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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5
颗粒名称:
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1958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在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1995年至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拨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教育事业费中的1.5%中拿出部分资金,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1958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在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
1959年至1966年,民办教师工资主要由本人和办学单位(生产队或大队)签订合同,按年工资或工分形式结算,同时由家长供饭,也有少数地方采取上课记工分的办法,由学校支付,或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发给。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的补助经费直接发给教师本人。民办教师工资水平一般每年在300元左右,略低于公办教师。
1964年,专署人事处和财政处下发《关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经过批准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内,按本人代课时的工资金额,按月发给工资;临时代课教师不享受此待遇。
1966年后,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制,由生产队记工分,按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由任教学校评定工分分底,按年工分累计数参加大队评分,或折实物,或发工资,报酬与村干部基本相当,其年终所得与本村经济发展相关,约200元至500元不等。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些。自1971年起,国家给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1973年,民办教师的计酬方法,有的按同等劳动力标准全年固定工分;有的按参加农业劳动的底分(或略高一些)上课记工分;有的上课、开会、劳动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但与其他非劳动人员(如大队代销点的代销员、木篾匠等)相比还是少些,与1965年的民办教师工资相比有所下降。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补助经费作为集体收入,补助给民办教师的仅占15%左右,且男女教师同工不同酬,女教师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教师。
1979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其经费来源,大多数是向村民摊派,少数是向学生家长收取,国家补助部分为每月18元,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收入40元左右,一般不低于村干部。
1982年,地区文教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人数和金额以及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补助费核算办法、范围、使用原则和等级标准(中学年234—247元,小学年199—209元)。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任用和试用民办教师有所区别,但差距不大。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8至21元,小学15至18元,各分为二至三个等级。
1989年12月,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规定提留外,其余部分均应发给民办教师本人。民办教师的报
酬(包括国家补贴和乡村筹集两部分),不得低于职务工资最低档的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应发给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年终节约奖以及工资标准的10%的增资部分。民办教师的报酬不得拖欠,一般按月发给,至少当年报酬要当年兑现,男女民办教师要同工同酬。民办教师报酬的民助部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不能搞谁读书谁出钱的办法。民办教师经费要专款专用,提留经费要用在民办教师身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民办教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均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病假不满三个月的报酬照付,病假三至六个月的付报酬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作留职停薪处理。民办教师死亡,可将国家拨给的公助经费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990年,吃商品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工资54.4元,试用民办教师补贴49.5元;吃农业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46.5元,试用民办教师每月补贴41.5元。另外,乡、村统筹部分则不分任用或试用,吃商品粮或农业粮,大约每人每月补贴30元至50元不等,民助部分也达到30元至50元不等。部分乡镇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乡镇统筹,按月连同国家补助部分到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政府领取,工资数额为月76元至104元不等。同时规定,凡分得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外领取补贴工资25元;分得口粮而未分得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35元,未分得口粮、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工资不少于40元;补贴部分由县(市)教育事业费与乡村自筹各分担50%,直接发至民办教师手中。民办教师工资公助部分年人均420元,高的580元,低的228元;民助部分各地也不一,高的年工资800多元,低的180元。全区民办教师工资有80%能当年基本兑现,15%要跨年度兑现,5%的拖欠。为此,地、县、乡三级建立了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卡,6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发放民办教师工资制度,逐步改变直接由学生负担和由村统筹的办法。
1994年,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局下发《关于适当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集体各负担一半。财政特别困难的县、乡,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1995年至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拨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教育事业费中的1.5%中拿出部分资金,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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