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盐销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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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4389
颗粒名称: 二、食盐销售
分类号: F713.3
页数: 4
页码: 2191—2194
摘要: 北宋时期,赣东食盐实行官督官卖,其销售网点在南城县“坐肆占卖者,郡才数十”。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抚州府盐价“每斤为钱五十(文)”。熙宁九年(1076),抚州府盐课80976贯369文,建昌军46658贯896文,合计127635贯265文。宣和以后,招商贾贩鬻,改为官督商销。嘉定年间(1208—1224)抚州府每年销盐在180万千克左右。
关键词: 商品销售 食盐

内容

(一)新中国成立前食盐销售
   北宋时期,赣东食盐实行官督官卖,其销售网点在南城县“坐肆占卖者,郡才数十”。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抚州府盐价“每斤为钱五十(文)”。熙宁九年(1076),抚州府盐课80976贯369文,建昌军46658贯896文,合计127635贯265文。宣和以后,招商贾贩鬻,改为官督商销。嘉定年间(1208—1224)抚州府每年销盐在180万千克左右。
   明代遵循元制,实行计口配给制,百姓向官府纳米,以代盐价,所征“盐粮”,因并入民户夏税秋粮带征,故又称“盐米”。配给制按大口、小口配给不同量食盐。民众不论男女,均以15岁以上为大口,10岁至14岁为小口。在建昌府属各县,明代初,百姓大口每年向官府纳盐米4升,官府支与食盐1.5千克,小口减半。永乐二年(1404),改盐米折钱钞,大口每年向官府纳钞12贯,官府支盐6千克,小口仍减半。计口盐之外余盐,可自由买卖。每引盐市民纳钞200贯,乡民纳米5石(折合钞500贯)。明正统四年(1440)因官府无盐给民,于是每口纳钞减半。天顺七年(1456)改为每口征米8升充作盐款。明代后期,户口盐法失败,民间售盐改由铺户承担,铺户由官府佥派,均为本地殷实富民。万历年间,南丰县还实行由粮长充任盐户办法,照粮派盐,今年之粮长即充明年之盐户,粮多则(盐)引亦多,粮少则(盐)引亦少。万历二十五年(1598),建昌府定额销淮盐7000引(每引75包,每包3.7千克),计190余万千克。因受闽盐冲击,该年实销淮盐1126引,计30.5万余千克。故该府从明代至新中国成立前事实上成为淮、闽盐并销之地。
   清代,食盐以官督商销为主,官府控制食盐专卖权,招商认引,按引领盐,划界行销。雍正八年(1731),抚州府属6县每年定额销盐47553引,建昌府属5县定额销盐7590引,合计55143引,约为948.5万千克。雍正三年(1725),两淮盐区每引盐重172千克(见郭正忠《中国盐史》,1997年人民出版社)。嘉庆十年(1805)抚州府定额销盐39229引,十九年(1814),抚州府实销盐18295引。二十一年,宜黄县定额销淮盐4769引,总计89.42万千克,因粤盐经宁都冲销该县,该县淮盐销量锐减为2194引,即41.14万千克。清后期各县每年销盐虽有定额,但因私盐冲销,铺户商贩自行运销极多,销量难以统计。
   民国时期域内食盐销量很大,仅宜黄县每年销售食盐70万千克~90万千克。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对中央苏区实行经济封锁政策,在赣东各县交通要道遍设盐卡,禁止食盐流入苏区。民国22年(1933)8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发布《剿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在各县城设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简称“县会”),各区设公卖分会,实行官督商办。县会、分会按全县或全区所需食盐、火油招集商人集资买卖,并监督其收支,限制其销卖数量。群众购盐凭购盐单,购盐单由保长按所属各甲住户人口填发,每户1张,每人每天食盐5钱(每钱3.125克),每5日买一次。食盐价格每市斤560文~600文。国民党对私运食盐接济苏区者,明令格杀勿论。针对国民党经济封锁政策,红军及抚州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食盐供应。一是组织武装力量,攻打盐卡、盐库,夺取食盐。二是发动群众加入消费合作社,动员边区群众,利用国民党统治区商人及亲朋好友买盐,发动群众用竹杠、双层底尿桶等办法将食盐运进苏区。三是成立对外贸易局,发展秘密经济贸易,将苏区产品输入“国统区”,换进大批食盐到苏区。四是利用老土砖、人畜便溺地皮土等熬制硝盐,以缓解苏区食盐不足。
   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江航运中断,淮盐、浙盐不能进入抚州,于是抢运闽盐、粤盐济销。民国29年(1940)10月,国民政府实行盐专卖政策,实行“计口授盐”,规定每人每月供应500克,后又改为每人每月400克,直到34年10月才解除专卖。35年食盐销量增为14.7万担(按人均每月500克配销),36年后实行自由贸易,销量又有所增加。
   (二)新中国成立后食盐销售
   新中国成立初期,食盐仍由私营商业经营。1950年5月,成立中国盐业公司临川分销处后,实行食盐专营。1954年第一季度全区食盐销售额为622559万元(旧币),比1953年同期增加149.5%。1955年划分盐业经营责任市场:在设立盐业机构处,食盐批发业务由盐业部门统一经营,采取直接批发到点的销售方式;在未设盐业机构的县城,由贸易公司负责;农村商业网点食盐批发业务则委托基层供销社代为转批,使渠道更为畅通,当年全区盐业部门销售额为2010894元。1958年,域内食盐年销量22万担。1960年冬,食盐供应紧张,部分地方发生抢购食盐情况。12月3日,根据江西省委精神,专区盐务站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办法,内部掌握每人每月按250克标准供应,由于盐源不充裕,运输较困难,从1962年5月起,将“以人定量,不分地区供应”改为“以人定量,分区供应”,至1963年9月才恢复敞开供应。“文化大革命”中,全区食盐年销量均保持在30万担左右。1978年增加到36万担。
  1979年1月,重新恢复江西省盐业公司抚州分公司,下设基层经销点196个,年销盐43.9万担。其中抚州分公司销售资溪、临川、金溪、南城、南丰、黎川、进贤及抚州市8个县(市)220万人口食用盐,下设119个基层经销点,年销盐30万担;崇仁县公司销售崇仁、乐安、宜黄、721矿3县1矿68万人食用盐,下设基层点59个,年销8.5万担;东乡县公司负责销售县30万人用盐,下设基层点18个,年销5.4万担。1980年实行工业用盐合同制,盐业公司与工业用盐签订供需合同。同时,为加强食盐供应计划性,二级、三级公司(站)根据供应范围,分别与基层供销社、商店、矿区贸易公司签订供销合同。1983年,广昌县盐业公司由赣州分公司划归抚州分公司领导和管理,重新划定各盐业公司辖销范围:抚州盐业分公司销抚州市及临川、南丰、金溪、黎川、资溪5县1市境内各类用盐并担负广昌、南城、宁都3县公司食盐中转任务。崇仁县盐业公司销崇仁、宜黄2县境内各类用盐;南城、广昌、东乡、乐安4县盐业公司销所在县境内各类用盐。全区销盐49万担。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个体私营经济得到蓬勃发展,盐业公司直接批发食盐给农村个体商户,供销社逐渐停止食盐批转业务。同时,行业用盐先后将减免税供应改为全税供应。1984年,经地区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黎川、资溪、乐安、宜黄4县96个乡(镇)被列为地方性碘缺乏病区,人口70万。1991年又将南丰、金溪、南城、广昌、崇仁、临川等20个乡(镇)约19万人列为地方性碘缺乏病区。为防止地方性甲状腺肿病发生,全区坚持以预防为主,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措施,积极防治该病。从70年代末开始逐步在病区推广加碘盐供应,并于1996年实行全民食盐加碘,加碘酸钾比例由1/5万提高到1/2万,增强地方性甲状腺肿病防治效果。1990年8月对临川、南丰、资溪、黎川、金溪等县89个乡镇6592个自然村调查,食盐销售网点有4076个,占自然村数62%。其中,国营网点87个,集体(供销社)343个,个体3639个,代销点7个,形成以国营、供销社、个体零售点构成的销售网络,起到维护食盐正常流通渠道,防止劣质盐冲销,较好地巩固地方性碘缺乏病防止效果。
   2001年,全市销售食盐9602吨(含加碘包装盐),2002年销售8721吨;2003年,总购进食盐11350.8吨,销售9924.4吨;2005年,总购进10104.06吨,销售9278吨,其中销售复合膜小包装碘盐6718吨;至2010年,全市销售食盐15342.98吨,其中纸塑小包装碘盐销售11041.52吨,较2009年11733吨减少690.48吨;绿色食品盐销售3688.88吨,较2009年586.24吨增加3102.64吨;2011年,全年共购进食盐16466.9吨,销售17213.7吨,其中销售纸塑小包装碘盐12698.7吨。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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