人平集资二百元;初中每个学生人平集资四百元;高中每个学生人平集资五百元。
   2、公社所属单位,集体企业或合作组织,上级分配我社集资任务为二十万零四千三百零一元,在分配这项集资任务的时候,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对集资办学有关事项作了如下决定:
   ①常年居住我社的非农业人口,人平集资三元;公社所属单位、企业集体的就业人员、大队全脱产干部和赤足医生、民办教师、合手固定工资等人,人平集资一元五角;常年居住我社的农业人口,人平集资一元,还要按耕地面积每亩集资二元,在校学生人平集资三元;少青壮年文盲每人每年缴交扫盲费伍元。这项集资“任务到人,以户缴交”。
   ②集资缴交方法:在校学生,公职老师,民办老师由学校在开学时负责收缴,统一交公社;
   非农业人口集资数,由粮管所按实际供应人数,在九月份底收缴完,统一交公社;
   公社所属单位,企业和集体组织,由企业办公室,在九月份底收缴完,统一交公社。
   农业人员和耕地面积集资及少、青、壮年文盲扫盲费<包括大队脱产干部、赤足医生收费>由大队在十二月底,收缴完交公社。
   3、资金管理使用:①筹集的教育经费,除上交县文教局外,其余由公社统一掌握使用,并由公社教育集资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此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②建立教育集资专帐户,做到专款专用。③集资得来的经费只限于办学基本建设,绝对不能用于教师的福利补助。④动用教育集资经费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先批后用的原则。用款单位写出报告,集资领导小组审查,公社党委批准,方可使用。
   四、加强对集资办学工作的领导:
   集资办学是一项智力投资,这项工作能不能搞好,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党组织和管委会必须按照十二大精神,以更多的精力,不失时机地把教育工作紧紧地抓在自己手里。要肃静“左”的思想影响和克服小生产者的偏见,改变那些把教育部门单纯看成是“消费部门”把教育工作者看成“软任务”的旧观念。要定期研究,经常检查,随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教育部门要改变作风,精打细算、挖掘潜力,合理使用经费,以较少的钱办更多的事,使我们的教育事业将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以上决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公社委员会
   湖南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3年8月30日
   附集资数分配表
   湖南公社集资办学任务分配表 临川县湖南乡人民政府文件
   湖政发(1985)21号
   关于下达春节期节生猪收购计划的通知
   各村委会:
   根据县政府办公室(85)135号文件精神,为了安排好元旦、春节市场。在我乡安排生猪收购计划1000头。各村计划详见附表。这一任务。各村要尽力把任务落实到村小组到户。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完成。收购价格·分:一等131至160斤每斤价0.86元。二等:161至220斤每斤价0.88元。三等:221斤以上每斤价0.90元。每斤毛猪奖励三斤平价谷(如不要饲料的每100斤谷找3.14元差价)猪肉价格控制在每斤一元五角以下。
   以上通知各村认真执行:
   湖南乡政府
   1985年12月27号
   附: 湖南乡1985年春节生猪收购任务
   湖南乡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保障农民身体健康,防止“因病致贫”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健制度,实施合作医疗保健制度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健。它是国家发展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和集体福利的一部分,是依靠群众办卫生事业的重要体现。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使农民能获得基本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系指国家支持下,依靠集体和农民群众共同筹集资金,互助共济,通过不同方式补偿农民医疗保健费用,共同抵御疾病的医疗保健制度。
   第四条 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原则是:政府领导,群众参与,多方筹资,民办互助,自愿适度,因地制宜,互助共济,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合作医疗工作要纳入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列入农村工作和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由乡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 制订必要的各项制度,使我的合作医疗保健制度得以稳定持久发展下去。
   第七条 建立健全乡、村二级合作医疗领导机构和管理组织。乡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乡卫生院,与乡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合并办公。由乡长任主任,公安、教育、人大、财政配合具体从事合作医疗运作管理。村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长任组长,乡村医生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本村合作医疗的管理。
   第八条 乡、村各级组织要针对合作医疗的目的,意义做好宣传工作。使农民深知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积极引导农民树立互助共济的思想、观念,消除群众顾虑,促使农民积极参与,支持合作医疗的实施。
   第三章 举办形式
   第九条 根据我乡经济水平、农民承受能力,按合作医疗形式采取合医不合药即病人每次就诊仅交药费不交挂号费及注射费、手续费。按合作医疗补偿形式采取风险福利型,即保小又保大,小病和大病均可得到一定的补偿金。
   第十条 管理形式上以村办乡管,即以村为单位统一登记、注册,各种制度及补偿办法由乡办理,有利于合作医疗管理和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十一条 取消单项预防保健补偿制度,一并纳入合作医疗保健制度范畴实施,以满足全体农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家庭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引导支持的筹资机制。
   第十四条 筹资以农业人口为对象,以户为单位参加,由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统一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我乡前期调查资金测算,确定合作医疗保健资金,每人每年22元即乡政府每人每年支持1元,村委会每人每年1元,农民个人负担20元。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以医疗基金为主,医疗基金占60%,防保基金占10%(医院四苗接种、乙肝苗除外),风险基金20%(乡以上医院医药费补偿),储备金5%(特殊病如癌症开支),管理费5%(办公、下乡开支)。
   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资金由乡、村级负责统一筹集,农民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属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属加重农民负担,不计入乡统筹、村提留。
   交付资金方法,可在夏粮或秋粮及年初两次收清,但必须保证资金到位。
   第十八条 各村所筹集的资金应全部交付合作医疗管委会,设立专帐存入银行,专项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五保户”、“特困户”的基金原则上由集体公益金代付。
   第五章 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依据以收定支,医防结合,受益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补偿比例。我乡补大又补小,大病小病均给一定比例的补偿,即一次性医务费在1000元以下,可补偿15%,1000—1500元可补偿20%,1500—2000元可补偿25%。除癌症患者外,最高补偿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补偿范围以医药费补偿为主,兼顾防保风险等项补偿,医药费补偿中,门诊住院双兼顾,门诊以村大于乡,乡大于市,住院补偿中以乡大于市,市大于地以上。但各种疾病要有严格逐级转诊手续。才能按规定给予报销,对越级转诊未办理有关手续或因超计划生育、服毒、打架斗殴、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医药费均不予报销。非医疗保健性药品,补偿性药品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资金出现超支进,可用储备金进行补偿,储备金补偿不够,由乡财政调剂垫支,在下年收集时补还。合作医疗资金结余,其结余部分一律转入下年储备金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医疗要在乡政府领导下,以基本管理为核心,以运行机制和卫生机构管理为重点,强化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作医疗登记、注册、转诊、补偿、信息资料等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是整个管理的核心,乡合作医疗基金核算要设立专款专用,定期补偿,定期公布,滚动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合作医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合作医疗村民就医,转诊,防疫接种,实行以村为单位,不得跨区来补偿。逐级转诊,促使病人按村、乡、市层次合理流向。
   第二十六条 按照管理与监督分开的原则,乡成立由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各项制度执行,运行情况及资金的筹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并定期向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汇报,上下公开,取信于民。
   第二十七条 要更加稳定巩固我乡、村卫生网建设,加强医疗机构的整顿,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确保合作医疗顺利的实施,要充分发挥机构管理委员会职能,继续巩固、完善以“三制”、“四有”、“五统一”为核心内容的一体化管理,决不能以合作医疗为目的,冲淡一体化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加强卫生所建设,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不得随时更换或安插非卫技人员进入卫生所。继续实行聘用制,凡未被聘用的乡村医生不得从事医疗业务工作。否则按非法行医论处。定期对乡村医生各项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村主要干部标准。其收入主要来自药品差价及行政区域处的医疗业务收入。采取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浮动工资制。以体现多劳多得,促使医疗水平提高。各要委会对防保乡医生每年要给予一定的误工补贴,防疫医生不低于200元/年,保健医生不低于150元/年。
   第三十条 乡合作医疗管委会为每个人保者建立健康档案,对一年内未就诊者,可到乡卫生院免费进行一次B超或心电图检查。
   第三十一条 乡合作医疗管委会每年对辖区内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先进。对违反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做出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理,对情节严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日
   中共湖南乡委员会文件
   湖党发(1996)10号 湖政发(1996)16号
   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的通知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赣计生安[1996]第3号,赣财预字[1996]第1号,《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处罚规定》及《临川市贯彻<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统一规定我乡对违反计划生育罚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经乡党委、乡政府研究决定将关于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狠抓落实。
   第一条 按计划生育的规定应当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妇,在接到计生行政策部门的通知10天后,经教育仍不按计划行政部门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从接到通知第11天起每天处5至10元罚款,直至按规定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条 有包庇、怂恿、容留计划外怀孕的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的罚款;有包庇、怂恿、容留计划外生育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的罚款。
   第三条 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城镇人口超计划生育的一个子女的,对其夫妻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按上年职工平均收入(以统计局,审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下同)的50%计算。征收七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属于干部、职工的,除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外,10年内每月降低本人工资10—20%,由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执行;五年内不得提职、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招干、转干,评为先进;五年内不得发给奖金(科技成果奖,发明创造奖和特殊贡献奖除外)及生活困难补助;五年内不增加住房面积,并给予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农民超计划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其夫妻双方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征收的标准:
   (1)其家庭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所在乡镇上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各按其纯收50%计算,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其家庭上年人均收入等于或低于所在乡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则按当地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2、五年内不得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不得转为非农户籍,不得安排宅基地,不得享受其他集体福利。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超计划生育1个子女的,各按其上年纯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纯收入低于各地上年职工平均收入的,则按各地职工上年平均收入的70%征收7年的计划生育费,并一次性缴清。
   (四)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加倍征收。
   (五)未达到间隔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生育(指女方,不到20周岁零280天的生育)及其他非法婚姻生育的,和虽符合规定条件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证的生育,按超生1个子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属于干部,职工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有关生育的福利待遇,妊娠等一切费用自理。
   (六)重婚生育的,加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对其重婚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1个子女的规定处理。
   (八)已生育2个子女,其中1个下落不明或者死因不明者(包括有遗弃,溺婴嫌疑的);非法抱养1个子女,合计有2个子女以上者,按超生1个子女规定处理。
   第四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通知10天后仍不按规定落实不效避孕节育措施的,从第11天起,每天处5至10元罚款,直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终止妊娠的通知5天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第6天起,每天处50元的罚款,直至终止妊娠为止。造成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征收外生育费。
   第五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并对其所在单位处10000元罚款。
   第六条 计划外怀孕者,在接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通知5天后仍不按规定终止妊娠的,从第6天起,每天处50元罚款,直至终止妊娠为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按计划外生育征收外生育费。
   第七条 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开假证明、做假手术、保胎结扎行为之一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其中开假证明、做假手术的,每例处3000元罚款;开假证明,做假手术造成计划外怀孕以及保胎结扎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上述三种情形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1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在种情形之一的单位,同时处10000元罚款。
   第八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摘取避孕节育环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措施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情形的单位,同时处10000元罚款。
   第九条 擅自为他人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对出现前款情形的单位,同进处10000元罚款。
   第十条 夫妻一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另一方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妨碍、抗拒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诬陷、威胁、殴打、非法拘禁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财物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每次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挟嫌报复或者贪污受贿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并对其所在单位处罚10000元罚款。
   第五条 伪造节育证、计划生育证、婴儿死亡证、病残儿鉴定证等计划生育证的,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每例处3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怀孕的,每例处5000元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例外1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反条例的行为,每例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例处1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例处1000至3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又不适合行政处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按《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不适用罚款处罚。
   第二十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罚款项一律上缴乡财政部门。
   中共湖南乡委员会
   湖南乡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南乡人民政府文件
   湖政发(1996)05号
   关于加强生猪产业管理的决定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加速发展我乡畜牧业生产,确保生猪税收任务的完成,大力培植生猪税源,维护我乡畜牧业生产的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农业技术推广法》及最近市府字(1996)3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乡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科技兴牧,发展生猪生产
   畜牧兽医站是农业系统的五站之一,它的特点是集推广、执法(畜禽检疫)和服务于一体,因此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①要把技术传授给农牧民,应用于畜牧业生产;②对畜禽及其产品实行全过程的检疫,保证肉类卫生质量,真正使群众吃上“放心肉”;③要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帮助农牧民解决在生产和流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三项工作既有行政行为,又有社会行为,必须妥善处理好这三者关系,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服务方式,使之形成“以防保检,以检促防,防检结合”的运行机制,确保生猪税的完成。
   二、完成生猪税的任务,必须完善生猪防疫承包制。
   各村委会必须大力协助兽医站做好生猪防疫、检疫、治疗等各项工作,减少生猪死亡,收好生猪包医费,使我乡生猪生产不断向前发展。
   三、加强兽医行业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兽医。
   近年来,在我乡出现了较多的无证兽医,他们以做兽医为副业,以赢利为目的,欺骗畜主,到处乱行医,无组织纪律,未经严格的考核和学习,文化科学业务技术极低,应有的医疗设备不齐全。贪图便宜购进过期的疫苗、劣质药品,致使发病率高、治愈率低,造成不必要的死亡,严重地干扰了兽医站的正常工作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群众的养猪积极性,影响了生猪税收的征收。今后一旦再发展闲散兽医行医,将以每人每次500元的罚款,造成疫情扩散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树立兽医人员的良好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围绕畜牧业生产服务。
   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彻底改变工作作风,及时出诊巡回医疗、态度和气、精益求精,坚决做到五个一样:干部群众一个样,白天晚上一个样,距离远近一个样,生人熟人一个样,晴天雨天一个样,刻苦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再提高,对于责任事故给群众造成损失者,要严格赔偿。
   五、鼓励多养猪、养好猪
   今后凡一次性养猪超过6头,母猪超过2头以上者,兽医站一切优先照顾包医费免收50%,列入重点服务对象,并提供一条龙服务。
   以上决定望认真执行,确保有充足的生猪税源,并需落实到实处。
   湖南乡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湖南乡人民政府文件
   湖政发(1996)第31号
   湖南乡人民政府 湖南乡人民武装部
   一九九六年冬委征兵命令各村委会、乡属乡办各单位: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设,根据市政府征兵工作会议精神,就我乡今冬征兵工作安排如下:
   一、征集的对象和范围:征集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户口的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多征集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职工,包括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1996年年满18岁至20岁,高中(含)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年满17岁的,本人自愿的也可以征集。
   三、征集条件: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颁布的《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1991年9月20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四、征集方法:适龄青年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由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五、征集时间安排:今冬征集工作总的时间从11月3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新兵运输完毕。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10月23日至11月2日),主要是召开全乡征兵工作会议、部署工作。各村委会要广泛开展征兵宣传教育,10月28日前各村委会召开征兵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好本村预检合格人员,对没有在家的初检初审合格人员,立即通知回来参加市市体检。
   二是实施阶段(11月3日至12月31日),11月6日早上6:00钟前,各村由营长带队,将参加市体检的应征青年送到新乡政府坐车,参加市体检。11月8日上午9:00钟,在乡政府召开各村民兵营长会议,对体检合格青年按照政审规定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乡政审工作组在11月23日前将全乡所有的政审材料交市征兵办政审组,12月10新兵开始起运完毕。
   三是总结阶段,97年1月4日进行征兵工作总结,各村上报征兵统计表,乡征兵办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总结材料和各种报表到市征兵办。检查征兵政策和征兵纪律的执行情况,做好征兵善后工作。
   六、征集要求:(一)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的参军积极性。针对我乡今冬征兵工作要求高、任务重、难度大、情况复杂的特点,首先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工具的作用,以应征青年为重点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增强广大适龄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二是要有针对性做好重点人教育动员工作,积极鼓励他们报名应征,报效祖国。三是抓好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在整个征兵期间形成几个大的宣传发动高潮,特别是围绕确保新兵政治质量这个核心,抓住廉洁征兵这个重点,搞好宣传和报道工作。同时还要认真落实优抚政策,尤其要兑现落实优待金政策,根据市政府规定,每人每年优待金不得低于800元。对现役军人家属减免2个劳动积累工。(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新兵质量。新兵质量的好坏,集中反映在新兵政治素质和身体素质上,要确保新兵的质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一是明确标准,从严掌握,各村委会在市体检前要进一步做好初检合格人员的筛选和病史调查以及说服教育工作,不得将明显不合格的青年送市体检,参加市体检的应征青年必须带好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薄、两张一寸照片,应征青年准检证。乡政府规定,没有一名应征青年通过市体检合格的村委会罚款400元;每送走一个新兵,奖该村委会100元。二是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六坚持:①坚持村委会推荐,上站青年必须经要党支部、村委会和派出所推荐,经乡人武部初检、初审合格并报市征兵办批准,否则一律不得参加体检。②坚持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③坚持应征青年的病史调查由村委会负责。每位应征青年的病史调查应由各村委会组织两人以上人员负责。④坚持“三级五方联审”制度。⑤坚持全程跟踪审查。⑥坚持“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出了问题板子要打到具体人身上。
   (三)加强监督机制,确保廉洁征兵。各级领导和征兵人员,要严格按照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办事,认真执行国发(1995)24号文件规定的“八不准”和省纪委、省军区纪委、省监察厅、省征兵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廉洁征兵的规定》和地区监察局、行署征兵办《关于加强廉洁征兵的十项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四)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各村委会一定要有外忧内患意识,真正认识到没有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切实把征兵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村必须召开支委会成立村征兵领导小组,并召开好本村组长会议,村委会由民兵营长负责出好1—2期征兵宣传栏,村委会和村小组必须写好征兵宣传标语,征兵期间,要妥善处理好征兵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周密计划,保证民兵营长以主要精力抓征兵工作,各村委会要认真解决好征兵工作中实际问题和困难,对必要的钱、人、物要给予充分保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临川市湖南乡人民政府
   中共湖南乡委员会湖南乡人民政府
   关于湖南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湖党发[2006]23号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决定》,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加快我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小康为目标,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因地制宜,科学指导,逐步推进,务求实效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沿着健康、深入、有效、持久的方向发展,努力开拓创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从现在开始,以自然村为单位,用10-15年时间在全乡广大农村开展以“五新一好”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活动。经过10-15年的努力,使全乡农民年纯收入达到7000元以上,农业主导产业明显加快,农民素质明显提高,农村面貌明显改观,基层组织战斗力明显增强,全乡所有的村镇基本达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治,管理民主”的目标要求。
   三、主要内容
   新农村建设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和提高。
   (一)发展新产业。
   各村要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自己产业发展之路,采取“一个产业,一个思路,一套实用技术,一套扶持措施”的办法,集中办量培育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如以绿色大米为主的优质粮食产业,以黄栀子,金银花为主的药材产业;以园林绿化或者木为主的花卉产业,以商品蔬菜为主的蔬菜产业,以鹅鸭鱼为主的养殖产业等,各村可选择一到两个主导产业,使之成为产业产值60%以上的主导或特色产业,实现“一村一品”,产业增收占农民增收的60%以上。
   (二)建设新村镇。
   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新村镇建设活动。
   1、认真搞好科学规划设计。试点村要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村庄规划设计,其中要明确当年建设项目,制定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建设标准,并能够有效实施。村庄规划建设要符合村民意愿,要本着解决村民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量力而行,有序建设,防止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村庄规划要注重环境保护和文物遗迹保护,要注重集约用地,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2、积极稳妥抓好“六改”。一是改房。对有保留价值的房子可进行整理,对有历史意义的建筑和名胜古迹注意保护,没有保留价值的土坯房和“空心房”要求逐步拆除。坚持“一户一宅”,鼓励、引导和组织有建房要求的农民在规划区内按照《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设计推介图集》拆旧建新,做到房屋整洁。二是改栏。做到人畜分离。三是改水。50%户以上的村庄可以自然村为单位,使用小型供水设备抽取地下水或引山泉水,规模小的村庄和散居农户,可推广一家一户机械提水。到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0%,2020年达到80%,2015年70%的村庄饮用上安全卫生水,2020年基本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四是改厕。既要推广适宜农户使用的“三格式”、“双瓷式”水冲厕,也可建设与沼气池相结合的水冲厕。2010年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0%,2020年达到70%以上。五是改路。逐步做到进村道路和村内道路硬化,改善通行条件,六是改环境。整治脏、乱、差,对水沟,水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搞好农户家庭卫生。要与发展庭院经济相结合,宜林则林,宜果则果,搞好村庄绿化。做到林果成荫,环境优美。
   3、因地制宜推行“四普及”。各地要结全本地实际,普及沼气、有线电视、电话、太阳能。农村有线电视电话人户率2010年分别达到70%、20%,2020年分别达到85%、50%,有条件农户可推广太阳能热水器。
   4、完善农村社区服务。按照便民利民,实用有效的原则,各村合理设置购物,农资供应,农技服务,文化娱乐,幼儿教育,计生医疗保障体系,困难农民救助体系和村镇社区服务体系。
   (三)树立新风尚。
   加强农村民主法律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农民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价值观念向现代化转变,改变农村面貌,提升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形成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1、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律建设。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和“一事一议”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要深入开展农村法律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律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创造农村安定祥和,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
   2、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在全乡认真开展文明村镇,和谐村落,和谐家庭等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崇尚科学,抵制迷信、邪教,树立少生优育,男女平等的新型婚育文化观念,树立勇创家业的理念。加强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开展各具特色,喜闻乐见,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搞好“三下乡”活动,用先进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的阵地。
   3、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不断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农村灾民补助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培育农民。
   区、乡将建立健全培育新农民长效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和产业农民为目标,以农村实用技术,务工职业技术培训为主要内容,提高农民科技致富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自主发展能力,造就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有道德的新型农民。
   (五)形成新机制。
   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进一步建立培育新型农村专业经济组织机制,大力提升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门前“三包”责任制,完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激励,自求发展的新农村建设机制。
   (六)创建好班子。
   切实把开展保持农村党员先进教育活动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广大农村干部和党员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深化“三培两带”活动,把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级后备干部,以达到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目的。
   四、实施步骤
   整个新农村建设采取“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全面发展”的方法,按照“一年起好步,三年打基础,五年迈上大步,十年见成效,十五年大变样”的要求,大体分三个阶段有序进行:
   第一阶段为抓点示范阶段(2006年)。全面选择不同类型的,客观上有条件,主观上有愿望的30户以上的自然村和文明示范村作为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力争2006年底完成村庄规划建设,“六改四普及”等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一业两推三场四化”的标准。
   第二阶段为基本建成阶段(2007年—2015)。从2007年开始,在试点基础上,对全乡30户以上的自然村全在铺开新农村建设工作,按照自然村基础条件的优劣,以每年新增10%%的比例,分批次将选定的自然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三阶段为全面建设阶段(2016年—2020年)。按照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标准和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高水平发展,将全乡所有自然村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
   五、具体措施
   1、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利用标语、宣传栏、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开群众会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及时介绍典型经验,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
   2、整合资源,加大扶持力度。可采取政府投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受益群众出一点,优惠政策减一点,社会各界能人志士捐一点,市场运作筹一点,实行多元筹资,多元投资,妥善解决新农村建设资金问题。
   3、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到位。乡里成立全乡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陈建华任组长,乡长张峰,党委副书记胡水兴任副组长,驻村班子成员及第一驻村乡干部为成员。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指导各试点自然村推选出村民理事会,抓好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
   4、强化督查,落实奖惩机制。乡党委、政府将对各地的新农村建设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调度,现场限期整改。同时乡党委政府将新农村建设工作纳入了年终工作目标考评,制定了详细的考评办法,并将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个别工作能力差不能较好地履行新农村建设工作职能的负责人坚决予以调整,降职使用,以确保新农村建设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中共湖南乡委员会
   湖南乡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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