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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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3710
颗粒名称: 资溪县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分类号: D035-01
页数: 1
页码: 1923
摘要: 2003年后,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吸引更多投资者到园区兴办企业,县委、县政府颁发《资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
关键词: 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

内容

2003年后,为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吸引更多投资者到园区兴办企业,县委、县政府颁发《资溪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主要有:
   税收优惠。按照企业投资规模、税收贡献,对非资源性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非资源性工业享受奖励的具体条件是:固定资产总投资500万元以上或亩均年缴纳税收5万元以上,凡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达到上述奖励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政策;企业自达到奖励条件年度起,年终由受益财政按其上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按100%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50%奖励;企业自达到奖励条件年度起,年缴纳增值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年终由受益财政按其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连续3年给予奖励;非资源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达到亩均年缴纳税10万元以上,可享受奖励政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再延长3年。
   土地优惠。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土地按成本价出让,并视企业缴纳税收贡献给予奖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园区平整土地出让成本为5.3万元/亩,由企业自行平整土地出让成本价为3.8万元/亩;土地使用既可通过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可通过租赁方式在缴纳土地租金后使用土地;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既可一次性全部缴清,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批办理土地出让使用权证,但首期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余额部分在半年内缴清;对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累计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总额达到本宗地成本总额的,可100%奖励征地价款,超出部分不再奖励,并实行当年征收,当年奖励,4年后不再享受奖励;享受土地优惠与享受税收优惠的奖励条件相同,本着节约用地、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对按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亩,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抓紧建设,1年内投资未达到合同资金30%的,2年内未正常开工生产的或2年内税收未达到3万元/亩,县政府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投资300万元以上可享受大工业用电、用水等优惠政策。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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