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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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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81
颗粒名称:
学生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3
摘要:
入学师范学校主要通过考试录取新生。清末,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初创时,入学学生多是贡禀增附监生,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品德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入学师范学校主要通过考试录取新生。清末,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初创时,入学学生多是贡禀增附监生,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品德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
1912年,教育部颁发《师范学校规程》,抚州初级师范对预科及本科入学之资格,作了新规定:高等小学毕业生,或年14岁以上同等学力者得入预科;预科毕业,年在15岁以上与有同等学力者得入本科第一部;中学毕业,年在17岁以上有同等学力者得人本科第二部。
1922年,教育部公布新学制,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六年,招收高小毕业生,并得单设二或三年的师范学校(班),招收初中毕业生,俗称后师。
1927年,省立第三师范并入省立七中,其中附设师范科,招收初中毕业生。
1936年,省立十二中改为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设师范班1个,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三年。1942年,增设简师班4个,招收高小毕业生,修业四年。以后,全区大部分中学陆续开办简易师范班,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入学。
新中国成立后,师范学校招生由省统一领导,分行(专)署、市进行。普通中师招收初中毕业生,简师(含初师)招收高小毕业生,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方能录取入学,入学年龄需达15周岁以上。
1955年起,临川师范曾试行过对少数优秀生免试,保送入学办法。
“文化大革命”后期(1970—1976),抚州师范(中间曾改名抚州地区五七教育学校),招收下放或回乡劳动两年以上知识青年,称之为工农兵学员,办法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公社审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977年,抚州地区的师范学校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1980年开始,三所师范每年用招生指标的30%招收民办教师,通过考试择优录取。1982年起,抚州地区三所师范一律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并把指标分配到县(市)。
学籍管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按《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4个月内,谓之试学。在试学期间细察其资性品行实在相宜者,始准留学。
民国时期,省立第三师范、南城乡村师范等校根据1935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及毕业”的规定执行:师范入学资格为初中毕业生,简师或初师入学资格为高小毕业生,均须经试验及格;学生学期或学年考试成绩及格,如转学其它师范学校,须请求学校发给转学证书;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得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休学期满,可请求复学,编入与原学期或学年衔接的学级;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经保证人证明确实理由正当者,可请求准于退学;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或会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临川师范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及学业、操行成绩评定等,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执行。
1964年,抚州师范执行《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规定》,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含算术)、教育学、物理、化学等科,其余科目为考查科目,考试成绩计入升留级标准。
1982年9月,三所师范执行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和毕业成绩,采取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操行考核,主要根据《师范生守则》与“五讲四美”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的实际表现。《条例》还对升留级、补考、毕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以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9年11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统一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的通知》,规定三所师范学生的学籍由地区教委大中专教育科统一管理。并对成绩考核、复学、退学、转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待遇清朝末年,师范学堂学生,除私费生“自备资斧”外,一律免收学费,称官费生。
民国时期,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公费生免纳学费,并供给膳宿费用,但入学时,必须交保证金,毕业时发还。
1942年,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清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规定,全区师范学校约有5%的优秀生获得奖学金。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规定师范生一律公费,并取消入学保证金。1959年,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抚州师范学生每人每月发给助学金9.5元。1978年增至每人每月13元,其中11元为伙食费,2元由学校掌握,用于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补助。1990年,全区三所师范助
学金每人每月27—35元之间,其中15%由学校掌握,用于生活补助和奖励“三好学生”等。
去向清末规定,师范官费生,毕业后回本州、县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本科(即中师)6年内,简师3年内不得转行。否则,学校将追回该生在校时享受的一切费用。
民国时期,政府规定:中师毕业生需尽三年义务,以后按学校验证《服务手册》请政府推荐,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政府和学校均不包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师范毕业生一律由政府统一安排,分配工作,绝大多数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少部分从事行政工作。1956年,临川师范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师范学校。1978年至1980年,三所师范毕业生有相当部分分在初中任教;1983年后,一般不再分配至中学任教,统一分在小学任教。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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