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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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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4
颗粒名称:
概况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4
摘要:
1953年,农村学校发展很快,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逐年增加,到2000年9月,全区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1953年,农村学校发展很快,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逐年增加。1958年“大跃进”,中小学数量猛增,造成师资紧缺,各县(市)吸收了大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补公办教师不足。1962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将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民办教师的意见》,全区
有部分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此后,随着社队小学的增加,民办教师队伍不断扩大。“文化大革命”中,全区民办教师进一步激增。1971年,全区民办教师达10566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18391人的57.4%。到197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三之二是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大量增加的原因:(一)中学发展过快,拔走了大量小学教师;(二)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存在师资浪费;(三)师范院校停止招生,以后虽招收了工农兵学员,但人数不多,满足不了需要。民办教师的大量增加,造成集体负担过重。至于代课教师,分顶编代课和临时代课两种。顶编代课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后,许多顶编代课教师逐渐转为正式教师,如1971年,全区有797名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1年,全区有791名吃商品粮的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公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有的是因公办教师病、产假面临时雇用的;有的则是农村社队自行招聘未取得民办教师资格的人员,1980年后,此类临时代课教师占多数。
1980年7月19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吸收民办教师。随后,全区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整顿。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经过整顿,各县(市)均为民办教师建立了个人档案,同时进行文化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和《民办教师任用证》,基本合格的发给《民办教师试用证》。此后,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从1979年开始,地区根据规定条件,逐步开展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民办教师转编指标分配到县。同时,各地组织民办教师参加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考试,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
1984年8月,省教育厅、省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教育系统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条件、考核办法、审批权限、工资待遇等作了规定,对民办教师主要采取“招”(按照每年中师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民办教师进入中师学习两年,毕业后分配当公办教师)、“转”(按照一定条件、要求,直接转为公办教师)、“辞”(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退”(退休养老,将国拨部分工资及生活补贴金额带入退休金)、“留”(继续留任为民办教师)等方式进行管理。1985年11月18日,地区计委、教育局、劳动局联合下文,确定全区155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的“招”、“转”成为教育系统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6年2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合格民办教师颁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治理整顿,并由县、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格的民办教师,由省教委统一颁发《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10月,全区有253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把民办教师问题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拿出指标解决民办教师的转编问题,转编指标的分配从民办教师、人口和重点老区特困乡这三个因素来考虑,基本条件是: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1985年以前考核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具有高中或中师以上水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在20年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可放宽到50周岁),享受国家拨给民办教师补助费(代课教师为教育事业费)的在册民办教师。
1989年,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任用证、试用证的民办教师。(二)凡1980年7月19日以后吸收的代课教师,一律不能称之为“民办教师”,今后也不再吸收民办教师。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取得任用证、试用证,后又离开教育战线,至本条例下达之前仍未回到教育战线任教的,不能继续享受民办教师的有关待遇,今后也一律不再吸收任其教。(三)各县(市)每年可
对已经取得试用证的民办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任用。对那些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又获得中师以上学历者可优先任用。(四)民办教师的教龄计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掌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民办教师教龄。民办教师教龄计算以1983年以前民办教师整顿时期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六)民办教师不宜频繁调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乡镇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的调动,由本人申请,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县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调动的民办教师,一律以自动弃教论处。据此,各县(市)加强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
7—30 1979年—1999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
注:2000年,抚州地区没有进行民办教师选招、考试和转编工作。
1989年,全区进行了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对象为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有“任用证”(含试用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编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申报、考核、评审、聘任等,均参照公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0年,对全区民办教师进行了整顿,共辞退666名超岗和不合格代课教师。
1995年,江西省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县(市)严格执行“留、招、转、辞、退”的政策,采取选招民办教师到中等师范学校学习;下达专项指标,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加强培训,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清退不在册的民办(代课)教师等方法,减少民
办教师数量,提高民办教师素质。
1998年7月15日,行署下发《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指出,编外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后任教,或虽在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但1980年7月19日以后自己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一年以上然后重新执教的民办教师。为了改革教师管理体制,推进教师聘任制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按照省教委《关于对民办教师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民办教师进行全面清理,实现中央提出的“争取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年,全区实际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1999年7月26日,地区教委再一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编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通知》,行署也把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纳入了乡镇人员分流工作的范畴。是年8月31日前,全区3127名临时代课教师被辞退。全区民办教师下降为2066人,有486名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获得“农转非”指标。
到2000年9月,全区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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