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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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83
颗粒名称: 学籍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1
摘要: 1999年11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统一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的通知》,规定三所师范学生的学籍由地区教委大中专教育科统一管理。并对成绩考核、复学、退学、转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学籍管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按《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4个月内,谓之试学。在试学期间细察其资性品行实在相宜者,始准留学。
   民国时期,省立第三师范、南城乡村师范等校根据1935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及毕业”的规定执行:师范入学资格为初中毕业生,简师或初师入学资格为高小毕业生,均须经试验及格;学生学期或学年考试成绩及格,如转学其它师范学校,须请求学校发给转学证书;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得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休学期满,可请求复学,编入与原学期或学年衔接的学级;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经保证人证明确实理由正当者,可请求准于退学;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或会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临川师范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及学业、操行成绩评定等,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执行。
   1964年,抚州师范执行《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规定》,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含算术)、教育学、物理、化学等科,其余科目为考查科目,考试成绩计入升留级标准。
   1982年9月,三所师范执行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和毕业成绩,采取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操行考核,主要根据《师范生守则》与“五讲四美”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的实际表现。《条例》还对升留级、补考、毕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以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9年11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统一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的通知》,规定三所师范学生的学籍由地区教委大中专教育科统一管理。并对成绩考核、复学、退学、转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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