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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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58
颗粒名称: 教育行政机构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11
摘要: 地级教育行政机构,县(市)教育行政机构,区、乡(社、镇)教育管理机构的介绍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第一节 地级教育行政机构
   清末
   清末,朝廷于各省设提督学政,管理地方教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江西省撤省提督学政,设提学使司,于府、厅、州、县设劝学所,时抚州地区有抚州府劝学所和建昌府劝学所,属地级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设劝学员1人,其任务是帮助地方长官办理学务。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发《改订劝学所章程》,规定劝学所为府、厅、州、县教育行政辅助机关,明确了劝学所的职能。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地区一级行政机构废除。1931年,全省划分为九个行政区,始形成省、区、县三级行政管理机制,抚州行政区下设各行政科,自此有了统管全区的教育行政专职机构。翌年,江西省各行政区长官公署改为督察专员公署,并将九个行政区改为十三个行政区。临川、金溪、东乡等县属第七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专署设在临川县;南城、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等县属第八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专署设在南城县。教育行政事务由专署第四科办理。
   1935年,全省重新划为八个行政督察区,原第八行政督察区改为第七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仍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光泽、资溪、临川、崇仁、宜黄、乐安、东乡等县,并设立整理地方教育处,省督学肖培芬为江西省第七行政督察区地方教育整理处特派员,负责地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推行工作。翌年,第七行政督察区专署由民政科指定科员、视察员各1人,办理国民教育和教育视导工作。
   1939年,为适应抗日战争需要,行政督察区成立了战区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战区教育督察专员和战区教育工作队分驻各地,配合地方政府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专署设教育科,配科长1人,科员4人。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抚州解放,成立军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文教接管处,接管城区公立学校。9月4日,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抚州分区专员公署,内设教育科,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工作。
   1953年4月,专署撤销教育科,设立文化教育科。
   1956年5月,专署将文教科、卫生科和体委合并,成立文教卫生办公室,掌管全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事宜。
   1958年2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办公室,设立文教卫生处。
   1961年1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处,恢复文教卫生办公室。
   1962年1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办公室,恢复文教卫生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专署文教卫生处受到冲击,领导干部受批斗,一般干部靠边站,教育行政工作被迫停止。
   1968年2月,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政治、生产指挥、保卫三部和办公室。政治部内设教育组,由军代表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
   1973年,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改称为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仍设教育组。
   1977年10月,地区革委会设置抚州地区文化教育局,内设教育、文化、人秘等科,配有正副科长各1人,干部5至7人,对文化、教育、体育等三方面工作进行“一揽子”管理。
   1983年11月,文化与教育分开,单独设置抚州地区教育局,为行署主管全区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内部机构趋于健全。
   1994年7月,行署成立抚州地区职业教育委员会,其办公室挂靠在地区教育局。
   1996年8月,行署办公室下发《抚州地区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地区教育局更名为地区教育委员会(简称地区教委),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1、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2)按照国家和本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协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3)综合管理全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含扫盲和各类岗位培训,下同)、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工作。直接管理部分学校。(4)综合管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后勤总务工作、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电视教育和电化教学工作、教育宣传和教育信息工作、勤工俭学工作、学校群众团体工作。(5)主管全区教师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的人事工作。(6)负责预测全区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审查和申报本区大中专院校的招生计划,审查或审批本区学校的设立、合并、撤销和调整。(7)管理和指导全区教育评估检测工作、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派遣工作。(8)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管理教育经费、校园建设和育人环境。主管全区教育专项经费和本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教育经费。(9)承办行署和省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2、内设机构:(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之合署办公)。负责内外联络和委内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工作与干部职工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机关财务、后勤服务、财产保管、安全保卫等工作。(2)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机构编制与职称评聘工作;管理全区中小学校公、民办教师工作。(3)计划财务科(另挂校园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机关及委属单位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和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拟定全区专项教育经费的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全区专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的捐赠援助经费和外来贷款;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与收费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监督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4)普通教育科:负责编制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基础教育(重点是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宏观管
  理全区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和教学、文艺、体育、卫生工作;负责管理普通高中的学籍并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初中以下的学籍;负责全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审定工作。(5)综合教育科(另挂大中专教育科牌子):负责编制全区扫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扫盲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全区大中专学校的有关工作。(6)职业教育科(另挂地区职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编制全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职业教育工作;宏观管理全区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教学、文艺、体育、卫生工作;直接管理职业高中的学籍并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它职业学校的学籍;负责全区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的审定工作。(7)另设教育督导室、审计科(为地区审计局派驻机构)、监察室(为地区监察局派驻机构)。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地区教委行政编制为22名,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职数10名,其中正科8名(含审计科长、监察室主任各1名)。
   1997年3月,经行署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区教委增加事业编制3名,增设初等教育科,增加科级职数1名;普通教育科更名中学教育科。
   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抚州地区建制,设立地级抚州市,原地区教育委员会随之更名为抚州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市教委内设科室10个: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审计科、督导室、中学教育科、初等教育科、综合教育科、职业教育科、监察室;另有直属事业单位12个:抚州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抚州地区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抚州地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抚州地区教学研究室、抚州地区电化教育馆(赣东教育电视台)、抚州地区教育技术装备站、抚州地区勤工俭学办公室、崇仁师范学校、南城师范学校、东乡师范学校、抚州经贸学校和抚州地区保育院。
   7-1 1949—2000年抚州地委、行(专)署分管教育的领导干部
   7-2 1949—2000年抚州地区行署(专、市)教育局(科、委)领导干部
   第二节 县(市)教育行政机构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各县设劝学所,劝学所设视学兼学务总董1人,下设文牍(书写文书)和宣讲员(宣传教育宗旨、政令),管理官办学堂,办理全县学务,开展捐资助学等工作。宣统二年(1910年),学务总董改称劝学员长,除兴办与管理官立学堂外,还对私立学堂及私塾进行指导与监督。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各县废劝学所,设教育公所,配劝学员3-5人。1915年,教育公所复改为劝学所,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宜。1924年,各县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由教育厅任免),下设视学或视察指导员,主管全县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教育经费、学校修建、私塾改良和私立小学校长的核定等。
   7-3 1928年抚州地区各县教育局长和视察指导员
   1935年,各县撤销教育局,于县政府增设第三科,办理教育及建设事务,改视察指导员为督学,负责教育工作的督察指导。这一年,各县实施义务教育,保学数量大增,督学一人难以胜任工作。翌年,规定各县学校数达200所以上者,设督学2人;400所以上者,设督学3人。
   1937年,各县政府增设第四科,专掌建设,原第三科专司教育。
   1940年,县政府复设教育科,配科长1人,督学2人,科员2人。
   1946年,教育科改称教育局,内设人事、社会教育、总务三科和督学室,配科长(局长)1人,科员4人,主任督学5人,会计1人,事务员各2人(改文牍为科员,增设事务员和会计)。
   1948年,又改教育局为第三科。
   1949年,各县人民政府成立,设教育科或民教科,配正副科长各1人,办事员4至5人,会计1人。1950年,有的县撤销民教科,设立文教科。1952年后,各县(市)普设文教科,配科长1人,副科长2人,办事员3人,会计1人、扫盲干部1人。1956年,文教科改名文教局。
   1957年,各县(市)文教局改名为文教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员3人。1959年,各县(市)成立教育改革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县委宣传部长、县工业局长、农业局长、文教卫生局长、商业局长和完中校长为副主任委员。1960年,各县单独设立教育局。1961年,又将文化、教育合并设县文教局。1967年,各县(市)成立“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文教卫生办公室”,主管各县(市)文教卫生工作。1969年,在县(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设教育组,配正副组长各1人,办事员7至8人。1977年至1983年,各县(市)先后撤销教育组,恢复文教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干部6人。教育局内设人秘股、财会股、普教股、业余教育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机构。
   7-4 1949—2000年各县(市)分管教育的县(市)委副书记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7-5 1949—2000年各县(市)分管教育的副县(市)长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7—6 1949—2000年各县(市)教育局(科、委)局长(科长、主任)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1984年机构改革,县(市)教育局单独设立,配局长1人,副局长2至3人,下设人事、秘书、财务、教育4个股,每股设股长1人或正副股长2人,教研室、招生办公室、工农教育办公室,每室设主任1人,电大工作站、函授管理站、仪器供应站,各站设站长1人。1986年后,各县(市)教育局相继增设审计股,有些县(市)还设立了职教股、体育卫生股和督导室,其直属单位有教研室、电教馆、招生办公室、电大工作站、函授站、勤工俭学办公室等,总编制在40人上下,其中行政编制占1/3。
   县(市)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虽经多次变易,但其性质始终未变,均属于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组织,是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主管部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县(市)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相应加强,工作范围逐步扩大。1949至1954年间,县(市)教育科或文教局主要管理县所属中学的教育行政事宜。1955年,小学经过整顿后,办好小学教育也成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范畴。1958年,县(市)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普遍建立,以共大为主的职业教育纳入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范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战略地位日益突出,推行义务教育,组织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搞好农科教结合等,成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应尽职责。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县(市)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领导全县(市)的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教学业务,检查督导学校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3)负责规划全县(市)中小学布局,组织中小学招生,管理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4)制定全县(市)教育经费计划,分配管理国拨教育经费,检查督促教育经费使用,推动全县(市)改善办学条件;(5)考察和任免县(市)属学校的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乡镇教办正副主任、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正副校长;(6)管理全县(市)学校人员编制,公办教师的配备、考核、离退休和补员,审定公、民办教师资格,颁发中小学教师合证书和民办教师任用证书。
   第三节 区、乡(社、镇)教育管理机构
   清光绪末年,县以下设学区,学区配劝学员1人,由地方官委派,一般由本区品德端正、热心办学者充任,职责是讲习教育,推广学校,实行宣讲,详绘图表等。
   民国时期,县以下设区,区设教育指导员或教育委员会民教指导员,乡镇公所设文化干事1人,保成立保学委员会,由保长、校长及地方乡绅组成。各区、乡、镇、保教育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是协助县级教育部门办好本地文化教育事业,解决经费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县以下的各区人民政府,由1名副区长主管文教工作,另配备文教助理员1人。
   1951年,各区设文教辅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会定期召开各小学负责人会,汇报、研究学校工作;定期召开全区教师大会,布置和总结学校工作,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区下设辅导小区,以乡中心小学校长为小区负责人,领导全乡教育工作。小区教师每周集中一次,学习教学业务,研究教学问题,交流教学经验,布置公开教学,检查备课和批改作业情况,解决学校中存在的问题。
   1958年,各县撤区、乡建制,成立人民公社,由1名公社副书记(或副社长)分管文教工作,
  并设专职文教干事1人,公社中心小学校长负责业务指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社教育管理机构停止活动。1968年,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教育委员会,设专职主任1人。1979年,公社恢复教育管理机构,由1名副社长主管文教工作,并指定公社中学副校长或会计兼任管理干部,具体管理农村的小学教育、幼儿教育、扫盲教育等工作。
   1980年以后,各公社相继成立教育辅导站,由文教局任免站长,并设会计1人。
   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建制,各乡镇由1名副乡(镇)长主管文教工作,仍设教育辅导站。
   1985年3月,地区教育局制发《关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修改稿),决定下放学校管理权,改进教育经费管理方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明确划分县乡村责、权范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对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划片招生的普通完中、农职业高中,由县(市)、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为主;农村初中、职业初中、中心完小,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行政村完小、自然村初小,由乡镇、村双重领导,以乡镇为主;厂矿、部门、单位、集体、私人举办的学校,接受县、乡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需要,安排学校布局,调整网点设置,确定学校规模,决定招生计划,并作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了加强乡镇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具体领导,成立乡镇教育委员会,下设教育办公室,由分管教育的乡镇长任主任,另配专职副主任1人,专职干部l至3人。(二)改革人事管理办法。县(市)、乡镇双重领导的学校,教师调配由县(市)掌握,学校领导由乡镇党委考察、推荐,县(市)教育局任免。农村初中以下各类学校,教师调配由县(市)、乡镇共同管理。乡镇有权在本乡镇范围内和乡镇之间合理调动教师,但不得把合格教师改行调出教育系统。教师的调动情况应报县(市)教育局备案。农村初中、职业初中、中心完小校长,由乡镇政府考察、推荐,报县(市)教育局任免。副校长以下行政领导任免,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行政村完小只设校长1人,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教育办公室考察,报乡镇教育委员会任免。(三)办学经费由乡统筹。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在原有基础上实行包干,由县(市)下达到乡镇。办学经费按规定计算,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
   1997年3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教办建设的暂行规定》,对乡镇教办的性质、作用、职责和人员配备规定如下:
   (一)乡镇教办的性质、作用:(1)乡镇教办是县(市)教育委员会(简称教委)在乡镇设置的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市)教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2)乡镇教办承担乡镇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教学辅导的双重任务;(3)乡镇教办必须对乡镇政府领导教育工作发挥参谋作用,对乡镇中学发挥协调作用,对乡镇小学、幼儿园发挥管理作用,对乡镇成人教育发挥组织作用,对乡镇教师培训和教学业务发挥辅导作用。
   (二)乡镇教办的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决定,坚持依法治教,督促检查本乡镇学校学习、宣传、贯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决定;(2)按照县(市)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和实施本乡镇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措施,协调处理本乡镇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3)直接管理本乡镇小学、幼儿园,协调管理本乡镇的中学,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进入小学、初中学习,搞好学籍管理,制止学生流失,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4)深入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协助乡镇政府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
  校,扫除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5)管理本乡镇教育经费,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乡镇政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教育税费,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6)督促学校搞好教学设施及校园文化建设,管好校园、校产,防止学校各种事故发生,为学校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育人环境;(7)负责乡镇小学、幼儿园的人事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8)加强教学管理,积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督查教学常规的执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9)建立和管理本乡镇基础教育(重点是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校园、校产档案资料及教师业务档案资料,及时作好教育统计工作,随时接受上级检查;(10)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教办的人员配备:(1)乡镇教办为股级单位,其工作人员为教育事业编制,本着人员精干的原则,小乡镇定编3至4人,中等乡镇定编4至5人,大乡镇定编5至6人;(2)教办人员的配备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做到知识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除行政人员外,每个乡镇一般应配备语文、数学、体艺辅导员各1人(人员少的可兼职),具体负责教学研究的组织、检查、辅导、总结等工作;(3)乡镇教办人员条件: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教育事业,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当一面工作;(4)乡镇教办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必须按照德能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在优秀的中小学校长或其他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拔,通过组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000年6月,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3万人以上的乡镇教办,限设4—5名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不超过2个;不满3万人的乡镇,限设3名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1个。同时规定乡镇教办工作人员一律竞争上岗,并兼任教学辅导工作。9月,全区精简乡镇教办64个,精简乡镇教办干部300余人;10月,抚州撤地设市,新的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从2001年开始,所有乡镇教办与乡镇中心小学合署办公,不再设立单独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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