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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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93
颗粒名称: 中小学收费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4
摘要: 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学校几项制度之规定》,根据此规定,各学校收费标准为:(1)公立小学一律免收学费,县(市)立中学及职业学校视具体情况酌量收费,每学期每人不超过大米4斗,师范学校免收。(2)体育、图书、卫生等杂费根据情况酌量收,中等学校每学期每人不得超过大米2.5斗,小学不超过大米1斗。(3)上列收费,对贫苦的军、干、烈属、工农及贫苦公教人员的子女减收或免收。(4)报名费每人一般以500元为限(相当于币制改革后的5分钱),初小免收。(5)私立学校收费由学校自定,呈报专署、县(市)文教科批准后执行。
  所收的学杂费,除杂费留校使用外,学费全部上交,列国家财政预算。1956年,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通知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经费收缴原则和标准为:中学,每生每学年按市(县)和高、初中差别从9元到6元不等,小学及幼儿园,从5元到2.4元不等。抚州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0%;县城中小学及幼儿园以及相当于县城的镇和厂矿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5%;县城(镇)以外的农村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30%。学杂费按比例上缴:县城以上的小学,上缴30%至40%;中学12个班以下的上缴50%,13个班以上的上缴60%,上缴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其余留校自理。农村小学学杂费一律留校自用。
   1963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按每人每学期计,下同)定为: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学杂费上缴比例:县城小学60%—70%留校使用,农村小学全部留校使用;12个班以下的中学留50%,13个班以上的中学留40%,其余上缴县(市)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
   1972年,各县(市)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了调整:县城和工业区中学生(含附设初中班)不分高、初中,每人2元,小学1.5元,农村中学1元,小学0.5元。1973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学费为3元,初中生2元。1974年,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工农、烈军属及“五保户”子女入学,可适当减免,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的20%。
   1980年起,学校实行“财政包干”,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各县(市)学校的收费标准、项目不一,开始出现乱收费现象,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加以制止。
   1984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全日制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及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学杂费收费项目,统一了收费标准。但是,一些学校违反省政府规定,超收费用;学杂费的减免没有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有的减免太多太滥,违反了省政府“对教职工子女实行全部减免的办法,应予取消”的规定;损坏公物押金没有如期退还学生。为此,行署批转了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关于执行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规定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标准:在城市,高中5元,初中4元,小学3元;在县镇工矿区和农村,高中4.5元,初中3.5元,小学2.5元。中学在校住宿生每人每学期交水电费2.5元,在校自习生交电费1.5元,在校用膳的交搭膳费1.5元。由于各县(市)实际情况不同,收费标准和项目都不统一,且教育经费逐年紧张,开支逐年增加,学校乱收费现象不时出现。
   1986年8月,地区教育局转发省教委《关于对小学、初中继续收取杂费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全区小学、初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
   1992年1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收取中小学教学实验费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春季开学起,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
   1993年9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紧急通知》,规定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严格执行1992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标准的通知》,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且开具收据。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必须纳入预算外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不准设小钱柜。学费、杂费收入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奖金等有关
  个人的开支。翌年,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各校一律停收差龄费、插班费、建档费、调档费、绿化费、课桌椅财产押金、折旧费、课本周转金、转学费、军训费、建校集资费。
   7—38 临川县中小学历年学费收缴标准
   1996年开始,地区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每年都对全区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下发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1998年,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地区教委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必须坚持公开收费制度和《收费卡》登记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年,地区监察局和地区教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79所中小学被责令如数退回超标准收缴的全部钱款,70所中小学受到通报批评,12所中小学校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5所中小学校长被撤销职务。
   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26元,城镇(除临川市区、含工矿区,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1元,临川市区(含上顿渡镇,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6元;初中:乡镇及农村36元,城镇47元,临川市区52元。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班)杂费按初中收取标准执行。(2)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小学、初中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小学:乡镇及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市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市区1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0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
  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0元,初中80元。(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作业本及电教教材范围内,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电教教材等),都要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5)其他收费(水电、搭膳、小学附设学前班、电教实验等收费),仍根据各县(市)出台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待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办法执行。是年,全区收到的学杂费为9463.8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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