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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福利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82
颗粒名称:
福利待遇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1940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曾连续任教满15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1940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曾连续任教满15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1944年,实行教职员抚恤金制度,享受抚恤金标准如下:
7—28 1944年教职员抚恤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福利费基本上是按工资总额的2.5%拨款。1980年改按每人每月1.24元拨款,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6元。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时间为45天。1954年以后,全国统一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产假期间的代课经费由国家负担。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的待遇,若病假超过6个月,则按工作年限领取一定的生活费。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自1982年后增加到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的教师,每年给一个月的探亲假,来回差费可
报销。以上所有假期工资照发。1994年开始,部分学校补助妇女卫生费每月5元。
教师年老享受退休、离休待遇:教师男满60岁,女满55岁,任教满10年者,均可退休,并以任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即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按月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工龄30年以上的为原工资的95%,工龄25年以上不及30年的为原工资的85%,20年以上不及25年的为原工资的80%;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为原工资的75%。任教未满10年者,以退职论,可领取退职生活补助费。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10年退休。
7—29 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
从1952年起,全区的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教师病有所医,根据病情取得医院证明,还可以请病假休息进行疗养,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教师亡故,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其遗属(夫妻关系、父母年满5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979年以前,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市15元;1979年后,农村为15元,城市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此外,教师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洗澡、理发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书报费、副食品补贴等。
按国家财政规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大致有三种:(1)行政福利费。按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拨给学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工会福利费。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会员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办职工食堂以及幼托服务组织等经费开支。(3)补助工资。财政部门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拨给补助工资,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用于代课、生活困难补助、物价津贴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以上(1)、(3)两项福利费逐渐被取消。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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