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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教育行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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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657
颗粒名称:
教育行政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86
摘要:
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方针的贯彻,教育督导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第一章 教育行政机构
第一节 地级教育行政机构
清末
清末,朝廷于各省设提督学政,管理地方教育。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江西省撤省提督学政,设提学使司,于府、厅、州、县设劝学所,时抚州地区有抚州府劝学所和建昌府劝学所,属地级教育行政机构。劝学所设劝学员1人,其任务是帮助地方长官办理学务。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发《改订劝学所章程》,规定劝学所为府、厅、州、县教育行政辅助机关,明确了劝学所的职能。
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地区一级行政机构废除。1931年,全省划分为九个行政区,始形成省、区、县三级行政管理机制,抚州行政区下设各行政科,自此有了统管全区的教育行政专职机构。翌年,江西省各行政区长官公署改为督察专员公署,并将九个行政区改为十三个行政区。临川、金溪、东乡等县属第七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专署设在临川县;南城、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等县属第八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专署设在南城县。教育行政事务由专署第四科办理。
1935年,全省重新划为八个行政督察区,原第八行政督察区改为第七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仍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光泽、资溪、临川、崇仁、宜黄、乐安、东乡等县,并设立整理地方教育处,省督学肖培芬为江西省第七行政督察区地方教育整理处特派员,负责地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推行工作。翌年,第七行政督察区专署由民政科指定科员、视察员各1人,办理国民教育和教育视导工作。
1939年,为适应抗日战争需要,行政督察区成立了战区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战区教育督察专员和战区教育工作队分驻各地,配合地方政府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专署设教育科,配科长1人,科员4人。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抚州解放,成立军事管理委员会,下设文教接管处,接管城区公立学校。9月4日,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抚州分区专员公署,内设教育科,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工作。
1953年4月,专署撤销教育科,设立文化教育科。
1956年5月,专署将文教科、卫生科和体委合并,成立文教卫生办公室,掌管全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事宜。
1958年2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办公室,设立文教卫生处。
1961年1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处,恢复文教卫生办公室。
1962年1月,专署撤销文教卫生办公室,恢复文教卫生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专署文教卫生处受到冲击,领导干部受批斗,一般干部靠边站,教育行政工作被迫停止。
1968年2月,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政治、生产指挥、保卫三部和办公室。政治部内设教育组,由军代表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
1973年,抚州专区革命委员会改称为抚州地区革命委员会,仍设教育组。
1977年10月,地区革委会设置抚州地区文化教育局,内设教育、文化、人秘等科,配有正副科长各1人,干部5至7人,对文化、教育、体育等三方面工作进行“一揽子”管理。
1983年11月,文化与教育分开,单独设置抚州地区教育局,为行署主管全区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内部机构趋于健全。
1994年7月,行署成立抚州地区职业教育委员会,其办公室挂靠在地区教育局。
1996年8月,行署办公室下发《抚州地区教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地区教育局更名为地区教育委员会(简称地区教委),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1、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2)按照国家和本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协调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3)综合管理全区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含扫盲和各类岗位培训,下同)、特殊教育和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工作。直接管理部分学校。(4)综合管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德、智、体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后勤总务工作、教育技术装备工作、电视教育和电化教学工作、教育宣传和教育信息工作、勤工俭学工作、学校群众团体工作。(5)主管全区教师工作和全区教育系统的人事工作。(6)负责预测全区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审查和申报本区大中专院校的招生计划,审查或审批本区学校的设立、合并、撤销和调整。(7)管理和指导全区教育评估检测工作、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派遣工作。(8)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管理教育经费、校园建设和育人环境。主管全区教育专项经费和本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教育经费。(9)承办行署和省教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2、内设机构:(1)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与之合署办公)。负责内外联络和委内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访工作与干部职工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机关财务、后勤服务、财产保管、安全保卫等工作。(2)人事科。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人事档案、机构编制与职称评聘工作;管理全区中小学校公、民办教师工作。(3)计划财务科(另挂校园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机关及委属单位教育经费的预决算和基建投资计划;负责拟定全区专项教育经费的分配计划和检查监督全区专项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区教育系统的捐赠援助经费和外来贷款;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与收费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统计工作;负责监督委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4)普通教育科:负责编制全区基础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基础教育(重点是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宏观管
理全区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和教学、文艺、体育、卫生工作;负责管理普通高中的学籍并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普通初中以下的学籍;负责全区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的审定工作。(5)综合教育科(另挂大中专教育科牌子):负责编制全区扫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扫盲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工作;负责全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全区大中专学校的有关工作。(6)职业教育科(另挂地区职业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编制全区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与工作计划;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全区的职业教育工作;宏观管理全区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教学、文艺、体育、卫生工作;直接管理职业高中的学籍并指导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其它职业学校的学籍;负责全区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的审定工作。(7)另设教育督导室、审计科(为地区审计局派驻机构)、监察室(为地区监察局派驻机构)。
3、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地区教委行政编制为22名,事业编制3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职数10名,其中正科8名(含审计科长、监察室主任各1名)。
1997年3月,经行署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地区教委增加事业编制3名,增设初等教育科,增加科级职数1名;普通教育科更名中学教育科。
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抚州地区建制,设立地级抚州市,原地区教育委员会随之更名为抚州市教育委员会(简称市教委)。市教委内设科室10个:办公室、人事科、计财科、审计科、督导室、中学教育科、初等教育科、综合教育科、职业教育科、监察室;另有直属事业单位12个:抚州地区招生考试办公室、抚州地区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抚州地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抚州地区教学研究室、抚州地区电化教育馆(赣东教育电视台)、抚州地区教育技术装备站、抚州地区勤工俭学办公室、崇仁师范学校、南城师范学校、东乡师范学校、抚州经贸学校和抚州地区保育院。
7-1 1949—2000年抚州地委、行(专)署分管教育的领导干部
7-2 1949—2000年抚州地区行署(专、市)教育局(科、委)领导干部
第二节 县(市)教育行政机构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各县设劝学所,劝学所设视学兼学务总董1人,下设文牍(书写文书)和宣讲员(宣传教育宗旨、政令),管理官办学堂,办理全县学务,开展捐资助学等工作。宣统二年(1910年),学务总董改称劝学员长,除兴办与管理官立学堂外,还对私立学堂及私塾进行指导与监督。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各县废劝学所,设教育公所,配劝学员3-5人。1915年,教育公所复改为劝学所,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宜。1924年,各县改劝学所为教育局,设局长1人(由教育厅任免),下设视学或视察指导员,主管全县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教育经费、学校修建、私塾改良和私立小学校长的核定等。
7-3 1928年抚州地区各县教育局长和视察指导员
1935年,各县撤销教育局,于县政府增设第三科,办理教育及建设事务,改视察指导员为督学,负责教育工作的督察指导。这一年,各县实施义务教育,保学数量大增,督学一人难以胜任工作。翌年,规定各县学校数达200所以上者,设督学2人;400所以上者,设督学3人。
1937年,各县政府增设第四科,专掌建设,原第三科专司教育。
1940年,县政府复设教育科,配科长1人,督学2人,科员2人。
1946年,教育科改称教育局,内设人事、社会教育、总务三科和督学室,配科长(局长)1人,科员4人,主任督学5人,会计1人,事务员各2人(改文牍为科员,增设事务员和会计)。
1948年,又改教育局为第三科。
1949年,各县人民政府成立,设教育科或民教科,配正副科长各1人,办事员4至5人,会计1人。1950年,有的县撤销民教科,设立文教科。1952年后,各县(市)普设文教科,配科长1人,副科长2人,办事员3人,会计1人、扫盲干部1人。1956年,文教科改名文教局。
1957年,各县(市)文教局改名为文教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科员3人。1959年,各县(市)成立教育改革委员会,由县长兼主任委员,县委宣传部长、县工业局长、农业局长、文教卫生局长、商业局长和完中校长为副主任委员。1960年,各县单独设立教育局。1961年,又将文化、教育合并设县文教局。1967年,各县(市)成立“抓革命促生产委员会文教卫生办公室”,主管各县(市)文教卫生工作。1969年,在县(市)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内设教育组,配正副组长各1人,办事员7至8人。1977年至1983年,各县(市)先后撤销教育组,恢复文教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干部6人。教育局内设人秘股、财会股、普教股、业余教育办公室、招生办公室等机构。
7-4 1949—2000年各县(市)分管教育的县(市)委副书记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7-5 1949—2000年各县(市)分管教育的副县(市)长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7—6 1949—2000年各县(市)教育局(科、委)局长(科长、主任)
注:因资料不全,以上任职人员及时间大都是根据有关人员回忆整理而成。
1984年机构改革,县(市)教育局单独设立,配局长1人,副局长2至3人,下设人事、秘书、财务、教育4个股,每股设股长1人或正副股长2人,教研室、招生办公室、工农教育办公室,每室设主任1人,电大工作站、函授管理站、仪器供应站,各站设站长1人。1986年后,各县(市)教育局相继增设审计股,有些县(市)还设立了职教股、体育卫生股和督导室,其直属单位有教研室、电教馆、招生办公室、电大工作站、函授站、勤工俭学办公室等,总编制在40人上下,其中行政编制占1/3。
县(市)教育行政机构的名称虽经多次变易,但其性质始终未变,均属于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组织,是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主管部门。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县(市)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相应加强,工作范围逐步扩大。1949至1954年间,县(市)教育科或文教局主要管理县所属中学的教育行政事宜。1955年,小学经过整顿后,办好小学教育也成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工作范畴。1958年,县(市)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普遍建立,以共大为主的职业教育纳入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主管范畴。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战略地位日益突出,推行义务教育,组织基础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三教统筹”,实施燎原计划,搞好农科教结合等,成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应尽职责。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县(市)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领导全县(市)的教育、教学改革,管理教学业务,检查督导学校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3)负责规划全县(市)中小学布局,组织中小学招生,管理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4)制定全县(市)教育经费计划,分配管理国拨教育经费,检查督促教育经费使用,推动全县(市)改善办学条件;(5)考察和任免县(市)属学校的正副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乡镇教办正副主任、乡镇初中和中心小学正副校长;(6)管理全县(市)学校人员编制,公办教师的配备、考核、离退休和补员,审定公、民办教师资格,颁发中小学教师合证书和民办教师任用证书。
第三节 区、乡(社、镇)教育管理机构
清光绪末年,县以下设学区,学区配劝学员1人,由地方官委派,一般由本区品德端正、热心办学者充任,职责是讲习教育,推广学校,实行宣讲,详绘图表等。
民国时期,县以下设区,区设教育指导员或教育委员会民教指导员,乡镇公所设文化干事1人,保成立保学委员会,由保长、校长及地方乡绅组成。各区、乡、镇、保教育管理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是协助县级教育部门办好本地文化教育事业,解决经费等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县以下的各区人民政府,由1名副区长主管文教工作,另配备文教助理员1人。
1951年,各区设文教辅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会定期召开各小学负责人会,汇报、研究学校工作;定期召开全区教师大会,布置和总结学校工作,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教育部门汇报。区下设辅导小区,以乡中心小学校长为小区负责人,领导全乡教育工作。小区教师每周集中一次,学习教学业务,研究教学问题,交流教学经验,布置公开教学,检查备课和批改作业情况,解决学校中存在的问题。
1958年,各县撤区、乡建制,成立人民公社,由1名公社副书记(或副社长)分管文教工作,
并设专职文教干事1人,公社中心小学校长负责业务指导。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社教育管理机构停止活动。1968年,公社成立贫下中农管理教育委员会,设专职主任1人。1979年,公社恢复教育管理机构,由1名副社长主管文教工作,并指定公社中学副校长或会计兼任管理干部,具体管理农村的小学教育、幼儿教育、扫盲教育等工作。
1980年以后,各公社相继成立教育辅导站,由文教局任免站长,并设会计1人。
1984年,实行机构改革,恢复乡镇人民政府建制,各乡镇由1名副乡(镇)长主管文教工作,仍设教育辅导站。
1985年3月,地区教育局制发《关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修改稿),决定下放学校管理权,改进教育经费管理方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明确划分县乡村责、权范围,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对学校实行分级管理。划片招生的普通完中、农职业高中,由县(市)、乡镇双重领导,以县(市)为主;农村初中、职业初中、中心完小,由乡镇政府直接领导;行政村完小、自然村初小,由乡镇、村双重领导,以乡镇为主;厂矿、部门、单位、集体、私人举办的学校,接受县、乡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乡镇政府可以根据本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需要,安排学校布局,调整网点设置,确定学校规模,决定招生计划,并作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了加强乡镇政府对教育工作的具体领导,成立乡镇教育委员会,下设教育办公室,由分管教育的乡镇长任主任,另配专职副主任1人,专职干部l至3人。(二)改革人事管理办法。县(市)、乡镇双重领导的学校,教师调配由县(市)掌握,学校领导由乡镇党委考察、推荐,县(市)教育局任免。农村初中以下各类学校,教师调配由县(市)、乡镇共同管理。乡镇有权在本乡镇范围内和乡镇之间合理调动教师,但不得把合格教师改行调出教育系统。教师的调动情况应报县(市)教育局备案。农村初中、职业初中、中心完小校长,由乡镇政府考察、推荐,报县(市)教育局任免。副校长以下行政领导任免,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行政村完小只设校长1人,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教育办公室考察,报乡镇教育委员会任免。(三)办学经费由乡统筹。根据国务院1984年《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在原有基础上实行包干,由县(市)下达到乡镇。办学经费按规定计算,除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外,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并鼓励社会各界和个人自愿投资在农村办学。
1997年3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加强乡镇教办建设的暂行规定》,对乡镇教办的性质、作用、职责和人员配备规定如下:
(一)乡镇教办的性质、作用:(1)乡镇教办是县(市)教育委员会(简称教委)在乡镇设置的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行政上接受县(市)教委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2)乡镇教办承担乡镇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管理、教学辅导的双重任务;(3)乡镇教办必须对乡镇政府领导教育工作发挥参谋作用,对乡镇中学发挥协调作用,对乡镇小学、幼儿园发挥管理作用,对乡镇成人教育发挥组织作用,对乡镇教师培训和教学业务发挥辅导作用。
(二)乡镇教办的职责:(1)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决定,坚持依法治教,督促检查本乡镇学校学习、宣传、贯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决定;(2)按照县(市)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制订和实施本乡镇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划、措施,协调处理本乡镇教育内部与外部的关系;(3)直接管理本乡镇小学、幼儿园,协调管理本乡镇的中学,配合乡镇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进入小学、初中学习,搞好学籍管理,制止学生流失,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4)深入开展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协助乡镇政府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
校,扫除青壮年文盲,积极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使教育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5)管理本乡镇教育经费,依据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乡镇政府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教育税费,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6)督促学校搞好教学设施及校园文化建设,管好校园、校产,防止学校各种事故发生,为学校创造整洁、优美、安全的育人环境;(7)负责乡镇小学、幼儿园的人事管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政治、文化、业务水平,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8)加强教学管理,积极组织教学研究活动,督查教学常规的执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9)建立和管理本乡镇基础教育(重点是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和校园、校产档案资料及教师业务档案资料,及时作好教育统计工作,随时接受上级检查;(10)承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乡镇教办的人员配备:(1)乡镇教办为股级单位,其工作人员为教育事业编制,本着人员精干的原则,小乡镇定编3至4人,中等乡镇定编4至5人,大乡镇定编5至6人;(2)教办人员的配备应从工作需要出发,做到知识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除行政人员外,每个乡镇一般应配备语文、数学、体艺辅导员各1人(人员少的可兼职),具体负责教学研究的组织、检查、辅导、总结等工作;(3)乡镇教办人员条件:政治思想表现好,热爱教育事业,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当一面工作;(4)乡镇教办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主任1人,主任、副主任必须按照德能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在优秀的中小学校长或其他优秀教育工作者中选拔,通过组织考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2000年6月,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基层教育管理工作的决定》,规定3万人以上的乡镇教办,限设4—5名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不超过2个;不满3万人的乡镇,限设3名工作人员,其中领导职数1个。同时规定乡镇教办工作人员一律竞争上岗,并兼任教学辅导工作。9月,全区精简乡镇教办64个,精简乡镇教办干部300余人;10月,抚州撤地设市,新的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从2001年开始,所有乡镇教办与乡镇中心小学合署办公,不再设立单独的乡镇教育管理机构。
第二章 教育方针的贯彻
第一节 清末教育方针的贯彻
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才需要而确定的一定时期的具有全局性的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行动纲领。封建社会,儒家教育思想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忠、孝、仁、义”是其一脉相承的教育培养目标,集中体现儒家思想的《四书》、《五经》是其教学的经典,也是科举取士最主要的考试内容。清末,吏治腐败,列强入侵,传统的教育观念受到强烈冲击。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清廷颁布《钦定学堂章程》,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翌年,又颁《奏定学堂章程》,规定教育以“忠孝”二字为准则。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提出“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以之作为教育宗旨,这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次正式宣布的教育宗旨。
抚州地区施行新学,始于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时抚州知府何刚德根据清廷“废科
举”、“行新学”的诏令,改兴鲁书院为抚州中学堂。此后建昌府兴办了建昌中学堂。学堂虽行新学,在课程设置上增加了物理、化学、算术、体育等新学科和民生艺能等新内容,以造就既效忠王室又熟悉“洋务”的所谓“通才”,但仍以“经书”的学习为主,孔孟思想仍为教育之本。
第二节 民国教育方针的贯彻
辛亥革命成功后,与封建帝制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忠君”“尊孔”教育宗旨被废除。1912年,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教育方针,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1922年,各校贯彻教育部颁布的《新学制改革令》,以下列五项作为教育宗旨:(1)适应社会进化的需要;(2)发展平民教育精神;(3)谋个性之发展;(4)注意国民经济力;(5)注意生活教育。1929年,国民党实施“三民主义之教育”,公布教育方针为“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1931年,国民党把孙中山对青年训词作为“国民教育的根本要义”:“三民主义,吾党所宗。以建民国,以进大同。咨尔多士,为民前锋;夙夜匪懈,主义是从;矢勤矢勇,必信必忠;一心一德,贯彻始终。”据此,各校加强了三民主义教育。
1929年至1934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昌、南丰、黎川等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1931年,毛泽东制定了苏维埃文化教育的总方针,即“实施无产阶级教育”和“进行广泛的马克思共产主义教育,以共产主义的精神教育广大的劳苦民众,使文化教育为革命战争与阶级斗争服务,使教育与劳动联系起来,使广大中国民众都成为享受文明幸福的人”。在此方针指引下,革命根据地保证工农及其子女享有受教育的优先权,坚持教育与劳动相联系,与实践相结合,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和封建教育思想,并对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933年,国民党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及游击区实行“特种教育”,对象是“被赤化的成人和儿童”,方法是“教、养、卫兼重”,“不泥成法,不拘一格,因地制宜,潜移默化”。省教育厅在南丰县白舍乡设立特种教育试验区,为全省推行特种教育作准备。翌年,省教育厅制定《江西省设立保学暂行办法》,抚州地区各县大力推行保学制度和中山民众教育,以整个社会为施教范围,以全部民众为施教对象,吸收成人和校外儿童进行“公民训练”,实行所谓“管、教、养、卫并重”教育。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国难深重,“国防教育”、“生产教育”、“民族教育”之声响遍全国。江西省举行国民精神总动员,训示各级学校应以总动员纲领作为当前教育的纲领。全区中等以上学校学生,一律实行军事管理,并从“学科、精神、政治、体格、生产劳动、战时服务等方面加强训练”。1993年,蒋介石提出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作为青年学生一致信守的准则”,以“礼、义、廉、耻”作为全国各级学校共同的校训。他还提出“把发达经济与增强武力”作为教育方针。抗日战争中期,爱国民主运动进入高潮。蒋介石大肆鼓吹“勘乱建国”,叫嚣“清共”、“防共”、“溶共”,责令学校对学生进行“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的法西斯奴化教育。在内忧外患之中,抚州地区的教育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巨大损失。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翌年,内战爆发,国民党在教育领域加强思想控制,对进步师生进行打击迫害。1947年,省立临川中学、省立临川女中、县立临川中学等校师生罢教罢课,示
威游行,参加全国青年学生“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运动,遭到政府压制。1948年,根据省教育厅训令,全区中等以上学校加强了对学生自治会和其他学生组织的监管,严禁学生有“越轨行动”,一俟发现,即予解散。此后,全区教育事业每况愈下。
第三节 新中国教育方针的贯彻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方针。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以提高人民的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抚州解放,各县人民政府对公立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校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大力向师生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树立党领导学校、领导教育的观念,从思想上和组织上确立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同时,废除宣传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思想的课程,开设新的课程。从1950年开始,实行教育“向工农开门”的方针,各县大量吸收工农成分的超龄生入学,县城小学普遍开设速成班,对工农成分的超龄生专门编班,实行“速成教育”;设立人民助学金,对各级学校中的工农成份学生给予关照;举办工农业余学校,吸收工农群众参加学习。同时,组织学生参加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等政治活动;举办暑期教师学习班,开展思想改造运动,帮助知识分子提高政治思想觉悟。这一时期,由于参加校外活动过多,部分学校出现忙乱现象,教学工作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951年,中央提出“向苏联学习”的口号,专署文教科向全区中小学作了统一的学习部署,中学教师学习凯洛夫的《教育学》和普希金的《教育讲演录》,小学教师学习冈察洛夫的《教育学》,重点领会教育教学目的、任务和“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提高全体教师的业务水平。直到50年代中期,学习苏联教育工作的经验是各校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期间,曾出现一些生搬硬套的问题。
1952年3月,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中学的任务及培养目标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和普通文化知识教育青少年一代,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全面的发展,以便为升入高等学校或参加建设工作打好基础”,“中学应对学生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全面发展的教育”;规定小学教育的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积极的成员”,“小学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全区教育事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一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53年,各地贯彻中央“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的文教工作方针,学校一切工作以教学为中心,千方百计提高教学质量。随后,全区对小学进行了大整顿,民办小学也开始发展。各校大力开展生产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升学与就业的问题,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懂得学好本领是为了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都是光荣的劳动,动员高小、初中毕业生回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翌年,各县树立了一批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高小、初中毕业生的先进典型,带动了一大批中小学毕业生投身工农业生产,为发
展当地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954年,政务院提出中学教育的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学生,培养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成员。同年,教育部规定:“小学教育的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全面发展的成员。”为落实“全面发展”的要求,全区各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发动学生投入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贯彻中小学《学生守则》,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劳动观念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改进课堂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同时,改进体育卫生工作,推行“准备劳动与卫国”制度预备级锻炼,改善学生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水平的提高。
1957年2月,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同时指出:“在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中间,最近一个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减弱了,出现了一些偏向”,“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响应,大力开展教育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加了劳动和实践时间。
1958年,党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蓬勃开展。在“大跃进”热潮中,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把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大办工厂农场,大炼钢铁,大搞勤工俭学。同年秋,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把阶级教育作为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的内容之一,自此,阶级教育成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政治思想教育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校还配合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组织师生赴工厂、农村参加劳动,忆苦思甜,从中接受阶级教育。
1961年至1963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校六十条》、《中学五十条》、《小学四十条》)先后颁布实施,地委、专署召开了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会议,举办中小学校长学习班,予以贯彻落实。专署文教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在全日制学校建立教学、劳动、生活制度的规定(草案)》,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根据三个条例要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坚持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相结合,努力克服过去学习苏联经验过程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脱离实际、脱离生产、忽视政治思想教育的缺点,同时纠正1958年以来发生的生产劳动过多,政治运动过多,以及伤害广大教师积极性的“左”的错误;全区教育事业出现了新局面,教育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1963年,毛泽东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开展了学习雷锋的活动,中学还开设了《毛泽东著作选读》课,政治教学进一步受到重视,阶级斗争观念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逐渐成为学校政治教学和思想教育的重点。1964年,根据中央推行“两种教育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的指示,全区在办好全日制中小学的同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办学,办起耕读学校3000余所。2月28日,《文汇报》介绍了宜黄县办好耕读小学的经验,后被翻译成17国文字,在世界各地广为传播。4月8日,《江西日报》刊登《半工半读的一面旗帜》,专门介绍了东乡县小璜镇农业中学的办学经验,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教育教学工作发展迅速。
1964年到1965年,毛泽东对学生负担过重问题发表了一系列指示,地委、专署召开了全区文教工作会议,研究贯彻措施。专署文教办公室转发了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的六条规定》,要求各校加强对毛泽东教育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的学习,注意控制学生的活动总量,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组织好学生的课外活动,改进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
的健康水平。到1966年初,全区教育事业取得显著成绩,中小学教育和幼儿教育有了长足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污蔑知识分子的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全盘否定17年教育工作的巨大成就。这期间,大批学校被撤或被下迁,干部和教师遭到揪斗,正常的教学秩序被打乱,考试制度被废除,教师被下妒劳动,教学器材被损坏,全区教育质量严重下降。
1972年,教育方针的贯彻曾出现转机,下迁学校陆续返城,下放教师陆续返校,教学秩序略有好转,教育质量重又得到重视。翌年,学校恢复校长制,以后又恢复了闭卷考试制度。1975年后,全国“反击右倾翻案风”,教育工作又陷入混乱之中。
1976年10月,江青反革命集团被粉碎,教育战线开始拨乱反正。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重申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全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在德育方面,1979年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人生观教育,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1981年,开展了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讲道德和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环境美活动,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新人活动,“学雷锋、树新风、创三好”活动。1983年,开展了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三热爱”教育。1985年,各校加大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的力度。1987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有关内容迅速成为政治课教学的补充教材。1988年,全区中小学开始试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德育纲要(试行草案)》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草案)》。198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精神,全区中小学加强了国情教育。1990年,地委宣传部和地区教育局联合制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条例》,要求把德育放在学校教育工作的首位,在加强和改进政治课教学的同时,各科教学都要渗透思想政治教育。1991年开始,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江泽民的指示精神,“对青少年进行近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并充分利用各种纪念日和庆祝活动,包括迎接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活动,新中国成立50周年庆典活动,大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1992年,地区教育局党委制定了《抚州地区中小学德育工作若干规定》、《抚州地区中小学德育工作管理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也制定了相应的德育评估办法。1994年,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8月,地区教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规定》(共40条),对学校德育工作的内容、方法、评估等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崇仁师范、临川市实验小学、临川市湖南中心小学进行试点。
在智育方面,建立了地区、县(市)、乡(镇)、学校四级教研网络,确定了一批重点中小学,各级各类学校加强了教材、教法、教学手段等教改实验和专题研究。从80年代中期开始,有计划地开展了中小学教师的教材教法过关考试、文化专业合格证考试,组织全区中小学教师系统学习了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等,开展了评选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各学科优质课评比竞赛等活动,并通过在职进修、脱产学习和岗位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教学水平。2000年3月,地区教委下发了《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若干规定》,提出了十点要求,并在临川四中、六中和实验小学抓点落实。
在体育卫生方面,1978年,地区文教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各校重视体育卫生工作。1979年,全区执行《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在各校配备体育教师和保健教师,解决体育器材和设备问题,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学生体格检查和体育达标测试。1980年,地区文教局对全区重点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了检查。1982年,地区文教局对各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召开了全区中小学体育教学研讨会,交流体育教学的经验。1983年,地区文教局下发《关于重点中学招生加试体育的通知》,规定凡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录取到重点中学。1984年,地区教育局、卫生局、体委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体质健康卡片”,进行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的实施方案》,并成立“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领导小组”,开展对学生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1988年,地区教育局、地区卫生局颁发《关于加强全区学校卫生管理的通知》,强调要加强学生的免疫防疫工作。翌年,在城镇以上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1992年,地区教育局、体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意见的通知》,加强了学校的体育工作。1993年,初中升学考试加试体育的工作开始试点,翌年在全区推广。1997年,地区教委、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考评工作的通知》,对全区学生常见病的综合防治实施考评。2000年10月至11月,地区教委、卫生局、体委、科委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组织力量,对临川区4所学校7000多名学生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并对全区中小学生的体质健康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校建立和健全体育卫生机构和制度,改善体育卫生工作条件,改革体育教学,增强保健工作,积极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举办校运会和体育比赛,有计划地培训体育教师和保健工作人员,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在美育方面,全区中小学均开设了音乐、美术课。由于艺术教师缺乏,从80年代开始,全区加强了艺术教师的培训工作,东乡师范学校开设了艺师班,培养了一批艺术教师。各县(市)成立了艺术中心教研组,不断改进音乐、美术教学。同时,对学生大力进行心灵美、行为美、语言美、环境美的教育,开展多种课外文艺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美的创造。在校园内,栽花莳草,创建校园文化,营造美的育人环境,给学生以美的熏陶。90年代,地区和各县(市)定期举办中小学艺术节,通过文艺表演和美术展览,让学生去充分创造美、欣赏美和展示美。1998年,抚州地区中小幼艺术教育研究会成立,并先后举办中小幼音乐、美术优质课竞赛等活动。2000年,地区教委先后举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电视音乐、美术课基本功大奖赛,促进了全区艺术课教学水平的提高。
在劳动教育方面,全区中小学开设了劳动课,加强劳动教育,鼓励学生勤工俭学。90年代开始,又进一步建立中小学劳动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开设了职业技术课的学校,还把职业技术教育与劳动实践结合起来,开展劳动技术优质课评比竞赛,增强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1994年至2000年,小学和初中全面采用九年义务教育新教材,引进职业技术教育成分,普通高中积极渗透职业教育,中小学的劳动技能教育进一步得到加强。
80年代开始,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在中小学抬头。1982年,地区文教局下发《关于重点中学推行“六不准”的通知》,即学校不准随意扩大办班数量(限30个班),班级不准随意增加学生名额(限50人),不准随意转走学生或接受插班生,学生留级率不准超过5%,不准办回炉班,不准办快慢班。1983年,地区教育局加强了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督促检查,要求所有中小学都要按部颁标准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准在寒暑假和节假日集体补课,不准搞升学率排队,不能单纯按升学率和考分高低对学校和教师实施奖惩。1987年,地区教
育局要求学校实现三个转变,即由单纯培养少数尖子学生成才转变为提高全体学生的素质,由单纯注意智育转变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由单纯为升学服务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并加强了对重点中学高中新生的录取和学籍管理工作,以及师范学校和小中专报考、录取的管理工作。1991年8月,地区教育局举办了有各县(市)教育局长、党委书记、重点中学校长等参加的“教育方针学习研讨班”,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问题进行研讨。1992年,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完中德育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自评的通知》,并对全区14所重点中学贯彻教育方针的情况进行了检查评估,此后,对各中学贯彻教育方针的检查评估逐渐形成制度。1996年,全区中小学开展素质教育试点,制订了素质教育试点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路子。同时,在中等师范学校艺师专业招生和高中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中,突出了素质教育方面的内容。1997年,地区教委下发了《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要求中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并在全区中小学中积极推广黎川县素质教育经验。
第三章 教育督导
第一节 督导机构
清末,省设提督学政,别称督学,后称督学道、视学,其职责为管理全省各州县学政。各州县置劝学所,设副视学一人,协助省督学办理当地学务。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继续沿用清末旧制。1914年,各县视学一律取消。1918年,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各县重新设立视学,编制1人,辅佐县知事视察全县教育事宜。1928年,省政府议决县视察指导员为县督学。1931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将视学改称督学。1935年,国民政府推行义务教育,省、市、县均设义务教育视导员,负责视导和推进义务教育。抗日战争胜利后,县教育局(科)建立督学组织,设主任督学1人,督学人数以每二、三个乡镇设1人为原则。
新中国成立初,地区没有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全区各级各类学校的督导工作主要由有关科、室负责,或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由地、县教育行政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检查组、评估组等),开展督查工作。
1993年6月10日,行署批准成立抚州地区教育督导室,作为行署的教育督导机构,代表行署行使监督执行教育法规的职能。督导室主任由地区教育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督导室主任提名,人员编制由教育局自行调剂,经费单独列支。由于人员编制紧张,级格又未确定,地区教育督导室一直未任命主任,督导工作主要由各科室根据业务需要开展。
各县(市)政府普遍设立了教育督导机构,并派任了督导室负责人和督导人员。
第二节 督导工作
清末对地方教育督导工作的内容,根据宣统元年(1909年)学部所颁《视学官章程》的规
定,主要有:各厅、州、县教育行政情况,各种官立、公立、私立学堂教育情况,学堂卫生情况,学堂经费情况,各职员、教员办事和授课情况,各学堂学生风纪情况和教育设施情况等。
民国时期1918年,省教育厅规定,县视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1)调查境内对于教育法令施行之实况。(2)查核各区教育经费之规定及支配方法。(3)查核各区学龄儿童之就学及出席状况。(4)视察各学校设备、编制及课程之状况。(5)视察各学校养护、教授及训育之状况。(6)视察生徒之学业及其风纪。(7)调查学校经济及生徒纳费之状况。(8)调查社会教育设施之状况。(9)调查各职员执务之状况。1935年,教育厅增设义务教育视导员,以促进各县义务教育的实施。中学及省立小学校长、教员之办学和教学成绩,由省教育厅督学负责考核;县立小学教员的教学成绩,由县教育局(科)督学负责考核。成绩优异者给以奖励,成绩低劣者予以处罚。1939年,各县设巡回教育辅导团,指定督学一人兼团长,另聘学有专长熟谙教法的师范毕业生为团员,分赴各校举行演示教学。乡镇中心小学校长依法辅导本乡镇内公、私立初级小学。教育辅导有三种,即中等教育辅导,内容包括中学各学科的教学;国民教育辅导,内容包括学校行政、课程、教学方法、训练方法及政教联系等;社会教育辅导,内容主要为民众教育馆、图书馆、体育场等社会教育机构工作的开展。抗日战争胜利后,各级督学进一步加强了视导区的辅导工作,以适应教育工作恢复的需要。
当时,教育视导工作程序一般为三个过程:(一)拟定视导计划,包括视导的目的、对象、时间、人员、费用等;(二)实行视导,对有关学校或行政部门实地视察,包括深入课堂听课,查阅各种案卷、书簿表册,口头咨询主管人员,检查学生作业,个别谈话,考试测验等;(三)填写视导报告,由督导人员根据视导要点,分别填报表格及视导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地区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专项检查、学年评估、蹲点调查等办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建国初期,督导工作主要围绕“改革旧教育,建设新教育”开展,重点了解各地恢复、整顿学校的情况和教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情况。1955年,督导工作主要是了解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的情况,总结贯彻执行小学教学计划的工作经验,了解群众自办幼儿园情况等。
1963年后,督导工作主要内容有:(1)了解中小学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指示、规定的情况、经验和问题,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或建议。(2)了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研究与分析师生的思想动态;帮助学校研究和总结正确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积极性的经验和问题;帮助学校研究与总结培养学生健康成长和树立优良学风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3)了解学校教学工作情况,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检查学校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情况;研究各学科,特别是基础学科教学中的倾向和问题;帮助学校总结领导教学、培养提高教师的经验;帮助教师总结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经验。(4)了解学校的体育卫生、生产劳动和生活情况以及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指导学校改进以上工作。(5)了解学校教学设备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帮助学校改进这方面工作。(6)了解学校各个部门(如教导处、总务处、团队组织等)的工作情况,特别是以教学为中心,服务教学的情况和经验。
“文化大革命”期间,督导工作时断时续。
1979年后,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种教育督促、检查工作逐渐增多,成为推动全区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1984年,全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开始,督导成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这
项工作的关健措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对《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成为全区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从80年代初开始,各县(市)中小学之间攀比升学率现象越来越严重,地区和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各种措施,贯彻教育部《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试行草案)》,加强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督导,纠正了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些错误做法。
1988年至1989年,地区先后下发了《抚州地区勤工俭学评估方案》、《抚州地区县(市)电化教育工作评估标准》、《抚州地区教育统计工作评比办法》,先后多次派员深入县(市)调查摸底,综合评估,促进了教育教学工作。
199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省教委布置,全区开展了“五项”督促检查工作,其主要内容有:(一)教育经费增长政策和教师经济待遇的落实情况。经查,全区教育拨款的增长并没有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没有逐年增长;教师的基本工资、各项津贴、各种补贴以及奖金福利等基本兑现,但个别地方民办教师工资未能按月足额发放。(二)中小学危房改造情况。全区中小学危房面积41万多平方米,占全区中小学校舍总面积30%以上,问题十分严重。为此,地、县(市)责成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向县(市)政府签订限期改造的责任状。(三)制止中小学学生流失情况。(四)乱收费现象的纠正情况。(五)《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这一年,资溪县分别接受了国务院委托国家教委等部委的五项督导检查和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的检查,受到好评。
1991年6月,地区教育局先后下发了《抚州地区县(市)幼儿园工作评估方案》和《抚州地区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评估方案》,对全区的幼儿教育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师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并通报了评估结果。1992年元月,地区教育局下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德育工作管理水平评估体系》,对全区中小学贯彻教育方针,实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工作,规定了详细的评估办法。4月,下发了《抚州地区普通完全中学教学工作目标管理评估细则》,规定每学年对普通高中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同时,要求县(市)教育局制订相应的评估标准,每学年对初级中学进行一次督导评估,并指导乡(镇)教办每学年对村完小进行一次督导评估。5月,地委、行署办公室批转了《抚州地区学校德育工作县(市)管理水平评估标准》。10月,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评估指标体系》、《抚州地区职业高中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对职业技术学校如何端正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技术人才提出了具体要求。1993年2月,地区教育局抽调干部分赴12个县(市),就“3696”工程的实施情况和校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4月,地区教育局制发《抚州地区十佳学校评选计分标准》,规定评选范围为村完小以上的中小学和幼儿园。9月,地区教育局制发《抚州地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工作细则》,并对全区40个乡镇、73所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收费、教师工资、学校稳定和职业技术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共清理收费项目42项,废除不合理收费项目13项。
1994年,地区教育局对全区的“两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临川、资溪、南城等县开展“两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同年,由行署办公室牵头,地区教育局、劳动局、计委、财政局、科委等10多个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全区12个县(市)和地直有关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加快发展全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1995年初,地区教育局开展了对《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同时,就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问题、制止学校乱收费问题、发展职业教育问题等组织了专
项督查研究。行署下发了《关于评估县(市)教育局工作的通知》。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紧急通知》,各校实行“收费卡”制度。4月,地区教育局分三片对全区12个县(市)的“两基”工作进行督查,重点对南城、南丰、东乡、黎川等县进行深入考察,分析情况,实地解决问题。全区第一次组织了幼儿园工作评比检查,评出了4所示范性幼儿园。同年,行署组织有关人员对临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黎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抚州市第一职业中学进行了检查评估,确认这三所学校基本达到了省级重点职业高级中学标准。6月,地区教育局采取听、看、查、访、测的方法,对全区11个县(市)24个乡镇的48所村完小的办学规模、贯彻教育方针、落实《课程计划》、学校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样调查。此后,还对全区村完小办学水平进,行了随机评估,对各县(市)实验小学教学质量进行了检测。
1995年,地区制订了《县(市)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决定每三年对各县(市)的教育发展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通报各地并载入档案。同时,建立重点中学评估制度,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逐校做好国家级、省级和地区级重点中学的评估;抓好初中和小学的办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地区教育局重点抓好重点中学和县(市)实验小学评估,并对部分村小的教学工作进行抽查。
1996年,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县(市)教育局工作评估的通知》,内容包括贯彻教育方针政策、教育事业管理、机关工作管理、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工作绩效五大项。当年评估结果,按顺序为南城县、南丰县、资溪县、抚州市、临川县、乐安县、黎川县、广昌县、金溪县、宜黄县、东乡县、崇仁县。同时派出“两基”工作督导组,对黎川、东乡、广昌、崇仁、宜黄、乐安等县的“两基”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分析和解决问题;抽查了11个县(市)的32个乡镇共66所中小学的管理情况,用电视图象和文字通报的形式,既宣传报道了学校管理的先进典型,也对严重管理不善的学校作了曝光。为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地区严把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口,对学校收费中的典型问题,地区纪委、监察局、教委组成调查组,深入学校进行专项立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各县(市)。
1997年1月,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县(市)教育行政工作评估方案》,并对1996年度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教育事业发展、行政管理、参谋水平和参谋效果、教育质量反映等四大项,分学前教育、初等义务教育等37个专项进行全面考核评估。南城县、南丰县、临川市分别被评为第一、二、三名。8月,地区教委派出工作组对全区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查,并制发了《抚州地区示范性职业中学建设规划》。同年,开展了对教育经费筹措的督促和检查,重点解决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问题,并对农村按时发放教师工资进行了检查督促。此后,地区教委先后下发了《抚州地区乡镇教办教学管理工作评估方案》、《抚州地区普通高中教学质量评估方案》、《抚州地区中小学办学水平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抚州地区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抚州地区中小学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初步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对指导全区的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998年9月,地区教委派出工作组对180多所中小学的开学收费情况进行督查,点名批评了70所存在乱收费现象的中小学,建议撤换了15所中小学校长。
1999年4月1日,东乡县王桥中学发生厕所倒塌、8名学生死亡的重大事故,全区加大了对中小学危房的督查工作。地区教委各科室分别与县(市)教委挂钩,通过对危房数量、改造危房资金落实和新建校舍质量等情况检查、点评,提高了全区改造中小学危房的积极性,确保了
校舍的建设质量。
2000年8月至9月,地区监察局、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教委组成督查组,就全区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乡镇财政开支和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地委、行署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地区教委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中小学收费、教师工资发放、教师到岗、学生到校、教师分流、基层教育改革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了中小学开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1998年起,县(市)教育行政工作全面评比基本停止,改为平时派员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以大会或发文通报等灵活的形式公布。1999年和2000年,地区对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项工作的评比,主要通过对重要工作的检查通报或点评代替,改变了过去综合评比的办法,加强了督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一节 教师源流
清末抚州地区的教师主要来源于原有的教授、教谕、训导、学塾先生和师范学堂培养的学生。书院、社学和义塾改学堂后,除原有的教师外,又培养和招收了一些教师。
民国时期 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缓慢,公立学校教师占教师总数的比例很小。江西省推行保学制度后,限制私塾,公立学校教师有所增加,但师资仍然缺乏。以临川县为例:
7-7 临川县民国时期部分年度公办教师数量
1905年至1936年,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后改为省立第三师范)为全区培养中小学教师近500人,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培养师资200余人。1938年,全省推行义务教育,师资严重缺乏,抚州地区在黎川县钟贤设立省第七行政区“义务教育师资训练所”(简称义教所),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小学毕业曾任教小学者入学。1940年至1945年,全区各县陆续开办简师科或简易师范,教师人数有所增长。其中,省立南城师范学校于1942年培养师资300余人;各县的师资培训班或初中附设的简师科,培养师资近1000人。
1947年,临川、南城、南丰、崇仁和乐安5所师范学校培养了一批师资,全区中小学教师有所增加。到1949年初,全区教师人数又下降。师资的不足,制约了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教师采取“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除保留原有教师外,还吸收了一部分社会闲散知识分子和高、初中毕业生进校任教,教师队伍有所扩大。1949年至1953年,全区中小学剧增,仅小学生就有12.26万人,而从师范学校毕业的师资每年不到100人,造成师资力量紧缺。此后通过各种培训,到1958年,全区培养小学教师1091名。
1958年,“大跃进”以后,教师和学生人数激增。中学教师由726人增加至1290人;小学教师由5380人增加至9326人。而这三年中抚州师范分配的中、初师毕业学生为730人(1958年毕业4个班170人;1959年毕业8个班360人;1960年毕业4个班200人)。大专院校分配的学生也很少,满足不了中小学对教师的需要,造成一些初中骨干教师被调到高中任教,小学骨干教师被调到初中任教,一些优秀高中教师被刚刚成立的抚州师专、抚州农专、抚州工专选走,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下降。
1961年,全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一部分难以胜任教学的教师被精简下放,全区共精简小学教师473人,中学教师111人。同时,举办多种形式的进修班、讲习班、读书班等,对教师进行培训,将凡可以当教师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经过3年的努力,全区中小学教师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公办中小学教师8454人中,有5083人被下放到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公办教师不足,致使民办教师人数大增,全区教师的学历合格率大大下降。
1976年后,全区教育事业迅猛发展,合格教师严重不足。1978年,按照学生与教师的比例,全区152所完全中学就缺少教师3800多人。为此,地委、行署迅速创办了抚州师专、南城师范、崇仁师范、东乡师范,中小学师资培养步伐明显加快。
1980年后,全区加大了对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力度,到1986年,教师参加各种培训、自学、函授的越来越多,其中参加高师函授的437人,中师函授的1500多人,中师自学考试的7000多人。1980年至1990年,全区高、中等师范学校为抚州教育系统共输送毕业生1.46万人,使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得到补充和加强,专任教师学历达标人数也有所增加。
2000年,全区普通高等院校(含华东地质学院、抚州师范专科学校、江西医学院抚州分院)教职工共有1209人,其中专任教师715人,专任教师中讲师及以上职称者有486人;小学教职工23423人,其中专任教师22682人,学历达标率为95.2%;初中教职工11779人,其中专任教师10654人,学历达标率为94.1%;普通高中教职工2644人,其中专任教师2480人,学历达标率为44.4%;幼儿园和特殊学校有教职工1276人,学历达标率为98%;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有教职工1050人,其中专任教师510人,学历达标率仅为18.6%。
7-8 1949年—2000年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人数
第二节 教师、干部任用
一、教师任用
清末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废科举,兴学堂,制定了学堂章程和教员任用条规,其中初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曾入初级师范生考列中等者充选,不足,暂以师范补习生充选。高等小学堂正、副教员,以初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不足,暂以简易师范生充选。普通中学正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最优者充选;副教员以高级师范毕业生考列优等及中等者充选。由于各县学校大兴,师资缺乏,以上教师资格要求无法一一达到,大多数学校只好降格以求。
民国时期民国初年,中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批准任用;小学教员由校长聘请,报县教育局核准任用。中师、简师、师训班毕业生任教无试用期。高、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经试用合格始可任用;中小学教师由县教育科统一管理和调配。
1927年,师范学校各科教员由校长开具合格人员详细履历,进呈或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聘任。当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区,教师则由政府选聘。
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教员由校长提名,报厅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报县核准任用;县立小学教员由校长遴选,教育局核准任用。1939年,初中教师由校长聘用。1940年,省立中小学教职员由校长聘任,报省厅备案审查;时省立临川中学有不少教师为厅聘教员,校长无权解聘。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由校长聘任,其中私立中学教员须报省厅备案。县立中小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报县审核备案;私立小学教员由校长聘任,亦须报县备案。高中教员任职资格:(一)经高级中学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国内外师范大学毕业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科毕业后,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四)有专门著述发表者(具备以上4项之2即属合格)。初中教员任职资格:(一)初中教员考试或检定合格者;(二)具有高中教师资格之一者;(三)国内外大学本科或高等师范专修科毕业者,(四)国内外专科学校毕业后,具有一年以上教学经验者;(五)高级中学毕业后,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于所任教科确有研究成绩者(具备上述5项之2者即属合格)。聘请中学教员,按规定初聘以一年为期,续聘以二年为期。聘请小学教员,按规定新聘以一学期为期,续聘以一年为期,再续聘以二年为期(省立小学一般按照规定执行,县立小学一般都是一学期一聘)。聘任经检定合格者任教。小学教师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受无试验检定:(一)师范或简易师范毕业者;(二)旧制中学或高等中学以上学校毕业,曾充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培训一次成绩合格者;(三)毕业于师范讲习所科,曾充任教员一年以上或参加假期训练三次成绩合格者。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证明文件决定。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试验检定至少每二年举行一次;试验检定分笔试和面试,笔试占十分之七,面试占十分之三。检定合格者由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教员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教员,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是年,全区基本达到1校有1名师范毕业生的目标。1945年,保国民学校人事任用规程规定:“凡经县登记批准合格的人员,由各乡(镇)保长及地方绅士遴选任职,报县核委”。
从此,保学教员的任用权操纵在保长和地方绅士手中。1947年,由校长聘请合格人员任教员,并报县核备。区、乡中心国民学校教师聘用以中师毕业生为主,保国民学校教师以简师毕业生为主。此后,教员任用的权力重又掌握在校长手中。
新中国成立后中小学教师一直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1949年,根据省政府规定,各县对原教职工除必要的调整外,一般不作大的变动。中等师范的教师由省教育厅派遣;县立中学的教师由专署文教科调配管理;区、乡中心小学的教师由县文教科调配管理。1950年,中学教师由专署文教科分派,小学教师由县文教科调派。
1956年后,师范学校的教员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初级中学和小学的教职工均由县文教科调派;民办中小学教师由公社(或乡镇)自行选用,报县文教科备案;厂办子弟学校的教师,由办学单位派任。
1958年,学校数量大增,教师严重不足,各地对教师采取层层拔高的办法,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高中教师教大专。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各地对教师层层下放,部分高中教师下放到初中,初中教师下放到小学。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教师下放农村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1973年,一批在农村劳动的教师调回学校继续任教。1976年,地区革委会政治部发出《关于师范毕业生充实教师队伍,不准改行的通知》,规定对已经分配的高、中等师范毕业生进行一次检查,已分配搞其他工作的,必须限期调回教育战线。
1977年,县(市)属学校的教师统一由县(市)文教局(科)管理,包括教师的配备、调动及师范毕业生的分配。翌年,各县(市)中小学教师统由县(市)文教局调配管理。1979年,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包括人事档案),由县(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的工作调动,在县(市)范围内,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调出本地(市)、县的,或跨系统调动的,需经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由人事部门办理手续。高师、中师毕业生,全部分配到教育战线工作。教育战线教职工退休、退职或病故自然减员的指标,应如数补充到教育战线,其它部门不得占用。
1990年7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暂行规定》,对教师跨地区、跨系统调动的条件、手续及交纳培养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以稳定教师队伍。
1993年,在部分学校试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在全区中小学实施。1997年后,地区教委分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颁发了教师资格证书。
1998年9月,行署下发《中小学教师聘任制试行方案》,对教师聘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作了规定。是年,全区中小学聘任教师3.36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53万人的95%,落聘教师446人,占1.3%。1999年4月,行署下发《关于在城镇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教师轮流下派制度意见的通知》,规定了下派的对象和范围,即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未到农村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城市(含县城)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师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未到村级学校执教二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落聘教师。下派教师一律到农村薄弱中小学或幼儿园。一人一次下派时间为二年。是年,全区共下派中小学教师1389人,占教师总数的4%,其中,城市(含县城)下派教师346人。
2000年,继续推行教师聘任制,全区3.73万名中小学教师有3.59万名受聘,有498名教师落聘或分流,有332名教师停薪留职。
二、学校行政干部任免
清末学堂堂长均由县衙委任。
民国时期县立中学校长由县政府选荐,报省政府核准任免;县立小学、保学校长,由县教育局长遴选,报县政府核准委任。1924年,初等小学和高等小学校长需经劝学所呈报县知事委任。1927年,县立师范校长由县政府选荐合格人员,呈请省教育厅核准任用。1930年,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核准派充;县立中学校长由县府选荐,报厅核准派充;县立小学校长由教育局长选荐,报县政府核准派充。1939年,初中校长改由县政府委任。翌年,县初级中学的校长都由省教育厅提名,报省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委任;省立中小学校长,由省教育厅任命;县立小学校长,由县教育局(科)任命;私立学校校长,由校董会选聘(也有由董事会长兼任的)。1943年,规定中心国民学校校长须具有部颁小学规程第62、64两条资格者充任,且优先任用师范毕业生;一般国民学校校长,最低须具有前项规定之第66条资格或经试验检定合格者充任。1947年,改由各县政府委派校长。
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初,中等师范学校校长、副校长和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厅提名,省人民政府任免;县立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县人民政府上报专署批准任免;区、乡中心小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提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任免。1953年,中学校长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长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及小学校长、辅导区主任,由县政府任免。1956年后,中等师范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训,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办理;初级中学校长、教导主任,由县文教科报县人委批准任免;小学校长,由县文教科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任免。1959年,完全中学和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专署任免;公社完小校长,由县人委任免。1966年,校长、中共支部书记,均由所在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党委组织部门任免。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建立革命委员会或革命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干部、群众代表和工、军、贫宣队代表“三结合”组成。中等学校领导班子,报县革委会审批;农村小学领导班子,报公社革委会审批。1972年,完中的革委会正、副主任,由县委任免;教导、总务主任及公社教师培训小组长、初中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初中革委会副主任、完小革委会主任,由县革委政治部教育组任免;初中、完小的教务、总务组长,由公社革委会任免。1973年,初级中学正副校长,由县革委会政治部任免。1974年,完全中学校长,由地委组织部任免;副校长,由县委任免。
1977年,学校实行党支部(总支)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恢复正副校长的职务。中等师范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地委任免;县区学校和公社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委、区委任免;厂办学校的正副校长,由厂党委任免。1978年,地区重点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地区任免;完全中学校长、副校长和县属初级中学校长,由县文教局报县委常委任免;中学教导主任、总务主任以及辅导站站长、小学校长,由县文教局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1980年,省政府在《关于分期分批办好重点中学的意见》中规定,重点中学一般每校设正副校长3名,党支部书记1名,也可由校长兼书记;学校领导干部的调配和调动要经省教育厅同意;校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免。重点中学属县级单位,发文件、听报告等享受县(市)级待遇。1981年,完中校长由县(市)委研究,报地委组织部审批,由县(市)政府任免;副校长由县(市)文教局任免;完中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和完小校长,由县(市)人事局任免。1983年,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完中校长由县(市)委任免;副校长和教导、总务主任及初中校长,由县(市)委组织部任免;完中副教导、总务主任,初中副校长和小学正副校长、教导、总务主任等,均由县(市)教育局任免。
1984年,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领导干部任免权限作了变动,大中专院校党委书
记、院(校)长,由省委、省政府任免;中小学主要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的正职),分别由县(市)党委政府任免;学校中层干部的副职,均由学校党支部决定任免,报上级部门备案。7月,地委组织部、地区教育局党组下发《关于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批转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党组关于调整充实中小学领导班子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的几点补充通知》,规定:(一)省重点中学的专职书记和校长,按省委要求原则上应配备县、团级干部担任。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有些条件还不成熟,可暂配备主要区级干部担任,由县(市)教育局组织考察、提名,县(市)委审查,报地委组织部会同地区教育局审批。(二)重点中学的副校长,教师进修学校、普通中学、共大、农(职)业中学、县城完全小学及公社中心小学的党支部书记、校长和副校长的考察、审批均由各县(市)委研究、决定。1985年8月,省委确定抚州师专为副地级单位,学校党政正职按副地级配备,副职按正处级配备。
90年代后,部分县(市)党委宣传部门直接管理教育系统的干部,一般情况下管到正股级(包括乡镇初中校长、正科级学校的中层干部),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力量考察,县委或县政府任免。1996年后,部分县(市)委宣传部门开始直接给中小学校长和乡镇教办主任下发任免通知书;部分学校的中层干部由校长提名聘任,并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教师职称评聘
抚州地区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始于新中国成立后。60年代初,高等院校开始进行职称评定。当时,赣东大学、抚州地质专科学校、抚州农学院等校评聘了副教授、讲师、助教。后随即停止。
1978年,高等学校恢复职称评定。
1980年,教育部规定,地区、省辖市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可按1960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评定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同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中等专业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务名称的暂行规定》,中专教师职务名称分为四级:副教授(后改为高级讲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
1987年1月,抚州地区教育局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立。6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初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的实施意见》;7月,成立抚州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条件评审委员会,同时成立政治、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生、史地、音体美等学科评审小组,组织领导了全区有史以来第一次中小学和中专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各县(市)均成立了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中小学教师中、初级技术职称任职条件评审委员会。1988年,全区共受理13550名教师的职称评审,聘任高级职称418名,中级职称2869人,初级职称10095人。
1994年,为了解决晋升指标与实际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职务人数相差的突出矛盾,行署决定,拿出600个滚动性指标,在中小学教师系列中实行内聘地区性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12月,地区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1994年度中小学教师系列内聘地区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工作的意见》,规定评聘范围为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和部分高教、中专系列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在岗在职教师,重点解决那些业绩突出的在职中小学教师晋升问题。“内聘”只在本地区教育系统内有效,“内聘”人员可在下年度正式指标中优先推荐评聘,所需增加资金,采取津贴形式,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解决。此后,教师职称内聘与正式的教师职称(职务)的评聘一道纳入正常化轨道。
7-9 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量化评估细则
(续表)
1997年2月,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要求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告的批复》,同意增补地区性内聘中学高级指标30名,小学高级(中级)指标3名,以解决地区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问题。1999年,地区教委和地区人事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规定凡没有参加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不得参加高、中级职称(职务)教师的评聘。同时教师职称聘任对教育教学论文的要求逐步提高,近90名无教学论文的中小学教师没有评到相应职称。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职称评聘,纠正职称聘任过程中存在的走后门等不正之风,1996年行署规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实行学校排队推荐,量化评分,择优聘任。1998年至2000年,地区职改办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小学教师,按《抚州地区中小学系列推荐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量化评估表》(见7—9表),实行“三个环节”和“五个公开”的制度,“三个环节”即自评、民主评议和单位领导班子审定;“五个公开”即政策公开、岗位职数(指标)公开、业绩(成果)公开、量化评估结果公开和推荐
名单公开,从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严格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实行公示制。
到2000年12月止,全区大、中、小学校获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共2240人,计中学高级教师1583人(其中临川市503人、崇仁县124人、宜黄县91人、乐安县105人、南城县138人、南丰县97人、黎川县95人、广昌县84人、金溪县105人、资溪县56人、东乡县142人,地直事业单位43人),高等学校教授82人、副教授404人,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171人。
四、教师编制
民国以前,抚州地区各中小学校无统一的人员编制规定。民国时期推行新教育制度,普遍采用班级制(私塾除外),政府对各公立学校教师有统一的编额规定。1930年,颁发《江西省立中学编制、课程、薪俸标准》,具体如下:
7—10 1930年江西省立完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一)
注:全年52周,高中每周授课38节,初中36节。
7—11 1930年江西省立初中编制、授课、薪俸标准(二)
7—12 1930年江西省各级学校书记、事务员编额规定
单位:人
注:校舍分为两部者,书记员或事务员增1-2人;工友每校1班增4人,每加1班增2人,初中文牍由校长兼。
新中国成立初,教育部对普通中小学人员编制作了原则规定:(1)普通中学规模在18至24个班的,校级领导一般不超过3人,规模小的学校可更少一些;规模超过24个班的,一般也不超过4人。校内设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完中,教导处可分设教务、政教两处,各处设主任,必要时设副主任,规模小的学校可不设处,只配备若干工作人员。(2)普通小学一般设正副校长各1人(区、乡、镇中心完小可设副校长1-2人),还设党支部书记,教导、总务主任(或事务员)。5班以上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增设副主任1人。视学校规模大小,酌情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村小一般规模较小,只设校长或主任教师1人。(3)幼儿园行政人员参照小学执行。(4)教师配备:高中1:4,初中1:3.25,小学1:1.3,师范1:4.7(为班与教师比)。这一规定,抚州地区基本沿用到80年代中期。
1984年,教育部颁发《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7—13 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1986年1月,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江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意见》,规定:(1)普通小学如每班学生平均超过45人,按超过4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不足4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学生不足40人,按少2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农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每班学生数,或举办复式班,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生源特少的边远山区,有学生10人左右即可允许其编班办学,起码每班配教师1人。(2)初中、高中如因校舍不足等情况,每班平均学生数超过50人,按超3人增加教职工0.1人计算,每班超过不足3人者,不予增编;如每班不足45人,按少1人减少教职工0.1人计算。(3)职业中学及盲聋哑学校的学生数,教职工及教学人员的比例,由各地、市、县自行确定。自此以后,抚州地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小学的定编比例基本上按照上述文件精神执行。随着小学英语课的开设和多媒体教学在中小学的广泛应用,1986年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定编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教职工编制紧张与中小学课程开设的矛盾日趋明显。
7—14 1986年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定编比例(试行)
第三节教师待遇
一、政治待遇
清末全区公私立学校数量有限,教师不多,教师地位甚高,待遇较丰。另有大批乡村塾师,在村民中亦受尊重,但其地位远不及官办学堂教师。
民国时期 国家实行公务员制度,教师的政治待遇与一般公务人员相近,但中学与小学有别,省立学校与县立又有所不同。公立学校教师属学校聘请,社会政治地位要高些;私立学校教师和私塾先生属办学人雇请,依附于雇请人,谈不上社会政治地位,教书只作为一种谋生手段。就地位而论,中学教师的社会地位高于小学,省立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在抗日战争后期也不低。但保学教师多受制于当地乡、保长和地方豪绅,工作常无保障,随时有失业的危险。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1951年,学校开始建立工会组织。1952年,教育部发出《关于人民教师应算为革命工作人员的通知》,指出“人民教师应称为职员,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其服务教育工作期间也应算入参加革命工作年龄内”。自此,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编制。教师被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许多教师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担任党政领导工作。工会还经常组织教师赴外地参观、旅游或疗养。
1957年反右派时,一些教师被打成右派,受到冲击。“文化大革命”期间,教师被称为“臭老九”,一些教师被抄家,有的被打成反革命,甚至被迫害致死。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地区和各县(市)文教局相继成立了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办公室,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给予平反。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教育系统在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共1397起,牵涉教师1400余名。到1984年,大部分得到平反,恢复了名誉。1986年6月,地区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全区教育战线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又平反“文化大革命”前的冤假错案120余起,平反“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冤假错案240余起,退还被占房屋100多套,补发被扣工资4.5万元,为60年代被撤并的赣东大学和南城、崇仁师范毕业生补发了毕业证书278份。至此,全区教师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冤假借案得到平反和纠正。
1980年后,地区和各县(市)分别举行春节慰问教师大会,表彰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鼓励广大教师终身从事教育事业。1981年,地、县(市)人民政府隆重召开“庆教龄”大会,为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颁发荣誉证和纪念品。
1983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指示,给连续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工作者颁发”园丁”纪念章。1984年,根据省政府决定,向1341名从事教育工作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了荣誉证书。同时,为参加工作满20年的中教五级、小教三级以上教师在农村的配偶及其子女办理了
“农转非”,户口迁往教师所在单位。
7—15 全区受地委、行署表彰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人数
注:1995年抚州市与临川县合并为临川市。
1985年1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确定每年的9月10日为“教师节”。当年,全区拨款235万元为教师建宿舍,解决了207名教师家属“农转非”和161名中教五级、小教三级教师子女的就业问题,397户教师喜迁新居;504名教师入了党,教师入党难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知识分子工作和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此后,解决教师的住房、夫妻分居、子女就业、家属农转非等问题,成为各级领导为教师办实事的重点。从1992年开始,行署每年在教师节时表彰100名左右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二、工资待遇
清末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教师薪金作详细规定。当时教师薪金按月计算,月薪等级如下表:
7—16 宣统三年(1911年)小学教师薪金 单位:元
高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一级月薪(30元)为最高额,初等小学本科正教员以第五级(16元)为最高额;但有特别劳绩的,前者可递增到60元,后者可递增到32元。各县如有特殊情况,薪金也可酌量减少,但最低限度不得较表中最低月薪减少到2元以上。如教员在一所学堂教满五年以上,则可酌加月薪。中学教员月薪,均略高于小学教员。
民国时期1917年,教育部公布《小学教员俸给规程》,其月薪等级如7—17表:
1927年,省立第八中学:校长月薪160元,高中教员月薪144元,初中教员126元,会计、文牍54元,事务员36元。省立第八中学实验小学:校长月薪80元,初聘教员未满二年者月薪
40元,满三年者50元,连续在校服务满五年成绩优良者,实行年功加俸,按最后月薪增加十分之一,加至十分之五为止,最高者月薪75元。县立小学:校长月薪30元,高年级教员月薪26元,初年级教员24元。
7—17 1917年小学教员月薪 单位:元
注:校长及正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月薪可递增至80元;助教员受一级俸后,如确有劳绩的,可递增到30元。以上月薪及劳绩递增数,都较清末所公布的标准更高。中学教员,月薪更高。
1933年前,苏区教师的土地享受代耕;1934年,苏区教师按照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其土地仍享受代耕,并免费在公家医院治病。
1934年,江西省颁布《普设保学暂行办法》,各县国民学校教师月薪34元左右。
7—18 1935年保学教师工资待遇
县立中学和区乡中心小学教师薪金,由教育局(科)在地方教育经费项下按编制分月拨支;保国民学校教师薪金,从当地各村的祠堂、庙产等公产收入中筹集;私立学校教师薪金由校董会或当地自筹经费解决。临川中学教师每月薪俸为40至70银圆,完全小学教员每月22至38银圆。
抗日战争前,教师工资以银元发放,有时发纸币,纸币与银元等值。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缩减教育经费,初级中学校长每月工资45元,教导主任40元,教员33元,中心小学校长32元,教导主任28元,高小教员24元,初小教员22元,保学教员由各保地方公款、公产支付。1940年,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物价飞涨,公立学校教师的工资百倍增加,但怎么也跟不上物价的飞涨,教员苦不堪言。
1941年,为救济教师生活和鼓励教师专心教学,江西省颁布《省立中等学校教员年功加俸办法》,其要点:(1)在一校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晋升一级。(2)经第一次晋级加俸,每继续服务满两年、考核成绩优良者,得继续按级递升至最高级薪额为止,但每次晋升一级为限。(3)本办法施行以前服务满五年者支六级俸,满十年者支五级俸,满十五年者支四级俸,满二十年者支三级俸。此办法从1941年8月8日起施行。实行之初,对改善教师工资待遇起了一定作用,但物价有涨无降,教师的实际收入逐渐减少。翌年,省政府又调整中小学教师工资,其级别标准如下:
7—19 (一)省立中学工资级别标准
7—20 (二)省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注: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教师最低七级;省立临川中学教师最低十一级。
7—21 (三)县立小学工资级别标准
说明:一、二级须学历大专毕业者;三级须师范毕业者;四级须高中毕业者;五级及其以下须初中毕业及其以下学历。
根据文件,各地规定校长和教员的待遇为:中心国民学校及保国民学校校长月薪60至120元,教员50至110元。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比照县级公务员,由县政府每月每人给生活津贴及公粮;保国民学校校长、教员除薪金外,由乡镇保每月至少给学谷一市石,比照县或乡镇工作人员筹给生活津贴。1942年,临川县政府规定教职员每人月给糙米5斗,工役每人月给糙米2斗5升。
抗日战争开始后,物价飞涨,教师工资停发银元,只发贬值的纸币。各县教育经费逐步减少。教师薪额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只能降级支薪,教师生活日益困难。抗战胜利后,内战又起,教师生活并未改善。1946年,规定县、乡教员工资标准是:校长100元,教导(总务)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均为月薪);保国民学校教师工资以稻谷计算,每人每月一律三石(工资谷2石,折膳谷1石,学生供膳者不发折膳谷)。教师工资由生活基数、薪俸加成和公粮三部分组成,由于物价波动,临川县的县级待遇为江西省级60%,乡级待遇为县级80%。县立小学(示范中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发给,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级待遇发给,保国民学校发稻谷。当年,县立小学每人每月公粮5市斗(糙米),生活基数3.5万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小学教师待遇为县立小学教师的80%。
1947年,据《平民日报》讯,是年中学教员加俸晋级草案规定:(1)中学及社教机关干事、事务员、书记等60元起薪晋至160元;(2)中学文牍、社教机关干事、出纳等80元起薪晋至240元;(3)初中教员、中学以上校医,自160元起薪晋至360元;(4)在一校连续服务满2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以后满1年成绩优良者晋一级;有特别成绩或有功者,经审查合格,晋两级。每校晋级者每年不得超过五分之四;晋二级者不得超过同时晋级人数三分之一。小学教师待遇规定: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校长月薪100元,主任95元,高级教员90元,初级教员80元。生活津贴及薪俸加成:示范国民学校比照县级待遇月支津贴3500元,薪俸加成180倍;乡镇中心国民学校比照乡镇待遇,月支津贴2100元,薪俸加成100倍,并另由学校所在地乡镇保每员每月筹给折膳谷一市石。各保国民学校月支薪谷二市石,折膳谷一市石。一
校设校长兼教员一人者,月支办公费2000元;设校长、教员各一人者,月支办公费3000元。每增一班,加派教员一人,即增办公费1000元。以上各示范国民学校及各中心国民学校薪俸加成及津贴由县开支;各保国民学校学谷经费由保筹集。
1948年上半年,教师月薪尚可购米二石。根据物价指数,教师生活基数调至18万元,薪俸加成调为900倍,为1946年的5倍。调整幅度虽大,但远远落后于物价的飞涨。以早米价为例,4月5日每斤为180元,5月5日为240元,6月7日为360元,6月22日涨到了620元。公、私立中学及省立小学,为解决教师生计问题,向学生收缴学米,以便教师糊口。是年10月,4种大额票面金元券一万、二万、五万、二十五万出笼,所有物价以惊人速度飞涨;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得不到及时调整,且拖欠现象非常严重,生活无不陷入绝境。迫于生计,各地请愿、罢课之事时有发生;中小学教员啼饥号寒,景况凄惨。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9日,抚州解放,对教师采取维持原职原薪的政策,暂时按临时工资标准执行,并在8月底以前,为每个教师每日发放3斤大米。7月27日,省人民政府公布学校教职员工薪标准试行办法,规定最低薪每月不得低于150斤大米,最高工薪不得超过1000斤大米,并从7月份开始实施。10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教职工工资暂行标准》如下:
7—22 1949年江西省教职工工资(大米)暂行标准
注:村学(过去叫保学):190;小学:320;初中:420;高中:459
这一标准从9月份起执行,工薪以二机大米按月计算,每月一次发给。如折合现款发给时,按当地贸易公司公布价格计发。12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改米为分。省人民政府决定:“目前工薪基本原则,仍遵照中央规定之原职原薪,以解放前三个月(二、三、四)月平均实际所得为标准计算。学校教职员工自本月(十二月)起,不论大、中、小学校及社会团体,一律照上述原则计算折合分数发给”,每元折合二分半。根据省规定,全区各级学校、各社教机关实行民主评薪,由县市经费开支。初中校长月薪124—129分,教员110—117分;完小校长月薪93—97分;初小校长88—93分;完小教员月薪85—90分;村小教员月薪为65分。
1952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调整工资,实行新工资制(工资分),其中高校有33个等级、中学有23个等级、小学有18个等级。根据按劳取酬办法,全区部分教职员工工资得到调整,教师月薪由平均110分调整至125.5分。
1954年,修正工资标准,并对部分教学成绩显著或工资较低人员予以晋升6级,升级平均在35%至50%,以10分一级。其修正工资如下:
7—23 1954年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修正标准
1955年7月,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区各级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即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由工资分制改为货币工资制),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调整,其调整标准如下:
7—24 1955年中小学教师实行货币工资制标准
1956年4月,国务院决定取消工分制,实行货币工资制,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普遍得到提高,中学教师平均月薪48元,小学34.2元,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增长了31.5%。这次工资改革,分中学教师级、行政级、小学教师级、行政级。
1959年,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作了小的调整,调整面为:中学4%,小学1—2%。
1960年,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批转江西省教育厅《关于1960年国家举办的大、中、小学校教学人员工资调整工作的报告》,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适当的调整,调整面为:小学24.5-25.5%,中学22—28%。
1963年,按省有关规定,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进行了适当调整,调整面为25%,并提出了以思想政治条件为依据,凡是1955年以后职务不相称(指行政干部)者均为调整对象。月工资人均达40元左右。这次中学评级以校为单位,由行政、工会、共青团负责人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定,报地区平衡后核定。
1972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工资偏低人员的工资普遍得到调升(凡低于三级工工资者属于工资偏低人员)。
1977年,全区中小学40%的公办教师调升了一级工资,工资低于小教二级或低于中教五级的中小学教职工的40%人员享受调资。
1978年,全区40%的教师提高了一级工资,增资面达80%。1978年又为2%的教师增加了一级工资。
1979年,在全区中小学教师中进行第二次40%的工资调整。同时,在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实行班主任津贴制。
7—25 1980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
单位:元
1981年,全区教师普遍调升工资一级,其中教龄十五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的教师(其级别中教五级及以下,小教四级及以下)调整了两级。中学教职工平均月薪由53元增至60元(含粮差及副食品津贴。下同),小学由49元增至55元。
1982年,为全区1.48万公办教职工普调一级工资,占教职工总数的80%;5100名骨干教师和工龄长、工资低的教师调升了二级工资,占教师总数的20%。平均工资增加了7.67元。
1984年,各县(市)为鼓励中小学教师安心农村和边远山区教育教学工作,开始对这些地方的教师实行浮动工资一级的办法。
1985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简称工改),并实行教龄津贴。
7-26 1985年中学教师工资标准
7—27 1985年小学教师工资标准
注:(1)中小学教师基础工资为39元;(2)特级教师津贴中学30元,小学20元;(3)粮补未计入工资;除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外,中小学教师还实行工龄工资;(4)以上工资标准为五类地区,从1978年起,抚州地区改为六类地区。(5)教龄津贴,按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计算,每月0.5元(1992年增至1元),10年以上5元,15年以上7元,20年以上10元(均按月发给)。(6),每人每月发给洗理费4元,书报费2元,交通费2元,每人每年奖金90元。“工改”后,教师月平均增加工资23.05元,教师平均月工资达93.11元。在实行“工改”的同时,为已离退休的教师增发17元生活补贴费。
1986年1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工资5角。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
1987年,开始评定大、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提高到最低档;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两次合计,教师平均月增工资15.05元。这一年,实行中学化学实验室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制度,标准为专职化学实验教师和实验员每人每月6元。
1988年,为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增资面为23.1%。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
1989年,全体教师普调一级工资,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同时为离、退休教师增加离、退休费(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0年,97.6%的教师在1989年普调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两次调资,教师人均月增资13.15元。同时,对工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即在1987年确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
199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大变,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奖金、副食品补助、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取消,实行新工资结构,教师工资分为固定部分(基础职务工资)70%;活动部分30%。教师工资增加10%;教龄工资分档增长;物价补贴40元。
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999年,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标准为:教授及相当职称每人每月2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90元;讲师及以下职务每人每月170元。
从1985年开始,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体制,县(市)属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发放由县(市)统一管理,乡镇中小学教师的工资由乡镇管理,教师工资开始出现局部拖欠。1993年,全区进行财税制度改革,实行乡镇财税分设制度,拖欠教师工资现象逐渐严重。为此,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有力措施迅速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行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地区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建立教师工资发放月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保证教师工资按月发放。地委、行署还多次派出普查小组,督促乡镇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召开各种会议,研究解决教师工资问题的办法,并拨出大量经费用于教师工资发放,使乡镇教师工资发放问题有所缓解。2000年底,行署决定,教师工资改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统一发放。
三、福利待遇:
1940年,实行小学教员子女免费入学。教员年逾60岁,曾连续任教满15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可领取最后月薪40%的养老金。
1944年,实行教职员抚恤金制度,享受抚恤金标准如下:
7—28 1944年教职员抚恤金标准
新中国成立后,教师的福利费基本上是按工资总额的2.5%拨款。1980年改按每人每月1.24元拨款,1986年提高到每人每月1.6元。教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个人困难补助和集体福利,解决教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生育子女享受产假,时间为45天。1954年以后,全国统一规定女教师产假为56天,产假期间的代课经费由国家负担。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的待遇,若病假超过6个月,则按工作年限领取一定的生活费。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自1982年后增加到90天;晚育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的教师,每年给一个月的探亲假,来回差费可
报销。以上所有假期工资照发。1994年开始,部分学校补助妇女卫生费每月5元。
教师年老享受退休、离休待遇:教师男满60岁,女满55岁,任教满10年者,均可退休,并以任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即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按月领取原工资百分之百的退休金;1952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工龄30年以上的为原工资的95%,工龄25年以上不及30年的为原工资的85%,20年以上不及25年的为原工资的80%;1953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其退休金为原工资的75%。任教未满10年者,以退职论,可领取退职生活补助费。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10年退休。
7—29 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
从1952年起,全区的公办教师实行公费医疗制度,教师病有所医,根据病情取得医院证明,还可以请病假休息进行疗养,疗养期间工资照发。教师亡故,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外,其遗属(夫妻关系、父母年满5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1979年以前,农村每人每月10元,城市15元;1979年后,农村为15元,城市20元,直到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此外,教师还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洗澡、理发费、上下班交通补贴、书报费、副食品补贴等。
按国家财政规定,学校教职工福利费大致有三种:(1)行政福利费。按学校的在职教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财政拨给学校,用于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2)工会福利费。政府财政部门按工资总额的2%计拨,由工会掌握使用。工会再返回其中2%给学校基层工会,作会员平时书报、娱乐器材购置、教师亲属丧事补贴、办职工食堂以及幼托服务组织等经费开支。(3)补助工资。财政部门按教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拨给补助工资,交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用于代课、生活困难补助、物价津贴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发挥了一定作用。“文化大革命”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以上(1)、(3)两项福利费逐渐被取消。
第四节 民办(代课)教师
一、概况
1953年,农村学校发展很快,各地开始招收民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逐年增加。1958年“大跃进”,中小学数量猛增,造成师资紧缺,各县(市)吸收了大批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以补公办教师不足。1962年,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将部分公办小学教师转为民办教师的意见》,全区
有部分公办教师转为民办教师。此后,随着社队小学的增加,民办教师队伍不断扩大。“文化大革命”中,全区民办教师进一步激增。1971年,全区民办教师达10566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18391人的57.4%。到1973年,全区中小学教师中三之二是民办教师。民办教师大量增加的原因:(一)中学发展过快,拔走了大量小学教师;(二)学校网点布局不合理,存在师资浪费;(三)师范院校停止招生,以后虽招收了工农兵学员,但人数不多,满足不了需要。民办教师的大量增加,造成集体负担过重。至于代课教师,分顶编代课和临时代课两种。顶编代课教师由县教育局统一安排使用后,许多顶编代课教师逐渐转为正式教师,如1971年,全区有797名顶编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1981年,全区有791名吃商品粮的顶编代课教师转为正式公办教师。临时代课教师有的是因公办教师病、产假面临时雇用的;有的则是农村社队自行招聘未取得民办教师资格的人员,1980年后,此类临时代课教师占多数。
1980年7月19日,省教育厅下发《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吸收民办教师。随后,全区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次整顿。各县(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办法。经过整顿,各县(市)均为民办教师建立了个人档案,同时进行文化业务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教材教法过关考试合格证》和《民办教师任用证》,基本合格的发给《民办教师试用证》。此后,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从1979年开始,地区根据规定条件,逐步开展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工作。民办教师转编指标分配到县。同时,各地组织民办教师参加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考试,考入师范学校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
1984年8月,省教育厅、省劳动人事局联合发出《关于教育系统部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对象、条件、考核办法、审批权限、工资待遇等作了规定,对民办教师主要采取“招”(按照每年中师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划拨,民办教师进入中师学习两年,毕业后分配当公办教师)、“转”(按照一定条件、要求,直接转为公办教师)、“辞”(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予以辞退)、“退”(退休养老,将国拨部分工资及生活补贴金额带入退休金)、“留”(继续留任为民办教师)等方式进行管理。1985年11月18日,地区计委、教育局、劳动局联合下文,确定全区155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此后,民办教师的“招”、“转”成为教育系统每年的一项重要工作。
1986年2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对合格民办教师颁发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治理整顿,并由县、地、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为合格的民办教师,由省教委统一颁发《江西省民办教师资格证书》。10月,全区有253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各级政府把民办教师问题列上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拿出指标解决民办教师的转编问题,转编指标的分配从民办教师、人口和重点老区特困乡这三个因素来考虑,基本条件是: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1985年以前考核合格,取得民办教师任用证,具有高中或中师以上水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在20年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的可放宽到50周岁),享受国家拨给民办教师补助费(代课教师为教育事业费)的在册民办教师。
1989年,地区教育局制发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根据省教育厅《关于不再吸收民办(代课)教师的通知》,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任用证、试用证的民办教师。(二)凡1980年7月19日以后吸收的代课教师,一律不能称之为“民办教师”,今后也不再吸收民办教师。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并取得任用证、试用证,后又离开教育战线,至本条例下达之前仍未回到教育战线任教的,不能继续享受民办教师的有关待遇,今后也一律不再吸收任其教。(三)各县(市)每年可
对已经取得试用证的民办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合格者予以任用。对那些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又获得中师以上学历者可优先任用。(四)民办教师的教龄计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掌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民办教师教龄。民办教师教龄计算以1983年以前民办教师整顿时期的原始档案记载为主要依据。(五)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辞退民办教师。(六)民办教师不宜频繁调动,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乡镇范围内学校与学校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县(市)范围内乡镇之间的调动,由乡镇教育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县跨地区的调动,由本人申请,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并报地区教育局备案后再由县教育局办理调动手续;凡未按规定程序调动的民办教师,一律以自动弃教论处。据此,各县(市)加强了对民办教师的管理。
7—30 1979年—1999年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人数
注:2000年,抚州地区没有进行民办教师选招、考试和转编工作。
1989年,全区进行了民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对象为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有“任用证”(含试用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在编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的岗位设置、任职条件、申报、考核、评审、聘任等,均参照公办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1990年,对全区民办教师进行了整顿,共辞退666名超岗和不合格代课教师。
1995年,江西省提出“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各县(市)严格执行“留、招、转、辞、退”的政策,采取选招民办教师到中等师范学校学习;下达专项指标,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加强培训,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清退不在册的民办(代课)教师等方法,减少民
办教师数量,提高民办教师素质。
1998年7月15日,行署下发《关于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的通知》,指出,编外民办教师是指1980年7月19日以后任教,或虽在1980年7月19日以前任教,但1980年7月19日以后自己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一年以上然后重新执教的民办教师。为了改革教师管理体制,推进教师聘任制和师范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工作,按照省教委《关于对民办教师进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所有民办教师进行全面清理,实现中央提出的“争取在本世纪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是年,全区实际清退编外民办教师953人。1999年7月26日,地区教委再一次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退编外民办教师工作的通知》,行署也把清理编外民办教师纳入了乡镇人员分流工作的范畴。是年8月31日前,全区3127名临时代课教师被辞退。全区民办教师下降为2066人,有486名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后获得“农转非”指标。
到2000年9月,全区编外民办教师基本被清退。
二、民办(代课)教师工资
1958年前,民办教师工资由学校在学杂费中支付,小学民办教师工资每月20元左右。
1959年至1966年,民办教师工资主要由本人和办学单位(生产队或大队)签订合同,按年工资或工分形式结算,同时由家长供饭,也有少数地方采取上课记工分的办法,由学校支付,或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发给。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的补助经费直接发给教师本人。民办教师工资水平一般每年在300元左右,略低于公办教师。
1964年,专署人事处和财政处下发《关于中小学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工资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经过批准的顶编长期代课教师,寒暑假期间内,按本人代课时的工资金额,按月发给工资;临时代课教师不享受此待遇。
1966年后,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制,由生产队记工分,按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由任教学校评定工分分底,按年工分累计数参加大队评分,或折实物,或发工资,报酬与村干部基本相当,其年终所得与本村经济发展相关,约200元至500元不等。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生活费3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工资25元左右,中学民办教师工资略高些。自1971年起,国家给民办教师每人每年补助170元。
1973年,民办教师的计酬方法,有的按同等劳动力标准全年固定工分;有的按参加农业劳动的底分(或略高一些)上课记工分;有的上课、开会、劳动记工分,年终参加分配,但与其他非劳动人员(如大队代销点的代销员、木篾匠等)相比还是少些,与1965年的民办教师工资相比有所下降。国家下拨给民办教师补助经费作为集体收入,补助给民办教师的仅占15%左右,且男女教师同工不同酬,女教师的工资普遍低于男教师。
1979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其经费来源,大多数是向村民摊派,少数是向学生家长收取,国家补助部分为每月18元,县拨给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5.5元。小学民办教师每月收入40元左右,一般不低于村干部。
1982年,地区文教局、人事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人数和金额以及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了补助费核算办法、范围、使用原则和等级标准(中学年234—247元,小学年199—209元)。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任用和试用民办教师有所区别,但差距不大。中学民办教师每人每月补助18至21元,小学15至18元,各分为二至三个等级。
1989年12月,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拨给的民办教师补助费,除按规定提留外,其余部分均应发给民办教师本人。民办教师的报
酬(包括国家补贴和乡村筹集两部分),不得低于职务工资最低档的金额。有条件的地方应发给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年终节约奖以及工资标准的10%的增资部分。民办教师的报酬不得拖欠,一般按月发给,至少当年报酬要当年兑现,男女民办教师要同工同酬。民办教师报酬的民助部分,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不能搞谁读书谁出钱的办法。民办教师经费要专款专用,提留经费要用在民办教师身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民办教师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均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病假不满三个月的报酬照付,病假三至六个月的付报酬50%,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作留职停薪处理。民办教师死亡,可将国家拨给的公助经费一次性发给其亲属。
1990年,吃商品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工资54.4元,试用民办教师补贴49.5元;吃农业粮的任用民办教师,国家每月补贴46.5元,试用民办教师每月补贴41.5元。另外,乡、村统筹部分则不分任用或试用,吃商品粮或农业粮,大约每人每月补贴30元至50元不等,民助部分也达到30元至50元不等。部分乡镇实行民办教师工资乡镇统筹,按月连同国家补助部分到乡镇中心小学或乡镇政府领取,工资数额为月76元至104元不等。同时规定,凡分得口粮田与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外领取补贴工资25元;分得口粮而未分得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另领取补贴工资35元,未分得口粮、责任田的民办教师,每月工资不少于40元;补贴部分由县(市)教育事业费与乡村自筹各分担50%,直接发至民办教师手中。民办教师工资公助部分年人均420元,高的580元,低的228元;民助部分各地也不一,高的年工资800多元,低的180元。全区民办教师工资有80%能当年基本兑现,15%要跨年度兑现,5%的拖欠。为此,地、县、乡三级建立了民办教师基本情况登记卡,60%的乡镇实行了乡镇统筹发放民办教师工资制度,逐步改变直接由学生负担和由村统筹的办法。
1994年,省教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局下发《关于适当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9月1日起,民办教师补助费在原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和集体各负担一半。财政特别困难的县、乡,由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中解决。1995年至2000年,全区民办教师工资基本纳入乡镇财政管理,国拨部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教育事业费中的1.5%中拿出部分资金,由乡镇直接拨款给有关学校发给民办教师。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一节 经费来源
抚州地区的教育经费来源,大致有以下六种途径:
一、财政拨款
清末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清廷令全国书院一律改办为学堂,抚州地区各县官立中小学堂经费来源,主要是承袭过去书院的收入,或会馆、祠庙等公产收入,以及丁漕教育附税、店租、杂租,各项公益捐、附加捐等。私塾教师的薪金和膳食一律由学生家长分担。
7—31 清末部分学堂经费来源
民国时期民国初期,学校经费主要有中央拨款、省库拨款、地方拨款、地方自筹等。省立中小学教育经费由省教育厅拨付;私立中学(已立案)经费由校董会筹集,省教育厅根据省督学对其视察评定的等级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标准,实行三级财政制度,各级财政负担各自教育经费。学田大部分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小部分由地方学校就地经管,收支情况年终开据清单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民国中期,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省库教育经费项下核发,每学期根据各级学校开设班级、学生数多少而定;联立学校经费由联立各县教育经费项下分别筹集;县立各级学校经费由县教育经费项下开支;私立各级学校经费由校董会自筹(基金之利息、私人捐献、田房店租),不足部分采取募捐及由县补助等办法解决。
1927年,江西省教育经费独立核算。翌年,江西省指定以盐税捐每石六银元,内以六分二五(即2元5角)为教育基金,每年收入约200万元作为教育经费专款,除用于省立中学外,酌量补助私立中等以上学校。省立中小学由省教育厅拨付经费。1933年,省立临川中学年经费为银元49114元,省立临川中心小学年经费为银元12360元。私立中等以上学校设立已满二年,且经省督学视察报告办理合法具有成绩,经评定等级及格者,省教育厅给予补助费:高中名列甲等,每年每班420元,乙等340元,丙等260元;初中名列甲等,每年每班360元,乙等300元,丙等240元,丁等不给补助,并警告其改善或勒令停办。中等以上学校补助经费共计27936元。临川私立辅仁初级园艺学校(私立辅仁初级中学)历年均获省教育厅补助。
在中央拨款的同时,县公立中小学经费也从县统筹地方税中支拨,但因时局动荡,人民生活穷困,税收常不能筹足,教育经费难有保障。北伐战争后,各县设立款产委员会(或称经费委员会),征收地方捐税,主要有:(1)丁曹附税(1927年省政府令:各县以丁曹附税全数十成之七拨充县教育经费,定名为教育税捐);(2)原有学款(宾会馆、学宫、族祠、及庙各款产);(3)各种附捐(迷信捐、筵席捐、烟酒捐、屠宰捐、税契捐、房产店铺附加捐等);(4)地方特产税(土特产捐)等。1928年,南丰县地方教育经费预算银元为岁收学款1000元、丁漕税5749元、附捐特捐2850元、其他2400元,共计1.2万元;岁出教育行政经费6480元,学校教育经费10030元,社会教育经费1700元,临时费和杂费1360元,共计1.96万元;不足的7571元由国库、省库补助。1933年,临川县地方经费收入预算中地方税39456.72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64705.99元的13.7%,其中丁漕教育附税27620元,文昌桥店租2400元,田亩捐2200元,杂租1640元,其它补拨经费2549.46元。1934年,全区各地实行政教合一,保学经费从保内学款、公款、会款、祠款、庙款等款项中支拨,不敷之数由保甲经费带征50%和由县按照各区每个保学每月10—20元(法币)补助。
7—32 1935—1941年中央补助各县义务教育及国民教育经费
单位:元
7—33 1937年第七八行政区各县自筹保学经费
7—34 1934—1938年抚州地区义务教育经费
注:1932年,第七行政区公署设在临川,辖临川、金溪、东乡等县;第八区行政区公署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崇仁、宜黄、乐安六县。1935年,原第八行政区改为第七区,公署仍设在南城,辖南城、南丰、黎川、光泽、资溪、临川、崇仁、宜黄、乐安、东乡等县。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中央停拨补助义务教育经费。1938年,学校经费一半来源于保甲的投资,一般达到50%以上。1939年,省政府规定:“各县筹办县立初中,其经费由田赋附加呈奉核准者,准予照旧办理,但仍应设法另筹抵补……应以(一)筹募基金(提倡并奖励地方士绅乐捐),(二)依法征收学费(照部规定初中学生每名每学期收学费10元)为筹集经费之来源,不得已时方可抽征特产捐、房铺捐等,但此后绝对不准增收田赋附加。”
1940年,推行国民教育,教育经费由各县负责50%。同年9月,省务会议通过《江西省实施国民教育三年计划》,规定:“保国民学校经费,平均每校年支600元,校长教员薪俸应占80%,办公费20%”。1941年,江西省先后制订《江西省劝勉寺庙祠会捐拨财产充作国民学校基金办法》、《捐资兴学褒奖规程》等,规定教育经费由县政府统筹统支。保国民学校经费年定800元,中央及省库补助300元,保自筹350元;乡镇中心学校初级班,以一班相当于一所保学计算,由地方自筹经费为主,也可领取中央及省补助。学校经费基本为县筹和自筹各一半。抗
战期间,县教育经费多被挪用。抗战胜利后,亦未改观。如1945年,临川县教育经费支出1941万元,占县财政总额的33.2%,翌年,教育经费进一步压缩,支出为462万元,仅占县财政总额的16.6%。以后,各县教育经费每年岁出虽有增加,但纸钞贬值,物价飞涨,加上官府贪污腐化成风,教育经费被层层克扣,到解放初,全区90%的中小学濒于瘫痪。
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财政拨款一直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县(市)属学校经费以地、县(市)财政负担为主,国家财政每年给予适量补助;乡村办学经费,一般由乡村财政负担,国家适量给予补助。在财政体制改革以前,全区教育系统的财政拨款均属于国家财政,实行“统包统支”、“按期拨款”。1994年财政分税改革以后,国家财政拨款主要适量补助学校的办学经费。
1949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通令规定:凡省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均由省负担,县(市)立各级学校、社教机关所有开支由县(市)经费开支。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全区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公办、民办并举,学校大量增加,学生人数激增,而教育事业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偏低,中小学经费紧张,危房问题突出,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政府投入比重越来越大。
1953年起,地方教育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1956年,中央发布通令,小学经费由各省自筹解决,并由公粮附加税中抽30%作为补助小学经费,民办小学则贯彻“谁上学,谁出钱”的原则,另从全县的学杂费、乡公粮附加、合作社公益金中提取适当经费给予补贴。人民公社化后,小学经费的大部分由社队公益金或公积金支给。
1961年,全省教育事业费压缩25%。
1963年,各县从农业税附加中提出25%作为中小学修缮费。
1971年,文教事业费与基建费分流,原提取的25%农业税附加修缮费的比例不变,县(市)教育事业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
1979年后,教育事业经费的绝对数虽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所加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教职工调资,落实政策补发工资等),公用经费比例相对缩小。1980年,贯彻中央“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教育事业费由各县统筹安排。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要达到“两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的要求。1986年,省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级政府给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当年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但不少地方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1993年,贯彻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乡镇中小学的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所管理。
1996年,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拨付教育经费方面,基本上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要求及“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财政预算原则,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全区教育事业费财政预算20242万元,征收其他各项教育附加等收入2921.78万元,两项合计23163.78万元,实际拨出教育经费22212.04万元。
1997年,全区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决算总指标为21059.3万元,与1996年年终决算的18738.3万元相比,增加2321万元,增长比例为12.4%;实际支出数为21653.5万元,与上年的19419万元相比,增加了2234.5万元,增长11.5%。其中个人部分支出为
19636万元,占总支出的90.68%,公用部分支出2017.5万元,占总支出的9.32%。省计委、教委、财政厅下拨补助地方教育预算内基建非经营性投资和支出预算(拨款)、扶持贫困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修缮和改造补助专款、扶持贫困乡中小学建设项目共计36万元,地区财政也下拨教育扶贫专项补助款10万元给各县(市)。
1998年,省计委、教委和财政厅下拨323万元给抚州,用于义务教育和基本建设。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包括教师工资)由县政府统一管理,同年,中央和省财政下拨师范教育补助经费、特殊教育经费、专控商品教育附加费等经费458万元。
2000年,省政府明确规定,从当年起,连续三年省、地、县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按同口经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全区预算内教育经费共计30817.2万元,其中,教育事业费拨款29539.9万元,基建拨款810.1万元,其它经费拨款467.2万元。
二、教育税费的征收和使用
“三加一税”主要是指城乡教育附加(含城镇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基建费附加、专控商品附加和城市维护税。
1963年,江西省规定各县从农业税附加(5%)中抽出25%,专门作为小学校舍修缮费用;1980年变更财政体制后,这一规定仍旧有效。
从1986年起,遵照省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试行办法》和《关于在县以上城镇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行署批转地区税务、财政、教育局《关于城乡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1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全区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152.3万元,占预计可收数的74.3%。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1986年至1990年,全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217万元。
1988年开始,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各县(市)对社会集团购买的29种专控商品征收附加费,由省、地、县(市)控购部门分级征收。
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被认定为贫困乡的经上级政府同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可酌情核减乡统筹(教育附加)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师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
7—35 1992年全区“三加一税”征收情况
单位:万元
7—36 1993年抚州地区教育事业经费情况
单位:万元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灾款项等。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为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
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5%至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不少地方筹措的经费未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有的被截留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存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乡征、县管、校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1995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500万元,比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
1996年,全区征收各种税费6013.1万元,其中农村教育费附加5000多万元。为及时了解各县(市)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地区教育局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月报制度。1997年,全区征收的各种教育税费总额为6634.4万元,比上年增加621.3万元,增长比例为10.3%,其中,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5539.19万元,比上年增加了684.8万元,增长比例为13.8%,其他征收的教育经费也在不断增长。1999年,全区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4385.62万元,欠征2066.9万元。2000年,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为1791.3万元,其中城市教育附加340.2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1315.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35.8万元。
7—37 1997年至2000年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和农村教育集资筹措情况
单位:万元
三、中小学收费
1949年9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关于学校几项制度之规定》,根据此规定,各学校收费标准为:(1)公立小学一律免收学费,县(市)立中学及职业学校视具体情况酌量收费,每学期每人不超过大米4斗,师范学校免收。(2)体育、图书、卫生等杂费根据情况酌量收,中等学校每学期每人不得超过大米2.5斗,小学不超过大米1斗。(3)上列收费,对贫苦的军、干、烈属、工农及贫苦公教人员的子女减收或免收。(4)报名费每人一般以500元为限(相当于币制改革后的5分钱),初小免收。(5)私立学校收费由学校自定,呈报专署、县(市)文教科批准后执行。
所收的学杂费,除杂费留校使用外,学费全部上交,列国家财政预算。1956年,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通知规定,中小学及幼儿园经费收缴原则和标准为:中学,每生每学年按市(县)和高、初中差别从9元到6元不等,小学及幼儿园,从5元到2.4元不等。抚州市中小学及幼儿园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0%;县城中小学及幼儿园以及相当于县城的镇和厂矿收费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的25%;县城(镇)以外的农村减免款,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总数30%。学杂费按比例上缴:县城以上的小学,上缴30%至40%;中学12个班以下的上缴50%,13个班以上的上缴60%,上缴款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其余留校自理。农村小学学杂费一律留校自用。
1963年,中小学学杂费标准(按每人每学期计,下同)定为:高中4.5元,初中3.5元,高小2.5元,初小2元。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烈军属、工农子女和品学兼优的学生,可减收或免收。学杂费上缴比例:县城小学60%—70%留校使用,农村小学全部留校使用;12个班以下的中学留50%,13个班以上的中学留40%,其余上缴县(市)文教局统一掌握使用。1964年,学杂费减免比例作了调整: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应收金额20%,县城中小学不得超过15%。
1972年,各县(市)对中小学学杂费标准作了调整:县城和工业区中学生(含附设初中班)不分高、初中,每人2元,小学1.5元,农村中学1元,小学0.5元。1973年,县城和工业区高中生学费为3元,初中生2元。1974年,收缴学杂费不上交,留校使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工农、烈军属及“五保户”子女入学,可适当减免,其比例不得超过应收总额的20%。
1980年起,学校实行“财政包干”,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各县(市)学校的收费标准、项目不一,开始出现乱收费现象,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多次发文加以制止。
1984年1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恢复“文化大革命”前全日制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及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报告》,明确了学杂费收费项目,统一了收费标准。但是,一些学校违反省政府规定,超收费用;学杂费的减免没有按省政府文件规定执行,有的减免太多太滥,违反了省政府“对教职工子女实行全部减免的办法,应予取消”的规定;损坏公物押金没有如期退还学生。为此,行署批转了地区物价局、地区教育局《关于执行中小学学杂费收缴标准,整顿教育收费的请示》,规定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标准:在城市,高中5元,初中4元,小学3元;在县镇工矿区和农村,高中4.5元,初中3.5元,小学2.5元。中学在校住宿生每人每学期交水电费2.5元,在校自习生交电费1.5元,在校用膳的交搭膳费1.5元。由于各县(市)实际情况不同,收费标准和项目都不统一,且教育经费逐年紧张,开支逐年增加,学校乱收费现象不时出现。
1986年8月,地区教育局转发省教委《关于对小学、初中继续收取杂费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全区小学、初中继续按原标准收取杂费。
1992年1月,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关于收取中小学教学实验费的通知》,决定从1992年春季开学起,中小学增加“实验费”项目,小学每生每学期5角,初中每生每学期1元。
1993年9月,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紧急通知》,规定小学、初中属于义务教育,应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只收取杂费,不收取学费,严格执行1992年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学费、杂费标准的通知》,不得擅自立项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确实需要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并且开具收据。学校所收取的杂费、学费必须纳入预算外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不准设小钱柜。学费、杂费收入保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补充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补贴、奖金等有关
个人的开支。翌年,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规定,各校一律停收差龄费、插班费、建档费、调档费、绿化费、课桌椅财产押金、折旧费、课本周转金、转学费、军训费、建校集资费。
7—38 临川县中小学历年学费收缴标准
1996年开始,地区教育、物价、财政三部门每年都对全区中小学、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下发通知,以规范收费行为。1998年,地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地区教委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必须坚持公开收费制度和《收费卡》登记制度,增加收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同年,地区监察局和地区教委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全区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明察暗访;79所中小学被责令如数退回超标准收缴的全部钱款,70所中小学受到通报批评,12所中小学校长受到行政记过处分,5所中小学校长被撤销职务。
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等部门《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收取标准,小学:乡镇及农村26元,城镇(除临川市区、含工矿区,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1元,临川市区(含上顿渡镇,不含其他乡镇,以下同)36元;初中:乡镇及农村36元,城镇47元,临川市区52元。盲、聋、哑、弱智等特殊教育学校(班)杂费按初中收取标准执行。(2)借读费每生每学期收取标准:凡户口不在本市、县(区)、乡镇的小学、初中学生,确需异地借读,应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借读,并按规定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小学:乡镇及农村70元,城镇90元,临川市区120元;初中,乡镇及农村80元,城镇100元,临川市区140元。(3)住宿费(每生每学期),一般学生宿舍:小学20元,初中40元;公寓式管
理的学生宿舍:小学30元,初中80元。(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作业本及电教教材范围内,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电教教材等),都要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之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代收费的范围。(5)其他收费(水电、搭膳、小学附设学前班、电教实验等收费),仍根据各县(市)出台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待新的管理办法下发后按新办法执行。是年,全区收到的学杂费为9463.8万元。
四、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投资
为加速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义务教育工程投资。南丰县、广昌县和东乡师范被列为世界银行第二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总金额为126万美元。1995年,分配信贷资金下拨,南丰县55万美元、广昌县55万美元、东乡师范16万美元,主要用于消除学校危房并新建校舍,按国家规定标准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课桌椅等。
1996年,乐安、宜黄、广昌县分别获得“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80万、80万和70万元及省级配套专款25万、50万和30万元。3月,省确定黎川县、南城师范、崇仁师范为世界银行第四期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项目单位。
1997年12月,地区分配给广昌县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4万元,用于补助贫困学生杂费、课本费及寄宿生的伙食补助费等。
五、捐资助学
从古至今,抚州地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一直热心于捐资助学。
清末,不少民间富户捐资办学,促进了小学教育的发展。全区女子学堂大多为民间所办,为女子争得受教育的权利开辟了道路。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提倡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献工献料,新建和维修农村中小学校舍,添置教学设备。
1980年后,各地广泛宣传“人民教育人民办,办好教育为人民”,干部、群众捐资助学热情高涨,把兴教、支教作为热爱家乡、培养人才的应尽义务。许多在外地工作的抚州籍人士、下放知青和当地干部群众纷纷为振兴家乡的教育事业捐资。1980年至2000年,全区单位、干部和群众累计投工投劳、捐资助学10多亿元,仅1999年,全区单位、个人集资办学经费就达5910.85万元。2000年,社会捐赠、集资办学经费为821.5万元。
1998年,由于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社会各界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南昌科瑞集团、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江苏省教委、省新闻出版局、中央及各部委先后给抚州地区捐款1800多万元,全部用于各县(市)中小学救灾复校建设。
1994年至2000年,港、澳、台胞为抚州的教育事业慷慨解囊。香港著名爱国人士邵逸夫、沈炳麟先生为抚州捐资600多万元兴建教学楼(逸夫楼、恩美楼);临川籍台胎王兹华、廖光华、杨明斋等心系桑梓,为家乡兴学捐资100多万元。其他港、台胞先后捐款达400多万元,为抚州的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面是清末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7—39 清末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下面是民国时期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7—40 民国时期部分人士捐资助学情况
六、勤工俭学收入
新中国成立初,全区中小学校根据“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以小为主,当年受益”的原则,开展勤工俭学活动。1956年后,全区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活动逐年发展,一些学校办农场和工厂,努力做到经费自给或半自给。1961年以后,很多中小学与公社、大队挂钩,订立合同,安排劳动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勤工俭学收入按照下列原则使用:50%—60%用作添置教学、生产设备,30%用于学生困难补助或减免学生学杂费,10%—20%用于师生公共福利事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办起了农具厂、弹簧厂、印刷厂等,为学校建设增加了一大笔资金。改革开放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因地制宣,开办工厂如服装厂、高科技建筑材料厂等,充分利用实习基地开展种养活动,所得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1986年至2000年,全区勤工俭学收入用于补助教育的经费共计18291万元,其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12733万元。
7—41 1949—1985年各县(市)文教卫生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49年—1985年为文教卫生事业费,其中文化、教育、卫生各收入多少无法分项统计。
7—42 1986—2000年各县(市)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95年,临川县与抚州市合并为临川市。以上数据由各县(市)教委提供。
第二节 经费支出
清末官银拨充的学堂经费,主要用于校舍建筑、修缮,教职员的薪俸,贫困生补助,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等,但入不敷出。
民国时期抚州地区公立中小学的教育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教职工薪俸、办公费用、课桌凳购置、校舍维修等,以负担初等教育为主,同时负担中等教育、社会教育、补助费(含津贴)、行政费、杂费、预备金及其他。由于经费紧张,中小学普遍无钱搞基建,绝大多数中小学利用寺庙、祠堂作教室。据《江西年鉴》载:1934年,东乡县教育经费预算为13530元,当时公立学校学生共4000余名,县财政年支出学生经费平均每人3元;金溪县教育经费支出13545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46923元的28.9%;资溪县教育经费支出3126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20916元的14.8%;黎川县教育经费为9503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54150元的17.5%。1939年召开江西省第七区地方教育会议,黎川县代表的5个提案中就有3个是关于教育经费的。据该年8月12日《黎川民国日报》载:“全县各区中心小学经费,民国27年原向县府月支70元,已到不能维持之地步,自本年6月份减支29元,加上各区无公款,保学已难维持,则此相差之款更无从挹注。各区中心学校校长,因开学在即,而经费尚无筹补之方,将联袂向县府请愿。”以后,教育经费占县财政支出的比例一直很小。
7—43 1942年全区小学及国民教育经费支出情况
单位:元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主要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项。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福利费、公费生膳费、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补助工资、副食品补贴等。1995年以后,取消了一些项目,一些费用纳入活动工资部分。公用经费主要有公务费、基建和修缮费、教学设备购置费、业务费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级历年核定下达的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事业发展、招生计划、人员编制等情况,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勤工俭学的原则计划开支。财政部对教育事业费和教育基本建设费的使用范围,历来有明确规定。教育事业费共列有14项:高等学校经费、科学研究经费、留学生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职业教育经费、中学教育经费、小学教育经费、幼儿教育经费、高等业余教育经费、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民办教师补助经费、特殊教育经费、广播电视教育经费和其他教育事业经费。从1987年起,增列了成人教育经费。教育基本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占用土地的征购费,校舍、校园的新建、扩建、大型维修费和数额两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费等。教育事业费落实到学校又分为两部分:(1)用于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各种津贴的开支,俗称“人头费”;(2)用于学校及教育事业单位的正常办公、校舍修缮、教学设备添置、招生考试、人民助学金、文体活动等项目的开支,统称为公用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职工队伍扩大,“人头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公用经费比重明显减少,到80年代中期,中小学和各乡镇教育管理组织的办公经费,财政拨款停止,改由自己解决。1984年后,公办学校实行财政包干,定额基数,节约归校。
1987年,全区教育事业费比86年减少6.75%,只有宜黄、南丰、广昌、崇仁和东乡县略有增长。全区民办教师转编的1103人和大专毕业分配的1300人的个人经费难以落实,不少地方个人部分正常开支和奖金无法保证。教育经费渐趋紧张。
1988年,财政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划指标占经常性财政收入的26.21%,比例有所下降。
1989年至1995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小学危房改造力度的加大,教师人数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支出日趋增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普通教育事业费支出占教育总支的60—80%以上。
7—44 1980—1989年抚州地区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实际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7—45 1980—1989年抚州地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
单位:元
7—46 1980—1989年抚州地区社会人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支出情况
单位:元
7—47 1985—1990年全区教职工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比例
1996年,全区教育部门总支出29325.4万元,其中:普通教育事业18224.0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14963.47万元),教育基建3324.4万元,其他教育事业费15380.46万元。普通教育事业费支出占教育总支出的62.14%,其中:人员经费占普通教育事业费支出的82.11%,预算内财政拨入的非教育事业费只能保证个人部分的人员经费,公用部分的经费开支则主要由学校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解决。
2000年,全区教育经费总支出为53707.4万元,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33216万元(含预算内教育经费29148.2万元,各级政府用于教育的税费1836.7万元,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税费126.8万元),社会捐赠、集资办学经费为818.7万元,学杂费支出为9432.2万元,其它支出为10240.5万元。随着人头经费的不断增加和乡镇财政支出的巨大缺口,教师工资拖欠现象严重,为此,地委、行署下决心,将教育经费和教师工资全部纳入县(市)集中统一管理。
7—48 1949—1985年各县(市)文教卫生事业经费总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49年—1985年为文教卫生事业经费,其中文化、教育、卫生各支出多少无法分项统计。
7—49 1986—2000年各县(市)教育经费总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注:1995年,临川县与抚州市合并为临川市,以上数据由各县(市)教委提供。
第三节 经费管理
清末抚州地区官办学堂经费由官府管理,私立学堂经费多由主办者或校董会管理,私塾的办学经费由学生家长或教师自筹。
民国时期省立中小学经费由省学务处(后改称教育厅)直接管理,财政部门监督。1927年后,江西省教育经费独立核算,省设专门机构监察教育经费用途,并作宏观管理。县教育经费由县教育经费管理委员会全面掌握,县教育经费稽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区、乡设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负责保管各区乡的教育经费。国民教育基金的管理,由各保国民学校基金保管委员会负责。省教育厅对各县的教育经费管理机构与职责虽有明文规定,但许多地方并未执行,多数县习惯于按县财政预算,由教育科(局)长决定开支。为了保障教育经费不被挪用,江西省政府制定《江西省公务机关财务会计规程》。1936年,《江西省小学会计统一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办法》颁发,规定各机关、学校领取教育经费以后,必须存入当地银行,“专款专用”,待使用时按照规定手续支取。政府在教育经费上虽有预算,但因时局动荡,教育经费经常被挪用;学校自筹部分也常发生困难。除省立学校经费有保障外,县、区、乡教育经费短缺,许多保学经费被地方乡绅侵吞,有的学校时办时停。
新中国成立后教育经费除由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外,各级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都参与管理,但以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管理为主。
1953年,中央实行统一财政、三级管理体制,公立学校经费统一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逐级下达支出指标,并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办法。中等学校经费由专署文教科拨给和管理;小
学、幼儿园经费由县(市)文教科拨给和管理。专、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均设会计人员,各中学和乡镇完小均设总务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1957年,国家对教育经费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归口包干,事权适应”的办法。
1963年,遵照省人委发布的《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杂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中小学收缴的学杂费,按特种资金管理,不列入国家预算。除按规定比例留校使用外,其余上缴给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1973年,《江西省中小学、中师、共大分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颁布,要求各地根据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精神,安排和使用好教育事业费,既要保证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提高,又要考虑经费的需要与可能,统筹兼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有主要负责同志领导财务工作;省下达各地的教育事业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财务人员要模范遵守财政制度、财经纪律,对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984年,全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改变了过去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分级管理”,联合下达教育事业经费预算指标的管理办法。
1949年至1985年,教育经费一直由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经费预算的编制、划拨决算、学校经费收支情况的检查、监督,都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也要根据规定上缴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然后再按比例划拨到原缴费学校,其余部分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职工的工资,除在“文化大革命”的一段时间由公社发放外,其余时间均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学校。
1985年,全区实行“三级办学,两级管理”,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有重大改变,各乡(镇)学校的教育经费由本乡(镇)财政所直拨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直中小学及全县(市)性的教育经费仍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育经费的预算编制和决算报告、经费收支统计报表也仍由县(市)教育部门负责;地、县(市)教育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对全区学校的经费收支行使指导、监督职权。
1986年,《江西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侵占、挪用教育经费;违者除坚决退赔外,直接责任者应受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年,省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规定,乡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编制的前提下,设教育事业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办学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乡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教育事业费的预决算和收支情况,并张榜公布,接受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款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1987年,抚州地区教育局设立审计科,负责审计监督全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经费出纳开支情况。
1993年,针对部分地方挤占、挪用、拖欠教师工资等问题,行署转发了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农村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要求各乡镇加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积极组织收入,确保任务均衡入库。在组织好收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的所需资金,尤其要确保教师工资的及时发放。县(市)财政在拨付各乡镇级财政的往来款中,要明确地列出其中教育经费的数额。县(市)财政如需抵拨乡镇级财政的各项欠款,首先要保证教育支出所
需资金,在此前提下,方能抵拨,必要时可采取预借方式,在下个月扣回,以确保教师工资及时到位。教育经费的拨付,特别是教师工资的按月发放,各级监察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定期检查。
1994年,根据《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教育事业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经济发达的地方,由乡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其教育事业费的安排下达指令性指标。
1995年3月,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西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若干规定》,此后地区审计局对全区“三加一税”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审计。全区各地加强了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力度,行署将筹措教育经费工作列入各县(市)政府目标管理,重点解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足额征收和“乡征、县管、乡用”的问题。
但是,在教育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等环节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乱集资、乱收费情况较严重,教育附加费征收不力,少征、漏征现象较普遍;部分中小学财务管理较混乱。
1998年,抚州地区遭受特大洪灾,为搞好救灾复校工作,地区财政局、地区教委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全区救灾复校工程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建立了救灾复校工程专户和管理机制,所有救灾复校资金进入专户后,实行统一管理,根据项目学校工程进度,由县(市)将资金分期分批拨到乡镇教办,再由乡镇教办拔到项目学校。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救灾复校工程专款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1998年8月以前,全区中小学预算外收入都是县(市)财政专户储存,从9月开始,全区乡镇及以下中小学预算外收入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一些乡镇违反预算外收入资金管理的规定,强制中小学将不属于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纳入乡镇财政专户储存,不按照中小学用款计划拨回资金,卡压中小学正常开支,甚至取代中小学直接派员向学生收费,克扣、挪用、侵占中小学预算外资金,导致学校工作难以正常运转。12月,地区财政局和地区教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意见》,规定:(1)中小学一切收费均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非本校人员一律不得向中小学生收费。(2)中小学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杂费、学费、借读费、择校费、住宿费共5项,收取后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由本校负责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地政府和资金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学校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如数拨付中小学预算外资金。(3)中小学的各种代收费和临时性收费不属于预算外收入,一律由本校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和支付。收取后必须单独记帐,并严格按照“多退少补,及时结算,收支公开”的原则管理。(4)中小学所收经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的对象范围。已在中小学收取了“政府调节基金”的地方,必须全额返还学校。(5)各级财政、物价、教育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从严查处中小学的乱收费现象和挤占、克扣、挪用中小学经费的错误做法。
1999年,全区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学收费的管理。(一)在全区中小学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的管理办法。一证,即各级中小学都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一卡,即各级中小学要坚持“收费卡”制度,每生一卡,凭卡收费;两公开,即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收费的使用情况;四统一,即统一收费时间,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前,要向社会公布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地区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办法的公告》,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严格收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000年8月,行署下发《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
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对中小学收费的审批权限、收费行为、代收费范围和收费资金的管理。同时,大力推广广昌县教育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学校财务零户统管的经验,即财务集中管理,账户统一设置,学校取消会计岗位,只设一名报帐员,学校一切收支均由县(市)“教育专柜”统一办理;会计集中核算,档案统一管理;人员集中审核,工资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由银行全额代发;收费集中缴存教育专户,支出统一均衡拨付;资金集中安排,政补统一调拨。这些措施使中小学的行政人员得到精减,经费得到节约,收费行为得到规范,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现象得到遏制,廉政建设得到加强,资金使用得到监控和统筹,教师工资拖欠问题得到缓解,教育经费的运行渠道得到疏通。
第六章 中小学校舍
第一节 校舍建设
清末 抚州地区的公私立学堂和私塾基本上建在绅民募捐集资修建的旧书院、旧祠堂、庙宇、会馆和民房之中,教室简陋、潮湿,面积小,光线不足。
民国时期 大多数学校设在原书院、乡社学和祠堂庙宇内,或借用民房作校舍,新建校舍甚少。以临川县为例,省立临川中学校舍是原抚州府考棚与知府衙门,省立临川师范学校校舍是原抚州府学宫(府学),省立女中校舍是抚州会馆,省立临川中心小学校舍是兴鲁书院旧址。其它的县立小学、保国民小学校舍,也大多建在寺庙、祠堂、民宅之中,破败不堪,学校能有维修经费已属不易。
新中国成立后 50至60年代初,大部分学校还是沿用过去的校舍或借用民房上课。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全区采取地、县政府财政拨一点,乡镇集资一点,群众献工献料弥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校舍建设资金问题,但由于国家经济底子簿,办学条件改善不明显。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小学校新建或改建了不少校舍,但设计、规划不尽合理,很多校舍是“干打垒”,质量较差。全区中小学校舍大多数仍是旧祠堂、古庙宇、老书院,有的利用仓库、牛棚改造而成,有的因陋就简建成土屋、茅屋。到70年代末,全区中小学4000多所,校舍不到180万平方米,其中80%的校舍需要进行改造与配套建设。大多数学校没有解决“一无两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人人有课桌板凳)的问题。
1980年春季,全区12个县(市)遭受不同程度的大风、冰雹、雷电和洪水的侵袭,受灾学校500多所,受灾面积41万多平方米,计损失120多万元。1981年4月,全区又连续遭受几次风灾,倒塌校舍3100多平方米,损坏课桌椅700多套,打伤学生26人,重伤1人,死亡1人。
1982年,全区中小学校舍1876410平方米(中学603475平方米,小学1272935平方米),而危房就有215516平方米(中学64512平方米,小学151004平方米),占校舍总面积的11.5%。12月,地区文教局、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加快中小学校舍维修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县(市)结合实际,大张旗鼓进行校舍改造。翌年春,抚州遭受大风、暴雨、冰雹袭击,全区倒塌校舍23436平方米,倒塌围墙3163米,掀掉屋顶、破坏墙体739平方米,吹掉、打碎屋瓦830万块,损坏床铺、桌椅4023件,砸伤6人,死亡1人,计损失206万元。
1984年,全区掀起集资办学热潮。南城县委、县政府筹措资金297万元,对全县1.4万多平方米危房进行改造,新建和改建校舍4.38万平方米,基本上消灭了学校危房。省教育厅在
南城县召开全省第一次集资办学现场会,并奖给该县30万元人民币。地委、行署充分肯定并推广了“南城经验”,各地迅速新建了一大批校舍,不少学校建起了钢筋水泥结构的教学楼。
1986年6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的通知》精神,地区和各县(市)都成立了解决中小学危房临时领导小组。地区制定了消灭危房的规划。全区上下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分片抓,广大群众热心捐资助学的动人局面。不少乡村不建楼堂馆所建学堂,不少村委会卖掉村部建教室,有的村干部几年不拿工资,用这笔钱办教育、建校舍。广大群众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料的出料。1987年,全区又筹措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2094.08万元,新建校舍82216平方米,改建94177平方米,维修校舍153143平方米,解决学校危房174178平方米。
7—50 1984—1989全区中小学校舍修建情况
1988年,地区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拨专款160万元,用于补助危房改造,安排平价钢材指标558吨,降低工程造价。当年,全区共筹集校建资金2583.83万元,新建、改建和维修校舍58.313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比例由1987年的6.87%下降至0.83%,解决中小学危房工作走在全省的前列。在解决中小学危房,实现“一无两有”的同时,各地还着手抓好校园规划,逐步向“六配套”(教学用房、生活用房、卫生设施、道路绿化、运动场地、围墙校门)方向发展。是年,省教委奖励抚州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45万元。
7—51 1984—1988年各县(市)集资建校情况
1989年,行署提出三年实现全区中小学校园“六配套”的奋斗目标,并决定以资溪县为试
点。资溪县委、县政府采取“政府给一点,部门挤一点,群众捐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措校园建设资金,他们规定:凡是送给学校的木料,一律不收砍伐费;学校建房用地,一律无偿划拨,计划、物资部门掌握的建筑材料,一律平价供应学校建设;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尽力支持校园建设。是年11月,资溪率先在全省宣布实现校园“六配套”。不久,抚州市也宣布实现校园“六配套”目标。
1984年至1990年,全区共筹措中小学校舍修建资金14084.21万元,修建中小学校舍193.3万平方米,使中小学校舍总面积达到220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达到3.82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0.12%。1990年,全区共有170个乡镇、1815所村完小以上的中小学基本实现校园“六配套”,其中,资溪、抚州、南丰、临川、南城、宜黄、黎川、东乡等8个县(市)的所有乡镇基本实现中小学校园“六配套”,其他县40%以上的乡镇也基本实现中小学校园“六配套”。
1991年12月,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通知》。这一年,全区共筹措校舍建设资金3302.87万元,修建校舍26.63万平方米,中小学校舍总面积达242.13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达4.12平方米。至此,全区12个县(市)205个乡镇的2077所村完小以上中小学基本实现校园“六配套”目标,昔日“祠堂庙宇当教室,石板土台当桌凳”的办学状况成为历史。办学条件的改善,为全区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奠定了物质基础。
7—52 1992年全区集资建校情况
7—53 1992年全区农业人口集资情况
7—54 1992年全区中小学校园建设情况
1993年,全区多渠道筹措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达3656.56万元,首次突破人均集资10元的目标,全区共修建校舍19.34万平方米,其中扩建初中校舍6.79万平方米,中小学危房比例为0.14%。1994年4月至6月,全区普降暴雨,中小学校舍受灾面积54615平方米,其中倒塌校舍105间共6300平方米,新增中小学危房44000平方米,危房比例上升了2.8个百分点;倒塌围墙13200米,损坏仪器设备10091件、课桌凳5321套;损坏勤工俭学项目160个,其他财产也遭受了严重损失,全区中小学受灾损失累计1000多万元。灾情发生后,地区迅速开展救灾和校建工作。据统计,全区多渠道筹措资金4256.84万元,完成年初计划的170%。
1995年9月12日,临川市崇岗乡邵坊村完小围墙倒塌,当场砸死学生1名、砸伤2名。为此,行署下发了《关于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做好校舍及附属设施安全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迅速组织力量,对每一所中小学校舍和校园内所有的附属物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积极筹措资金,对检查中发现的中小学危房和危险设施立即进行全面的改造。建立校园、校舍安全定期检查、报告制度。全区共筹措校舍建设资金6890万元,香港爱国同胞沈炳麟捐资150万元,邵逸夫捐资56万元,世行贷款126万美元。新建中小学校舍23.65万平方米,其中扩建初中校舍7.67万平方米,新建城镇教职工住房281套。
1997年6月至7月,地区教育局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进行了一次检查,发现许多校舍因受风灾和水灾的严重侵袭,不同程度地存在墙体开裂,桁条腐烂,天沟漏雨,钢筋裸露等不安全隐患。为此,地区要求各级学校迅速维修或新建校舍。全区共筹措校建资金7693.26万元,修建中小学校舍28.31万平方米。
1998年6月17日至26日,全区连降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受灾学校1080所,受灾中小学生21.9万人,教育系统直接经济损失计5991.29万元。洪灾发生后,地、县(市)采取紧急措施,帮助修复水毁校舍;社会各界捐款捐物,中小学校开展生产自救。9月1日,全区中小学校按时开学,其中有41402名学生在租借的公房、民房中上课,有4167名学生在临时搭建的木(竹)棚内上课。全区维修校舍165228平方米,新建校舍68000平方米,修复倒塌的学校围墙8600米;修整被冲坏的校内人行道、体育场跑道72000余米;修理毁坏的课桌凳5100余套;抢救损坏的图书资料50.65万册;抢救损坏的教学仪器37235件;拆除墙体开裂、屋面倾斜的一类危房15000平方米。年底,全区共筹集校建资金9037.08万元,到1999年1月,全区201个工程项目中,有192个工程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正在施工,出现了临川市湖南乡、大岗镇,金溪县枫山乡等一批校建典型。
1999年4月1日,东乡县王桥乡中学厕所倒塌,造成8名学生死亡,5名学生受伤。行署迅速下发了《关于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防止学校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从王桥中学事故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地区教委派出了11个督查小组,分赴各县(市)督查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各县(市)城建、土管、设计、公安等部门也积极参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确认全区校舍危房达43万平方米,比例为14.03%,其中一类危房近17万平方米。产生危房的主要原因:(1)旧房年久失修。大量的破旧校舍是60至70年代砖木结构的简易平房,经过几十年风雨侵蚀,各方面都已损坏、老化。(2)新房质量不高。近几年兴建的教学用房,由于经费来源不一,县(市)教委、乡镇教办和学校无法对其有效监督,“三无工程”、“条子工程”和“半拉子工程”较多,工程质量差,新楼变危房。(3)校舍管理不当。许多学校只重视教学管理,忽视校舍管理,平时对学校出现的危房听之任之,不舍得花钱及时维修更新;不少村校无人住宿,校舍无人保护,被人为破坏也不去追究;有一些村小校舍被村委会占用,致使村小师生在危房中学习。(4)思想麻痹松懈。因近几年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园“六配套”建设取得很大成绩,不少人放松警觉,不少人忽视了新危房的产生和师生的安全问题。针对以上情况,行署下发了《关于加速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通知》,规定新建校舍,地区补助30元砰方米,同时,动员全区力量狠抓中小学危房修建工作。是年,全区累计投入中小学校舍建设资金16527.68万元,修建中小学校舍66.12万平方米。
2000年,全区中小学校园占地面积25187.74亩,校舍建筑面积328.13万平方米(中学142.93万平方米,小学185.2万平方米),教工宿舍面积79.36万平方米,学生宿舍1.86万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5.36平方米(其中中学生人均7.19平方米),村完小以上中小学校2027所,已实现校园“六配套”的学校2023所。
7—55 2000年抚州地区中小学校舍修建及危房改造情况
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7—56 2000年全区中小学校舍基本情况
单位:平方米
第二节 校舍管理
清末至民国,抚州地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没有专门的校舍管理机构,校舍一般由学堂或校董会管理。新中国成立后至1985年,全区教育系统也没有专设校舍管理机构。1986年5月,抚州地区教育局成立了中小学校舍修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7年,行署成立了抚州地区中小学校舍修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89年,地区中小学校舍修建办公室改名为地区教育局校舍建设办公室,其职能是负责全区中小学校舍建设和校园管理,安排基建项目,安排世行贷款,负责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希望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1980年,行署批转地区文教局《关于尽快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的报告》,要求各县(市)教育部门对现有中小学校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经检查鉴定确属危房的,应立即封闭停止使用,改用公、民房上课,或改为二部制。属于严重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1986年,针对少数地方修建和改造校舍不合规格、质量不高和浪费等情况,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当前城乡中小学校建设的意见》,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危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争取三至四年基本消灭学校危房,实现“一无两有”。凡是中小学修建和改造危房,不管资金渠道来源(财政补贴、乡镇自筹、群众集资等),各县(市)教育局都要进行指导,加强管理,实行质量验收制度。对质量低劣,造成浪费的要查清原因,严肃批评。要选好场地,合理布局,对整个校园要作长期打算和全面规划。要美化校园,学校所有空地都要栽树、种花、种草,把校园建成花园。学校房
屋一律要坐北朝南,不准东西向。教室大小和采光要符合科学要求。
1990年4月,行署召开全区校园管理工作电话会议,对校园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5月,行署通报批评了15所校园管理不善的学校。6月,行署颁布《抚州地区中小学校园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提出了“整顿校容校貌,整顿教风学风,整顿后勤服务工作”的“三整顿“具体要求。
1995年10月,行署下发《关于确保全区中小学校建筑工程质量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各地在建校过程中,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从反腐倡廉的高度,认真纠正中小学校工程建设中的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县(市)、乡镇、村、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都不得以推荐项目、写条子、打电话等形式插手中小学建筑工程,不准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让其直系或旁系亲属承包中小学建筑工程。乡镇中小学和村完小3万元以上的工程,乡镇初级中学以上学校5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要严格按程序办事。中小学新建扩建校舍应由学校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计划,经批准的工程必须委托有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省、地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承建单位必须与筹建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设计图纸施工。新建扩建校舍必须委托当地建设部门专门管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未经质检监督单位质检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999年4月1日“王桥中学厕所倒塌事故”发生后,地区教委和地区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中小学建筑物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迅速制订和完善中小学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明确各物业管理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监督各项物业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自身的职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将本辖区内的中小学建筑工程纳入监督管理。
第七章 党群组织
早在北伐战争时期,抚州地区的省立师范和省立中学就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联合会等组织。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了共产党、教育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有的学校还成立了民主党派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党群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学校实际,协助学校做了大量工作,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
一、学校中的中共组织
1926年,国民革命北伐军由赣南直进广昌、南丰、南城、宜黄。10月,北伐军攻克抚州城,随北伐军来抚州的中共党员陈奇涵、曾燕堂、钟赤心等,分别以北伐军总政治部特派员、北伐军第十四军政治部特派员和国民党赣东特派员的公开身份,开始在抚州筹建中国共产党组织。11月,抚州地区的第一个中共组织——中共临川支部成立。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大批先进的工农群众和优秀青年学生要求加入共产党。当时,临川的省立第三师范和省立第七中学有数十位学生先后被吸收为中共党员。12月,中共临川支部分别在省立第三师范和七中建立党小组。1927年1月,中共临川支部扩大为中共临川特别支部,省立三师和
七中党小组也随之扩大为党支部。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共组织在学校活动时间不长。此后至1949年5月,除宜黄县私立襄藩小学有3位教师于194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建立中共地下支部外,全区其他学校没有中共组织。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区中小学党员很少,没有单独成立中共组织,一般是几个学校,或学校与文教卫生机构联合成立党支部。1956年以后,学校党员人数逐渐增多,全区中小学开始单独成立中共基层组织。50年代末至70年代,全区完全中学、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和少部分城市完全小学先后建立了党支部;规模较小的初级中学和大部分城镇完全小学,因党员人数少,便几个学校联合建立党支部,有的则参加中学党支部活动。80年代以后,全区完全中学、乡(镇)初级中学和城镇完全小学都单独成立了党支部;农村小学则多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教育党支部。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3人组成;有的学校党员人数较多,支委会则由5人组成(即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宣传、统战委员各1人)。除少数学校设有专职党支部书记外,绝大多数学校的党支部书记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1990年,临川中学定为副县级单位,学校成立了党委会,党委下设若干个支部(年级、处室);这是全区中小学中唯一成立党委的学校。
1957年开始,全区的中等专业学校先后成立党支部。1958年,抚州工业专科学校、抚州农业专科学校、抚州师范专科学校和抚州地质专科学校,分别成立了党支部或党委会。1960年后,赣东大学和抚州农学院成立了党委会,由中共抚州地委领导分别兼任两校党委书记。1981年以后,全区的大部分中等专业学校先后成立党委会。2000年底,全区有高等院校4所(华东地质学院、抚州师范专科学校、江西医学院抚州分院、抚州广播电视大学)、中等专业学校7所(崇仁师范、南城师范、东乡师范、抚州经贸学校、江西中医药学校、抚州农业学校、江西文艺学校抚州分校),除文艺学校仍为党支部外,其他院校均建立了党委会。校党委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并以系(科)、处(室)为单位成立若干个党总支(或支部)。另外,全区大中专院校党委都建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纪委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共组织
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抚州地区和大多数县(市)教育局先后成立了党支部,少数县(市)教育局成立党总支,隶属于行署和县(市)政府机关党委(或总支)。
1977年,地区教育局成立党组。1984年机构改革后,各县(市)教育局也先后成立了党组,党组一般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分别由正、副局长兼任。党组下设局机关党总支(或支部)。
1990年后,地区和各县(市)教育局(委)先后单独成立党委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少数设专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大部分党委正、副书记分别由正、副局长(主任)兼任。同时,大多数党委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配纪委书记1人。党委下设局(委)机关党总支(或支部)、局(委)直属单位党支部若干个。
7—57 1977—2000年抚州地区教育局(委)历任党组(委)书记
7—58 1984—2000年各县(市)教育局(委)历任党组(委)书记
三、组织建设
学校党组织成立后,把发展党员,壮大党的队伍列为一项重要工作。50至70年代中期,由于受极左思想影响,对知识分子入党控制较严,全区学校党员人数很少。据统计,1965年,全区中小学只有党员795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13969人)的5.6%。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确认知识分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大大提高,学校党组织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了党的组织发展工作,重点吸收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优秀知识分子入党,学校党员人数逐渐增多。1979
年,全区中小学有党员2162人,占中小学公办教师总数(13883人)的15%。1990年以前,学校的建党对象,大中专院校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中学则只在教职员工中发展党员。1990年以后,一些中学开始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如广昌一中率先在高中学生中举办党训班,学制二年,1990年至1998年,共培训学生积极分子400余人次,通过培养,学生的政治思想素质显著提高,其中11位学生加入了党的组织。临川二中、崇仁二中等学校也开办了学生业余党校,并在学生中发展党员。为了加强党组织建设,学校十分重视对党员的教育,主要形式有:(1)开办业余党校;(2)举办短期培训班;(3)建立“三会一课”制度,即半月一次党小组会,一月一次支委会,二月一次党员大会,每季一次党课;(4)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从1981年开始,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并报上级党委予以表彰奖励;(5)民主评议党员,1988年以后,每年民主评议党员一次,广泛听取党内外意见,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
四、思想作风建设
新中国成立50年来,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进行了多次整顿,其中有3次规模大、影响深:(1)1957年的整风运动。1957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全区党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采取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形式,开展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风运动。后来,整风运动转为反右派斗争,并出现扩大化现象,误伤了一批党员和群众。(2)80年代的整党。1984年至1986年,全区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分期分批进行了整党。这次整党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学习文件,统一认识,重点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邓小平同志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的讲话《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闭幕词》,以及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上的报告《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等,纠正一切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的“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实现全党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第二阶段,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个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自己的缺点、错误进行自我批评及相互间的批评,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革命精神,纠正各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和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行为。第三阶段,制定措施,深入整改,纠正无组织无纪律的家长制、派性、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改变党组织的软弱焕散状况,养成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风气,形成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团结一致,生动活泼,纪律严明的局面。第四阶段,组织处理,党员登记,重点清查“文化大革命中”的“三种人”(即造反起家的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纯洁党的组织。党员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类型,凡合格、基本合格的党员,予以登记;经教育帮助仍基本不合格,但有转变决心和表现,愿意接受党考验的党员,暂缓登记;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标准,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不予登记。(3)“三讲”(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时间为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对象是地区教委和全区大中专院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步骤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思想发动,学习提高;第二阶段,自我剖析,听取意见;第三阶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第四阶段,认真整改,巩固成果。“三讲”教育期间,先后召开了教委机关和下属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座谈会、委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座谈会、县(市)教委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座谈会、重点中学校长和中小学(乡镇教办)负责人代表座谈会,向全区教育系统及地区大中专院校发出了征求意见函,并派出调查组赴崇仁、临川、南
城等地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教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联系全区教育改革和发展实际,认真查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写出剖析材料,并召开干部职工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随后制定整改方案,确定具体整改项目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任务。
为了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级各类学校积极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各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学习计划,建立了学习组织和制度。学习时间,一般为每周二、五下午,方式以个人分散自学为主、集体座谈讨论为辅,适当请有关领导或专家学者作辅导报告,有时利用寒暑假集中办学习班。为检验学习效果,有时还随机抽查个人学习笔记、集体学习讨论记录,进行书面考试。学习内容一般根据形势发展确定,每个时期的学习重点有所不同:1949年至1956年,主要学习《社会发展简史》,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1957年至1960年,主要学习马列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中共党史、《马恩列斯论共产主义》,毛泽东《实践论》、《矛盾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61年至1965年,主要学习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人民日报》和《红旗》杂志《关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总路线的建议》、《评苏共中央的公开信》、《中苏分歧的由来》《关于斯大林问题》等9篇重要文章。1966年至1976年8月,主要学习毛泽东“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重点学习《毛主席语录》、《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等。1977年至1980年,主要学习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文件。1981年至1989年,主要学习《邓小平文选》,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等。1990年以后,主要学习邓小平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江泽民在中共十四大上报告《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和十五大的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等。同时,结合教育战线实际,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以端正教育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同时,加强对党员的党风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督促党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履行党员义务,遵守党纪国法,协助上级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党员中违反党纪政纪、败坏党风的案件,重点查处利用职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建私房、超面积建住房、违规乱收费等案件,并对一些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了组织处理。
第二节 民主党派
新中国成立后,抚州地区大、中、小学先后有一些教职员加入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九三学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等民主党派组织。80年代前,由于其成员人数很少,学校没有单独成立基层组织,其成员均参加民主党派县(市)委的活动。80年代以后,学校民主党派
成员有所增加,有的学校单独成立了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并开展活动。据1997年统计,临川市区学校民主党派情况如下:(一)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29人,其中江西医学院抚州分院、临川中学等分别成立了农工党学校支部,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3人;(二)中国民主同盟盟员56人,其中抚州师专、临川中学、华东地院等分别成立了民盟学校支部,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3人;(三)九三学社社员17人,其中抚州师专、华东地院等分别成立了九三学社学校支社,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3人;(四)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党员7人,其中抚州师专成立了民革学校支部,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2—3人;(五)民主建国会会员2人,未单独成立学校基层组织。
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努力学习政治理论,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配合教育和卫生部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和卫生医疗咨询服务活动,发挥参政议政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统一祖国大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第三节 教育工会
一、组织建设
中国教育工会抚州地区委员会(副处级)成立于1988年3月19日,在中共抚州地委和江西省教育工会领导下工作,实行联合制、代表制,由所属县(市)教育工会、地直大专和中学工会自愿联合组成,其领导机构为地区教育工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系县(市)、地直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人;常委从委员中协商产生,领导全区12个县(市)教育工会和地直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工会工作。地区教育工会的职责是按照工会四项职能,做好教育系统工会各项工作,并配备了主席、副主席和办公室主任。1988年后,全区12个县(市)先后建立教育工会。1993年,全区12个县(市)教育工会主席,全部配备副科级专职干部担任。
学校工会组织于1951年开始建立,根据职工数量,各校建有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小组。1987年前,学校工会主席多由中层干部担任。1988年后,地直学校工会主席,都争取配同级党政副职干部担任,副职配同级中层正职干部担任。全区13所大中专院校工会主席,大多数配备同级党政副职干部担任。据2000统计,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有工会组织490个,会员32513人。
二、主要活动
1、开展思想教育。(1)进行爱党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如1991年,举行全区教工“党在我心中”演讲比赛。1991年至1996年,先后组织青年教师280人上井冈山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交流“教书育人”经验。(2)进行师德和“三育人”教育。如1989年10月,召开全区师德教育经验交流会;11月,组织“教书育人”演讲比赛;1990年3月,组织9名“教书育人”先进典型到各县(市)学校作巡回报告。(3)进行学雷锋、树新风教育。如1990年11月,在黎川县召开全区教职工学雷锋经验交流会。(4)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如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与地委宣传部、地区教委联合组织《教师法》知识竞赛。
2、表彰先进典型。(1)推荐“优秀教师世家”。临川一中许为良、崇仁一中陈若静等2人获全省“优秀教师世家”荣誉称号。(2)推荐先进教师典型。其中1994年被评为全国“三育人”先进个人1人,被评为全省“十大杰出青年教师”、省“五一”劳动奖章、省“新
长征突击手”2人。1995年,被评为全省“十佳青年教师”1人。1996年,被评为全国“三育人”先进个人1人,全国教育工会先进集体1个、全省“优秀工会干部”、“十佳工会主席”4人。1997年,被评为全省、全国“师德标兵”1人。
3、实行民主管理。(1)坚持教代会制度。1982年,南城县建立了县、社、校三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984年,全省教代会经验交流会在南城县召开,南城县民主管理学校、民主办教育的经验迅速在全区推广,各县(市)普遍建立了三级教代会制度,使教代会这一民主管理形式在学校得到巩固和坚持。(2)抓好民主管理典型。如1992年10月,在东乡县召开“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经验交流会;1994年11月,在临川县召开全区教代会经验交流会。
4、关心教职工生活。每年暑假,地区教育工会都组织一批优秀教师到庐山、北京、北戴河、海南等地休养。每年教师节,组织慰问教师,征求意见,帮助学校和教师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每年春节,给教师“送温暖”。1996年春节,临川市教育工会给57户教师“送温暖”,金额9.34万元;东乡县教育工会给教师“送温暖”,金额3.28万元。1994年,黎川县教育工会为120名获中级职称教师进行健康检查;宜黄县教育工会为县城8所中小学女教师进行妇科病普查;南丰县教育工会为全县教职工办住院医疗保险。
5、开展评比竞赛和联谊活动。(1)开展县(市)学校工会工作评比竞赛。1990年至2000年,地区教育工会每年对县(市)教育工会和地直学校工会工作,包括教书育人、组织建设、思想教育、民主管理、维护教职工权益等几个方面开展评比竞赛活动,评为先进者,县(市)授予“先进教育工会”,地直授予“先进教工之家”。(2)组织教育工会联谊活动。由地区教育工会倡议,1995年建立了抚州地区县(市)教育工会主席联谊会,选举了会长、副会长、理事,通过了《联谊会章程》,确定每季度在一个县开一次理事例会。1996年6月5日,又建立了抚州地直学校工会主席联谊会,确定每半年在一个学校开一次理事例会。
第四节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一、建团概况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1927年1月,中共临川支部在省立第三师范学校建立了抚州地区第一个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接着,又分别在省立第七中学和省立第三师范附属小学成立了共青团支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1957年7月,更名为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下简称共青团)。大中专院校和完全中学,50年代多为团总支,60年代后均为团委会,各系(科)为团总支,班级则为团支部。乡镇初级中学多为团总支,少数为团委会。小学均为团支部。团委会(总支、支部)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大中专院校的团委书记多为专职干部,少数由年轻党员教师兼任。中小学团委(总支、支部)书记,除少数配备专职干部外,多数由年轻党员教师兼任。大中专院校的系(科)和中学班级团总支(支部)书记,均由优秀学生党团员担任。“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大、中、小学校的共青团组织被“红卫兵”组织代替。70年代初,学校共青团恢复活动,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学校行政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系(科)、班级团总支(支部)同时接受班主任的指导。
地、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共青团员人数很少,一般没有单独成立共青团组织,其中
的团员多参加行署和县(市)政府机关团委(总支)活动。有时团员人数稍多,或成立教育局机关团支部,或建立局机关团小组,隶属行署和县(市)政府机关团委(总支)。1970年至1980年,地区教育局和局直属教研室、仪器站、电视大学管理站有近20位团员,单独成立了地区教育局团总支,下设3个团支部,隶属行署机关团委。90年代后,地区教育局(委)没有设立共青团组织。
二、团组织建设
(1)发展团员。按照团章规定的条件,做好发展新团员工作,不断扩大团的队伍。(2)开办业余团校,或举办学习班,组织团员和青年学习团的基本知识,总结交流共青团工作经验。(3)定期举行“团日”活动,过好团的组织生活。(4)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专题教育活动。如50年代的“怎样做一个名符其实的共青团员”、“热爱团徽”活动,70年代的“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80年代以后的“争先创优”活动。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共青团员。1985年,临川县一中高三(5)班团支部被团中央评为“最佳团日活动优胜单位”。
三、宣传教育活动
全区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团的组织围绕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团员和青少年学生的素质,开展了大量生动活泼、富有时代气息的宣传教育活动:
1、配合党的重大政治活动开展宣传教育。50年代初,全区学校团组织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积极参加“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宣传活动,动员团员和青年踊跃报名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同时,组织团员和青少年参加土地改革、民主改革、三反五反等宣传教育活动。60至70年代,组织团员和青年参加学习毛泽东著作活动,班班建立学习毛泽东著作小组,定期举办学习班,召开学习经验交流会,评选学习积极分子,形成学习毛泽东著作的热潮。80年代,组织团员和青少年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参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宣传教育活动。90年代,为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国”的战略决策,组织团员和青少年开展“五小”(小发明、小革新、小创造、小设计、小建议)活动。
2、积极开展“学雷锋,创三好”活动。1953年6月,毛泽东主席号召青少年做到“身体好、学习好、工作好”;1963年3月,又题词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全区学校共青团组织立即行动起来,利用广播、电影、墙报、主题团(队)会等,宣传毛泽东主席号召的重大意义,宣传雷锋的先进事迹,从60年代开始,30多年如一日地带领团员和青少年开展“学雷锋,创三好”活动。广大团员和青少年学雷锋、见行动,纷纷成立学毛泽东著作和学雷锋小组,发扬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深入大街小巷、车站商店,打扫环境卫生,参加公益劳动,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层出不穷。临川中学、南城一中、广昌一中等学校的一些团员和青少年自愿组成“送温暖小组”,长时间坚持为“五保户”、军烈属砍柴、挑水、扫地、洗衣被等,深受群众好评。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至1997年,全区中小学有6000多人被评为地区“三好学生”,近400人被评为省“三好学生”。
3、开展学习研究活动。各校共青团组织积极带领团员和青少年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古今中外著名政治家、科学家和英模人物发奋求学的事迹,宣传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激励团员和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努力攀登文化科学高峰。积极动员团员和青少年参加学科兴趣小组、学科竞赛和课外科技活动,开展专题学习研究,总结交流学习经验。还动员优秀学
生与学习困难学生结成“一帮一”对子,开展学习互助活动,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寻找学习差距,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4、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各校共青团组织经常利用节假日,带领团员和青年深入工厂、农村、街道、商店和连队,开展社会调查、咨询服务,参加公益劳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受到教育和锻炼。1985年,临川县二中获共青团中央授予的“开辟多种渠道,培养新型人才”奖旗。1987年,临川县荣山职业中学被团中央、全国学联评为实践教育活动先进集体。
第五节 中国少年先锋队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少年儿童的群众性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土地革命时期,抚州地区的几个苏区县(广昌、南丰、黎川、资溪、崇仁、宜黄、乐安)曾建立少先队组织,由共青团县委领导。参加少先队的年龄无明确界定,一般在8—15岁之间。少先队员都是有一定政治觉悟的出身贫苦家庭的少年儿童。入队时,只要自愿报名即可。各县苏维埃政府统一制发了少先队的队旗和袖章。少先队员一般备有梭标、马刀等武器。革命转入低潮后,少先队停止了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小学和初级中学普遍建立中国少年儿童队,吸收7—15岁的中小学生入队。1953年6月,更名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简称少先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全区学校少先队停止活动。1966年至1977年,“红小兵”组织取代少先队。1978年,恢复少先队。这以后,凡7—15岁的少年儿童,只要本人申请,即可成为少先队员。少先队一般以学校为单位成立大队部,配总辅导员1人,由校长指派。各班成立中队部,下设若干个小队,由班主任兼任辅导员。有的学校还聘请一些英模人物或离退休老干部担任校外辅导员。少先队有队章、队旗、队歌、队礼。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分别佩有袖章。少先队员佩戴红领巾。少年儿童入队时,要举行宣誓仪式,其口号是:“时刻准备着,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2000年6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少先队小干部任职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少先队组织要广泛设置队干部服务岗位,最大限度地为队员们创造参与实践的机会,提供锻炼成才的舞台,规定,今后少先队大、中、小队干部的任职,原则上小队、中队干部每届任期为一个学期,大队干部每届任期为一学年,队干部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长期以来,少先队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活动,主要有:(1)维护地方治安。土地革命时期,少先队在苏维埃政府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少年儿童站岗放哨,维护地方治安;配合红军赤卫队、游击队捉土豪,筹钱粮;接受军事训练,参加星期六义务劳动等。(2)开展“五爱”教育。50年代,全区学校少先队通过多种多样方式,如利用寒暑假举办“少年乐园”,讲形势,讲革命故事,讲远大理想,对少年儿童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激发他们“五爱”的热情。当时,许多少年儿童从小事做起,捐献自己的零花钱,购买飞机大炮,支持“抗美援朝”斗争。1955年后,全区各县城的初级中学少先队分别与学校附近的农业合作社建立固定联系,定期参加集体劳动和开展宣传活动。1956年,临川县初级中学少先队员参加拾禾穗劳动,拾得1112斤稻谷,卖给国家后,将所得款项购买新式农具和农业科学挂图送给农业社;金溪县初级中学少先队员拾禾穗得稻谷
11795斤,全部送给农业社,深受群众好评。1957年至1958年,全区少年儿童在学校支持下,兴办小工厂482个、小农场1320个、小饲养场209个,营造少年林920亩,植树656965株。(3)开展传统性教育活动。如每年的元旦、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七一”党的生日、“八一”建军节、9月10日教师节、“十一”国庆节等,各校少先队都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和庆祝活动。(4)开展“争当红花少年”和“红领巾读书”活动。80年代以后,全区学校少先队在少年儿童中广泛开展了“争当红花少年”和“红领巾读书”活动,引导他们学雷锋、创三好,鼓励他们面向未来,热爱科学,多读书,读好书,涌现了大量的好人好事。1981年,全区少年儿童利用荒地种植蓖麻119多万株。1982年,金溪县一中初二(1)班中队获团中央读书活动“创造杯”奖。1983年,乐安县敖溪一小五年级(1)班中队被团中央评为“红领巾读书”活动先进集体。1985年8月,金溪县浒湾中心小学年仅11岁的黄秋香,为抢救落水同伴献身,被评为优秀少先队员。(5)开展“做振兴江西小星星”活动。1987年后,全区广大少年儿童积极参加“做振兴江西小星星”活动,通过调查、访问、思考,提出了许多“振兴江西”方案,其中获省一等奖3人,二、三等奖8人,175人被评为省级“振兴星”队员。1989年,全区少先队员为抚州造纸厂拾交废纸14吨。(6)开展“创五星雏鹰行动”。1995年后,全区学校少先队积极参与“创五星雏鹰行动”,组织少年儿童开展以保护环境、提高公民环保意识为目的的“手拉手捡回一个希望,用小行动保护大地球”活动,孩子们从自身做起,自觉回收废弃物品,并把回收款项集中起来,用于创建手拉手环保小学。有的开展“手拉手助残”、“手拉手救困”活动,资助自己的小伙伴。1997年,全区少先队员“手拉手”结对数达48994对,其中16位同学被评为“全国手拉手好少年”。
第六节 学生会
学生会是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1926年,抚州地区大部分县城中学建立了学生会(或学生自治会),除围绕学生的学习、生活开展活动外,还配合当时的工农群众革命斗争,开展了很多宣传活动,如举行游行集会,进行街头演讲,排演进步话剧等。1930年,国民党为压制学生运动,制定了《学生自治会组织大纲》,规定学生组织需经当地国民党部批准,活动限于学校以内,并不得干涉学校行政。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大中专院校和普通中学先后成立了学生会组织。学生会一般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习、宣传、生活、文体、劳动部长若干人,由全校学生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1—2年。学生会在学校党组织、学校行政、上级学生联合会的领导和学校共青团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会在各班成立班委会,设班长1人,副班长1—2人,学习、宣传、生活、文体、劳动委员若干人,由全班学生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半年至一年。班委会在班主任的领导和团支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会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协助学校开展有益于学生学习的活动,帮助学生认真学好各门功课;2、组织学生轮流值日(值周),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3、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协助学校搞好食堂、寝室管理和校风校纪、环境卫生检查评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4、组织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参加勤工俭学和校内外公益劳动,活跃学生课外生活;5、协助共青团办好广播、墙报,做好学生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活
动,提高学生自治、自立、自强能力。
第七节 教育学术团体
一、教育学会
(一)、抚州地区教育学会。
新中国成立前,抚州地区未建立全区性教育学会组织。1963年4月,抚州专区教育学会成立,5月,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会机构瘫痪,学会活动中断。1980年6月19日,召开抚州地区教育学会第二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届理事会,学会活动全面恢复。1986年3月28日,召开抚州地区教育学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1990年3月,召开抚州地区教育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1997年6月13日,召开抚州地区教育学会第五次代表大会,会议围绕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这一主题进行了学术交流,并听取了赴天津、山东等地参观学习素质教育经验情况的报告。并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
1963年5月,抚州专区教育学会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学会章程,此后,对会章进行了适当修改。1997年6月13日第五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抚州地区教育学会章程》规定:抚州地区教育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研究教育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江西省教育学会和抚州地区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团结和带领全区广大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决策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全区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其主要任务是:①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深入研究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认识和掌握教育的客观规律;②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抓好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专题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优秀教师的先进教育教学经验;④举办形式多样的教育学术活动,组织教育科研成果的交流和评奖活动;⑤编印教育学术资料,经常与省内外学术团体取得联系,搞好教育科研的协作。地区教育学会采取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地区教育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举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讨论和修改会章,选举理事会,讨论并决定学会重大工作方针和任务。理事会是学会的领导机关,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产生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并由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学会工作安排;组织学术委员会等。根据工作需要,学会设名誉会长1名,由地区教委主任担任。地区教育学会的挂靠单位是地区教学研究室。地区教育学会活动经费主要由教育行政部门拨给,少量靠自办事业的收入、个人和团体的捐助。
地区教育学会成立30多年来,在普及教育科学理论,开展教育科学研究,进行教育学术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省教育学会2次、地区社联6次表彰奖励。
1、学习宣传教育方针政策。地区教育学会按照省、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采取报告会、培训班、研讨会等多种多样方式,组织广大会员和教育工作者重点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以及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方案》、《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行)》等,促进了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普及教育科学理论。1980年至1985年,地区教育学会组织教师学习苏霍姆林斯基的《谈校长工作经验》、《赞科夫教学论思想简介》、《教育学讲义》、《心理学广播讲座》、《教育学广播讲座》和中师《心理学》等书籍,组织全区中小学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系统学习了《教育学》和《心理学》,并由地区统一命题,进行了考试。1988年后,按照省教委和省教育学会的计划安排,组织全区完小校长以上教育行政干部和骨干教师学习《学校管理学》、《教育测量学》、《教育统计学》、《中小学素质教育学习资料汇编》,促进了教育理论知识的普及。
3、开展教育学术研究。1982年3月,地区教育学会成立了王安石教育思想研究小组,先后到宁波、南京、开封、北京等地调查访问,搜集资料,编印了《王安石教育思想研究资料》(近30万字),撰写了4篇学术论文,其中《三舍法——王安石改革教育的一项创举》、《学以致用是王安石教育主张的核心》和《略谈王安石的教育实践》等论文得到社会好评。
4、召开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地区教育学会恢复以来,召开学术讨论会近20次,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0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学术年会,中心议题是“如何遵循教育工作的客观规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四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1981年6月召开的学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座谈会;1987年1月召开的关于如何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研讨会;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区中小学法制教育研讨会;1993年10月、1996年11月召开的学科教学渗透德育研讨会;1999年12月召开的庆祝新中国成立50周年教育学术研讨会等。
5、举办学术讲座。1986年以来,地区教育学会与地区教研室先后邀请了中国科技大学、中央教科所、华东师大等省内外著名专家、学者30多人作专题学术报告30多次,参加听讲教师6000多人次。地区教育学会负责同志利用全区初中、小学校长培训班和中学教导主任会议的机会,作了30多次专题讲座,系统讲授了中小学德育概论、德育工作管理、教学工作管理、教育科学研究等,促进了全区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的开展。
6、重大纪念日活动。1990年以来,地区教育学会先后与地区社联、地区历史学会联合举办纪念鸦片战争150周年理论研讨会、全区中学生纪念鸦片战争150周年讲演比赛、“党在我心中”征文比赛、纪念辛亥革命80周年学术讨论会、纪念毛泽东同志90周年诞辰学术讨论会、纪念毛泽东同志100周年诞辰教育学术研讨会等一系列活动。
(二)抚州地区中小学各学科教学研究会(专业委员会)。
1991年,地区教育学会先后成立了中小学语文、数学、体育、政治、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艺术、教育管理、幼儿教育、复式教学等14个学科教学研究会,共有会员1670多人。这些学科研究会是地区教育学会和省教育学会相应学科教学研究会的团体会员,它们根据地区教育学会和省教育学会相应学科教学研究会的章程及自身特点,分别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本研究会的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地区中小学各学科教学研究会成立后,与地区和各县(市)教研室密切配合,从本地和本学科实际出发,积极组织会员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本学科专业知识技能,进行专题研究,开展教改实验、教师业务培训、教材教法研讨,举办优质课评比竞赛、优秀论文评选等。如语文教学研究会召开
了5次学术年会,举办了6次优质课评比竞赛,教改实验品种多,专题研究效果好。政治教学研究会认真组织教材教法培训,强化学校政治教研组建设,努力提高教学实效性。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教学研究会带领广大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实验教学和实践能力训练,发现和培养中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历史、地理教学研究会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两史一情”教育活动,编辑出版了乡土教材《抚州简史》《临川市暨邻县交通、旅游、经济导游图》。体育、艺术教学研究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多样的群众性文娱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艺术素养。复式教学研究会深入实际,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加强教学管理,帮助教师提高复式教学质量。1999年,各学科教学研究会停止活动。2000年6月,成立抚州地区教育学会中学教育管理、小学教育管理、幼儿教育、中学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小学语文、数学、复式教学、中小学体育和中小幼艺术教学等17个专业委员会,作为教育学会内设机构,继续组织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二、抚州地区电化教育学会
抚州地区电化教育学会成立于1989年6月,是全区电教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抚州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电教工作者,为发展抚州地区电教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作出贡献。其主要任务是:①宣传贯彻党的电教方针和政策,适应抚州地区深化教育改革的需要,因地制宜,有步骤地加速发展全区电教事业;②加强电教科学、电教理论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发展同有关学术团体、科教工作者的联系;③举办各种形式的电教理论和电教技术培训班、讲习会、报告会,提供电教技术服务;④组织评估、鉴定和推广电教成果;⑤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电教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地区电教学会有会员120人。1989年6月15日,在临川县一中召开了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由39人组成的首届理事会,挂靠单位为地区电教馆。根据工作需要,学会设电教研究部、技术管理部、电教教材制作部、会刊《赣东电教》编辑部,并成立了中学英语、计算机教育软件、小学语文、小学数学、投影电教教材等5个研究小组,成员50余人。
地区电教学会成立以来,召开学术研讨会5次,交流论文100多篇。邀请江西师大传播系主任魏奇教授等专家来抚州讲学,举办培训班3次。学会每年都组织全区性电教优质课评比活动,并选送一批电教优质课参加国家和省评比竞赛,其中26节获省以上奖励。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电教学会积极配合地区电教馆,发展卫星教育事业,依托教育电视网络,开展电视教育,提高卫星教育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如由赣东教育电视台摄制的大型电视教学片《栽桑养蚕实用技术》(10集,300分钟),通过省农业厅专家组评审,并在全省推广应用。在1998年10月全国教育电视节目交流评比中,此片获三等奖。
三、抚州地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
抚州地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于1989年5月18日召开成立大会,讨论通过了《抚州地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22人),下设实验室管理和物理、化学、生物、小学实验教学研究等5个组。挂靠单位为地区教育技术装备站。抚州地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是全区教学仪器系统和中小学实验教师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抚州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省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的业务指导。其任务是:①负责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联系,承担其委托的有关研究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实验教学;②协同
有关部门搞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③以实验教学为中心,组织会员调查研究,探索规律,改进方法,总结经验,撰写论文,推广成果,促进改革;④积极开展教具制作、改革、维修活动;⑤举办培训班,提高实验教学人员的素质;⑥代表会员的正当利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抚州地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成立10多年来,开展的主要活动有:(1)组织论文评选。为推动全区中小学实验教学,研究会每年举办1次全区性实验教学论文评选,共收论文600多篇,其中获省优秀论文奖23篇。(2)组织教师自制教具,每四年举办1次自制教具评选活动。1991年,发动全区教师因地制宜,利用废旧材料,自制理、化、生等教具,研究会从中选送了60余件参加省自制教具展览,其中获省一等奖1件、二等奖2件、三等奖3件。1995年,又组织全区教师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不仅促进了实验教学,而且参加国家、省自制教具展览取得优异成绩,在送省参评的8件教具中,有5件获奖;在国家教委举办的第四届自制教具评选中,乐安县二中董德珍老师制作的《多功能静电演示箱》获一等奖(这是江西省送京参评的5件教具中,唯一的一等奖)。(3)办好内部刊物。为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会创办了内部刊物《实验教学研究》和《教学仪器简讯》。
四、抚州地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
抚州地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是全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抚州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也是江西省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团体会员。其宗旨和任务是:团结和组织本地区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科技辅导员、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单位、人士,积极向青少年普及科学技术知识,进行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教育,组织和辅导青少年开展科技活动,大力开发青少年的创造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使之成为具有创造精神的高素质的科技后备人才,为促进全民族科技文化素质的提高而奋斗。抚州地区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成立于1982年2月27日,挂靠单位是地区科技协会。1998年6月30日改名为抚州地区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挂靠单位改为地区教委。协会成立18年来,参加了国家教育部、中国科协、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体育总局等单位联合主办的每年一届的青少年0林匹克信息学(计算机)竞赛,每两年一届的青少年发明创造比赛和科学讨论会(逢双年)、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探索活动(逢单年),以及不定期举办的科技教育论文和青少年科学幻想绘画竞赛等全国性的科技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据统计,18年来,全区青少年创造发明获奖项目达357项(其中获地区奖272项,省级奖73项,国家级奖12项),有201篇科学论文获奖(其中地区级奖165篇,省级奖32篇,国家级奖4篇),925名青少年获计算机0林匹克竞赛奖(其中获地区级奖688名,省级奖223名,国家级奖14名),366名青少年获生物与环境科学探索奖(其中获地区级奖226名,省级奖82名,国家级奖17名),58名青少年获科学幻想绘画奖(其中获地区级奖29名,省级奖102名,国家级奖19名)。1990年至1993年,抚州地区连续三年在全省青少年科技发明中名列前茅,一等奖占全省一等奖总数的三分之一;1996年至1998年,连续三次夺得全省青少年计算机0林匹克竞赛团体总分第1名;1995年至1997年,连续两届荣获全国青少年生物百项科技活动优秀组织奖;1998年先后荣获第九届全国青少年发明创造和科学讨论会优秀组织奖、全国青少年科技活动先进集体。2000年5月,又获第十届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组织奖。
第八节其他党群组织
一、中国国民党
民国时期,全区较大的中等学校成立了国民党组织。一般以学校为单位成立国民党区分部,设书记1人,委员2人,多系上级委派,直属国民党县党部。其主要任务是扩充组织,进行宣传,培训党员,秘密监视进步师生等。解放前夕,学校国民党组织自行瓦解。
二、中国三民主义青年团
民国时期,全区各中等学校均成立了三青团组织,多是集体入团。一般以学校为单位成立三青团区队,下设若干分队,设区(分)队正、副队长。1947年,国民党与三青团合并,三青团员全部转为国民党员。三青团由国民党控制,聘请党、政、军头目为教官,经常进行团员集训,灌输封建法西斯思想。解放前夕,学校三青团组织自行瓦解。
三、中国童子军
民国时期,全区小学均建立了童子军组织,设童子军教程,在课内外进行操练。参加童子军的学生,穿戴佩有童子军标志的服装,备有简单的绳、棍、刀、斧等器械。抗战时期,县城中心小学设有专职童子军教练,开展防空救护等训练。对童子军的训练管理,特别强调纪律,其条规、戒律有11种76条之多。解放前夕,学校童子军组织自行解散。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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