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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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10319
颗粒名称: 学籍管理
分类号: G527.562
页数: 1
摘要: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地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县(市)教育局教育股协助并监督,学校具体执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县(市)教育局教育股负责,报地区教育局普教科备案,学校具体执行。并对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籍变更的申报审批等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关键词: 教育事业 概况 抚州地区

内容

根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钦定中学堂章程》规定,各中学堂设立“学生名籍履历”、“学生受学之登记簿”、“学生学业成绩之登记簿”及“学生考试之登记簿”等,对学生实行管理。
   1912年,各中学校执行教育部颁发的《中学校令施行规则》,学生课程修业完毕并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凡有以下各款之一者,校长命其退学:一、性行不良难望悛改者;二、成绩过劣难期造就者;三、陆续旷课至百日以上者;四、无正当事故连续旷课一月以上者。1932年,省教育厅对中学转学、退学、休学、复学作出规定。
   新中国成立初,全区中学基本沿用过去的学籍管理办法。1959年,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西省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专署教育科就中学生入学、插班、休学、复学、退学及开除、升级、留级、毕业等作出具体规定。1979年,地区教育局转发了教育部《中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区主要管理重点中学高中学生的学籍及普通中学高中毕业证书的颁发;县(市)主要管理一般完中、各级各类初中学生的学籍和初中毕业证书的颁发。并统一制发了《重点中学学生简明学籍卡》和《高中学生花名册》。
   1988年,省教委颁发《江西省普通中学学籍暂行规定》,规定中学毕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编号。90年代后,高中学籍由地区管理,毕业证书由省制发,初中学籍由县(市)教委管理,毕业证书由地区制发。
   1989年10月12日,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学籍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学号编制、建档、办理休学、复学、留级、转学手续、毕业证颁发、学籍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1993年,地区教育局下发《关于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全区普通中小学的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段分级负责,上下共同监督的办法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地区教育局普教科负责,县(市)教育局教育股协助并监督,学校具体执行;初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县(市)教育局教育股负责,报地区教育局普教科备案,学校具体执行。并对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籍变更的申报审批等作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知识出处

抚州地区教育志

《抚州地区教育志》

本书为抚州地区教育志,分别在官学、私学、书院、科举、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育科研、教育行政、事业管理、人物等栏目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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