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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教育税费的征收和使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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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92
颗粒名称:
教育税费的征收和使用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三加一税”主要是指城乡教育附加(含城镇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基建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和城市维护税。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三加一税”主要是指城乡教育附加(含城镇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基建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和城市维护税。
1963年,江西省规定各县从农业税附加(5%)中抽出25%,专门作为小学校舍修缮费用;1980年变更财政体制后,这一规定仍旧有效。
从1986年起,遵照省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试行办法》和《关于在县以上城镇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行署批转地区税务、财政、教育局《关于城乡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1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全区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152.3万元,占预计可收数的74.3%。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1986年至1990年,全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217万元。
1988年开始,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9种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由省、地、县(市)控购部门分级征收。
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被认定为贫困乡的经上级政府同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可酌情核减乡统筹(教育附加)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师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7—35 1992年全区“三加一税”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
7—36 1993年抚州地区教育事业经费情况
单位:万元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灾款项等。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为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
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5%至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不少地方筹措的经费未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有的被截留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存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乡征、县管、校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1995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500万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1996年,全区征收各种税费6013.1万元,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5000多万元。为及时了解各县(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地区教育局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月报制度。1997年,全区征收的各种教育税费总额为6634.4万元,比上年增加621.3万元,增长比例为10.3%,其中,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5539.1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84.8万元,增长比例为13.8%,其他征收的教育经费也在不断增长。1999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385.62万元,欠征2066.9万元。2000年,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1791.3万元,其中城市教育附加340.2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315.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35.8万元。
7—37 1997年至2000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筹措情况
单位: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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