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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教师与学生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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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79
颗粒名称:
教师与学生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4
摘要: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师范毕业生一律由政府统一安排,分配工作,绝大多数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少部分从事行政工作。1956年,临川师范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师范学校。1978年至1980年,三所师范毕业生有相当部分分在初中任教;1983年后,一般不再分配至中学任教,统一分在小学任教。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一、教师
来源清末和民国时期师范教师主要采用聘任制,新中国成立后主要采用任命制。
清末,抚州府初级师范学堂以及抚州、东乡、崇仁等师范传习所的教员,主要聘任国内师范学堂和高等学堂毕业生、归国留学生等,如临川府立师范传习所,有教员4人,其中高等学堂毕业生1人,附生2人,贡生1人。
民国初年,《师范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教员,以经检定合格者充任,但当时并未实行。1932年,江西省政府公布《省立中等学校教职员任职暂行规程》,对师范学校教员的任职资格和任用作出了规定。此后,应聘条件很严,从1935年开始,遵照部颁《中等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定》,地区举办师范学校教师资格检定。从1942年起,每年举行师范教员试验检定一次。
新中国成立初,抚州专署接管临川师范学校,采取“维持现状,继续开学”的方针,原有教师全部留用。以后,按国家计划和江西师范教育发展情况,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当年大专院校及教师培训班毕业生中,挑选部分人员直接分配到师范学校或附设在中学的简师班任教。同时,教师列入国家干部管理范围,由教育行政部门调配、派遣。“文化大革命”期间,抚州师范70名教员仅留18人,其余下放农村劳动。1977年,开办抚州师范南城、崇仁、东乡三所分校,其教师先由所在县抽调中学教师和“文化大革命”中大学毕业的工农兵学员充任。以后,师范学校的教师主要从大专应届毕业生中补充,也留了一部分本校的优秀中师毕业生。90年代后期,这些留校的学生或经过离职培训,或参加函授、自学考试,大多达到专科或本科学历。2000年,全区三所师范学校共有教工342人,其中专任教师247人,有讲师以上职称的154人,占专任教师的62.3%。
工资和福利清末,抚州府立初级师范学堂、师范传习所教员的工资待遇,实行月薪制,但俸额无统一规定。
民国初年,抚州地区师范学校教员工资待遇实行时薪制、月薪制并存。1930年,省政府规定,师范学校教员月薪与中学同。师范学校专任教员每周任课21小时,月薪144元;简易师范
学校专任教员每周任课23小时,月薪126元;兼任教员,师范学校每小时1.44元,简易师范每小时1.26元。1941年后,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国立中学、师范教员支薪标准》,南城乡村师范教员每月最高160元,最低115元;省立临川简师教员每月最高160元,最低126元。
1945年,省政府颁发《江西省立中学校校长教员支薪等级及年功加俸办法》,全区师范学校及中等学校的专任教员月薪最高260元,最低140元,并实行年功加俸。1947年,省政府规定:省立师范学校教员薪额比照省立中学教员待遇提高25%,年功晋级达到各类规定之最高级无可再晋时,如服务成绩优良者,酌给奖状或一个月之薪额的一次性奖金。但因物价飞速上涨,教职员薪俸已无法用国民政府货币发给,不得已以食米计算,教员生活极为艰苦。
民国时期,对教职员工福利曾有过一些规定,如1940年7月公布《学校教职员养老金及抚恤金条例》及其《实施细则》;1944年6月公布《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条例》和《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1948年修订公布《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抚州地区几所师范学校、简易师范学校按照这些条例规定,发给教师退休金和抚恤金。
新中国成立后,临川师范教职员工工资全年按12个月发给。1950年5月,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教职工暂行工资标准》,该校教员每月工资为二机大米380—480斤;后改米为分,试行工资分值制,该校教师每月为210—308分。每月按《江西日报》公布的分值发给工资。1955年,改工资分值制为货币工资制,每一工资分约等于新发人民币0.225元,即师范学校教员每月工资约为47—69元。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全区师范学校教员的月平均工资增长20%。1959年、1960年、1963年,全区师范学校教员分别有4%、25%、50%增加一级工资。“文化大革命”期间,抚州师范学校教工工资多次调整提高。1977年、1978年和1979年,调资面为40%。1981年,全区三所师范教工工资普遍提升一级,近30%的提升两级。1985年,实行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4个部分组成的工资改革制度,调资面100%。1988、1989年,全区三所师范一批教师被评为高级讲师、讲师,并相应增加了工资。此外,还享有粮食差价补贴、副食品差价补贴、教龄补贴、班主任补贴、洗理费、书报费、年终奖等。90年代,师范学校的教工又多次增加工资。
遵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每年拨给师范学校相当于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作为兴办集体福利事业和教职工的困难补助。1981年前,是基本工资总额的2.3%,以后为2.7%。教职工都享受公费医疗、假期工资、探亲假及公伤、离休、退休的生活待遇以及死亡抚恤等福利,女教员享有产假待遇。
二、学生
入学师范学校主要通过考试录取新生。清末,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初创时,入学学生多是贡禀增附监生,年龄在18岁以上,30岁以下,“品德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
1912年,教育部颁发《师范学校规程》,抚州初级师范对预科及本科入学之资格,作了新规定:高等小学毕业生,或年14岁以上同等学力者得入预科;预科毕业,年在15岁以上与有同等学力者得入本科第一部;中学毕业,年在17岁以上有同等学力者得人本科第二部。
1922年,教育部公布新学制,师范学校修业年限为六年,招收高小毕业生,并得单设二或三年的师范学校(班),招收初中毕业生,俗称后师。
1927年,省立第三师范并入省立七中,其中附设师范科,招收初中毕业生。
1936年,省立十二中改为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设师范班1个,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三年。1942年,增设简师班4个,招收高小毕业生,修业四年。以后,全区大部分中学陆续开办简易师范班,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入学。
新中国成立后,师范学校招生由省统一领导,分行(专)署、市进行。普通中师招收初中毕业生,简师(含初师)招收高小毕业生,经考试、政审、体检合格,方能录取入学,入学年龄需达15周岁以上。
1955年起,临川师范曾试行过对少数优秀生免试,保送入学办法。
“文化大革命”后期(1970—1976),抚州师范(中间曾改名抚州地区五七教育学校),招收下放或回乡劳动两年以上知识青年,称之为工农兵学员,办法是“自愿报名,群众推荐,公社审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977年,抚州地区的师范学校恢复文化考试、择优录取的招生制度,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1980年开始,三所师范每年用招生指标的30%招收民办教师,通过考试择优录取。1982年起,抚州地区三所师范一律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并把指标分配到县(市)。
学籍管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按《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抚州初级师范学堂学生入学4个月内,谓之试学。在试学期间细察其资性品行实在相宜者,始准留学。
民国时期,省立第三师范、南城乡村师范等校根据1935年教育部公布的《师范学校规程》中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及毕业”的规定执行:师范入学资格为初中毕业生,简师或初师入学资格为高小毕业生,均须经试验及格;学生学期或学年考试成绩及格,如转学其它师范学校,须请求学校发给转学证书;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得请求休学一学期或一学年,休学期满,可请求复学,编入与原学期或学年衔接的学级;学生因身体或家庭特殊情况,经保证人证明确实理由正当者,可请求准于退学;学生修业年限期满,毕业成绩及格或会考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临川师范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及学业、操行成绩评定等,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规程》执行。
1964年,抚州师范执行《江西省全日制中小学学生学业、操行成绩考查暂行规定》,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含算术)、教育学、物理、化学等科,其余科目为考查科目,考试成绩计入升留级标准。
1982年9月,三所师范执行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西省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成绩两个方面。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和毕业成绩,采取考试、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操行考核,主要根据《师范生守则》与“五讲四美”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的实际表现。《条例》还对升留级、补考、毕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以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9年11月,地区教委下发《关于统一管理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学籍的通知》,规定三所师范学生的学籍由地区教委大中专教育科统一管理。并对成绩考核、复学、退学、转学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待遇清朝末年,师范学堂学生,除私费生“自备资斧”外,一律免收学费,称官费生。
民国时期,省立南城乡村师范学校公费生免纳学费,并供给膳宿费用,但入学时,必须交保证金,毕业时发还。
1942年,根据省政府颁发的《江西省清寒优秀师范生奖学金办法》规定,全区师范学校约有5%的优秀生获得奖学金。
新中国成立后,省政府规定师范生一律公费,并取消入学保证金。1959年,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抚州师范学生每人每月发给助学金9.5元。1978年增至每人每月13元,其中11元为伙食费,2元由学校掌握,用于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补助。1990年,全区三所师范助
学金每人每月27—35元之间,其中15%由学校掌握,用于生活补助和奖励“三好学生”等。
去向清末规定,师范官费生,毕业后回本州、县从事小学教育工作,本科(即中师)6年内,简师3年内不得转行。否则,学校将追回该生在校时享受的一切费用。
民国时期,政府规定:中师毕业生需尽三年义务,以后按学校验证《服务手册》请政府推荐,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政府和学校均不包分配。
新中国成立后,全区师范毕业生一律由政府统一安排,分配工作,绝大多数从事小学教育工作,少部分从事行政工作。1956年,临川师范的毕业生可以报考高等师范学校。1978年至1980年,三所师范毕业生有相当部分分在初中任教;1983年后,一般不再分配至中学任教,统一分在小学任教。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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