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来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7
颗粒名称: 经费来源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1
摘要: 抚州地区的教育经费来源,大致有六种途径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抚州地区的教育经费来源,大致有以下六种途径:
   一、财政拨款
   清末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令全国书院一律改办为学堂,抚州地区各县官立中小学堂经费来源,主要是承袭过去书院的收入,或会馆、祠庙等公产收入,以及丁漕教育附税、店租、杂租,各项公益捐、附加捐等。私塾教师的薪金和膳食一律由学生家长分担。
   7—31 清末部分学堂经费来源
   民国时期民国初期,学校经费主要有中央拨款、省库拨款、地方拨款、地方自筹等。省立中小学教育经费由省教育厅拨付;私立中学(已立案)经费由校董会筹集,省教育厅根据省督学对其视察评定的等级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标准,实行三级财政制度,各级财政负担各自教育经费。学田大部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小部分由地方学校就地经管,收支情况年终开据清单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民国中期,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省库教育经费项下核发,每学期根据各级学校开设班级、学生数多少而定;联立学校经费由联立各县教育经费项下分别筹集;县立各级学校经费由县教育经费项下开支;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校董会自筹(基金之利息、私人捐献、田房店租),不足部分采取募捐及由县补助等办法解决。
   1927年,江西省教育经费独立核算。翌年,江西省指定以盐税捐每石六银元,内以六分二五(即2元5角)为教育基金,每年收入约200万元作为教育经费专款,除用于省立中学外,酌量补助私立中等以上学校。省立中小学由省教育厅拨付经费。1933年,省立临川中学年经费为银元49114元,省立临川中心小学年经费为银元12360元。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设立已满二年,且经省督学视察报告办理合法具有成绩,经评定等级及格者,省教育厅给予补助费:高中名列甲等,每年每班420元,乙等340元,丙等260元;初中名列甲等,每年每班360元,乙等300元,丙等240元,丁等不给补助,并警告其改善或勒令停办。中等以上学校补助经费共计27936元。临川私立辅仁初级园艺学校(私立辅仁初级中学)历年均获省教育厅补助。
   在中央拨款的同时,县公立中小学经费也从县统筹地方税中支拨,但因时局动荡,人民生活穷困,税收常不能筹足,教育经费难有保障。北伐战争后,各县设立款产委员会(或称经费委员会),征收地方捐税,主要有:(1)丁曹附税(1927年省政府令:各县以丁曹附税全数十成之七拨充县教育经费,定名为教育税捐);(2)原有学款(宾会馆、学宫、族祠、及庙各款产);(3)各种附捐(迷信捐、筵席捐、烟酒捐、屠宰捐、税契捐、房产店铺附加捐等);(4)地方特产税(土特产捐)等。1928年,南丰县地方教育经费预算银元为岁收学款1000元、丁漕税5749元、附捐特捐2850元、其他2400元,共计1.2万元;岁出教育行政经费6480元,学校教育经费10030元,社会教育经费1700元,临时费和杂费1360元,共计1.96万元;不足的7571元由国库、省库补助。1933年,临川县地方经费收入预算中地方税39456.72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64705.99元的13.7%,其中丁漕教育附税27620元,文昌桥店租2400元,田亩捐2200元,杂租1640元,其它补拨经费2549.46元。1934年,全区各地实行政教合一,保学经费从保内学款、公款、会款、祠款、庙款等款项中支拨,不敷之数由保甲经费带征50%和由县按照各区每个保学每月10—20元(法币)补助。
   7—32 1935—1941年中央补助各县义务教育及国民教育经费
   单位:元
   7—33 1937年第七八行政区各县自筹保学经费
   7—34 1934—1938年抚州地区义务教育经费
   注:1932年,第七行政区公署设在临川,辖临川、金溪、东乡等县;第八区行政区公署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六县。1935年,原第八行政区改为第七区,公署仍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光泽、资溪、临川、崇仁、宜黄、乐安、东乡等县。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央停拨补助义务教育经费。1938年,学校经费一半来源于保甲的投资,一般达到50%以上。1939年,省政府规定:“各县筹办县立初中,其经费由田赋附加呈奉核准者,准予照旧办理,但仍应设法另筹抵补……应以(一)筹募基金(提倡并奖励地方士绅乐捐),(二)依法征收学费(照部规定初中学生每名每学期收学费10元)为筹集经费之来源,不得已时方可抽征特产捐、房铺捐等,但此后绝对不准增收田赋附加。”
   1940年,推行国民教育,教育经费由各县负责50%。同年9月,省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国民教育三年计划》,规定:“保国民学校经费,平均每校年支600元,校长教员薪俸应占80%,办公费20%”。1941年,江西省先后制订《江西省劝勉寺庙祠会捐拨财产充作国民学校基金办法》、《捐资兴学褒奖规程》等,规定教育经费由县政府统筹统支。保国民学校经费年定800元,中央及省库补助300元,保自筹350元;乡镇中心学校初级班,以一班相当于一所保学计算,由地方自筹经费为主,也可领取中央及省补助。学校经费基本为县筹和自筹各一半。抗
  战期间,县教育经费多被挪用。抗战胜利后,亦未改观。如1945年,临川县教育经费支出1941万元,占县财政总额的33.2%,翌年,教育经费进一步压缩,支出为462万元,仅占县财政总额的16.6%。以后,各县教育经费每年岁出虽有增加,但纸钞贬值,物价飞涨,加上官府贪污腐化成风,教育经费被层层克扣,到解放初,全区90%的中小学濒于瘫痪。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县(市)属学校经费以地、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在财政体制改革以前,全区教育系统的财政拨款均属于国家财政,实行“统包统支”、“按期拨款”。1994年财政分税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拨款主要适量补助学校的办学经费。
   1949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凡省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均由省负担,县(市)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由县(市)经费开支。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全区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公办、民办并举,学校大量增加,学生人数激增,而教育事业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偏低,中小学经费紧张,危房问题突出,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比重越来越大。
   1953年起,地方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1956年,中央发布通令,小学经费由各省自筹解决,并由公粮附加税中抽30%作为补助小学经费,民办小学则贯彻“谁上学,谁出钱”的原则,另从全县的学杂费、乡公粮附加、合作社公益金中提取适当经费给予补贴。人民公社化后,小学经费的大部分由社队公益金或公积金支给。
   1961年,全省教育事业费压缩25%。
   1963年,各县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出25%作为中小学修缮费。
   1971年,文教事业费与基建费分流,原提取的25%农业税附加修缮费的比例不变,县(市)教育事业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1979年后,教育事业经费的绝对数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所加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教职工调资,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公用经费比例相对缩小。1980年,贯彻中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教育事业费由各县统筹安排。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要达到“两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的要求。1986年,省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政府给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但不少地方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993年,贯彻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乡镇中小学的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
   1996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拨付教育经费方面,基本上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预算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全区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20242万元,征收其他各项教育附加等收入2921.78万元,两项合计23163.78万元,实际拨出教育经费22212.04万元。
   1997年,全区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决算总指标为21059.3万元,与1996年年终决算的18738.3万元相比,增加2321万元,增长比例为12.4%;实际支出数为21653.5万元,与上年的19419万元相比,增加了2234.5万元,增长11.5%。其中个人部分支出为
  19636万元,占总支出的90.68%,公用部分支出2017.5万元,占总支出的9.32%。省计委、教委、财政厅下拨补助地方教育预算内基建非经营性投资和支出预算(拨款)、扶持贫困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和改造补助专款、扶持贫困乡中小学建设项目共计36万元,地区财政也下拨教育扶贫专项补助款10万元给各县(市)。
   1998年,省计委、教委和财政厅下拨323万元给抚州,用于义务教育和基本建设。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同年,中央和省财政下拨师范教育补助经费、特殊教育经费、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等经费458万元。
   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经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共计30817.2万元,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29539.9万元,基建拨款810.1万元,其它经费拨款467.2万元。
   二、教育税费的征收和使用
   “三加一税”主要是指城乡教育附加(含城镇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基建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和城市维护税。
   1963年,江西省规定各县从农业税附加(5%)中抽出25%,专门作为小学校舍修缮费用;1980年变更财政体制后,这一规定仍旧有效。
   从1986年起,遵照省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试行办法》和《关于在县以上城镇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行署批转地区税务、财政、教育局《关于城乡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1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全区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152.3万元,占预计可收数的74.3%。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1986年至1990年,全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217万元。
   1988年开始,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9种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由省、地、县(市)控购部门分级征收。
   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被认定为贫困乡的经上级政府同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可酌情核减乡统筹(教育附加)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师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7—35 1992年全区“三加一税”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
   7—36 1993年抚州地区教育事业经费情况
   单位:万元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灾款项等。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为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
  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5%至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不少地方筹措的经费未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有的被截留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存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乡征、县管、校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1995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500万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1996年,全区征收各种税费6013.1万元,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5000多万元。为及时了解各县(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地区教育局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月报制度。1997年,全区征收的各种教育税费总额为6634.4万元,比上年增加621.3万元,增长比例为10.3%,其中,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5539.1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84.8万元,增长比例为13.8%,其他征收的教育经费也在不断增长。1999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385.62万元,欠征2066.9万元。2000年,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1791.3万元,其中城市教育附加340.2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315.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35.8万元。
   7—37 1997年至2000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筹措情况
   单位:万元
   三、中小学收费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学校几项制度之规定》,根据此规定,各学校收费标准为:(1)公立小学一律免收学费,县(市)立中学及职业学校视具体情况酌量收费,每学期每人不超过大米4斗,师范学校免收。(2)体育、图书、卫生等杂费根据情况酌量收,中等学校每学期每人不得超过大米2.5斗,小学不超过大米1斗。(3)上列收费,对贫苦的军、干、烈属、工农及贫苦公教人员的子女减收或免收。(4)报名费每人一般以500元为限(相当于币制改革后的5分钱),初小免收。(5)私立学校收费由学校自定,呈报专署、县(市)文教科批准后执行。
  所收的学杂费,除杂费留校使用外,学费全部上交,列国家财政预算。1956年,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通知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经费收缴原则和标准为:中学,每生每学年按市(县)和高、初中差别从9元到6元不等,小学及幼儿园,从5元到2.4元不等。抚州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0%;县城中小学及幼儿园以及相当于县城的镇和厂矿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5%;县城(镇)以外的农村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30%。学杂费按比例上缴:县城以上的小学,上缴30%至40%;中学12个班以下的上缴50%,13个班以上的上缴60%,上缴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其余留校自理。农村小学学杂费一律留校自用。
   1963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按每人每学期计,下同)定为: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学杂费上缴比例:县城小学60%—70%留校使用,农村小学全部留校使用;12个班以下的中学留50%,13个班以上的中学留40%,其余上缴县(市)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
   1972年,各县(市)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了调整:县城和工业区中学生(含附设初中班)不分高、初中,每人2元,小学1.5元,农村中学1元,小学0.5元。1973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学费为3元,初中生2元。1974年,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工农、烈军属及“五保户”子女入学,可适当减免,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的20%。
   1980年起,学校实行“财政包干”,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各县(市)学校的收费标准、项目不一,开始出现乱收费现象,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加以制止。
   1984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全日制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及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学杂费收费项目,统一了收费标准。但是,一些学校违反省政府规定,超收费用;学杂费的减免没有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有的减免太多太滥,违反了省政府“对教职工子女实行全部减免的办法,应予取消”的规定;损坏公物押金没有如期退还学生。为此,行署批转了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关于执行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规定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标准:在城市,高中5元,初中4元,小学3元;在县镇工矿区和农村,高中4.5元,初中3.5元,小学2.5元。中学在校住宿生每人每学期交水电费2.5元,在校自习生交电费1.5元,在校用膳的交搭膳费1.5元。由于各县(市)实际情况不同,收费标准和项目都不统一,且教育经费逐年紧张,开支逐年增加,学校乱收费现象不时出现。
   1986年8月,地区教育局转发省教委《关于对小学、初中继续收取杂费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全区小学、初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
   1992年1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收取中小学教学实验费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春季开学起,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
   1993年9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紧急通知》,规定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严格执行1992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标准的通知》,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且开具收据。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必须纳入预算外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不准设小钱柜。学费、杂费收入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奖金等有关
  个人的开支。翌年,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各校一律停收差龄费、插班费、建档费、调档费、绿化费、课桌椅财产押金、折旧费、课本周转金、转学费、军训费、建校集资费。
   7—38 临川县中小学历年学费收缴标准
   1996年开始,地区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每年都对全区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下发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1998年,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地区教委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必须坚持公开收费制度和《收费卡》登记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年,地区监察局和地区教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79所中小学被责令如数退回超标准收缴的全部钱款,70所中小学受到通报批评,12所中小学校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5所中小学校长被撤销职务。
   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26元,城镇(除临川市区、含工矿区,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1元,临川市区(含上顿渡镇,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6元;初中:乡镇及农村36元,城镇47元,临川市区52元。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班)杂费按初中收取标准执行。(2)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小学、初中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小学:乡镇及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市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市区1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0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
  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0元,初中80元。(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作业本及电教教材范围内,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电教教材等),都要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5)其他收费(水电、搭膳、小学附设学前班、电教实验等收费),仍根据各县(市)出台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待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办法执行。是年,全区收到的学杂费为9463.8万元。
   四、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投资
   为加速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工程投资。南丰县、广昌县和东乡师范被列为世界银行第二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总金额为126万美元。1995年,分配信贷资金下拨,南丰县55万美元、广昌县55万美元、东乡师范16万美元,主要用于消除学校危房并新建校舍,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椅等。
   1996年,乐安、宜黄、广昌县分别获得“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80万、80万和70万元及省级配套专款25万、50万和30万元。3月,省确定黎川县、南城师范、崇仁师范为世界银行第四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
   1997年12月,地区分配给广昌县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4万元,用于补助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及寄宿生的伙食补助费等。
   五、捐资助学
   从古至今,抚州地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一直热心于捐资助学。
   清末,不少民间富户捐资办学,促进了小学教育的发展。全区女子学堂大多为民间所办,为女子争得受教育的权利开辟了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提倡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献工献料,新建和维修农村中小学校舍,添置教学设备。
   1980年后,各地广泛宣传“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干部、群众捐资助学热情高涨,把兴教、支教作为热爱家乡、培养人才的应尽义务。许多在外地工作的抚州籍人士、下放知青和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为振兴家乡的教育事业捐资。1980年至2000年,全区单位、干部和群众累计投工投劳、捐资助学10多亿元,仅1999年,全区单位、个人集资办学经费就达5910.85万元。2000年,社会捐赠、集资办学经费为821.5万元。
   1998年,由于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南昌科瑞集团、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江苏省教委、省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各部委先后给抚州地区捐款1800多万元,全部用于各县(市)中小学救灾复校建设。
   1994年至2000年,港、澳、台胞为抚州的教育事业慷慨解囊。香港著名爱国人士邵逸夫、沈炳麟先生为抚州捐资600多万元兴建教学楼(逸夫楼、恩美楼);临川籍台胎王兹华、廖光华、杨明斋等心系桑梓,为家乡兴学捐资100多万元。其他港、台胞先后捐款达400多万元,为抚州的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是清末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7—39 清末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下面是民国时期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7—40 民国时期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六、勤工俭学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全区中小学校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小为主,当年受益”的原则,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56年后,全区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逐年发展,一些学校办农场和工厂,努力做到经费自给或半自给。1961年以后,很多中小学与公社、大队挂钩,订立合同,安排劳动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勤工俭学收入按照下列原则使用:50%—60%用作添置教学、生产设备,30%用于学生困难补助或减免学生学杂费,10%—20%用于师生公共福利事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起了农具厂、弹簧厂、印刷厂等,为学校建设增加了一大笔资金。改革开放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宣,开办工厂如服装厂、高科技建筑材料厂等,充分利用实习基地开展种养活动,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1986年至2000年,全区勤工俭学收入用于补助教育的经费共计18291万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12733万元。
   7—41 1949—1985年各县(市)文教卫生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49年—1985年为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中文化、教育、卫生各收入多少无法分项统计。
   7—42 1986—2000年各县(市)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95年,临川县与抚州市合并为临川市。以上数据由各县(市)教委提供。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