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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附三:临川区湖南乡助学扶贫基金协会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湖南乡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817
颗粒名称:
附三:临川区湖南乡助学扶贫基金协会章程
分类号:
C936
页数:
5
页码:
314-318
摘要:
临川区湖南乡助学扶贫基金协会章程。
关键词:
章程
规章制度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助学扶贫基金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籍能人志士及有关人士自愿组成,并经临川区民政局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社会慈善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广大会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解决湖南乡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促进湖南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乡政府,社会团体管理机关,临川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临川区湖南乡政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政策调研,法律咨询,市场经济与信息分析等各种经济活动方面服务。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沟通会员与政府间关系,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筹募善款,帮助品学兼优学生及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开展其他救助活动。
(五)通过会员的联系,争取更多的能人志士捐上赠善款。
(六)做好专项基金管理,开展各种会员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湖南籍的能人志士及有关人士,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依照规定按时交纳救助金;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救助金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一名,顾问若干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在协商、推荐的基础上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有关方面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审批申请救助报告及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专职副会长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申请救助报告进行调查,掌握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情况;
(三)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基金协会资产和基金协会资产的经营;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确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筹备组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和解释权属于湖南乡助学扶助基金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知识出处
《湖南乡志》
出版者:湖南乡人民政府
本书对湖南乡的历史沿革、地理风貌、经济建设、文教事业、杰出人物、名胜古迹等都作了介绍,并描叙了改革开放以来湖南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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