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的教师生活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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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882
颗粒名称: 解放后的教师生活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2
页码: 345-346
摘要: 解放后的教师生活待遇问题。
关键词: 教师待遇 生活待遇

内容

解放后,党和政府关心教师生活待遇。1949年9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员工工资标准》,全乡中小学教师月工资为:初级小学80至110公斤,平均95公斤;高中完全小学140至175公斤,平均160公斤,初中190至225斤,平均210公斤,高中210至240公斤,平均229公斤,一般事务员140公斤,工友85公斤。
   同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即“按照平均每月实得工资数目折分计算”。8斤米折合1元,1元折合2.5分,其计算公式为“工资米数(斤)×2.5分/8市斤米=所得工资分。每分之值,按各地5种实物(二机大米1市斤,龙头细布0.4市尺,青盐0.5市斤,麻油0.5市两,松柴3市斤)市价折合人民币发给。五种实物市价是以每月6、13、20、27四天价格的平均数为折合标准。发薪时间为每月15、30(或31)两天。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工作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的人员予以晋级,升级面平均为35-50%,1956年进行工资改革,湖南全乡中小学教师工资在原有基础上平均增长了31.5%,1959年又对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调整,调整面中学为4%,小学为1-2%。
   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全乡教师工资获得了多次和较大幅度的调整。1977年与1979年的调整面各为40%,1978年的调整面为2%,1981年全乡各类学校教师全面提高一级工资,教龄15年以上者两级,中学教职员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到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到55元。1985年工资改革,实行工龄工资与教龄津贴。工龄工资按每年0.5元计算,加至20元为止;教龄津贴标准为10-14年每月5元,15-19年每月7元,20年以上每10元,此外,每人每月还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年终还发奖金等。1987年10月起,全乡中小学教师每人月工资按基本工资增加10%。
   从1979年起,对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其标准是:中小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次以下发5元,36至50元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
   从2001年起,湖南全乡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镇发改为区财政局直接发给。
   民办教师和工资,1958年前由学校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59年至1978年,由生产队记工分,县财政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费补助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增加到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1979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办教师由记工分改为工资,经费源大多数乡村向村民摊派,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年收入不低于村干部,每月40元左右,1986年以后,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增至16.5,还按公立教师节约奖的一半发给奖金,月工资60元左右。从1988年起,全乡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1989年10月,中小学教师工资历普遍加一级,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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