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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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84
颗粒名称: 待遇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清朝末年,师范学堂学生,除私费生“自备资斧”外,一律免收学费,称官费生。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待遇 清朝末年,师范学堂学生,除私费生“自备资斧”外,一律免收学费,称官费生。
   民国时期,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公费生免纳学费,并供给膳宿费用,但入学时,必须交保证金,毕业时发还。
   1942年,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清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规定,全区师范学校约有5%的优秀生获得奖学金。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规定师范生一律公费,并取消入学保证金。1959年,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抚州师范学生每人每月发给助学金9.5元。1978年增至每人每月13元,其中11元为伙食费,2元由学校掌握,用于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补助。1990年,全区三所师范助
  学金每人每月27—35元之间,其中15%由学校掌握,用于生活补助和奖励“三好学生”等。
   去向清末规定,师范官费生,毕业后回本州、县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本科(即中师)6年内,简师3年内不得转行。否则,学校将追回该生在校时享受的一切费用。
   民国时期,政府规定:中师毕业生需尽三年义务,以后按学校验证《服务手册》请政府推荐,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政府和学校均不包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师范毕业生一律由政府统一安排,分配工作,绝大多数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少部分从事行政工作。1956年,临川师范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师范学校。1978年至1980年,三所师范毕业生有相当部分分在初中任教;1983年后,一般不再分配至中学任教,统一分在小学任教。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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