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代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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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3
颗粒名称: 民办(代课)教师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5
摘要: 民办教师概况,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概况
   1953年,农村学校发展很快,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逐年增加。1958年“大跃进”,中小学数量猛增,造成师资紧缺,各县(市)吸收了大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补公办教师不足。1962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将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民办教师的意见》,全区
  有部分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此后,随着社队小学的增加,民办教师队伍不断扩大。“文化大革命”中,全区民办教师进一步激增。1971年,全区民办教师达10566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18391人的57.4%。到197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三之二是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大量增加的原因:(一)中学发展过快,拔走了大量小学教师;(二)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存在师资浪费;(三)师范院校停止招生,以后虽招收了工农兵学员,但人数不多,满足不了需要。民办教师的大量增加,造成集体负担过重。至于代课教师,分顶编代课和临时代课两种。顶编代课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后,许多顶编代课教师逐渐转为正式教师,如1971年,全区有797名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1年,全区有791名吃商品粮的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公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有的是因公办教师病、产假面临时雇用的;有的则是农村社队自行招聘未取得民办教师资格的人员,1980年后,此类临时代课教师占多数。
   1980年7月19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吸收民办教师。随后,全区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整顿。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经过整顿,各县(市)均为民办教师建立了个人档案,同时进行文化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和《民办教师任用证》,基本合格的发给《民办教师试用证》。此后,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从1979年开始,地区根据规定条件,逐步开展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民办教师转编指标分配到县。同时,各地组织民办教师参加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考试,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
   1984年8月,省教育厅、省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教育系统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条件、考核办法、审批权限、工资待遇等作了规定,对民办教师主要采取“招”(按照每年中师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民办教师进入中师学习两年,毕业后分配当公办教师)、“转”(按照一定条件、要求,直接转为公办教师)、“辞”(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退”(退休养老,将国拨部分工资及生活补贴金额带入退休金)、“留”(继续留任为民办教师)等方式进行管理。1985年11月18日,地区计委、教育局、劳动局联合下文,确定全区155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的“招”、“转”成为教育系统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6年2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合格民办教师颁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治理整顿,并由县、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格的民办教师,由省教委统一颁发《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10月,全区有253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把民办教师问题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拿出指标解决民办教师的转编问题,转编指标的分配从民办教师、人口和重点老区特困乡这三个因素来考虑,基本条件是: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1985年以前考核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具有高中或中师以上水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在20年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可放宽到50周岁),享受国家拨给民办教师补助费(代课教师为教育事业费)的在册民办教师。
   1989年,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任用证、试用证的民办教师。(二)凡1980年7月19日以后吸收的代课教师,一律不能称之为“民办教师”,今后也不再吸收民办教师。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取得任用证、试用证,后又离开教育战线,至本条例下达之前仍未回到教育战线任教的,不能继续享受民办教师的有关待遇,今后也一律不再吸收任其教。(三)各县(市)每年可
  对已经取得试用证的民办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任用。对那些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又获得中师以上学历者可优先任用。(四)民办教师的教龄计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掌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民办教师教龄。民办教师教龄计算以1983年以前民办教师整顿时期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六)民办教师不宜频繁调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乡镇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的调动,由本人申请,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县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调动的民办教师,一律以自动弃教论处。据此,各县(市)加强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
   7—30 1979年—1999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
   注:2000年,抚州地区没有进行民办教师选招、考试和转编工作。
   1989年,全区进行了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对象为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有“任用证”(含试用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编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申报、考核、评审、聘任等,均参照公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0年,对全区民办教师进行了整顿,共辞退666名超岗和不合格代课教师。
   1995年,江西省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县(市)严格执行“留、招、转、辞、退”的政策,采取选招民办教师到中等师范学校学习;下达专项指标,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加强培训,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清退不在册的民办(代课)教师等方法,减少民
  办教师数量,提高民办教师素质。
   1998年7月15日,行署下发《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指出,编外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后任教,或虽在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但1980年7月19日以后自己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一年以上然后重新执教的民办教师。为了改革教师管理体制,推进教师聘任制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按照省教委《关于对民办教师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民办教师进行全面清理,实现中央提出的“争取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年,全区实际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1999年7月26日,地区教委再一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编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通知》,行署也把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纳入了乡镇人员分流工作的范畴。是年8月31日前,全区3127名临时代课教师被辞退。全区民办教师下降为2066人,有486名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获得“农转非”指标。
   到2000年9月,全区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
   二、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1958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在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
   1959年至1966年,民办教师工资主要由本人和办学单位(生产队或大队)签订合同,按年工资或工分形式结算,同时由家长供饭,也有少数地方采取上课记工分的办法,由学校支付,或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发给。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的补助经费直接发给教师本人。民办教师工资水平一般每年在300元左右,略低于公办教师。
   1964年,专署人事处和财政处下发《关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经过批准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内,按本人代课时的工资金额,按月发给工资;临时代课教师不享受此待遇。
   1966年后,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制,由生产队记工分,按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由任教学校评定工分分底,按年工分累计数参加大队评分,或折实物,或发工资,报酬与村干部基本相当,其年终所得与本村经济发展相关,约200元至500元不等。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些。自1971年起,国家给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1973年,民办教师的计酬方法,有的按同等劳动力标准全年固定工分;有的按参加农业劳动的底分(或略高一些)上课记工分;有的上课、开会、劳动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但与其他非劳动人员(如大队代销点的代销员、木篾匠等)相比还是少些,与1965年的民办教师工资相比有所下降。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补助经费作为集体收入,补助给民办教师的仅占15%左右,且男女教师同工不同酬,女教师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教师。
   1979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其经费来源,大多数是向村民摊派,少数是向学生家长收取,国家补助部分为每月18元,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收入40元左右,一般不低于村干部。
   1982年,地区文教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人数和金额以及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补助费核算办法、范围、使用原则和等级标准(中学年234—247元,小学年199—209元)。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任用和试用民办教师有所区别,但差距不大。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8至21元,小学15至18元,各分为二至三个等级。
   1989年12月,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规定提留外,其余部分均应发给民办教师本人。民办教师的报
  酬(包括国家补贴和乡村筹集两部分),不得低于职务工资最低档的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应发给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年终节约奖以及工资标准的10%的增资部分。民办教师的报酬不得拖欠,一般按月发给,至少当年报酬要当年兑现,男女民办教师要同工同酬。民办教师报酬的民助部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不能搞谁读书谁出钱的办法。民办教师经费要专款专用,提留经费要用在民办教师身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民办教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均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病假不满三个月的报酬照付,病假三至六个月的付报酬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作留职停薪处理。民办教师死亡,可将国家拨给的公助经费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990年,吃商品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工资54.4元,试用民办教师补贴49.5元;吃农业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46.5元,试用民办教师每月补贴41.5元。另外,乡、村统筹部分则不分任用或试用,吃商品粮或农业粮,大约每人每月补贴30元至50元不等,民助部分也达到30元至50元不等。部分乡镇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乡镇统筹,按月连同国家补助部分到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政府领取,工资数额为月76元至104元不等。同时规定,凡分得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外领取补贴工资25元;分得口粮而未分得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35元,未分得口粮、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工资不少于40元;补贴部分由县(市)教育事业费与乡村自筹各分担50%,直接发至民办教师手中。民办教师工资公助部分年人均420元,高的580元,低的228元;民助部分各地也不一,高的年工资800多元,低的180元。全区民办教师工资有80%能当年基本兑现,15%要跨年度兑现,5%的拖欠。为此,地、县、乡三级建立了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卡,6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发放民办教师工资制度,逐步改变直接由学生负担和由村统筹的办法。
   1994年,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局下发《关于适当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集体各负担一半。财政特别困难的县、乡,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1995年至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拨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教育事业费中的1.5%中拿出部分资金,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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