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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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701
颗粒名称: 经费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4
摘要: 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后经费管理部门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抚州地区官办学堂经费由官府管理,私立学堂经费多由主办者或校董会管理,私塾的办学经费由学生家长或教师自筹。
   民国时期省立中小学经费由省学务处(后改称教育厅)直接管理,财政部门监督。1927年后,江西省教育经费独立核算,省设专门机构监察教育经费用途,并作宏观管理。县教育经费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全面掌握,县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区、乡设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各区乡的教育经费。国民教育基金的管理,由各保国民学校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省教育厅对各县的教育经费管理机构与职责虽有明文规定,但许多地方并未执行,多数县习惯于按县财政预算,由教育科(局)长决定开支。为了保障教育经费不被挪用,江西省政府制定《江西省公务机关财务会计规程》。1936年,《江西省小学会计统一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颁发,规定各机关、学校领取教育经费以后,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专款专用”,待使用时按照规定手续支取。政府在教育经费上虽有预算,但因时局动荡,教育经费经常被挪用;学校自筹部分也常发生困难。除省立学校经费有保障外,县、区、乡教育经费短缺,许多保学经费被地方乡绅侵吞,有的学校时办时停。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除由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外,各级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都参与管理,但以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为主。
   1953年,中央实行统一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公立学校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逐级下达支出指标,并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中等学校经费由专署文教科拨给和管理;小
  学、幼儿园经费由县(市)文教科拨给和管理。专、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均设会计人员,各中学和乡镇完小均设总务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1957年,国家对教育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归口包干,事权适应”的办法。
   1963年,遵照省人委发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杂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收缴的学杂费,按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除按规定比例留校使用外,其余上缴给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1973年,《江西省中小学、中师、共大分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要求各地根据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精神,安排和使用好教育事业费,既要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又要考虑经费的需要与可能,统筹兼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主要负责同志领导财务工作;省下达各地的教育事业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财务人员要模范遵守财政制度、财经纪律,对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984年,全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变了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联合下达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指标的管理办法。
   1949年至1985年,教育经费一直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划拨决算、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都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也要根据规定上缴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然后再按比例划拨到原缴费学校,其余部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职工的工资,除在“文化大革命”的一段时间由公社发放外,其余时间均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学校。
   1985年,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有重大改变,各乡(镇)学校的教育经费由本乡(镇)财政所直拨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直中小学及全县(市)性的教育经费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告、经费收支统计报表也仍由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地、县(市)教育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全区学校的经费收支行使指导、监督职权。
   1986年,《江西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违者除坚决退赔外,直接责任者应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年,省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设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学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乡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款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1987年,抚州地区教育局设立审计科,负责审计监督全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出纳开支情况。
   1993年,针对部分地方挤占、挪用、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行署转发了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积极组织收入,确保任务均衡入库。在组织好收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的所需资金,尤其要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县(市)财政在拨付各乡镇级财政的往来款中,要明确地列出其中教育经费的数额。县(市)财政如需抵拨乡镇级财政的各项欠款,首先要保证教育支出所
  需资金,在此前提下,方能抵拨,必要时可采取预借方式,在下个月扣回,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到位。教育经费的拨付,特别是教师工资的按月发放,各级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1994年,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发达的地方,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下达指令性指标。
   1995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此后地区审计局对全区“三加一税”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审计。全区各地加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力度,行署将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列入各县(市)政府目标管理,重点解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的问题。
   但是,在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乱集资、乱收费情况较严重,教育附加费征收不力,少征、漏征现象较普遍;部分中小学财务管理较混乱。
   1998年,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灾,为搞好救灾复校工作,地区财政局、地区教委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救灾复校工程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建立了救灾复校工程专户和管理机制,所有救灾复校资金进入专户后,实行统一管理,根据项目学校工程进度,由县(市)将资金分期分批拨到乡镇教办,再由乡镇教办拔到项目学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救灾复校工程专款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998年8月以前,全区中小学预算外收入都是县(市)财政专户储存,从9月开始,全区乡镇及以下中小学预算外收入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一些乡镇违反预算外收入资金管理的规定,强制中小学将不属于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不按照中小学用款计划拨回资金,卡压中小学正常开支,甚至取代中小学直接派员向学生收费,克扣、挪用、侵占中小学预算外资金,导致学校工作难以正常运转。12月,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意见》,规定:(1)中小学一切收费均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得向中小学生收费。(2)中小学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共5项,收取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由本校负责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地政府和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如数拨付中小学预算外资金。(3)中小学的各种代收费和临时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收入,一律由本校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和支付。收取后必须单独记帐,并严格按照“多退少补,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管理。(4)中小学所收经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的对象范围。已在中小学收取了“政府调节基金”的地方,必须全额返还学校。(5)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中小学的乱收费现象和挤占、克扣、挪用中小学经费的错误做法。
   1999年,全区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一)在全区中小学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管理办法。一证,即各级中小学都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一卡,即各级中小学要坚持“收费卡”制度,每生一卡,凭卡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地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办法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0年8月,行署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
  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学收费的审批权限、收费行为、代收费范围和收费资金的管理。同时,大力推广广昌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学校财务零户统管的经验,即财务集中管理,账户统一设置,学校取消会计岗位,只设一名报帐员,学校一切收支均由县(市)“教育专柜”统一办理;会计集中核算,档案统一管理;人员集中审核,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由银行全额代发;收费集中缴存教育专户,支出统一均衡拨付;资金集中安排,政补统一调拨。这些措施使中小学的行政人员得到精减,经费得到节约,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得到遏制,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资金使用得到监控和统筹,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得到缓解,教育经费的运行渠道得到疏通。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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