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导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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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67
颗粒名称: 督导机构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1
摘要: 各县(市)政府普遍设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并派任了督导室负责人和督导人员。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省设提督学政,别称督学,后称督学道、视学,其职责为管理全省各州县学政。各州县置劝学所,设副视学一人,协助省督学办理当地学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继续沿用清末旧制。1914年,各县视学一律取消。1918年,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各县重新设立视学,编制1人,辅佐县知事视察全县教育事宜。1928年,省政府议决县视察指导员为县督学。1931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将视学改称督学。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义务教育,省、市、县均设义务教育视导员,负责视导和推进义务教育。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教育局(科)建立督学组织,设主任督学1人,督学人数以每二、三个乡镇设1人为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地区没有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工作主要由有关科、室负责,或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由地、县教育行政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检查组、评估组等),开展督查工作。
   1993年6月10日,行署批准成立抚州地区教育督导室,作为行署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行署行使监督执行教育法规的职能。督导室主任由地区教育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督导室主任提名,人员编制由教育局自行调剂,经费单独列支。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级格又未确定,地区教育督导室一直未任命主任,督导工作主要由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开展。
   各县(市)政府普遍设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并派任了督导室负责人和督导人员。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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