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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干部任用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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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74
颗粒名称:
教师、干部任用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9
摘要:
清末到新中国成立后教师任用,学校行政干部任免,教师职称评聘,教师编制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教师任用
清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兴学堂,制定了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其中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学校大兴,师资缺乏,以上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
民国时期民国初年,中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批准任用;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教育局核准任用。中师、简师、师训班毕业生任教无试用期。高、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经试用合格始可任用;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科统一管理和调配。
1927年,师范学校各科教员由校长开具合格人员详细履历,进呈或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聘任。当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教师则由政府选聘。
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教员由校长提名,报厅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报县核准任用;县立小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教育局核准任用。1939年,初中教师由校长聘用。1940年,省立中小学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省厅备案审查;时省立临川中学有不少教师为厅聘教员,校长无权解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由校长聘任,其中私立中学教员须报省厅备案。县立中小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县审核备案;私立小学教员由校长聘任,亦须报县备案。高中教员任职资格:(一)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国内外师范大学毕业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后,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四)有专门著述发表者(具备以上4项之2即属合格)。初中教员任职资格:(一)初中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具有高中教师资格之一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四)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五)高级中学毕业后,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具备上述5项之2者即属合格)。聘请中学教员,按规定初聘以一年为期,续聘以二年为期。聘请小学教员,按规定新聘以一学期为期,续聘以一年为期,再续聘以二年为期(省立小学一般按照规定执行,县立小学一般都是一学期一聘)。聘任经检定合格者任教。小学教师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一)师范或简易师范毕业者;(二)旧制中学或高等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曾充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培训一次成绩合格者;(三)毕业于师范讲习所科,曾充任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训练三次成绩合格者。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证明文件决定。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试验检定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试验检定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占十分之七,面试占十分之三。检定合格者由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教员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教员,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是年,全区基本达到1校有1名师范毕业生的目标。1945年,保国民学校人事任用规程规定:“凡经县登记批准合格的人员,由各乡(镇)保长及地方绅士遴选任职,报县核委”。
从此,保学教员的任用权操纵在保长和地方绅士手中。1947年,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任教员,并报县核备。区、乡中心国民学校教师聘用以中师毕业生为主,保国民学校教师以简师毕业生为主。此后,教员任用的权力重又掌握在校长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师一直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1949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各县对原教职工除必要的调整外,一般不作大的变动。中等师范的教师由省教育厅派遣;县立中学的教师由专署文教科调配管理;区、乡中心小学的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管理。1950年,中学教师由专署文教科分派,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调派。
1956年后,师范学校的教员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初级中学和小学的教职工均由县文教科调派;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公社(或乡镇)自行选用,报县文教科备案;厂办子弟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派任。
1958年,学校数量大增,教师严重不足,各地对教师采取层层拔高的办法,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高中教师教大专。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对教师层层下放,部分高中教师下放到初中,初中教师下放到小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教师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1973年,一批在农村劳动的教师调回学校继续任教。1976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发出《关于师范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不准改行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分配的高、中等师范毕业生进行一次检查,已分配搞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调回教育战线。
1977年,县(市)属学校的教师统一由县(市)文教局(科)管理,包括教师的配备、调动及师范毕业生的分配。翌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统由县(市)文教局调配管理。1979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包括人事档案),由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作调动,在县(市)范围内,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调出本地(市)、县的,或跨系统调动的,需经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高师、中师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教育战线教职工退休、退职或病故自然减员的指标,应如数补充到教育战线,其它部门不得占用。
1990年7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条件、手续及交纳培养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稳定教师队伍。
1993年,在部分学校试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在全区中小学实施。1997年后,地区教委分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
1998年9月,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对教师聘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是年,全区中小学聘任教师3.36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53万人的95%,落聘教师446人,占1.3%。1999年4月,行署下发《关于在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教师轮流下派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下派的对象和范围,即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未到农村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城市(含县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未到村级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落聘教师。下派教师一律到农村薄弱中小学或幼儿园。一人一次下派时间为二年。是年,全区共下派中小学教师1389人,占教师总数的4%,其中,城市(含县城)下派教师346人。
2000年,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万名中小学教师有3.59万名受聘,有498名教师落聘或分流,有332名教师停薪留职。
二、学校行政干部任免
清末学堂堂长均由县衙委任。
民国时期县立中学校长由县政府选荐,报省政府核准任免;县立小学、保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长遴选,报县政府核准委任。1924年,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校长需经劝学所呈报县知事委任。1927年,县立师范校长由县政府选荐合格人员,呈请省教育厅核准任用。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校长由县府选荐,报厅核准派充;县立小学校长由教育局长选荐,报县政府核准派充。1939年,初中校长改由县政府委任。翌年,县初级中学的校长都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委任;省立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科)任命;私立学校校长,由校董会选聘(也有由董事会长兼任的)。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校长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校长,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1947年,改由各县政府委派校长。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初,中等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和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民政府任免;县立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人民政府上报专署批准任免;区、乡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1953年,中学校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长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及小学校长、辅导区主任,由县政府任免。1956年后,中等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办理;初级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报县人委批准任免;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59年,完全中学和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专署任免;公社完小校长,由县人委任免。1966年,校长、中共支部书记,均由所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建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干部、群众代表和工、军、贫宣队代表“三结合”组成。中等学校领导班子,报县革委会审批;农村小学领导班子,报公社革委会审批。1972年,完中的革委会正、副主任,由县委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及公社教师培训小组长、初中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初中革委会副主任、完小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政治部教育组任免;初中、完小的教务、总务组长,由公社革委会任免。1973年,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1974年,完全中学校长,由地委组织部任免;副校长,由县委任免。
1977年,学校实行党支部(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恢复正副校长的职务。中等师范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地委任免;县区学校和公社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委、区委任免;厂办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厂党委任免。1978年,地区重点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地区任免;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和县属初级中学校长,由县文教局报县委常委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以及辅导站站长、小学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980年,省政府在《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意见》中规定,重点中学一般每校设正副校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也可由校长兼书记;学校领导干部的调配和调动要经省教育厅同意;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重点中学属县级单位,发文件、听报告等享受县(市)级待遇。1981年,完中校长由县(市)委研究,报地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市)政府任免;副校长由县(市)文教局任免;完中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和完小校长,由县(市)人事局任免。1983年,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完中校长由县(市)委任免;副校长和教导、总务主任及初中校长,由县(市)委组织部任免;完中副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副校长和小学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等,均由县(市)教育局任免。
1984年,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权限作了变动,大中专院校党委书
记、院(校)长,由省委、省政府任免;中小学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的正职),分别由县(市)党委政府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的副职,均由学校党支部决定任免,报上级部门备案。7月,地委组织部、地区教育局党组下发《关于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领导班子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几点补充通知》,规定:(一)省重点中学的专职书记和校长,按省委要求原则上应配备县、团级干部担任。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有些条件还不成熟,可暂配备主要区级干部担任,由县(市)教育局组织考察、提名,县(市)委审查,报地委组织部会同地区教育局审批。(二)重点中学的副校长,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学、共大、农(职)业中学、县城完全小学及公社中心小学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和副校长的考察、审批均由各县(市)委研究、决定。1985年8月,省委确定抚州师专为副地级单位,学校党政正职按副地级配备,副职按正处级配备。
90年代后,部分县(市)党委宣传部门直接管理教育系统的干部,一般情况下管到正股级(包括乡镇初中校长、正科级学校的中层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力量考察,县委或县政府任免。1996年后,部分县(市)委宣传部门开始直接给中小学校长和乡镇教办主任下发任免通知书;部分学校的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聘任,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职称评聘
抚州地区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后。60年代初,高等院校开始进行职称评定。当时,赣东大学、抚州地质专科学校、抚州农学院等校评聘了副教授、讲师、助教。后随即停止。
1978年,高等学校恢复职称评定。
1980年,教育部规定,地区、省辖市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可按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同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中专教师职务名称分为四级:副教授(后改为高级讲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
1987年1月,抚州地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立。6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初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7月,成立抚州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条件评审委员会,同时成立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生、史地、音体美等学科评审小组,组织领导了全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各县(市)均成立了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中小学教师中、初级技术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1988年,全区共受理13550名教师的职称评审,聘任高级职称418名,中级职称2869人,初级职称10095人。
1994年,为了解决晋升指标与实际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相差的突出矛盾,行署决定,拿出600个滚动性指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实行内聘地区性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2月,地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199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内聘地区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的意见》,规定评聘范围为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部分高教、中专系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岗在职教师,重点解决那些业绩突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晋升问题。“内聘”只在本地区教育系统内有效,“内聘”人员可在下年度正式指标中优先推荐评聘,所需增加资金,采取津贴形式,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此后,教师职称内聘与正式的教师职称(职务)的评聘一道纳入正常化轨道。
7-9 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估细则
(续表)
1997年2月,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要求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告的批复》,同意增补地区性内聘中学高级指标30名,小学高级(中级)指标3名,以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1999年,地区教委和地区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规定凡没有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参加高、中级职称(职务)教师的评聘。同时教师职称聘任对教育教学论文的要求逐步提高,近90名无教学论文的中小学教师没有评到相应职称。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职称评聘,纠正职称聘任过程中存在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1996年行署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实行学校排队推荐,量化评分,择优聘任。1998年至2000年,地区职改办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按《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量化评估表》(见7—9表),实行“三个环节”和“五个公开”的制度,“三个环节”即自评、民主评议和单位领导班子审定;“五个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指标)公开、业绩(成果)公开、量化评估结果公开和推荐
名单公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严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行公示制。
到2000年12月止,全区大、中、小学校获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共2240人,计中学高级教师1583人(其中临川市503人、崇仁县124人、宜黄县91人、乐安县105人、南城县138人、南丰县97人、黎川县95人、广昌县84人、金溪县105人、资溪县56人、东乡县142人,地直事业单位43人),高等学校教授82人、副教授404人,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171人。
四、教师编制
民国以前,抚州地区各中小学校无统一的人员编制规定。民国时期推行新教育制度,普遍采用班级制(私塾除外),政府对各公立学校教师有统一的编额规定。1930年,颁发《江西省立中学编制、课程、薪俸标准》,具体如下:
7—10 1930年江西省立完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一)
注:全年52周,高中每周授课38节,初中36节。
7—11 1930年江西省立初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二)
7—12 1930年江西省各级学校书记、事务员编额规定
单位:人
注:校舍分为两部者,书记员或事务员增1-2人;工友每校1班增4人,每加1班增2人,初中文牍由校长兼。
新中国成立初,教育部对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作了原则规定:(1)普通中学规模在18至24个班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3人,规模小的学校可更少一些;规模超过24个班的,一般也不超过4人。校内设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完中,教导处可分设教务、政教两处,各处设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规模小的学校可不设处,只配备若干工作人员。(2)普通小学一般设正副校长各1人(区、乡、镇中心完小可设副校长1-2人),还设党支部书记,教导、总务主任(或事务员)。5班以上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增设副主任1人。视学校规模大小,酌情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村小一般规模较小,只设校长或主任教师1人。(3)幼儿园行政人员参照小学执行。(4)教师配备:高中1:4,初中1:3.25,小学1:1.3,师范1:4.7(为班与教师比)。这一规定,抚州地区基本沿用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教育部颁发《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7—13 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986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规定:(1)普通小学如每班学生平均超过45人,按超过4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不足4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学生不足40人,按少2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农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每班学生数,或举办复式班,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生源特少的边远山区,有学生10人左右即可允许其编班办学,起码每班配教师1人。(2)初中、高中如因校舍不足等情况,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50人,按超3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超过不足3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不足45人,按少1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3)职业中学及盲聋哑学校的学生数,教职工及教学人员的比例,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自此以后,抚州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的定编比例基本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随着小学英语课的开设和多媒体教学在中小学的广泛应用,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教职工编制紧张与中小学课程开设的矛盾日趋明显。
7—14 1986年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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