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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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91
颗粒名称: 新中国成立后经费来源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县(市)属学校经费以地、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在财政体制改革以前,全区教育系统的财政拨款均属于国家财政,实行“统包统支”、“按期拨款”。1994年财政分税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拨款主要适量补助学校的办学经费。
   1949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凡省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均由省负担,县(市)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由县(市)经费开支。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全区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公办、民办并举,学校大量增加,学生人数激增,而教育事业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偏低,中小学经费紧张,危房问题突出,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比重越来越大。
   1953年起,地方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1956年,中央发布通令,小学经费由各省自筹解决,并由公粮附加税中抽30%作为补助小学经费,民办小学则贯彻“谁上学,谁出钱”的原则,另从全县的学杂费、乡公粮附加、合作社公益金中提取适当经费给予补贴。人民公社化后,小学经费的大部分由社队公益金或公积金支给。
   1961年,全省教育事业费压缩25%。
   1963年,各县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出25%作为中小学修缮费。
   1971年,文教事业费与基建费分流,原提取的25%农业税附加修缮费的比例不变,县(市)教育事业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1979年后,教育事业经费的绝对数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所加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教职工调资,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公用经费比例相对缩小。1980年,贯彻中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教育事业费由各县统筹安排。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要达到“两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的要求。1986年,省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政府给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但不少地方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993年,贯彻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乡镇中小学的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
   1996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拨付教育经费方面,基本上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预算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全区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20242万元,征收其他各项教育附加等收入2921.78万元,两项合计23163.78万元,实际拨出教育经费22212.04万元。
   1997年,全区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决算总指标为21059.3万元,与1996年年终决算的18738.3万元相比,增加2321万元,增长比例为12.4%;实际支出数为21653.5万元,与上年的19419万元相比,增加了2234.5万元,增长11.5%。其中个人部分支出为
  19636万元,占总支出的90.68%,公用部分支出2017.5万元,占总支出的9.32%。省计委、教委、财政厅下拨补助地方教育预算内基建非经营性投资和支出预算(拨款)、扶持贫困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和改造补助专款、扶持贫困乡中小学建设项目共计36万元,地区财政也下拨教育扶贫专项补助款10万元给各县(市)。
   1998年,省计委、教委和财政厅下拨323万元给抚州,用于义务教育和基本建设。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同年,中央和省财政下拨师范教育补助经费、特殊教育经费、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等经费458万元。
   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经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共计30817.2万元,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29539.9万元,基建拨款810.1万元,其它经费拨款467.2万元。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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