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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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4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3
页码: 956-958
摘要: 隋唐时期,域内实行“府兵制”。征选20岁至60岁健壮有力者为兵,免其租调。征选方法,以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子”。于是定天下户口为三等九级,财产在中等以上而家有三丁者,选一人充任。按其技能,能骑射者编为越骑,其余为步兵。唐玄宗开元时,因府兵无力自备兵器、资粮,须由政府投给,军士改用招募。
关键词: 兵役 制度

内容

隋唐时期,域内实行“府兵制”。征选20岁至60岁健壮有力者为兵,免其租调。征选方法,以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子”。于是定天下户口为三等九级,财产在中等以上而家有三丁者,选一人充任。按其技能,能骑射者编为越骑,其余为步兵。唐玄宗开元(公元713—741)时,因府兵无力自备兵器、资粮,须由政府投给,军士改用招募。唐宋军士多有逃亡,五代梁太祖朱温令诸军在脸上刺字,以识军号。
   宋朝实行募兵,或改囚犯为兵。宋朝军队的主力,是朝廷直接统领的禁军。招募各地壮士编入禁军,各州拣选勇壮兵士升为禁军。
   元朝,采取世袭兵制,是职业兵制。官府签发汉族居住地的“殷实人户”充军,称为“军户”。户出一人,称独军户;二三户合出一人,则一户为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士卒之家为富商大贾,则又取一人充军,称余丁军。在卫的军士为正军,子弟称为余丁或军余,正军出现缺空,由军户子弟补充。
   明代兵役以实行世袭制为主,民户一人从军,一家便永为军户。
   清初,八旗兵为旗王私有,集中控制于京师及全国各战略要地。抚州区域各县未实行八旗兵役。清军入关后兵力不足,由归附的明军和招募的汉人组建绿营兵分驻各地。绿营士兵入伍,即编入兵籍,成为职业军人,终生不能变动。清末,由于兵力衰竭,军威不振,屡遭列强侵略,光绪二十一年(1895)开始编练新军,新军兵役分常备兵、续备兵、后备兵。民国初一度改行征兵制,到15年(1926)又实行募兵制,并成立募兵处,负责招募雇佣兵员。
   二、征兵制
   民国2年(1913),抚州实行征兵制,15年一度实行募兵制,25年全国试行征兵制,次年抚州各县开始实行征兵制。兵役分为国民兵役和常备兵役,随后增加补充兵役。规定男子年满18岁~45岁,在不服常备兵役时服国民兵役。常备兵役分现役、正役、续役3种。平时征集体检合格年满20岁~25岁的男子入营服现役,现役3年,战时得延长服役年限,期满退伍为正役,正役6年,再转为续役至年满40岁,转为国民兵,年满45岁退役。补充兵役由符合兵役年龄而未中签者组成,战时依次动员召集入营。在兵役征集中,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不征”的政策和“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抚州各县兵役机关根据省政府分配的征兵名额,参照人口比例,各县按“五丁抽二”的比例逐级摊派,规定凡18岁~35岁的男子均在应征之列。18岁~35岁的男子为甲级壮丁,征服战斗兵役;36岁~45岁的男子为乙级壮丁,征服运输兵役。
   国民政府中央军政部规定公民服兵役:出征军人在应征入营时,一次发给家属安家费10元,每年发给稻谷6石,家庭不能维持生活时,政府负责救济。开始两年尚顺应民意,后随战争不断,改由地方自筹支付,抚州各县政府借口财政困难,从不兑现。征兵条例规定:初中以上肄业中学生、小学以上教师或政府委任现职的官吏及出国旅行短期不归均可免役或绥役。各县豪绅地主、官吏则以此为借口逃避兵役,应征者利用财势不应征,而不该征的广大劳苦人民却被强征入伍。于是兵役机关和国民党军队开始拉兵、抓兵、买兵。因此,兵役法规有名无实,有章无循。
   三、志愿兵和义务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抚州约有2/3区域是苏区或游击区。这些区域实行志愿兵制,中共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号召和动员受压迫的劳苦群众积极报名参加红军。人民群众热烈响应扩红支前号召,踊跃参军参战。
   1950年—1954年域内实行志愿兵役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志愿兵制,是补充兵员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在群众高度觉悟基础上,为保卫国家安危而形成的,采取个别动员的方式吸收入伍。1950年6月,美国发动侵略朝鲜战争,并派遣第7舰队侵占中国领土台湾。遵照上级紧急扩兵指示,抚州区(专区)1950年5月和1951年8月两次突击性扩大征兵。党政机关、人民武装部率先动员,城镇以街道为单位,农村以村队为单位,召开青年大会,结合土地改革、剿匪反霸、忆苦思甜等群众性运动,经广泛宣传教育后,广大青年积极响应“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志愿兵役制实施后,每年征兵一次,入伍青年除小部分送部队机关、院校及公安外,大部分编入中国人民志愿军,参加抗美援朝。
   义务兵役制 1955年冬季,全区贯彻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岁至22岁的男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规定服兵役,反革命分子和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被剥夺政治权利者不得服兵役。
   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兵役制 1978年3月7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义务兵役制改为“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部分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作为技术骨干留在部队。服役年限一般为15年至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
   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空军4年,义务兵超期服役的期限为:陆军1年至2年,海军、空军1年。志愿兵服役年限改志愿兵之日起,至少服役8年,一般不超过12年,年龄不超过35岁。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第二部兵役法进行修正。这次修正,不再提“义务兵役制为主体”,保留“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体现中国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发展的需要。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义务兵超期服役的规定。改革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可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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