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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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82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分类号: C936
页数: 3
页码: 315-317
摘要: 协会章程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关键词: 章程 规章制度

内容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有关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审批申请救助报告及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申请救助报告进行调查,掌握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情况;
   (三)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基金协会资产和基金协会资产的经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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