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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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23
颗粒名称: 领导管理体制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2
摘要: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书院改学堂,全区2所中学堂由省督抚兼管。90年代起,全区中小学正副校长的任免、管理调配做法不一,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的由县委宣传部审批。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清末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书院改学堂,全区2所中学堂由省督抚兼管。学堂监督由府地方官兼任。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根据清政府颁发的癸卯学制规定,省设学务处管辖中学堂,又设学政负责学堂考核事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撤销学务处,改设提学使司,设提学使1人,统辖全省教育工作,内设学务公所为办公机关,分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图书、会计等6课,中学堂由普通课管理。宣统三年(1911年),中学堂一律归提学使直辖。
   民国时期 1912年,中学堂改为中学校,由省教育司管辖。抚州中学和建昌中学,由两府聘任校长。1913年,废府、州、厅制,悉改为县,公立中学校长多由地方官保荐,省教育司加委。1914年,抚州中学和建昌中学改为省立中学,校长由省教育司直接委任。1917年,省教育司改教育厅,中学归省教育厅管辖。1926年,北伐军攻下南昌,组织江西省政务委员会,省立中学由省政务委员会直接管辖,并由政务委员会派员维护,负临时保管之责。1927年春,省立第七中学和省立第三师范合并为临川中学,改校长制为委员制。是年11月,恢复校长制。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省或市县管辖的中学,分别称省立或市县立中学,由两县以上合设者称联立(共立)中学;私人或团体设立者,称为私立中学;外国教会设立者,也属私立中学。中学的设立、变更或停办,由省教育厅呈教育部备案,其余须经省教育厅核准,转呈教育部备案。省立中学校长,由省厅直接委任;市(县)立中学校长,由市(县)选荐合格人员呈由省厅委任;私立中学校长,由校董事会选聘合格人员,呈由市(县)转呈省教育厅核准备案。中学校长以专任为原则,负责学校组织、行政工作。省厅每年颁布中学校历。联立中学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由各县教育局长(未设局者由县政府管教育的科长或县督学)兼任。
   1939年,根据省政府发布的训令,全区县立中学以县政府为主管机关,受县教育局(科)直接监督,县督学负责督察指导。县私立中学的呈报、呈请事项,由县政府核转,并受所在地督学督导。中学由省厅统一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分(1)学校行政状况;(2)经费状况;(3)训导状况;(4)教学概况;(5)体育与卫生状况等。依据五项内容分甲、乙、丙、丁四等进行评定,并奖惩。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5月,抚州解放后,根据《江西教育改革方案》规定,省立临川中学由省直接领导,后由省委托专署领导;各县立中学(含私立中学)由县政府领导。中学校长由县政府或专署提名,省文教厅加聘。中学经费分配、学费收缴、招生计划、学籍变更等,均由省文教厅直接审批。
   1951年12月16日,专署教育科下发《呈请任免中等学校校长及副校长的通知》,规定中学校长、副校长均应呈请专署教育科审查任免。
   1952年秋,试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省立中学由省文教厅统一领导,其设立、变更和停办,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市县所在中学,由省文教厅委托专署、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1954年8月,省教育厅制定《关于中等学校分工的初步意见》,对省、专署、县(市)三级政府教育部门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省贯彻中央的有关法规,制订补充措施、发展规划,负责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免,师资培养,学籍管理,高中毕业证书的审核、验印等;专署直接领导所在地的中学,定期检查学校工作,掌握任免以外的人事调配,具体组织教师在职学习,
  按期批复全区中学计划与总结,批复辖区内各中学一般请示事项;县(市)具体领导所在地中学教师的政治学习和师生社会活动,向省、专(市)提出任免中学行政领导干部及教师的意见,批准辖区内中学生的奖惩事项,但重大处分,如退学、开除等应报省教育厅及行(专)署备查,接受省的委托,具体分配省划拨给中学的经费,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向行(专)署提出关于中学发展、基本建设、校舍及各项设施的改进建议,负责初中毕业证书的审核和验印。
   1956年12月,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教育系统干部管理问题的初步意见》,全区完中校长、副校长由省教育厅协助省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动,由省委批准后,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完中教导主任、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由当地党委管理,其调配、提拔和调动,教育部门征得当地党委同意后方可办理。
   1963年,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区中学实行分级管理: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完中一般由省教育厅管理。中学校长、教导主任、总务主任的任职、调配、处分,初中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办理,完中由省人民委员会办理。全日制中学的设置、迁移或停办,须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中学编制员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编制委员会批准后统一下达。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初中、小学戴帽初中大量发展,农村中学大部分由县、公社领导管理,戴帽初中班多由公社、大队领导管理。1971年1月,省革委会批转政治部教育组《关于加强学校干部、教师管理的意见的报告》,规定:中学革委会正副主任,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市)党委任免,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协同组织部门进行管理;中学的中层干部,如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后勤组正副组长,按隶属关系,由县(市)以上教育局(组)任免。
   1977年11月,根据省文教办公室通知,全区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市)委任免;中学政工、教务、后勤组(处)负责干部,分别由县(市)教育组(局)任免;中学正副校长,由县(市)以上教育组(局)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同管理。
   1978年9月,试行教育部重新修改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中学,原则上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公社办的中学,在县的统一领导下,由公社管理。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行署决定对全区农村学校实行县、乡两级管理,县、乡、村三级办学的管理体制。乡(镇)主办主管农村一般初中,县主办主管普通高中、完中,在经济条件较好和教育事业发达的乡,高、完中也可以由县、乡或几个乡联办共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具体任务落实到乡(镇)。1986年5月,省要求县一级要精政放权,经费实行县乡(镇)包干,人事和教学的管理主要由县掌握。
   90年代起,全区中小学正副校长的任免、管理调配做法不一,有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有的由县委宣传部审批。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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