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篇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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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唱凯镇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1298
颗粒名称: 第六篇 考试
分类号: G40
页数: 2
页码: 306-307
摘要: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再令各省、县从速改为书院学堂。当年7月,学部对考试制度重新规定:①京师大学堂及予科各省高等学堂,优级师范之会试,由学部主持。②各省中学堂之会考,由各省校部主持。③高等小学不会试,由校学习会同地方官派员鉴试,考试合格者,除发给文凭外并按科学制度奖给进士、举人、贡士、秀才之称号。
关键词: 考试 考试制度

内容

第一章 清代考试制度 清沿前制,实行科举考试,其层次可分童子试、府试、镇试、会试、殿试。
   童子试:每年二、三月在本县举行,由知县主持,录取者为童生,童生第一名为案首。
   府试:府试在抚州府举行,凡府属各县的童生均可参加,录取者为儒学生员,俗称秀才。
   镇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全省秀才在省城参加考试,录取者为举人。每一名叫解元,正额叫举人,副额叫副榜。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的考试各省举人都可应考,考中者叫贡士,每一名叫会元。
   殿试:又称庭试,在太和殿由皇帝亲自主持。限得贡士资格的人参加。殿试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状元,第二名叫榜眼,第三名叫探花;二甲均赐进士出身,三甲均赐同进士出身。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再令各省、县从速改为书院学堂。当年7月,学部对考试制度重新规定:①京师大学堂及予科各省高等学堂,优级师范之会试,由学部主持。②各省中学堂之会考,由各省校部主持。③高等小学不会试,由校学习会同地方官派员鉴试,考试合格者,除发给文凭外并按科学制度奖给进士、举人、贡士、秀才之称号。
   第二章 民国时期考试制度 民国初年,废除清朝科举考试制度,实行新的考试制度。中小学考试制度有月考、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升学考试等。
   月考:每月结束时举行的月测验。
   学期考试:每个学期结束时举行的考试,当时有春秋两个始业,学期考试可决定升留级。
   毕业考试:中小学修业期满举行的考试。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或留级。民国21年(1932年)临川县奉令把毕业考试改为会考制,集中在县城举行。民国23年奉令取消会考制,恢复毕业考试制。升学考试:由各校自行招生、出题、评卷、录取、有时几个学校联合招生。
   以上考试均为闭卷考试。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后考试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项考试制度有所改革。增设了平时考试、期中考试和学年考试制度。平时考试由各校自行安排,不作统一规定。期中考试为学期结束评定成绩提供参考;学年考试由于废除了春季始业,学生升留级不再以学期考试成绩而以学年考试成绩来决定。此外,对升学考试作了较大改革。大专考试由教育部统一命题,集中于地区所在地考试,由省统一评卷录取。中专和初中升高中考试,由地区教育局统一命题,印卷、评卷、录取。小学升初中考试,由县文教局统一命题,印卷、评卷、录取。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各种考试斥之为对学生的“管、卡、压”,从而废除闭卷考试,推行开卷考试,废除升学考试,采用“推荐制”这就是小学升初中,由生产队推荐,大队批准;初中升高中由生产队推荐,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对各学校的学年考试升留级,需要领导、家长、教师、学生“四满意”,往往统统升级,“皆大欢喜”。
   1973年,大专院校恢复招生,但取消统考,采取“推荐与考核相结合”。招生分到县,对象为下镇插队知识青年,由知青所在生产队,公社层层审批报名资格,由县集中进行考试,县革命委员审批。由于“四人帮”干扰,文化考试流于形式,送到大专院新生文化程度参差不齐。
   1977年全面恢复升学考试制度。大专院校招生考试录取制度和办法基本上与“文化大革命”前同。中专由省教育厅(省教委)或地区教育局命题,印卷、评卷、录取、初中升高中由地区教育局命题、印卷、县文教局评卷、录取;小学升初中由县教育局命题、印卷、镇(镇)评卷、录取。各级学校恢复正常考试制度后,除学年、学期中考试外,还有一些辅助性考试,如单元测验、阶段性测验、竞赛性考试、模拟性考试等。而各科考试频频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
   2000年恢复了会考制度,实行“3+X”考试制度。
   2001年将高考日期由以往的7月7日—9日提前为6月7日—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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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唱凯镇志,分别在地理志、政治志、经济志、文卫志、教育志、社会志、方言志、人物志、志余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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