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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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80
颗粒名称: 教师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清末和民国时期师范教师主要采用聘任制,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采用任命制。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来源清末和民国时期师范教师主要采用聘任制,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采用任命制。
   清末,抚州府初级师范学堂以及抚州、东乡、崇仁等师范传习所的教员,主要聘任国内师范学堂和高等学堂毕业生、归国留学生等,如临川府立师范传习所,有教员4人,其中高等学堂毕业生1人,附生2人,贡生1人。
   民国初年,《师范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教员,以经检定合格者充任,但当时并未实行。1932年,江西省政府公布《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任职暂行规程》,对师范学校教员的任职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此后,应聘条件很严,从1935年开始,遵照部颁《中等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定》,地区举办师范学校教师资格检定。从1942年起,每年举行师范教员试验检定一次。
   新中国成立初,抚州专署接管临川师范学校,采取“维持现状,继续开学”的方针,原有教师全部留用。以后,按国家计划和江西师范教育发展情况,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当年大专院校及教师培训班毕业生中,挑选部分人员直接分配到师范学校或附设在中学的简师班任教。同时,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管理范围,由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派遣。“文化大革命”期间,抚州师范70名教员仅留18人,其余下放农村劳动。1977年,开办抚州师范南城、崇仁、东乡三所分校,其教师先由所在县抽调中学教师和“文化大革命”中大学毕业的工农兵学员充任。以后,师范学校的教师主要从大专应届毕业生中补充,也留了一部分本校的优秀中师毕业生。90年代后期,这些留校的学生或经过离职培训,或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大多达到专科或本科学历。2000年,全区三所师范学校共有教工342人,其中专任教师247人,有讲师以上职称的154人,占专任教师的62.3%。
   工资和福利清末,抚州府立初级师范学堂、师范传习所教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月薪制,但俸额无统一规定。
   民国初年,抚州地区师范学校教员工资待遇实行时薪制、月薪制并存。1930年,省政府规定,师范学校教员月薪与中学同。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每周任课21小时,月薪144元;简易师范
  学校专任教员每周任课23小时,月薪126元;兼任教员,师范学校每小时1.44元,简易师范每小时1.26元。1941年后,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立中学、师范教员支薪标准》,南城乡村师范教员每月最高160元,最低115元;省立临川简师教员每月最高160元,最低126元。
   1945年,省政府颁发《江西省立中学校校长教员支薪等级及年功加俸办法》,全区师范学校及中等学校的专任教员月薪最高260元,最低140元,并实行年功加俸。1947年,省政府规定:省立师范学校教员薪额比照省立中学教员待遇提高25%,年功晋级达到各类规定之最高级无可再晋时,如服务成绩优良者,酌给奖状或一个月之薪额的一次性奖金。但因物价飞速上涨,教职员薪俸已无法用国民政府货币发给,不得已以食米计算,教员生活极为艰苦。
   民国时期,对教职员工福利曾有过一些规定,如1940年7月公布《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44年6月公布《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条例》和《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1948年修订公布《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抚州地区几所师范学校、简易师范学校按照这些条例规定,发给教师退休金和抚恤金。
   新中国成立后,临川师范教职员工工资全年按12个月发给。1950年5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工暂行工资标准》,该校教员每月工资为二机大米380—480斤;后改米为分,试行工资分值制,该校教师每月为210—308分。每月按《江西日报》公布的分值发给工资。1955年,改工资分值制为货币工资制,每一工资分约等于新发人民币0.225元,即师范学校教员每月工资约为47—69元。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全区师范学校教员的月平均工资增长20%。1959年、1960年、1963年,全区师范学校教员分别有4%、25%、50%增加一级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抚州师范学校教工工资多次调整提高。1977年、1978年和1979年,调资面为40%。1981年,全区三所师范教工工资普遍提升一级,近30%的提升两级。1985年,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的工资改革制度,调资面100%。1988、1989年,全区三所师范一批教师被评为高级讲师、讲师,并相应增加了工资。此外,还享有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差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年终奖等。90年代,师范学校的教工又多次增加工资。
   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每年拨给师范学校相当于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作为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教职工的困难补助。1981年前,是基本工资总额的2.3%,以后为2.7%。教职工都享受公费医疗、假期工资、探亲假及公伤、离休、退休的生活待遇以及死亡抚恤等福利,女教员享有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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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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