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的教师生活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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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881
颗粒名称: 民国时的教师生活待遇
分类号: G451.5
页数: 2
页码: 344-345
摘要: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关键词: 教师待遇 生活待遇

内容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民国31年,调整中小学教员工资,县立小学校长分1至7级,月薪120至60元,教员分1至7级,月薪110元至50元。民国35年,县、乡小学教员工工资标准是:校长月薪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年级教员90元,初年级教员80元。保国民学校教员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3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当时,由于物价波动,法币贬值,教员工资结构为: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公粮三部分。县立小学教员每人每月公粮(米)5市斗,生活基数是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中心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民国36年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但物价涨势更猛,教师的工资调整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民国37年4月5日亩石早米价180万元,至同年6月22日,每石早米价已涨至620万,教师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温饱难求。同年10月6日,县属中小学教职员90余人向县政府、国民党县总部、县参议会请愿,同年12月3日,中小学教员再次啼饥号寒请愿,仍无结果,遂酿成罢教。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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