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湖南乡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11881 |
| 颗粒名称: | 民国时的教师生活待遇 |
| 分类号: | G451.5 |
| 页数: | 2 |
| 页码: | 344-345 |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民国24年推行保立小学,保学教员月薪分为三等,甲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8元,教员16元;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6元,教员14元,丙种保保学校长兼教员14元,教员12元。上述各级教职员工资数额,抗日战争前一概以银元发给,有时也发法币,当时法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后,物价飞涨,教职员工工资停发银,一律发纸币。民国28年,初中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3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工资由地方公款公产支付,没有公款公产的地方由学生家长负担。 |
| 关键词: | 教师待遇 生活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